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路平++孙一鸣
欧盟商标改革第一阶段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欧盟商标条例》(EU Trade Mark Regulation))已经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第二阶段的修改(主要以实施条例以及委派条例的形式)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2017年5月18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欧盟商标实施条例》C(2017)3224 (以下:新实施条例)和《欧盟商标委派条例》C(2017)3212 (以下:委派条例)。
新实施条例是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91条的规定,由欧盟委员会为实施《欧盟商标条例》(EC) No 207/2009(以下:商标条例)中的特定条款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新实施条例结合欧盟知识产权局实践经验,对当前实施的《欧盟商标实施条例》(EC)No.2868/95(以下:旧实施條例)的部分规定进行了更改。受篇幅所限,本文仅选择其中重要的内容列举一二如下:
优先权:
优先权请求的提起时间:
依据旧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如若申请人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时,未主张优先权,该申请人依然可以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主张优先权的请求。
与之相反,依据商标条例第30条和新实施条例第4条,主张优先权的请求必须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的同时提起,而不得在欧盟商标申请提交后,单独提起。
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形式:
依据旧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在申请人主张优先权时,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供一份经由相关知识产权机构(如商标局)认证的在先申请的复印件并附上能够表明在先申请日的、由该知识产权局签署的证书。
依据新实施条例第4条,在申请人主张优先权时,仅需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并附上一份在先申请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并不需要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局认证。
商标图样呈现形式:
依据旧商标条例第3条,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能够以图样(graphic)的形式予以呈现,即使拟申请商标为一个声音商标 (sound mark),该商标也必须能以音乐符号等形式予以呈现。
在新实施条例中,商标图样呈现方式的强制性被取消,新实施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只要拟申请商标的呈现形式能够满足清晰、精确、自洽、可外化等条件,从而使得有关当局和普通公众能够以此来判定拟申请商标的保护范围即可。
委派条例是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90条的规定,由欧盟委员会对《欧盟商标条例》(EC) No 207/2009的规定制定的一些补充规定。该委派条例,连同新实施条例一起,替代了此前的旧实施条例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条例》(EC)No 216/96,新实施条例和委派条例的通过也代表着上述两个旧条例的废止。
此次的委派条例旨在加强欧盟知识产权局之前相应程序的透明度、效力及效率,并努力使其能够贴近市场实际及使用者的日常需求。为了满足上述目标,该委派条例的条款相较于之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具有更高程度的清晰性,法律确定性、灵活性和简洁性。
需注意的是,这两个条例预计都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上述两个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中的正式公布及其后续的生效仍然取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是否在《欧盟商标条例》第163a条第5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