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学莲
摘 要 新高考综合改革扩大了考试科目选择权,有利于推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考试科目从“3+3”模式转向“3+1+2”,虽然降低了一定选考权,削弱了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倒逼作用,却是结合当下试点省市实际的一种务实之举。但“3+1+2”并非高考改革的终点,除了优化考试科目设置,高考改革亟待在优化命题技术、阅卷技术、完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关键词 高考改革 考试科目选择权 “3+3” “3+1+2” 未来方向
2019年4月第三批高考改革試点省份推出新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此轮改革最大的变化是考试科目组合由“3+3”变成“3+1+2”。对此,一部分人认为“3+1+2”是对“3+3”因地制宜的优化[1],是大势所趋,今后甚至会推广到更多省市;另一部分人认为“3+1+2”是“3+3”的过渡版本,是权宜之计[2],甚至批评“3+1+2”是在开“历史倒车”。但不管怎样,两类观点其实都承认了“3+3”模式在当下存在一定的不适用。那么“3+3”模式在推行过程中存在哪方面的不适用,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3+1+2”模式对此有没有进行改善?新方案又会不会引发新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我们理性看待两类方案,推动新高考综合改革稳步推进。
一、3+3:理念先行,配套措施尚未跟上
1.扩大选考权,推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
“3+3”方案打破文理分科考试的限制,一方面为学生主动发展、全面发展提供可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高校选拔出符合自身需求的生源,促进高校分类发展,协同创新。在“高考考什么基础教育就教什么”的指挥作用下,高中学校势必要根据学生多样化的选考提供多样化的教学,体现对学生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尊重;文理融通,兼顾了学生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发展,契合基础教育全面发展、全方位育人的宗旨。同时选考权扩大带来的选学权扩大,将促进高校生源知识结构多元化。以“3+3”试点之一的浙江省为例,2014级学生文理交叉的比例为78%,2015级为77.8%,2016级为84%[3]。同时,“3+3”模式允许高校设置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高校从而能更精准地选拔出合适的生源。此外多元化的生源也将倒逼高校根据学生基础调整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布局,调整办学定位,从而推动高校分类发展。
2.赋分机制、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配套支持尚未到位
诚如前述,高考改革将对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产生倒逼作用。但倒逼一定会取得良性的效果么?“逼”得太急、太狠,会扰乱相关主体的正常工作秩序。那么“3+3”对利益相关主体提出的高要求是否有揠苗助长之嫌呢?
首先,考试科目选择权的落实要求成熟的赋分机制作保障,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3+3”模式按考生总分高低排序录取,但共同竞争的考生之间选考科目、考试难度不同,各科原始分直接合成的总分就具有天然的不可比性。针对这一问题,实行“3+3”模式的6个省市中,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均采用等级赋分办法,将选考科目卷面分按事先公布的比例确定等级,再转化为百分制分数计入总分。但是这种等级赋分方法存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按照不区分科目的固定比例来划分等级带来等级标准的不稳定,因为不同科目的考生基数和能力很可能分布不均,浙江和上海不同程度的物理弃考现象也印证了这一点。二是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实行相邻等级相差3分,对于落到同一等级内的考生以及落到不同等级的考生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分数差距扭曲(丢失了同一等级区间考生的分数差距信息,相邻等级的考生即使原始分只差1分,等级分也要相差3分)[4]。而山东方案实行相邻等级相差1分,更大程度地保留了考生的原始分差距信息,也弱化了原始成绩相差1分等级分数后可能相差3分的现象,是对第二个问题一大改进,但其仍然难以规避等级赋分、折算计入办法、分值临界点问题[5]。有学者通过历史经验分析和可能性论证,认为标准分在分数转换上有着明显弊端,并不是解决选考科目分数可比性问题的理想方案[6]。而海南省则决定坚持标准分制度,并进行适度改进,但具体效果如何还有待检验。总而言之,现行的赋分机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距离实质的公平和科学还有改进的空间。
其次,考试科目选择权的落实有赖于高中教育提供完善的生涯教育和走班教学。考生要想理性选考,一方面要具备选学选考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充足的教学可选项,使其能真正按照自己的选择进行学习和备考。基于“3+3”模式下浙江省情况的调查显示,仍有1/4以上学生不是出于兴趣选择考试科目,很少学生考虑高校专业科目要求[7],60%以上的高中生对高校招生选科要求和所选科目对应专业的就业情况处在了解一般与较不了解水平[8]。生涯教育被认为是提升学生选择能力的重要途径,但我国普通高中生涯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生涯教育意识不强、师资专业化程度低、课程未形成完整体系且质量不高、教育途径单一等诸多问题[9]。可见当下高中学生选择能力既不是很高,提升选择能力的措施也难以立即见效。那么当下高中学生是否有充足的教学可选项呢?以灵活、流动为主要特征的走班教学目前被各界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路径。但现阶段走班教学还存在一系列困难:如走班教学概念不清、走班所需的软硬件条件不足、学生管理教务管理问题凸显、走班制异化为快慢班、相关利益者抵触、与高校招生需求衔接难[10]。这些问题反映了当下走班教学还难以充分满足高中学生选择性学习的需求。如果学生们在高中阶段不能自由理性地选学备考,那又怎么敢在高利害性的考试中进行多样化的选考呢?
