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策 孙翊然 崔佳慧 张嫒 詹雪妍 叶敏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民事执行程序也与互联网逐渐结合,产生了以淘宝司法拍卖等的新产物,它们在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受到很多质疑。本文以淘宝司法拍卖为例,重点分析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发展前景与趋势,在分析网络司法拍卖相较于传统拍卖方式所具备的独特優势后,也提出正视其在实践中体现出的法律规范缺失、网络安全性存疑、受众范围有限、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缺失等的弊端,相应的提出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重视网络安全性问题、健全信息投放机制、内部运行机制、建立监督体制等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淘宝司法拍卖、互联网、民事执行程序
一、课题研究意义及国内研究现状
(一)研究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成为重要的一个部分,不同年龄、职业的人群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互联网的影响,司法执行程序尤其是司法拍卖也不例外。同时,由于互联网是面向全体社会公民的,具有高透明性等的特点,使得信息更多披露、操作更加透明、监督更有力,这些克服了传统司法拍卖的弊端,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因此,本文以司法拍卖为例,研究互联网与司法执行程序的结合,分析司法拍卖的现状以及趋势,对于正确认识司法拍卖以及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司法拍卖的公平性,增强司法权威性与认同度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被执行标的物放到互联网平台上,由竞买人直接参与竞拍。人民法院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其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司法机关的身份,具有极高的主体公正性,从根本上提高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公正性。另外,由于在司法拍卖中不存在商业拍卖机构,减少了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有助于保持拍卖的公正性。同时,网络司法拍卖不收取佣金,这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也消灭了因为佣金而产生的贿赂情况,将腐败生长的土壤消灭,为司法拍卖的公正性提供了必要条件。
2.为司法拍卖提供新途径新方法
传统司法拍卖有很多优点,但是也存在消耗大量时间和资金,信息不透明,有失公平性等问题,而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拍卖相比优势明显,网络司法拍卖不存在商业拍卖机构,有效杜绝了暗箱操作。同时,还具有高度公开、透明、不受地域限制等优势,其优越性与高效率反复得以验证。网络司法拍卖为司法拍卖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式,使法院的拍卖工作能更加高效快捷地完成。
3.引导竞买人维护自身利益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可以是任何一个使用网络的人,参与竞买是以竞买代码的形式,竞买人之间以及竞买人和法院之间难以恶意串通,保护了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效阻止了其他不法分子对合格竞买人的恶意打压。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使得竞买人的信息得到保护,竞拍过程较为安全。但是也需要竞买人通过合法程序,使用正规渠道进行竞拍,本项目希望通过分析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及现状,引导竞买人合法有序竞拍,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竞拍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实现竞买人和人民法院的双赢。
(二)国内研究现状
(1)国内司法执行的相关研究
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成为了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十多年来,虽组织了多次全国范围内的执行积案清理活动,采取了多项举措,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积了又清、清了又积”问题非常突出,因此,司法执行难的原因和如何改进的问题成了我国法律工作者和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梁晓希(2018)认为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执行机构设置不合理,法院兼具裁判权与执行权,执行机构内部分权不合理,导致执行管理混乱。对此,他认为要改进司法执行体制,要坚持三个原则,把司法执行机构从法院分离出来,并入公安机关,优化司法执行保障措施,一个崭新的高效的权威的执行体制就能建立起来。对于如何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金铭(2017)则认为主要有四点:提高审判质量,完善判决内容;加大各部门配合,提高办事效率;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司法独立;加大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加强公民的法治理念。高薇(2018)和杨凡(2018)则提到了利用信息化的网络来助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2)国内互联网的相关研究
随着世界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可谓是当今世界的研究热点,在我国,关于互联网的研究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互联网+”模式相关的研究占据了有关互联网研究的一大部分。翟媛媛(2019)、张丽丽、张亚宁(2019)将互联网与农村经济相联系,研究了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阳瑞芳(2017)、陈婷婷(2017)等则将互联网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研究新时代对老师能力素质的新要求和新的教学模式。总的来说,国内关于互联网的研究涉及教育学、法学、政治学等等各个领域,各位学者不断提出“互联网+”模式的应用可能性并不断分析过去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可能的解决办法,不断促进和推动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
(3)国内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研究
