不堪信访压力“拆违”这次执法错在哪儿?

2020-07-20 06:40胡珊
宁波通讯·图话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梁某信赖许可证

胡珊

广西某县政府因为不堪信访压力,撤销了一块地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多年后,又要根据这一撤销行为,拆除买地人在上面所建的房子,结果被买地人告上法庭。该行为被法院认定违法,理由是县政府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的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会因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而对其产生信赖,法律应充分认可并保护基于这种依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的行政决定,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公民的信赖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对政府能否长期维持自身公信力有现实意义。

案例

2015年6月,在广西某县某小区的一块空地上,不知什么时候建起了一幢三层小楼。这块空地属于该小区的道路用地,对于侵犯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周边住户立刻向当地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了举报。同年8月,住建局对建房人梁某作出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理由是梁某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但梁某十分不服,因为这块地是她买下的。21年前,她和前夫还没有离婚,两人以前夫的名义,向当地建设局下属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下了这块100多平方米的宅地,2年后两人又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准建证。2001年,她跟前夫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这块地的使用权被法院判归她所有。

2003年,梁某花了2000多元钱向当地建设局申请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还没等她开始建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开发小区道路用地的行为就被周边住户举报了。

架不住住户们信访的压力,2004年4月9日,县府办召开由信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镇政府、县城建监察大队、社区等单位参加的办公会议,会议决定维持小区的规划,退还梁某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费用并吊销该证,停止为梁某办理土地证,并责令开发商退还梁某的购地费用。根据这份会议纪要,建设局随即撤销了梁某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了这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梁某先后向建设局的上级单位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请求均被驳回。而且梁某也一直没有收到退还的办证费及宅地购买款,于是她才有了2015年的偷偷建房之举。

2016年1月,梁某向法院起诉,认为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这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审查原先的那份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书的合法性。

法院认为,开发商原为建设局开办的公司,梁某与其他住户一样,都是出于对该公司的信赖而向该公司购买了宅地,其他住户同样是在取得建设局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得以建房,而单单是在梁某建房时却要具备土地部门颁发的用地手续,这种同事不同人的要求究其原因是政府基于其他住户的信访压力而为之。政府将信访压力转嫁到损害个人合法权益上,应视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是对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损害,是对政府形象的损害。这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为裁判员的做法,实为现代行政管理所不容。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说法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当代行政法中世界各国公认的法治原则之一。确立这一原则的内在价值在于敦促政府诚实守信。公民信赖利益保护作为法治原则正式确立,源于德国联邦法院1956年的一个案例。

当年德国的一名寡妇得到了西柏林市政委员会的承诺,如果她从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迁到西柏林,那么她可以获得一定的福利补助,所以寡妇就搬了家。一开始她的确得到了西柏林市政委员会提供的政府补助,但后来政府发现她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定的补助条件。此时,政府不仅停止发放对她的补助,而且还要求她退还已领取的补助。寡妇对此不满,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她的信赖利益。柏林高级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都判决寡妇胜诉,理由是,寡妇是得到了政府承诺后才搬的家,而且政府也确实向她提供了补助,这使得她对政府的行为产生信赖利益,出于法的安定性考虑,政府不应当改变和撤销原来的补助,否则,无疑是向原告宣布:政府是不可信的。

这一原则确立后逐渐被各国行政法所公认。在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现行政策和法律规范中的体现,具有代表性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在《行政许可法》中,第8条就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第69条则明确了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且规定了因撤销行政行为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责任。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一旦撤销其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三是第三人由于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授益行为而得到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四是因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为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不是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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