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
提要:佥妻制度发韧于明代军制,旨在抑制军士逃亡,对清勾、解军等军政影响深远。早期佥妻主要用来辅助完成清勾军政,弘治以后佥妻制度逐渐脱离清勾军政独立存在。起初,军士无妻者只解本身,随着佥妻条例强制效力的加强,无妻者改由军户或地方为之娶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佥解的军士、军妻数量,但也加深了军妻觅雇的弊端。解军及佥妻以其广阔的影响力笼罩着明代社会。有司将佥妻等徭役平均分摊到各里图的决策,减轻了军政负担,避免了佥妻政策难以维系的局面,但也不断消耗着地方社会的自治效能和民间财富。佥妻条例的种种弊病反映了明代中后期政令堆叠的积重难返。佥妻及其实践也提供了一个从制度层面持续观察明代人口性别结构变化的视角。
关键词:明代军政;佥妻;解军;地方社会
DOI:10.16758/j.cnki.1004-9371.2020.03.011
天启年问,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梅之焕卷入党争,坐追赃遣戍。在投卫的路上,他仍不忘感怀君恩:“杖亦圣主恩,杀亦圣主恩。不杀复不杖,遣戍何足论?”只是看着病妻,他却有些为难:
旧马紫燕老,安能驮且骑?
荆妇病十年,何处买军妻?
二者一莫备,必有棒杀威。
养士三百年,一旦贱土泥。
覆盆日不照,长夜黑凄凄。
病妻孱弱,不堪遠行,一旦不能携妻同往,卫所必要勒措留难,有必要提前考虑用采买军妻的方式来配合完成佥妻任务。
按佥妻条例:起解军士时要将其妻一同佥解;起初,军士无妻者只解本身,正德前后佥妻制度的强制效力逐步加强,充伍军士必要有妻,无妻者由军户或地方里甲为之娶买。因此,当携带妻子从戎成为一项制度任务,而妻子又不适合旅途奔波时,梅中丞也就不得不忧心如何才能在起解前采买到军妻。
佥妻,相关文献中又称“连妻小同解”、“拘妻佥解”、“追妻起解”等。大略而言,天顺以前“连妻小同解”较为多见,成化前后常用“拘妻佥解”,万历以后简称“佥妻”。需注意的是,佥妻制度仅面向军士正妻,解军条例中的“连妻小同解”,其中的“妻小”并非“妻子儿女”,而仅指其妻,娶买军妻,即为娶买军人妻小,如有“或替取贫妇以为军人之妻小”;《问刑条例》有凡问充军者“就拘当房家小起发随住”,而明律以“连坐父母者称家口,连坐妻子者称家小”;军中优抚时“各处军士止以有妻为有家小”,是以佥妻充军中的当房家小也仅指正妻一人。明代的佥妻条例与流囚家属律最显著的区别即在于此。
佥妻制度发轫于军制,并对明代的军政和地方社会影响深远。吴晗早在1937年就发现了卫军必须有妻,不许独身不婚的要求;王毓铨最早关注到明代为无妻军丁娶买军妻一事;于志嘉从军户入手梳理了正统以后补役户丁佥妻和嘉靖以前家族出资买妻等史实;张金奎审视了地方里甲为军犯买妻的规定,并察觉到佥妻制度在崇祯末年已有所松动。但总的来看,明代佥妻制度的源流、变动和影响等问题尚有待厘清,本文不揣谫陋,且以愚见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携妻随军一事早已有之,但佥妻制度的出现却与明代军制有关。明代实行军屯,鼓励家小随营,《诸司执掌》“给聚”条规定:“凡文武官员并军士人等,搬取家小完聚,行移所在官司,起取审实,送发完聚。”明初又有“凡外卫军官调京卫者,皆给道里费,俾挈其妻子家于京师”等诏令。在卫、在营军妻月有妻粮,“有室家者给八斗,无者六斗”,为军士携带家人提供便利。但总的来看,明初遣送军户家属随行的政策执行得并不彻底。