自网络司法拍卖出现以后,我国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研究也相继出现,自网络司法拍卖出现以后,我国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研究也相继出现。最早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研究是:2010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司法拍卖研讨班在上海举行,研讨班在如何做好司法委托拍卖这一问题上取得了共识,并提出尽快召开全国司法拍卖工作会议;加大行业宣传力度;尽快建立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拍卖、公物拍卖平台;尽快建立各省市自治区网络拍卖平台;制定司法委托拍卖企业的自律公约等5点建议。我国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2010年团购网站兴起,此时也引发了网络与司法拍卖结合的探索与尝试。随后没有更多的研究,但是在2012年7 月10号宁波市鄞州区、北仑区法院“试水”网络司法拍卖后,学界、实务界对这一模式的研究显著增多,而且研究主要从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模式产生的背景、优势、现存不足、法律立法不足、程序等方面。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研究内容又多了对该规定的理解与思索。刘翠(2018)针对网络司法拍卖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操作流程的规范和相关制度的构建两个方面,以推动网络司法拍卖的顺利进行。赵小松(2016)则从司法拍卖的概念、性质和特点角度分析,指出民事司法拍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拍卖过程中应确立以法院为主导的原则,并应遵守专门调整司法拍卖的法律规范,并按照“地方创新试点—经验总结推广—司法解释认定”的思路,回顾了淘宝网司法拍卖模式从初步试水到遭受质疑再到合法化认定的发展历程,在肯定司法网络拍卖成绩的同时,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分析目前淘宝网司法拍卖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缺乏具体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引,法院参与程度不够充分,网络拍卖平台资质认定缺乏标准,网拍标的范围过大,强制网拍做法值得商榷,支付宝的资金沉淀及存在风险,拍卖起拍价、保证金和加价幅度缺乏具体规定,法官负担较重,拍品展示程序有待完善,一人竞买是否有效,技术风险及网络安全,专业技术更容易滋生腐败,缺乏防范和监督机制等问题。邓纲、张元华(2018)则针对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行为展开,分别从买受人悔拍形态、悔拍行为法理评价、法律适用现实困境以及风险规制四个层面予以阐释,并就买受人悔拍行为提出实行赔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违约金制度、强化差额执行威慑力、建立网络司法拍卖黑名单制度等规制建议。最新的研究是2020年5月7号陈健、李伟为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内容。随着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全面推行,法院承担了大量原来由拍卖机构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提高网络司法拍卖服务质量,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就应运而生。他们探讨了辅助机构具体应如何产生、如何辅助法院开展工作的问题。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理论
(一)相关概念界定
1.拍卖
拍卖(auction),来源于希腊语“augere”,有“增加、增多”之意。又被称为竞买,实质上属于一种价格发现機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把特定化的拍卖物或位于财产上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1]司法拍卖的概念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基础性内涵,同时也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根本性含义,要想准确理解把握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内容,首先需要理解拍卖的内涵。
2.司法拍卖
当前学界没有形成通说,根据查阅的资料,司法法律拍卖是指执行法院在履行民商事裁判时将已被查封、冻结的债务人的资产强行拍卖进行处置,拍卖得到的价款将弥补实现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有关第三人债权利益的强制性执行。[2]
3.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是互联网与民事执行程序结合的新产物,与传统的司法买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并没有具体的进行场所,而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竞拍者通过平台了解信息,竞价交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网络司法拍卖就是地方法院结合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规定,以网络平台为第三方,以公开竞价为基本形式的新型司法拍卖。淘宝司法拍卖则是指以淘宝网为第三方平台的网络司法拍卖。
由此可知,网络司法拍卖是在人民法院对被己经査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进行的,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处于主体地位,而网络平台主要任务是为司法拍卖提供技术支撑,以保证拍卖的正常运行。
(二)淘宝司法拍卖的特点
1.拍卖主体的特殊性
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拍卖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过程是由人民法院、拍卖机构以及竞拍者三方共同合作进行的。而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拍卖过程是由法院和竞拍者双方进行交易,没有拍卖机构这一第三方主体参与,法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面向社会上所有的竞拍者,全程参与到拍卖活动中。
人民法院之所以能够拥有开展强制拍卖活动的实施权,最重要的原因是来源于我国法律的规定,针对被执行财产实施拍卖权,这种权力启动的方式是建立在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基础之上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拍卖,表现了国家的强制意志对当事人意愿的强制约束。可以说,国家强制特征也是强制拍卖区别于任意拍卖的最本质特性。[3]
2.拍卖方式的技术性
技术性是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互联网与传统民事执行程序结合的产物的一个显著、基础的特性,网络司法拍卖在整个拍卖活动的过程中都是全部自动化,它充分地利用了当前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法院负责拍卖的人员和参加竞买的人都需要亲自参与网络化操作,这就需要具备一些专业基础的网络技术知识,会使用互联网才能参与网络司法拍卖,这样看来,网络司法拍卖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3.竞拍范围的广泛性
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法院主要将司法拍卖委托给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发布公告的范围也仅局限于一些传统媒介,例如报纸、法院公告栏等,地域局限性强,且辐射面、受众面相对较窄,知晓度、参与度相对较低,社会公众难以获知信息,拍卖效率较低。同时,如果竞拍者想参加拍卖还需要到拍卖机构所在地进行报名,加上交通费和损耗的时间,导致部分有意愿的竞拍者放弃竞拍,因此拍卖成交价普遍较低,流拍的概率也较高。
而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受众面广泛,信息的覆盖范围扩大,突破了地域限制,公众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拍品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引入淘宝拍卖这一形式,通过照片、视频等,可立体、直观地将拍卖品展现于网络,使得买方可以更加直观清晰地了解商品,扩大了信息获知范围,继而提高对拍品的兴趣,有利于提高司法拍卖的成交率。
4.拍卖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
传统的司法拍卖中,法院或是拍卖机构的内部人员能够提前了解拍品的信息,这会为他们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便利,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是为了提高拍卖成交率,可能会隐藏部分拍品的有利信息或是瑕疵,从而使拍品信息无法充分公开,损害竞拍者的知情权。
