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音乐是美育的重要载体,音乐学理论的探讨对于音乐教学观念的革新具有深远意义。本文从“和律论”的生成及其发展出发,探讨了学界对这一概念的诸多观点与见解,着重探析其与中国民族音乐之间的耦合属性。刘梦溪先生曾断言:“过多地强调人类的“不同”,是文化的陷阱”,因此,先“和”而“不同”。并且,中国民族音乐始终是伴随着“和”属性发展至今的,它蕴含着中国人独特的思维方式。正如中西方音乐差异在于,前者在统一中求对比,后者在对比中求统一。在统一中求对比,表现出中国音乐文化传统中“和”的精神,这也进一步体现出中华民族音乐美学中的核心思想。
关键词:“和律论”;音心对映;民族音乐;音乐教学;
在现今初中音乐教学中,经常会发现学生对于中国民族音乐兴趣不高、认识不足,因而从某方面而言,阻碍了对于民族音乐的学习。因为,本文着重探讨中国民族音乐中所包含的哲学美学思想,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中国特色的人文精神。对于本标题涉及的论域中,古之有众多关于“和”与“民族音乐”关系的论述,譬如“和为五音之本”“大乐与天地同和”等。李曙明先生基于中国古代音乐美学传统提出“和律论”,即“音心对映”学说。“音”,《乐记》开篇即言——由人心生也;“心”则代表了“精神”的整体性与活性。李先生在《天人音心论——音乐存在方式观》这篇文章中,摆脱了“形式”与“内容”等西方美学范畴的束缚,运用“天人合一”“阴阳之二气”“自然之大道”“意象”等古代音乐美学范畴来释义“和律论”。关于“和律论”这一概念存在的科学性似乎还有待商榷,主要论证者是蔡仲德先生。“和律论”通过追溯儒释道及相关人物,来阐明自己的观点,这与民族音乐有异曲同工之处,即它们都希望“博古通今”,知事而后达于外。此外,有关“和律论”的论述无法脱离中国民族音乐的本位语境。音乐的存在方式并非实体与对象化的存在,而是一种境界的存在。
一、“和律论”之生成
(一)“和律论”中所包含的中国文化传统
“和律论”这一概念是由李曙明先生在《音心对映论——<乐记>“和律论”音乐美学初探》一文中提出的。他认为“‘和律论这一音乐美学概念,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衍生的,《乐记》一书中便可体现出它的萌生。它是西方‘自 ‘他二律的融合与理论的延伸和拓展。”进一步说,“和律论”是中国古代贤哲辩证思维的高度融合的集合,一定程度地超越了时空、派系的束缚和局限,并各以独具特色的论证方式,共同构建了既非自律又非他律的“和律”音乐美学。从狭义角度看,“和律”是相对于“自律”“他律”而言,“自律”论唯音,“他律”论唯情,“和律论”和此二者,兼顾音心(情)。
(二)中国民族音乐的本位属性
中国民族音乐的本位是音响,是音响打动了自我与他者。而世界美学史上现今也没有一位美学家能够提出举世公认的关于音响美的定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人类深远的思维本源的辐射力在音乐音响这一“物质”形态上得以体现。音乐音响的运动过程是物体振动的逐渐平息即音响的逐步消失,当音乐音响唤起人的心绪动机时,音响创造主体的心理张力得以扩展和延伸。音乐的音响结构是音乐感性材料的基本组织手段与人的知觉活动相互作用的结果。在对它的一般认识中,总是将其视为一种纯客观的或者说是纯技术的范畴。作曲家选择使用不同的音响序列来表现自己的主观情感,感知音乐音响结构及其结构形式的总体知觉的一般过程。音响感知是音乐欣赏心理活动的重要因素和基础,是欣赏者获取审美感受、情感体验、认知理解的前提。
(三)“和律论”对于中国民族音乐的建构
当我们把“和律论”音乐美学与民族音乐放在这一层面论述时,不难发现“民族音乐”这一客体有了学理层的支撑;此时,两者的“精神”与“活性”融合为一个整体并且已被极度放大。当一种审美习惯形成之后(片面审美),对新的音响刺激往往带有某种主觀的排斥性。因而,有必要对“审美”在“和”的场域中重塑。同时,音乐音响结构是为了人的听觉感知而存在的,它是形成人的音乐音响听觉习惯的决定因素,并可以不断修正人的听觉习惯。中国民族音乐正是在不断的音响结构(心理层面)的调控下(如创作、表演等)日臻完善。人的感觉经验从来都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它本身就具有积淀的意义,具有各感受器官的分析与综合的能力,是一种多因素的复合经验,而不是某一单一经验的延续。“立美”在于“建立美的形式”,是一种实践的过程;“审美”在于去了解、认识、鉴别美的存在,是一种认识的过程。音响作为艺术的一个门类,它具有独特的感染力。音乐的旋律能把不同类型人的灵魂揭示得淋漓尽致,把整个社会风范表现得鲜明、生动而形象。音响美是简单的、朴素的美,音乐是音响上最好的声音色彩。
二、中国民族音乐刍议
有关何谓“中国民族音乐”也是各执一词。有的人认为,民族音乐包含传统音乐与新音乐;有的人认为,民族音乐就是传统音乐。大道至简,下面就从争议较少处对文章内容进行铺陈,进而阐述中国民族音乐的“和”的风范,具有继承民族传统文化和培育民族精神的价值。
(一)中国民族音乐的基本分类