随着军屯被破坏,“屯田之法久废,徒存虚名,良田为官豪所占,子粒所收百不及一,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妻子冻馁,人不聊生,”坫军伍中“又有在外娶妻生子不回者”,逃军问题日益严峻。宣德以后,“屯军逃亡人数渐多,地区渐广,情势更加严重。”与此同时,明代官僚逐渐发现,佥妻随军可抑止军士逃亡。“抚臣余子俊每墩置墩院,令墩军随带妻小,不但守边兼亦自防其家,杜脱逃旷离之弊,”城堡官军若是无妻相随,只身在营,极易逃窜,“宜敕兵部移文总兵镇守等官计议,将官军家属尽令随住,庶人心有系,边备充实。”为了扭转军士大规模逃亡的局面,“庶使亲属有赖军不逃亡,”也为了更好地追捕逃军,“十军九妻,其逃易于追赶,”进一步区分惩戒,明廷开始推行强制军妻随行的佥妻制度。
于志嘉已经发现正统以后的新解军丁需要携带妻子同赴卫所。但分时段来看,佥妻制度设立之初只针对逃军正身、补役户丁和私自轮替者,其实是为了辅助清勾军政。正统元年(1436年)有关清勾的条例规定:“凡解军丁、逃军,须连妻小同解,违者问罪;无妻小者,解本身”,“凡抽丁垛集军,先前私自轮替者,选壮丁连妻小解卫”;二年(1437年)又议准:“各处逃军、并补役户丁,俱连妻小给批。”强制佥妻的目的在于整顿军伍,震慑逃亡。
佥妻条例在此后的各朝被不断重申,其实施对象还是以逃军为主,佥妻制度仍未脱离清勾军政。成化十二年(1476年)题准:先年收发附近卫所寄操军士并纪录幼丁“若有逃走者,不问正身、户丁,发册至日,照例连妻仍解原旧卫所补伍”;十三年(1477年):“有册清勾逃故等项军士,即于本户选取壮丁,拘连妻小差人解补。”此时佥妻制度仍是一项辅助清解的政策,尚未能超脱清勾军政而存在。
及至弘治十年(1497年),佥妻的对象才开始面向不行清勾之军户:《明会典》军装盘缠条规定,除清勾军士外,正军“有妻在籍者,就于结领内备开妻室氏名年岁,着令原籍亲属送去完聚”,在卫正军佥妻自此始。虽然此后的条例仍多侧重于清勾逃故等项军士,但既然逃军、清勾军丁、补役正军都要佥妻同解,佥妻条例区别、惩戒逃故军士的意味已经在慢慢淡化。佥妻制度逐步由一项针对逃军等人的“非常规”政策转变为适用度更广的“常态制度”,这也标志着佥妻制度开始脱离清勾军政,走向了制度独立的转变。
军户之外,另一个要佥妻的群体便是军犯。尽管宣德以后的军政条例越发严密,清勾军事也越来越频繁,但军伍缺额的窘况仍未因此得到有效缓解。随着明代充军条例的不断修订,充军范围不断扩张,军犯逐渐成为主要兵源之一,佥妻充军也越来越常见。正统时仓储渐废,“墨吏封殖自利则养官,胥吏上下其手则养蠹”,浙江台州府知府李性坐杖死府吏、侵盗赃银诸罪,“上以性贪暴,特命谪戍边卫”,始有“正统时,重侵盗之罪,至佥妻充军”。
弘治十七年(1504年):“今后凡遇充军人犯,务要抄招备开妻子年貌径解都司发卫收伍,”始有军犯佥妻的正式规定。东莞木鱼书里曾用夸张的语言描述了军犯佥妻的过程:先发军门文书到县官,寻捕“军妻要攞急如旋”,定要“锁她解往军门处,得但夫妻同行往狄边”。坫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题准:“凡系问拟终身永远充军人犯,招案明白者,不候追赃,先行发遣,务要酌量道里远近,拘佥真正妻小,”此后有问发充军者,必佥解军妻同行。至是,正军、军犯佥妻随同已成定例,《明史》所谓的“军士应起解者,皆佥妻”实源自此。