而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品的相关信息通过照片、视频等全部都会在网络平台上公布,包括拍品存在的瑕疵,竞拍者通过网络便能获取拍品的全部信息。在竞拍的过程中,所有的流程操作都是根据网络系统提前设置好的程序进行,最大程度地降低人为干预。而且,竞拍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会在网页上进行公示,不参与竞拍的公众也能了解竞拍的进程,这也会对网络司法拍卖形成有利的监督,保证拍卖的公平性、廉洁性。
5.拍卖程序的自由性、便捷性
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竞拍者需要亲自到竞拍现场参加竞拍,受拍卖场所、拍卖时间等的影响,时常会发生竞买人参加竞买时间冲突、竞买人路途遥远花费增加等情况,增加了拍卖成本,拍卖受限制较多。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网络系统的自动处理功能大大缩短了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周期,法院
和竞拍者之间直接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将拍卖场所转移至虚拟、共通的网络空间,竞买人不受地理方位、场所远近、席位多少等限制,竞买更加便利自由。网络司法拍卖各个环节之间安排紧凑,使得交易的速度加快,程序更为便捷,也使得执行周期变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提高了执行的效率。
(三)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法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
《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何种情况下能够适用司法拍卖,进行司法拍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等较为笼统的问题。2004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首次对司法拍卖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例如保留价的确定、拍卖公告的范围、佣金的比例计算等,但仍未将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关内容列入其中。2011年最高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可以在网络平台进行,这是我国法律法规内容中首次出现了网络司法拍卖这样一种新产物。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专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4]《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对各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流拍为网络司法变卖的之间的衔接问题作出规范。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产生背景及发展现状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产生背景分析
1.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
21世纪是大数据的时代,淘宝、天猫、京东、咸鱼等网上交易平台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购物,同时,伴随着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的逐渐成熟,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同样有所保障。拍卖在我们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是很多人聚集在一个地方进行传统的举牌竞价,这种方式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就显得格外的费时费力,落后于时代的脚步,面对这一现状,传统的司法拍卖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创新业务理念,为司法拍卖的双方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拍卖方式,因此,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生。买受人只需要手指轻点,就可以进行网上报名登记、信息查询、网上缴费等操作,同时,拍卖过程还会在网上直播,竞买人可以足不出户坐在电脑前进行拍卖活动,拍卖过程还会收到有关部门、其他竞买人以及公众的监督,这些都大大降低了拍卖的成本。可见,网络司法拍卖是时代和科技发展的产物,是司法在大数据时代下发展所出现的必然现象。
2.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司法拍卖的诟病
(1)宣传范围、受众对象有限
传统的司法拍卖通常以报纸作为宣传媒介,不仅传播的速度慢,受众范围也十分狭窄,在地域上的局限性尤为明显,相比之下,网络司法拍卖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它以网络为宣传媒介,公众只需要在全世界各地拿出手机或电脑便可以了解相关的资讯,实现了跨地区、短时间的大规模的宣传。
(2)高成本、低效率、司法乱象等弊端
传统的司法拍卖需要委托拍卖机构来进行,中间要经过依法确定评估及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法确定拍卖机构及评估保留价等诸多步骤,不仅所需时间较长,且一旦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拍卖的进程,不仅效率低下,成本也十分高昂,还会出现部分人员利用自身优势影响拍卖结果等司法乱象。而网络司法拍卖则省去了这些过程,不仅做到了“零佣金”,节约了司法成本,还使所需时间大大缩短,同时还压缩了法院等机关的权力空间,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乱象。
(3)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
传统的司法拍卖往往在固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需要竞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到达规定的地点参加会议,完成竞价,这种方式对竞买者来说十分不方便,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较大的限制。而网络司法拍卖则有效的解决了这两个问题,竞买者只需要在电脑前轻点鼠标,就可以完成竞价,不仅使竞买者免于舟车劳顿,大大降低了参与拍卖的成本,还可以使更多地区的人参与到拍卖过程中来,加快拍卖的流程,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分析
1.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
目前为止,各网络平台的司法拍卖程序普遍流程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步骤:第一步是平台对接,各级有意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于网络平台进行达成合意;第二步是法院信息公开,法院将其制作的标的物详情、拍卖公告及相关法律文书等信息向网络平台公开;第三步是网络平台信息推送,网络平台将法院提供的标的物信息整合,及时、全面的公开余平台的相关板块;第四步是竞买人竞价,拍卖成交;第五步是付款和标的物交付。
其中,四五两步骤涉及到竞拍人参与,涉及问题较多,以淘宝司法拍卖为例:参与淘宝司法买卖首先必须要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在拍卖周期结束之间都可以缴纳。缴纳保证金之后,等待竞拍时间开始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进到标的物竞拍页面进行出价。出价时账户不需要有钱,出价次数也没有限制,拍卖竞拍时长以页面显示的竞价周期为准,即使长时间无人出价,竞拍也不会提前结束。如果在有竞买人拍卖结束五分钟前出价,系统会在本次拍卖结束时延长五分钟,五分钟之后在结束竞拍,循环往复,直至无人出价为止。参与淘宝司法拍卖并不需要整个拍卖期间都保持在线状态,参拍人数较少,认为对竞拍较有把握时,可以在这次拍卖结束前登录查看出价情况,如果只有一个人报名或者在拍卖过程中发现他人出价高于心仪价位,可以选择不出价,竞拍结束后保证金退回。如果竞拍失败,保证金会原路退回;如果竞拍成功,则根据竞拍公告打款至法院或者通过淘宝订单支付,联系法院办理交割,法院一般会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的材料,拿到法院材料后到相应部门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取得标的物。