中国民族音乐基本上分为雅乐和俗乐、民间音乐两大流派。远在周秦时代,封建领主所制定的一切典礼音乐,以及贵族阶级所享乐的舞蹈音乐,都是先来自民间并加以改造。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一定区域的人民发展着相应于其自身的民族音乐,它代表着一定历史时期特有的民族文化,让听众在音响自然和谐的音韵运动中感受这一民族相应时代的独特精神。在世界音乐发展史上,但凡是优秀的音乐家,几乎都受本民族音乐的滋养。由于每个民族的文化地域背景都与众不同,因而展现出的本民族音乐文化也独具特色。中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音乐文化多姿多彩融合并生,既包含着汉民族音乐、也包含着少数民族音乐;既有传统的民乐,也有随着社会进步与历史的发展变化了的现代民乐。因此,由上可粗略得知:只要是中国传统先民创作的、符合中国音乐总体风格的音乐作品,都可归入中国民族音乐。中国民族音乐伴随着先民的社会活动起源兴盛,而且由于历史上与外民族不断有交流融合的现象,使得民族音乐文化的发展兼容并蓄。
(二)中国民族音乐中所具有的育人功能
中国早期音乐美学一些论述中,常常以易经之说来解释音乐,认为音乐可以“省民风” “宣正气” “行良知”,体现的是自然的和谐。儒、道、释三家音乐美学思想各自独立、分庭抗礼,致使中国民族音乐的历史发展、精神构成以及文化意义的丰富多彩;而它们互相渗透、互相融“和”的一面,又形成了中国传统的音乐美学思想的总体风貌。道家音乐美学思想主要是在老子提出的“大音希声”和庄子提出的聆听“天籁” “地籁” “人籁”的天道音乐,它们对中国民族音乐的历史发展、精神构成和文化取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和律论”之于中国民族音乐的再界定
(一)由音乐欣赏而形成的拓扑结构
在开始这一章节的论述之前,我们首先谈一下“音乐欣赏”;因为无论是“和律论”还是中国民族音乐最终都是回归于独具特色的音响而被人欣赏。可以说,音乐欣赏也体现了“音” “心”同构观,它直接诉诸心灵,是一个由情绪感应到情感体验的过程,如当纯音乐因素介入,欣赏者从音乐中所直接感受到的就只有某种情绪,情感体验则是通过这情绪的中介,凭着自己的想象而唤起的已往的经验,它不是作品所传达的,既不是作曲家的,也不是演奏家的,而是欣賞者自身的。也由于音乐欣赏,而形成了初具形态的三角形拓扑结构及其衍生物。因而,就中国民族音乐而言,由于自身所处的独特的具有“和”因素的文化土壤,致使音乐的表现形态趋同于人身的生存样态。
(二)审美主客体之间的“和”意味
其次,我们再谈一下音乐作品(民族音乐物质化传承之基础)、表演者、以及它们体现出的“和”的意味。李先生对于“乐”之字音及“意”“象”问题的阐述,体现了形式内容相融相生,互为统一。认为音乐必然独立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把“心”即“心系统运动”规定为审美主体,又具象对“决定”之观念,将“心之动”规定为音乐艺术(音心对映)之“内容”;把“音”即“音系统运动”(音乐作品)规定为审美客体,音乐作品的本质是精神性的,但它作为客体的存在既不是纯精神性的,也不是纯物质性的,而是物质与精神的统一、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声”与“意”的统一。“和律论”音乐美学与中国民族音乐是以“乐谱”为依托传承。就“音乐作品的同一性”而言,应该承认,不能把乐谱等同于音乐作品,因为乐谱只是音乐作品的潜在形式;不能把表演等同于音乐作品,因为表演只是音乐作品的再现与再创造,常因人而异。“和”作为连词,意思是“与”,也可作动词,表示应和或搅和。作为形容词,是指不同事物或方面的相互关系是令人满意的,知道的人都皆大欢喜的一种状态。例如:和谐、和而不同、和为贵、和平等。总体观之,“和”是始终蕴于民族音乐之中,中国民族音乐也始终蕴含着“和”的精神意蕴。
四、结语
纵观上文得知,中国民族音乐中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律论”之于音乐艺术的“审美意象对映场”是“审美心音对映场”,主客体分别是审美之“意”于心动、“象”于音动。进一步而言,即所谓音乐即心音对映,在这个定义之下,音乐艺术的内容是“心系统运动 ”,形式是“音系统运动”,这也是中国民族音乐所存在之基本形态。
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美学思想反对用逻辑理性的方式将“美”对象化,他们认为“美”一旦被范畴概念所规定,成为一种标准,那么其本身就不美了。并且,“和律论”音乐美学思想与中国民族音乐的审美范畴从始至终都是属于同纬共象的。而这一基本的学理现象,对于音乐美育的教学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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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成成(1993-),江苏苏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音乐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