佥妻制度有着与之相匹配的文册规范。印记文簿登记军妻姓名的规定标志着佥妻开始走向规范化。正统二年议准,除附近两京卫所外,其余府、州、每卫所需置印记文簿一扇,“但有解到军士,就时填写年月日期、本军并妻的确姓名。”正德元年(1506年)题准:今后有司各将清解过军人、并妻小、及解人姓名、起程日期,造小册一本,送清军御史处交割。正德六年(1511年)又有“凡批内开有妻,而无解到者,即于收管内开‘妻无解到。销缴批文之日,原籍官司验有中途事故明文,长解免究;若无,即将长解问罪,仍追妻给批,责令亲属伴送,给军完聚”,对有妻、无妻、解人的要求不断细化,彰显了佥妻制度日益严密化和规范化的趋势。
为了预防雇倩顶包,清军黄册不仅要备注军妻姓名,还会将军妻的年龄、面貌、疤记等个人信息记录在簿。弘治十七年就已开始记录军犯妻子年貌;嘉靖二年(1523年)又题准:“凡遇册到,将所清军黄册籍磨对相同,行拘原逃正身或应继人丁,备开妻解年貌,并充调来历”;万历三年(1575年)兵部题准:“今后勾解军士,审真正军妻,批内填注年貌疤记,一同起解,不许别娶及雇倩。”然而严密的信息登记并不能根除军妻觅雇的弊端。
如果说雇人“代役”是明代军户应对勾补的一项家族策略,那么觅雇军妻便是军士应对佥妻的一项家庭策略。
尽管佥妻条例强调起解军士要携妻随行,“但原籍既是亲戚坟墓之所在,可以想见即使到正统年间军政条例订定以后,随军赴卫之人亦不会尽如条例所要求,应是有相当的弹性存在的。”在清勾起解的时候,“有将正军妻小隐留在家,到彼雇倩顶替”,“到部之日,雇倩军妻以伪为真,既乃脱身独亡,无复系累”,如此便可隨到随逃。正军有时也会为替役者娶买军妻,正所谓“千百之中幸得清出一二,起解之际又非亲丁得解,亲丁亦不得其正妻同解,而去所解去者乃其义男女婿,其临期略买之妾婢耳”。
按佥妻条例,军士无妻者只解本身。但由于明代军士待遇不高,军役繁重且累及子孙,部分地区军人无妻的现象越来越常见。这些变化直接影响了兵源的稳定更替和军心的维系,降低了佥妻制度以妻小为赘遏制逃亡的功效。因此正德六年修订的佥妻条例以增加长解批验流程的方式,逐渐控制了只解军士的现象,此后更以“令甲开载不可以无妻之军充伍”为金科玉律,进一步强调清勾起解的军士必须有妻。
这项政策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佥解的军士、军妻数量,刺激了军户家族固定为无妻军丁买妻惯例的产生,同时也加深了买雇军妻的弊端。应解军丁例“既许于本户照丁粮多寡、道里远近为资遣矣,即户贫丁少者,亦勒抑里甲佥令押解,为之造册,为具赍资,为置买妻小”,贫困军丁也会趁机勒抑里甲为之买妻,甚至会导致“托以无妻措勒长解者”的发生。
原本多由军户家族担负的解军、买妻等盘费,在此后可能也被摊派给了地方。而此前军户家族面临的正军有妻故卖、反复求索等难题也同样摆在了地方有司面前。“近来无妻之军,或有妻故卖,移累里递,情状难悉,”部分有妻军士会在起解前主动卖妻,重新成为无妻军士,勒使里甲再为婚配,地方上对此却无可奈何。久而久之,劣币驱除良币,真正军妻更难佥解,其见解者“皆顾倩丐妇,搪塞一时”。
而不论是军士自行雇觅,还是里甲人等为之买娶,“其所买为军妻者,恩既不属,视如唾核。”而买雇为妻者多为丐妇娼女,“时军营陋习,常有娼女滥冒军妻,窃容于行伍之中,”此类军妻在营不惟不能系赘军士,反会影响军伍风气。