2.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淘宝司法拍卖的标的物种类包含了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机动车、航空交通、传播、股权、债权、林權、矿权、土地、工程、海域、机器设备、资产、无形资产、古玩字画、珠宝首饰等。拍卖标的物总量达到2265946件,按照标的物所在地来看,江苏共计335120件、浙江共计296443件、河南共计231542件、广东共计168677件、四川共计121121件、山东共计117856件、福建共计106776件、广西共计75879件、湖南共计69031件、江西共计67327件、安徽共计66628件、内蒙古共计65831件、黑龙江共计65407件、云南共计61128件……(数据统计以调研时为准),这里的数量包含正在进行拍卖、即将开始拍卖、已经结束拍卖、已经中止拍卖、已经撤回拍卖的全部标的物,即执行法院登记在淘宝司法拍卖模块的所有标的物。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法院通过淘宝司法拍卖来执行涉案财物的数量可以说是非常可观,淘宝司法拍卖标的物的种类也十分多样,既有动产、不动产,又有权利,几乎包含了可以司法拍卖的所有的物品种类,表明各地法院采用淘宝司法拍卖来完成执行的案件数量多,互联网与民事执行程序结合的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各种标的物中,房地产与机动车占绝对比例。以温州为例,据统计,温州两级法院2012至2014年网络司法拍卖财产3266件.其中房产2090处,数量上占比63.99%,拍卖财产额则逾八成,基本上反映出网络司法拍卖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广泛与深远,既与司法公信力有涉,也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5]对比各地标的物数量可以发现,总体上来讲,江苏、浙江、广东等较发达地区,和河南、山东等人口数量较多,案件数量也较多的城市淘宝司法拍卖的标的物较多;而青海、甘肃等较为不发达且人口较少案件数量较小的城市,淘宝司法拍卖的标的物较少,这反映了网络司法拍卖应用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之间的正向相关关系,经济发达地区的网络普及率较高,百姓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参与程度较高,且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更强,这些原因促进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
3.网络直播司法拍卖
“直播卖货”掀起一波全民参与的热潮,而在人们心中一向庄严神圣的法院也是积极的参与其中。例如,淘宝平台“司法拍卖”板块中设置了“直播拍卖”进入口。2019年12月12日上午9点,宁波中院两名法官和一名主持人面对镜头宣布,经过64次竞价,一套位于山东青岛的海景房最终以451万元的价格成交。据统计,短短1小时时间里,这场直播累计在线观看超过8000人次,现场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直播的热情更是高涨,法院也更多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尤其是直播这一模式。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法院拍卖房产时,直播间还会连线位于标的物处的人员,通过镜头将房子的实况、周边环境等清晰地展现在竞拍人面前。
通过直播卖货能更方便、更全面地让参与人足不出户了解标的物,还可以通过围观直播间更加清楚拍卖流程。有网友评论,法官当起了卖货的‘店小二,事实上带货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在直播中不仅“卖货”,也向社会介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司法拍卖规则,帮助解决执行问题。通过直播卖货这种“接地气”的模式,不仅拉近了法院于民众的亲近感,也有利于普及司法拍卖的法律知识。
4.我国各地法院的典型实践模式
目前为止,全国除澳门地区之外的33个省级行政单位的法院均有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践,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三种较为典型的实践模式。
(1)上海模式——“现场拍卖+公拍网”
上海人民法院从2004年起,开始实施执行和委托的“两权分离”,主要是指:所有的司法拍卖工作交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统一管理与调配,并采取集中委托的方式,通过定期电脑摇号来配对事先统计在册的拍卖机构,进而确定拍卖机构并办理委托手续。上海市高院还会同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对名册内的拍卖机构进行两年一次的定期考查,实行末位淘汰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拍卖机构摄入过多的人为因素。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后,上海市人民法院又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组建了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配套的公拍网也随之上线,上海法院的司法拍卖开始进入“现场+网络同步拍卖”的模式,实现了拍卖场所、网络平台、公告媒体、资金监管、运行管理的统一。
上海模式没有完全摒弃传统的拍卖方式,而是在借助新的网络技术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这种模式对网络设备的要求比较高,既要求网速与信号的稳定,又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必须加强网络的安全防范与个人隐私的保护。
(2)浙江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自2012 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淘宝网推出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以来,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竞买人可以在淘宝上注册用户信息,通过平台发布的拍卖公告来具体了解竞拍日期、被拍财产有无权利负担、保留价等情况,如果有意竞拍要向平台缴纳保证金,在竞拍日出价竞拍,若竞拍成功再联系法院办理财产的交割手续。它是法院完全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的拍卖模式,不再借助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可以说这种模式便捷了司法拍卖的程序、节约了司法成本、促进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减少了拍卖程序中的人为因素的干扰,拍卖成交率也显著提升,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自 2012 年以来,截止到 2014 年 6 月,短短的两年时间,网络拍卖成交率达到 89.18%,成交拍品的平均溢价率为 51.41%,相比委托拍卖分别提高了约 15%和 23%,总成交额 119 亿元,节省佣金2.6304 亿元。同样对于江苏省,从 2014 年 1 月到 2015 年 3月,全省法院已上网拍卖 29486 次,成交 4734 次,成交金额超过120 亿元,是 2011 年近 3 倍,节省佣金近 4 亿元。[6]
(3)重庆模式——由“联合产交所”到“由法院执行局负责,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