最后,考试科目选择权的落实有赖于高校提高招生能力,优化育人模式,实现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的有效衔接。多样化的选考为高校个性化选才提供可能,同时也对高校选才能力、育才能力提出挑战。从招生选才的角度来说,为了保证生源和专业的契合度以及潜在生源的数量,高校应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选考科目,主动进行专业化的招生宣传。但“3+3”模式下,一些高校为了吸引优质生源,功利化地放宽了对专业选考科目的限制[11],很大一部分高校仍停留在被动收档阶段,缺乏主动争取优质和适合生源的意识[12],很少有高校对招生制度、机制、理论和技术开展过专门的研究[13]。从育才的角度来说,针对多元知识背景的学生,高校该如何开展人才培养?是否该加强专业基础课程设置,弥补学生专业基础差异化问题?是否应进一步拓宽转专业渠道,弥补学生高中阶段专业选择不够理性的问题……然而面对选考带来的生源结构变化,大部分高校还未能结合学校办学特色重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安排和课程体系改革等方面仍然缺乏创新性的探索实践[14]。面对选考权的扩大,高校显然没有做好相应的选才育才准备,这使得选考服务于高等教育的作用难以实现,扩大选考权的意义和价值受限。
二、3+1+2:教育实践的一种进步
1.减轻等级赋分和录取压力,提高招录的公平性
“3+3”模式在提高等级分的可比性上作出了一定的进步。新方案仍按原始分—比例—等级—等级分的逻辑进行赋分转化,等级分分为5等71级,每级相差1分。赋分转换不改变考生在相应科目群体中的位次,和现行方案相比,增加了区分度[15]。但诚如前述,按照不区分科目的固定比例来划分等级的话,等级标准难以规避不同科目的考生基数和能力分布不均带来的影响。这也是现行“3+3”模式下等级赋分机制尚未攻克的难点。在目前等级赋分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减少需要等级赋分的科目,也是降低赋分出错率,保障考试公平性、科学性的一种体现。而“3+3”规定选考科目物理、历史二选一,按物理和历史两大类别分列招生计划、分别划线、分别进行投档录取。这就使得物理和历史科目可以以原始分计入高考总成绩,“3+1+2”的等级赋分压力由6门减少至4门。此外,按照物理、历史分类别招生也意味着分类投档,分类检索处理志愿。对比“3+3”模式下所有考生处在同一序列,处理完总分最高考生志愿后才能进行下一位考生投档,“3+1+2”模式下的这一招生录取机制无疑效率更高。这种分类别招生也有利于高校灵活有效地调控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人才的规模。对于这种举国参与的大考来说,效率上的提高是不容忽视的。
2.理性选考选学,推动高中育人模式平稳变革
相较于“3+3”,“3+1+2”降低了学生的考试科目选择权,一方面这是对缺乏选择能力的选择主体进行干预指导,另一方面降低了对选择客体的高要求。二者将减轻高中生涯教育和走班教学的压力,减少对高中教育教学秩序的冲击。诚如前述,作为选择主体的高中学生选择能力尚不成熟,助力选择能力提升的高中生涯教育尚未能有效开展。非理性的选学选考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也不符合学校实际条件,不利于满足国家发展对人才的需求。“3+1+2”规定学生必须在物理、历史中限选一门,直接对学生选考、选学进行理性引导,因为物理和历史作为自然科学类专业和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基础学科,对于培养高中学生的基础素质不可或缺。此外对于选择的客体来说,选考组合由20种(浙江为35种)降低为12种,将减少高中学生走班的人次和规模,降低对高中学校软硬件资源和教务管理、学生管理等能力的要求。“3+1+2”模式既保留扩大选择权对高中教育教学的正向倒逼作用,也结合了当下高中教育的现实条件,有利于高考综合改革向中西部推进。
3.保障生源多样性,减轻对高校现有模式冲击
“3+1+2”打破文理分科的固定考试组合,12种选考组合带来生源知识结构的多样性,有利于高校针对性选才。面对多元知识结构的生源选才难题,教育部出台《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3+1+2模式)》,指引高校设置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要求。对于一些专业类别,教育部直接划定底线,提出明确的首选科目甚至再选科目要求。这将大大减轻高校选考科目设置压力,也有力遏制了部分高校功利放宽选考科目要求的行为,有力保障了生源与专业的匹配度。从高校育才的角度来看,“3+1+2”减少了部分选考组合,且高校选考科目要求更加精准明晰,同一专业的学生知识结构更为相近,有利于在共同基础上开展专业教育。规定考生在物理和历史中二选一,为大学阶段专业人才培养打下坚实基础。总而言之,在高校选才能力尚不成熟、育才模式尚未显著优化的情况下,“3+1+2”模式加大了对高校选拔多元结构人才的指导,降低了对高校原有教育教学秩序的冲击。
三、公平、科学、有效:高考综合改革的方向
随着高考改革不断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高考不应满足于表面化的公平,而应追求合理性,即追求公平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整合,从公平走向正义。那么“3+1+2”模式是否已经实现了“高考正义”,此次改革又会不会引发一些新的问题呢?