明代官僚也因此竭力反对军妻觅雇,建议清军官“清理各卫军户应断军伍,俱令选解精壮军人,真正军妻”,“不许买妻随行及不领妻小沿途买捏妻故执照。”充军人犯起解时“宜令原籍官司务要审解其真正妻小”,“其假充军妻者皆察治之。”并于嘉靖十五年(1536年)获准:各里军籍系甘肃等卫应该补伍之人“务拘真正妻小,责差应解人役严限解赴彼处卫所交收取获真正收管。如有不将正妻随行,沿途买捏妻故及假捏印信收管者,各衙门查照律例,从重问拟”。三十八年又题准:军犯起解时要“拘佥真正妻小”,希图根绝起解军士有妻更买妻的现象。万历二年(1574年)又加重了对雇觅假妻者的惩罚,“解到新军内有雇觅假妻者,审出将妻变价入官,或配与别卫无妻军人,”力求将真正军妻解卫。
嘉靖十年(1531年),有感于图甲为佥妻所累,无辜之人往往因轮佥而破家,郑濂题请解军时“如系在营缺伍,佥解户丁,娶配妻室,点充长解,照常施行。如已解到卫所逃回者,就令本家充解,先尽兄弟族人、次及亲戚邻友,如无妻者,亦就于其家亲族给娶”,希冀将解军及娶妻的负担部分地转回军户。但郑濂的解决思路却与正统二年开具的军政条例:“今后清查逃军正身并军丁,查勘,果系先曾起解恃顽又逃、不行赴卫着伍者,不须再差长解,止连妻小牢固锁项,着令有司递解原卫所补伍”相悖,因此并未得到兵部首肯。佥妻制度仍然深深地骚扰着地方社会。
佥妻是清解军政的重要环节,不能脱离解军单独讨论佥妻的影响。许贤瑶、曹国庆等学者已证实清勾军政对明代社会的安定产生了较大的消极作用,于志嘉、张金奎等学者讨论了解军盘缠对军户家族的影响,独解军及佥妻对明代地方社会的骚扰尚未及展开论述。
早在宣德初年,明廷已经开始将有司解军等负担部分地转嫁给了地方,逃军限内不首被人擒获者“就点亲属邻里等管解”。而充军人犯起解时,解人也是“先佥宗族,宗族无人,则佥里甲”。可以想见,在制度设立之初,军解等项,名义上仍由军户等优先担负,但在军户无力的情况下,可以由里甲托底。
而正德十年(1515年)以后,随着巡按陕西御史王佩奏请的将里甲有丁力之家,编作三等:遇有清出军士,酌量远近佥点里户充任解人,“上户解远处,中户解稍远处,中中户解近处,十分远处两家朋解,每户各差一处,周而复始,”获准,“有司佥解分定三等”成为定例,佥妻及随之而来的为无妻军士娶买军妻等负担逐渐被转嫁到了地方身上。
嘉靖四年(1525年)以后,解军及买妻等负担多归里甲。“令各处里递编上中下则定为解户,轮流管解,周而复始,止令管解继补户丁并新充军犯”;管解之役既归各里,则解军路费、买军妻的娶资便也随之而来;这些额外的徭役又按照解运钱粮的分配方式划分给地方,各图里不拘有军、无军“每一图解一次,依都编佥,每百里贴银五钱”,中间随粮之多寡定佥解之等差,因道途之远近以为征派之份额。明末辽镇甚至在清勾原籍军户壮丁并妻时,“每军择选户里殷实为解户,追验军装、长解路费,解发本镇,”彻底抛弃了军户供应军装盘缠的惯例,军装、军解盘费尽出里甲。
百里贴银五钱只计算了路费,实则“近年军户贫窭者,利于勾取坐得军妻、路费”,或有妻故卖,或“且原有妻者索直另买”,而“县官唯其所欲,不啻如娶子妇”,娶买军妻早已成为解军制下的潜规则。这样一来,再加上买妻的花销,每千里解军往返共须费银约二十两,每解军千里便要定佥两图,每甲便要出银一两,解军费用每多十两则要再加佥一图。
有佥妻等费达二百余两者,每一里排约费二三金,“而此二三金者,里胥又以分厘而培敛于佃户不知其千百家也。”其解军三千里以外者,用银六七十两,而近卫者也不下三五十两,这些银两“俱是该管里老鬻田卖子以求一时之生”,民已疲极。而同样的故事或许还发生在明王朝的每一寸土地上:
通省遍邑何里无军籍之户?何户无该解之丁?况近卫佥解一人,远卫二人,道路不下千里之遥、费用不下十两之费者,力尚支用人家典田卖产,贫之人家市儿鬻女。谚曰:一军起解,概里骚然。