2009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中,要求全市的拍卖交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它主要负责发布拍卖公告、提供拍卖平台、代法院办理保证金手续等工作,与拍卖机构合作进行拍卖活动,并且明确规定了以电子竞价为主,传统拍卖方式为辅的拍卖原则。后由于电子竞拍设备无法满足存有其他权利的被执行财产,也无法使用于竞买人数过多的情况,重慶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又颁布了相关补充规定,将网络拍卖引入联交所模式,在该模式的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各种问题,比如联交所的地位不明确,联交所收益与责任承担明显不平衡等,为了使其更加完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017年发布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关于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该规定确立了拍卖工作由法院执行局负责、实行内部监督并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委托拍卖为例外。该规定最终将第三方网络平台引入司法拍卖中来,自从该规定颁布以来,重庆市各人民法院就积极有序地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不仅在淘宝上进行司法拍卖,还联合了京东、中国法院诉讼网、公拍网、中国拍卖协会网等四个网站开展司法拍卖业务,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4)各模式优劣分析
上海市司法拍卖全部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竞价结合的方式,实现了拍卖场所、网络平台、公告媒体、政府监督、资金管理“五统一”,从而把权力锁进笼子、把恶意串通关在门外,使得各类拍卖在阳光下安全、高效运行。据工商局等部门监管数据显示,所举行的一千多场拍卖未发现一起违规行为。同时,全市法院未发现一起法官在此方面的违法违纪情况;司法拍卖工作规范有序,拍卖机构随机得到委托,失去为争抢业务进行“公关”动力;司法便民得到充分体现,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
当然,上海模式也存在不足之处,上海模式这实质上是一种通过拍卖公司拍卖方式的网络化来推进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方式,并没有改变传统司法拍卖模式下委托拍卖的本质。从这个方面来说,仅仅是将网络当作扩大司法拍卖影响的工具,并没有突破原有委托拍卖的框架,委托拍卖原来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有些“隔靴搔痒”的意味。[7]
在浙江模式下,明确了“网拍优先”的原则,即满足条件的被执行财产优先上网拍卖;明确了以法院执行部门为主、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法院扮演着类似“卖家”的角色,竞买人以竞买号为代号、以电子竞价的方式参与竞价过程,拍卖标的几乎涵盖了所有被执行财产的种类,浙江模式也成为其他地方广泛效仿的模式,成为实践中的主流。[8]
浙江模式的优势体现在零佣金、突破了地域限制、拓宽了拍卖信息的覆盖面,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可以說浙江模式便捷了司法拍卖的程序、节约了司法成本、促进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减少了拍卖程序中的人为因素的干扰,拍卖成交率也得到显著提升。因此,目前看来,“改革派”的浙江模式最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
重庆法院司法拍卖新规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重庆司法拍卖实现了成交率、变现率“两个明显上升”,流标率、降价率“两个明显下降”的良好态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改革前拍卖机构为揽得拍卖业务“围着法院转”、“围着法官缠”的现象得到有效杜绝。[9]
同时,重庆模式也面临一些质疑。一是联交所的资质合法性不明确。重庆市拍卖行业认为,联交所不是拍卖机构,不具备从事拍卖活动的资格,不能参与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强制拍卖活动。而且,联交所与拍卖机构间权利义务不对等。拍卖佣金的分配存在分歧。由于对联交所的定位不明确,导致双方在利益分配上难以达成一致。二是电子竞价存在漏洞及其对拍卖氛围的破坏。所谓电子竞价,实质上是利用局域网技术设置数个类似抢答器一样的竞价器,将参与竞买的人员分隔在一室之内的数个地段,或分处几室,但总体上仍然同处一地。在标的勘察、招商等程序中均必须发生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有意串通的竞买人仍然可以在同一阶段完成串通。另外,电子竞价容量有限,难以满足司法强制拍卖标的物参拍者众多的需求,难以达到传统拍卖方式所具有的现场感强、直观、容易调节竞买气氛等效果。[10]
(五)网络司法拍卖的总体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我国的网络拍卖的总数量为281119件,成交总金额达6213.79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为192亿元。而截至今年4月30日,拍卖标的物就达到了约198万件,成交额约1.1万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343亿元。仅淘宝和京东两个网络平台,在2019年全国司法拍卖房产共计504,942次,同比增长36%。上述数据显示出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尤其是在2019年一年发展的非常迅速,网络司法拍卖无疑会成为新时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虽然网络司法拍卖优势诸多,成果颇丰,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存在的不少问题。
四、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
(一)过程透明化、公开化
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最大程度上来源于拍卖价格和拍卖方式的客观、公开。拍卖价格指实际拍卖对象的真实价值。要确定事物的真实价值需要综合其价值判断及商业估价,当涉及到无市场价格标准的物品,处于社会不同层次的人对其价值的判断是大不相同的,机构相关人员对其价值进行预估之时难免掺杂主观判断,由此导致拍卖被执行的财产价格不合理,损伤当事人利益的情况。网络司法拍卖将价格公布于大众,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尽可能地减少了人为的干扰,由此产品交易价格更为客观、合理、确定。其次,当价值出现争议,可通过网络广泛搜集群众意见,对拍卖价进行适当调整。换言之,通过网络平台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功用。
网络司法拍卖意味着拍卖过程透明化,比传统司法拍卖的监察方式多了一环公众监察。当网络这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角色出现,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平台服务,通过计算机程序设置,让投标人在平台上进行独立投标,人为操作的空间就大大减小,网络的公开性及报名者的匿名性有效减少了拍卖方与评估方恶意串通、威胁竞拍者举牌竞价等现象。网络代替传统拍卖机构,亦避免了个别商业化拍卖机构为了争取拍卖业务向执行者行贿,减少了因项目经手机构多,程序复杂造成的贪污腐败,有效制约了司法权力。
(二)节省资源
网络拍卖方式有效的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的花费。首先,企业司法拍卖经手机构较多,咨询、报名、拍卖、结算、交付等程序意味着程序也更为复杂,而网络司法拍卖意味着从咨询到结算都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完成,减少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负担,过程中耗费的金钱等等。
从传统拍卖程序来看,竞拍者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多次前往法院、拍卖会现场参与拍卖,而竞拍者大部分有稳定工作支持,规定的竞拍时间往往会与工作时间冲突,浪费路程花费的时间、金钱不说,对工作必然也会有一定的影响。而网络拍卖方式取消了地域限制,节省了相关资源。
淘宝司法拍卖打破了人们对司法拍卖繁琐的固化认知,从检索标的物到成交竞拍,整个过程都可以在线上完成,甚至不需要电脑登录,仅需要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从参与人的角度来讲,方便快捷,不需要到实地去参与竞拍,也不需要拍卖的整个过程都保持在线状态,减少了交易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大大的激发了参与的积极性;从法院的角度来讲,减少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负担和适用和维护拍拍卖场地费用,给法院工作带来便利也节约了成本。