1.有效破除应试主义
一直以来,高考改革难以走出应试主义的怪圈。所谓“应试主义”,是将考试作为教育的唯一追求,以违背教育规律的方式来应试。毫无疑问,应试主义是值得抨击的。而不管是“3+1+2”还是“3+3”,抑或是传统的文理分科,都是从科目设置层面对考试范围进行调整。不管学生是被迫确定某几门考试科目,还是主动选择某几门考试科目,变的只是考生备考的知识点范围,没有改变考生“死记硬背”“题海战术”等片面应试行为。这种片面应试行为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成因,最直接的原因是,身处“考选世界”[16]学生升学愿望极度强烈,片面应试的行为能帮助考生高效获得高分。这就与目前高考命题技术阅卷技术存在不足有关。迄今为止我国高考命题基本上是经验式命题,命题的科学技术含量较低[17],命题还没有充分体现“能力立意”“素质立意”。例如有学者指出2019年高考作文命题存在命题形式套路化、命题观点限定化、命题思维浅表化等问题[18]。除了命题,阅卷能否通过考生作答对其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准确判定也很关键。有学者提到我国高考阅卷虽然取得一定进步,但还存在主观题分数离散程度低和对标准答案以外的考生作答处理方式单一等问题[19]。教师在高考作文阅卷时往往“看头看尾扫中间”[20]。在命题技术、阅卷技术发展不足的情况下,答题的技巧和套路就有了很大的运作空间。由此,应试主义经考试端进一步放大。而从有关“3+1+2”和“3+3”的政策文本和研究解读来看,革新命题技术和阅卷技术的重要性、紧迫性还未得到充分重视,这也是今后高考改革须要进一步突破得地方。
2.积极推行“两依据一参考”录取机制
考试科目选择权的增减,改变的是考试的总分构成,却没有改变按照考试总分高低录取的大框架。“3+1+2”模式推行“两依据一参考”录取机制,但目前来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均未能切实应用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中。官方文件指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一种标准参照评价。但目前对高中学业质量标准的界定还很模糊,新修订的课程标准多用“能”“了解”“掌握”等词汇进行描述,缺乏充分的考试数据验证,不利于保障学业水平考试命题阅卷的科学性、规范性。此外被纳入高校招录工作考虑范畴的是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而选择性考试等级标准的划定是依据考生在共同竞争群体中的比例位置,而非学业质量标准。总而言之,学生真正的高中学业质量水平并未与学生的主要利益(升学)产生有力关联。至于“3+1+2”模式提倡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综合素质评价标准不一、划分等级依据不足、高校使用程度有限以及综合评价招生对弱势群体不利等问题,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与公平性依然有待提高,綜合素质评价尚不足以在高校招生录取中全面铺开[21]。因而可以说“3+1+2”模式依然是将考试总分作为唯一标准进行招生录取,所谓的“两依据一参考”虽然蕴含了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美好期许,却未能在当下实际中有效开展。如何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招生录取机制?眼下如何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录取的挂钩?这也是新高考改革须要进一步优化的地方。
3.充分实现学生高考选考权利
“制度的发展是行为人之间的一场竞赛”,一次改革很难做到尽善尽美。“3+1+2”模式对于以往高考改革留下的一些“老大难”问题未能有效解决,“3+1+2”模式还可能衍生出一些新问题。其一,物理、历史不能同时选考,是对文理融通的沉重一击。其二,数学不分文理统一命题,对高考数学命题和高中数学教学提出了挑战。有学者基于高考文理科数学试卷中的共同题研究得出:理科考生群体的数学成绩普遍且明显高于文科考生群体[22]。如何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用一张试卷科学区分出不同学科倾向考生的数学水平?目前“3+3”试点省市在数学试卷难度编排上采用文科头理科尾的做法[27],大致是对以往文理科数学卷难度进行折中。但这一做法却难以匹配高校不同专业对数学基础的要求,也势必会对高中数学教学难度和教学内容上产生较大的冲击。其三,比之“3+3”模式,“3+1+2”考试科目降低了一定的考试科目选择权,这直接影响考生充分实现“学其所好,考其所长”,而这本是新高考改革的强烈诉求之一。笔者认为,随着高考相关利益主体建设不断完善,选考权的扩大乃至充分实现依然是高考改革的趋势之一。
总而言之,从“3+3”模式到“3+1+2”模式,是推动考试科目选择权落地操作的一项务实之举,但是“3+1+2”模式引发的一些新问题也不容忽视。对于新高考综合改革来说,仅仅扩大选考权显然是不够的,优化考试命题技术、阅卷技术,完善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模式,是今后改革须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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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关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