民谚非常清楚地展现了地方民众对军解的烦扰和厌恶情绪。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解军给百姓带来的仍旧是“一军出则一家敝,一伍出则一里敝”。解军及佥妻之事就是以如此广阔的影响力笼罩着明代社会中的普通人,不断地消耗着地方社会的自治效能和民间财富。
随着明代统治的崩坏,因解军及佥妻所带来的“必责地方备衣甲、军妻,骚扰不可言”的困弊也就越来越严重,地方开始削减军解费用,尽量减轻小民负担。陈于王治句容县时,就曾发现本地长解轮排“四十年未得一周”;佥解费用多寡只因路之远近,并不因有无杂用而不同,解军之役弊病丛生。最后决定以本里之人管解本里之军,遇有长解,便于两图中各佥伶俐一人,一为正一为副;使费不拘远近均给银六两,每百里则另给路费三钱;通县排年挨次,每解军一名出银五钱,以为雇贴,亲征亲给。算下来一军、一解每千里费银约十二两。
而千里十二两的费用在为地方财政减轻压力的同时,却也加重了解人的负担。军政条例向来都严格把控解军赴卫的时限,某些军士往往故意延磨时日,趁势牟利,必先向解人等索取资财,方才肯上路,其数常逾数百金;而对解人敲骨吸髓者却又不仅仅有军士,解军路上少不得“差役道路防闲之苦,经过衙门使费之累”,而军解批文往来繁缛,动经数月,无辜之解人往往赔累益甚。“故管解而至于千里之外则下产半废,二千里之外则下产尽废,三千里之外则中产亦废矣。”而今解军之银每百里又减去八钱,真有卖屋卖妻犹不能偿债者。
解人既非身犯罪谴应流徙之徒,却要废庐产、鬻子女、触冒寒暑、凌历瘴险,与军士共一旦之命;军赴卫者,又多勇悍险贼之人,里排人等确属平民,以里排之人充军解,“无异羊将狼、豕教猱矣”。即便力有可博,然解人既怀归乡之情,心念梁园之好,亦必惴惴然,自窥生死由军主;幸及到卫,军门官吏或以“军士解到”为利,悦纳其军粮,延军士为上宾,反诃诘盘剥解人,甚以牢狱威逼,直至榨净解人囊中最后一文钱;解到后万幸无事,军士可以贿上归家安坐,解人却尚要延守批文,挨磨岁月,“是作奸犯科者,军也;流离荡柝者,解军者也。”倘或军士到卫复又逃脱,势必又要告发清勾,依然要再解一番,是凶犯不死而解夫往往累死。
军士入伍后,如遇军妻逃回,或自将军妻典卖,便又要回乡再次娶讨,原籍人丁家道贫窘无从措办,“将田地房屋典卖者有之,将男女头畜货鬻者有之,”加给地方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长此以往,里排小民产业尽废,不得不以里长充长解。如此一来,小吏、书手便要终日索钱里老,里长之家自此鸡犬不宁、产业俱废,“其践更得此遣者,举家震怖哀号,至有因而抵罪破家者,”他甚至有为长解而死于途者。更重要的是,在小民的认识中,以里长解军,便“是里长之罪与本犯同”,里长的社会威望遭到严重冲击,社会身份下移,深刻地影响了地方社会的基层管理结构。
从地方的角度看,国家待军士不可谓不厚,既为之买妻,又为之帮贴盘缠,全然不顾里甲之骚然,而军士逃亡之心亦未曾停止,春来秋去,随解随逃。但对军士来讲,清勾解军既要佥解本身,又要拘妻,烦扰实多,及其抛弃室家、荒芜田地,携妻挈子徒步数千里来到卫所,军屯已废,军粮又不得见,饥饱不时,水土不习,又如何能不疲且病,怨苦而思逃?軍逃又必要清勾,是“一军之收管未来,一军之清勾复至。小民之负累已极,而队伍之缺失如初”,于公于私皆受损。是有陈建直言“今天下有卫犹无卫,有兵犹无兵矣。港民膏血以养兵,而又令代之死矣”,解军每年既破里甲数十户,更使数千名军妻流离失所。