(三)信息受众范围广
网络经济是对市场发展变化高度敏感的速度经济,这就意味着使用网络方式可以超越时空的局限,使即时经济信息的发布与接收零时差。信息公开度从局部公开到全面公开转变。在传统司法拍卖模式中,各地法院将拍卖信息交由拍卖机构在地方传统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不仅地域局限性强,而且公开版面小、位置不显眼,在具有较强时效性的同时也带来短暂性、碎片化等问题,拍卖公告的辐射面、受众面相对较窄,知晓度、参与度相对较低,社会公众难以系统获知与有效比对,导致有真正需求的意向竞买人不能及时获取信息。而网络使不同的信息主体之间的距离和时间都趋近于零,这正是网络所具有的强大的信息传递能力的体现。[11]而将互联网与司法拍卖相结合则意味着拍卖信息能够更加快速的使受众接收,更多地区的人能够参与到拍卖过程中来。
(四)便利参与人
以淘宝司法拍卖为例:进入淘宝司法拍卖页面非常便利,并不需要下载单独的客户端软件就可以进入;淘宝司法拍卖考虑到意向人的不同需求,设置了多种多样的分类检索方式,大大的节省了意向人的时间和精力。标的物的信息详细公开,参与人仅在具体标的物的页面就可以了解到关于标的物和关于参与竞拍几乎所有需要的信息,对于竞拍人可能不够了解的网络拍卖常见问题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并且展示了淘宝司法拍卖的过程视频,竞拍人无需自己再进行另外的查询工作,而传统的司法拍卖无论是拍卖前的公告,还是拍买过程中的介绍都无法做到如此详细。此外,有些页面板块还会因搜索人(参与人)的位置与喜好而不同。举例说明:当我们进入法院卖货后,因为淘宝软件有定位功能,所以進入该板块后,系统会先在首页推荐位于搜索人所在地区的标的物。其次,当搜索人点击了某一件标的物后,在划到标的物的详细信息之后会出现“为你推荐”,这个里面都是与刚刚浏览过的标的物种类有关的。正如我们上面所发现的,由于淘宝司法拍卖利用了淘宝这一APP,那它也具备了淘宝购物所具有的优点:系统会给搜索人推荐与之位置、喜好有关的标的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搜索人的信息检索时间,尤其是还不熟悉网络买货这一模式的参与人。
(五)更好地实现拍卖财产价值
普通民众参与传统司法拍卖有两种方式:一是从报纸上的拍卖公告获取信息,二是关注与法院合作或接受法院授权的拍卖机构官方网站。因为信息传播的受众有限,拍卖过程中不得不通过降低价格吸引更多的竞拍者,这使得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中相当一部分标的物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网络媒体兼容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多种传播手段,主体信息可以立体、直观地展现在网民面前,拍卖信息的披露程度比以前大大提高。同时,网上司法拍卖是不受限制的地区,范围广,参与招标已满,开放透明的优点,可以使拍卖价格实现高度市场化,提高变化率和增值的拍卖标的物,保护执行和债权人的利益,争取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六)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2019年春节伊始,湖北武汉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并迅速扩散到全国范围。人们停止了串门拜年、企业也因此停工停产。在面对全国被按下“暂停键”的情况下,司法执行问题怎么更好地解决?此时,利用网络进行司法拍卖这一模式就充分发挥了传统司法拍卖模式所没有的优势。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次新冠疫情给法院带来的执行上的问题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有相关条文规定:“四、有效防止执行财产被低价处置。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响小的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降低变价成本,为执行债权人及时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在疫情期间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也要适当考虑疫情影响和财产实际情况,把握好拍卖时机,有效实现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疫情期间进行拍卖将严重贬损其财产价值,申请暂缓或中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拍卖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客观披露财产现状,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作用,做好拍卖财产在线推介,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对财产价值较大、竞拍参与度可能较低的财产,可以确定适当宽松的拍卖价款支付期限。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特别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信息化系统,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果,降低负面效应,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依法优先采取网络查控、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收发案款等在线执行措施,积极通过线上方式开展立案、询问谈话、执行和解、申诉信访、执行辅助等工作,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疫情期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平稳有序运行。”[12]由此可见,在面对疫情这类不可抗力因素时,网络司法拍卖是能更好地解决其带来的问题,使得执行能够继续。
(七)提升司法便民度与亲民性
近段时间以来,直播卖货一直都很火爆,就像我们所熟知的李佳琦和薇娅两大带货达人。而在人们心中一向庄严神圣的法院也是赶上了直播卖货的热潮。在“司法拍卖”板块中有“直播拍卖”进入口。通过互联网,特别是直播平台,可以让更多人参与到拍卖当中,更多的人知晓将要被拍卖的标的物,标的成交概率也就越大,相应的溢价率也会越高。此外,通过直播卖货能更好地让参与人足不出户了解标的物、并且还可以通过围观直播间更加清楚拍卖流程。此外,有网友说法官当起了卖货的‘店小二,事实上不仅是卖货,还是向社会介绍法院的执行工作、司法拍卖规则,帮助解决执行问题。通过直播卖货这种“接地气”的模式,不仅拉近了法院于民众的亲近感,也有利于普及司法拍卖的法律知识。
(八)有利于提高司法廉洁公正度
司法拍卖点小利大,内含巨大经济利益,公开范围大小对于防腐促廉有着深远意义。传统司法拍卖制度期基于法院与拍卖市场之间建立一条廉洁隔离带,通过分权制衡机制与拍卖机构选拔审核机制,以及法院拍卖人员的现场监督,促进程序规范,其有效性不言自明。由于拍卖机构利益无涉性之前提缺失,参与其中的超然性不够,拍卖程序公开无甚进展,几乎沦落为违法违规操作的挡箭牌,在 “让谁拍、让谁买、卖给谁”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关键在于司法拍卖权缺乏有效规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权力集中即存在风险,如若不能有效规范权力行使,即使分解权力也同样存在风险。传统司法拍卖不仅增加债权人成本、降低其债权受偿率,还使执行员面临极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网络司法拍卖则彻底摒弃拍卖机构这类小市场主体,交由网络空间这一大市场主体,借助网络将拍卖公告、竞买过程等的全方位公开,切实实践行阳光司法理念。尤其是 “零佣金”,没有高额佣金或 “蝇头小利”的诱惑,权力寻租缺少腐败土壤与可乘之机;加上技术创新与制度完善有效缩减暗箱操作空间,没有发生违纪违法现象。[13]
五、网络司法拍卖的弊端和完善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优势。当然,作为新生事物,网络司法拍卖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重视,并采取措施予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范的不足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下的一项具体运行模式,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这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提出要求。在网络司法拍卖具体制度上,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自行拍卖合法性,但对于具体的拍卖手段欠缺统一明确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司法拍卖模式不统一、推行力度不一致、执行效果良莠不齐的现象。对此,我国应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及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如何有效规范法院行使网络司法拍卖权作出详细规定,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统一规范的标准,推动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完善。
2.网络安全性存疑
网络运行的安全性是奠定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发展的基石,网络司法拍卖是依赖网络进行的,如果不能保证网络的安全性,那么就会从根基上扰乱网络司法拍卖。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中,不能完全避免因互联网病毒侵入或黑客攻击导致电脑故障、网络断开、互联网崩溃 等难以预测的事故竞拍人一旦遭受这样的攻击,就会导致这段时间服务器无法响应,从而导致举牌无效。此外,拍卖标的和竞拍人的信息保密问题也十分突出。作为涉密资料的接触者——法院和拍卖网站,必须承担保护好涉密信息的义务。否则信息一旦泄露,不但会阻碍司法拍卖的进展,而且给竞拍人的生活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3.信息受众范围有限
目前虽然淘宝购物已成为很多人购物首选,但是淘宝购物远不如想象的那样普遍,尤其是具有拍卖能力的中老年人群体。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并不在淘宝网首页的显著位置,很多网民甚至不知道法院还在淘宝上卖货,网民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才能找到。可见,淘宝司法拍卖的信息受众范围有限,多数人很难找到或无法利用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平竞拍,并不是每个人都掌握网络技术,也并非每个人都愿意采用网络的方式参与司法拍卖。信息投放度的狭窄必然导致淘宝司法拍卖行为难以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展开。
4. 监督缺失
对于传统的拍卖活动,向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除了备案,还要将拍卖公告、拍卖委托合同报送工商部门,工商 部门要派人在拍卖会现场监督。若拍卖成功,还要将买家的资料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报送工商部门。在 传统的拍卖中,监督贯穿拍卖的整个过程。如果法院“单独”作为拍卖主体委托淘宝网这样的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其角色就从监督者转变为直接的拍卖者,这会导致监督缺失,增加拍卖的风险。
5. 标的物的税费问题存在争议
为了确保拍卖物品能够顺利地进行的税款征收,当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规定各项条款,通知竞买人在参与拍卖之前,自觉核算交易的各项具体费用,如买方和卖方应承担的税款、各项费用等。一些拍卖公告甚至宣称“买方应承担不动产的税费(主要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种“一刀切”的税收待遇处理方式引发了很多争议,甚至导致了拍卖标的物流拍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纳税者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如与被执行人失去联系或缺席整个拍卖过程。目前,我国已普遍采用将失踪方应承担的税款转移给买方的做法。于是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买受人的纳税发票上,纳税人却是被执行方。这会在拍卖前通知竞买人。这种做法虽然保证了税收不会在转让环节中流失,但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增加了买方的纳税成本。此外,对于被执行人因其不动产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税收也由买家承担,这很大程度上違反了合同法精神。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对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进行追缴,而拍卖公告中,有关欠费有买受人承担的条款,在违背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同时也忽视了税务机关的能动性,同时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
6. 网络司法拍卖运行对内部机制不完善
传统的司法拍卖虽然存在许多问题,拍卖过程有许多漏洞,但是,传统的司法拍卖延续了这么长的时间,其存在必定有着自己的价值。许多人因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出现便完全抛弃了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司法拍卖方式的过渡太快,导致了人们对新型的网络司法拍卖没有充分的了解,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接受程度较低。有时没有很好地结合实际,忽视了当地的实际情况,致使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脱离现实,不利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与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拍卖公告欠规范。目前,各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几乎都直接套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公告样式模板,仅仅对拍卖财产的基本属性进行了一些简单的修改。由此,无论拍卖何种物品,全国各地法院的拍卖公告千篇一律,几乎没有差别。还有一些法院在运用公告模板时,没有注意区分不同拍卖标的物的具体属性,与拍卖标的物无关的内容也出现在拍卖公告中。例如,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拍卖公告中,经常反复出现:“请意向人亲临现场查看样品,契税及相关费用由XX承担”等内容。但是,股权等主体并无物理意义的实物存在,当然也不可能实地查看。这导致了很多公告和标的物之间的不一致
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质量无法保证。相较于传统的委托拍卖,利用网络进行拍卖的过程在直观方面要略逊一筹,导致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合在网上进行拍卖。例如,属于标准化、通用型的动产乃至不动产,可能适用于网上拍卖;属于非标准的动产、不动产,如珠宝、高级工艺品、特定性的建设用地、住宅区、工业生产线等,竞拍者不能直观感受研究,仅能凭借图片来判断可能太武断。另外,淘宝平台的特色是物美价廉,其个体商户信誉参差不齐,假冒伪劣商品亦不鲜见,而且淘宝是虚拟平台,很多人对于淘宝上司法拍卖标的物的完整性与可靠性是存在很大疑虑的,对其信任感不高。
拍卖标的物交付方式不合理。在大量案件堆积的情境下,许多法院为了追求快速结案,忽视了财产交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害了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例如,有的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未明确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和交付期限;还有的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法院不负责交付,而由竞标人自行接收。这就导致了标的物的交付问题。