军士既存逃心,一经到卫即将本妻货卖,以为盘费之用,其妻必要辗转流离,难以存活。为此类买妻,“是有罪之人未即正法,而先以无辜之妇置之死地也,”为了避免本乡无辜妇女流离失所,时人建议购买犯奸之妇、官卖之妻、他乡土妇来补配,尤其倡导军士在卫所婚娶,新军无妻者,可在每千里贴银二十两之外,每百里再加银一两,半充路费,半作娶资,如此则彼此两处土妇皆可免受奔波之苦,而军士既有室家留恋,亦可为之羁縻。而遇到军士再三逃捕,里甲反复为之娶妻时,万历年间乔拱璧也曾建议:初次问军,无妻者为之买妻起解;逃回被捕,再次起解者,例不买妻,“如是则军亦不利于逃,离卖之弊可绝。”但军政条例既已载明,逃军复解要连妻小牢固锁项,着令有司递解,乔拱璧的建议恐怕不太容易推行。
风雨飘摇的晚明,佥妻也不能有效解决眼前的兵源短缺问题。为了尽快解决战事,佥妻之例也曾暂行停止,优先发往蓟昌二镇的清出军士,“不必拘妻,不必佥解,”但这只是为了保障军事机动性的暂时调整,并不意味着佥妻制度到此终结。
有感于买妻给地方带来的骚扰,万历年间兵部曾题准,“其贫军不能娶妻,不必摊累里甲代娶,就将只身起解,明注批申收伍,”逐渐放松了对无妻军士必要娶妻的要求。但直到崇祯十一年(1638年),为无妻军士娶妻的惯例才被打破,解军时“止拘本妻,无妻则已,不许擅勾亲邻”,娶买军妻的闹剧到此才正式落下帷幕。但此时的明王朝,却也到了要谢幕的时刻。
佥妻制度“使其来即可以为侣,而至即可以为家,有亲属相依之势,有生理相安之心,庶几久长利便,不致随到随逃矣”,有助于在卫军户的形成,能为兵源提供相对充足的保障,同时也能促进边地开发,加速各民族融合。但佥妻制度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缺伍问题,军士们“一人之身既以当军又以应役,一石之米既以养家又以奉将”,如何不贫?兵贫势不得不借重息之贷,“兵安得不愈贫?既贫而逃。”内外都司卫所官惟务贪贿,不能体恤军士,或占军为仆,或使纳月钱,或侵蚀月粮,或减冬布,军士窘于衣食,只能“不顾妻子脱身逃窜”,甚至“各携妻孥逃回原籍”。
有司将佥妻交付给图甲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明代中后期沉重的军费负担,缓解了军户家庭面临的种种压力,相对完整地保护了明代赖以生存的军户世袭制度,避免了因军户贫穷而造成佥妻政策难以维系的局面。而里甲对买妻等项开支的科派方式,既反映了州县有司与里老村民的有序互动,也体现了明代里甲赋役体系的相对成熟。明末某些州县有关佥妻银两数额的调整,也部分地说明了晚明社会经济的波动。
时人对佥妻条例的种种不满及建议,如对反复清勾及娶妻的厌恶等,也折射出明代中后期政令堆叠的积重难返。各年所新增的条例,“因革同异相抵牾者甚多,难以枚举。而有司之奉行者,或引用而不详,或泥法而不通其意,反滋疑贰以生弊端,无感乎今日议者之纷纷也”,其问的军政条例既不能统一筹划,又不能参酌审议,更不能尽释前人立法本源,执行过程中又不能对各项例文“细玩其义而无泥其辞”,自然是百变法而弊日滋,犯者益众,于政无益也。
明代盛行溺女婴,生女多不举,必然波及传统的婚姻市场。根据官为资给赎买、娶买军妻推测,明代军士无妻应当是较为普遍、为官方所接纳的现象。而為了保护本地土妇,鼓励起解军士到彼再娶的倡导,或许也暗含了地方有识之士对本地婚姻市场的保护。而这一切都在提醒着我们重新关注明代婚姻市场失衡下的人口性别结构。
(责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