队伍建设滞后,缺乏专业岗位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司法拍卖应当与审执分离,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司法技术援助部门,负责司法拍卖等工作。然而,由于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人员配备常常倾倒向审执部门,缺乏司法技术辅助岗和相关辅助人员配备,许多法院倾向于将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责任交由案庭或办公室等部门,相关人员身兼数职,分身乏术,此种岗位设置,限制和影响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地稳步开展。
(二)完善意见
1.出台相关明确法律法规
针对法律法规的不足,应当及时出台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优先权人的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关于模糊性名词的司法解释或者条例,形成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司法拍卖行为,勿让优先权人的权利因规定的模糊而受到侵害。对于其他竞买者的保障,可以规定竞拍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和请求,寻求权利保障。此外,对于拍卖无效,可以采用特定的拍卖无效程序来救济当事人权利。当司法拍卖违反法律规定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直接依职权否认拍卖的效力,拍定人无法取得标的物。已经完成拍卖的,也可以撤销裁定,要求返还标的物,并要求损害赔偿。
2.重视网络安全问题
针对网络安全性存疑的问题,应当加大重视程度。我国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风险,确保网络司法拍卖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包括:其一,提高竞拍网民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以及普及知识来提高网民的安全意识。其二,慎重选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方。如要求网络平台提供方具备网络安全维护的专业人才,具备高水平的网络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防护能力。其三,法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配备熟悉网络拍卖平台运行和操作的专门执行人员,实时监控网络司法拍卖。
3.进一步健全信息投放机制
针对信息受众范围有限,应当进一步健全信息投放机制。淘宝司法拍卖公告的投放缺乏应有的广度和精确度。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拍卖活动都需要事先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但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并未授权国内任何一家网站新闻发布权。因此,一方面,淘宝网要获得相关授权,使其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拍卖公告的行为合法化,让网络公告具备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淘宝司法拍卖公告的发布应结合传统的公告方式,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的同时,在报纸等新闻媒体 上同时发布拍卖公告,确保信息投放受众范围的广度和精确度。
目前,新兴起的网络司法拍卖仍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题,不能用过于苛刻的眼光看待这个新生事物。网络司法拍卖有着其独有的优势,这是互联网时代下必然的产物,网络司法拍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我们不应该急切的否认它,而应该正确认识它的利弊,不断健全完善,使其朝着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
4.建立网络司法拍卖监督机制
针对监督缺失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司法拍卖监督机制。一个好的制度的运行离不开必要的监督机制。相较于传统拍卖,网络的虚无性可能更易滋生新形式的腐败行为,所以对网络司法拍卖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从网络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两方面加以规制。
(1)网络监督
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监控体系,对拍卖网页的设置、标的物信息的公布、拍卖过程等进行监督,既有网络的监测,又有人工审核,及时记录网络平台的数据并反馈给技术人员,不断促进网络平台的技术更新。
(2)检查机关的监督
检察院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可以全程参与到网络司法拍卖中来,跟进拍卖流程,发现存在不适当的地方,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反馈并及时解决问题,与公众一同监督法院的执行情况。
5.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税费承担”法律法规
针对标的物的税费争议,应当及时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调查可知,为了解决上文提到的投标人承担应缴税费的不合理之处,法院应该在拍卖前明文规定,拍卖所涉及的税费应按照征税单位规定来收取。达成协议后,若被执行人拒绝纳税,可由竞买人代理交纳,后凭有关纳税凭证去法院办理代缴款项的返还,从而减少各种由买受人承担税费所来的不必要的问题。此外,建议最高法院出台专门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根据“投标人依照法定纳税义务承担相关税费” 来进行拍卖,而非“投标人承担所有税费”,以提高处置财产的执行效率,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6. 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内部运行机制
应该健全传统司法拍卖和网络司法拍卖相辅相成的拍卖模式,取长补短,促进司法拍卖稳定高效进行,针对拍卖公告欠规范、标的物质量无法保证、交付方式不合理、队伍建设落后等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规范公告制作。拍卖公告与裁判文书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具有公示性和约束力的公文,都关系着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认知评价,也都体现着司法过程的严肃性。这就要求法院在制作拍卖公告时,不仅要做到内容详细、真实,还要尽可能地做到格式规范、结构合理等。另外,不能照搬照抄其他法院的相关拍卖公告,应当针不同标的物的特性,量身定制特点鲜明、详略得当的拍卖公告。
完善瑕疵公示制度。由于网络拍卖无法实际检查标的物的质量,竞买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也就无法更详细的了解。瑕疵的公示可以体现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诚信,也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要求。《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对瑕疵的充分认知是竞买人对标的物的价值认知的前提,与其能否作出真实的竞买意思表示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向竞买人交代瑕疵,客观、准确、详实地向竞买人公示瑕疵,充分地使竞买人了解标的物的瑕疵状况,避免竞买人因无法全面认识瑕疵而受到损失。
规范拍卖财产的交付。依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财产的交付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买卖关系以买方支付价款和卖方交付标的为基本内容,否则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买卖,司法拍卖亦如此。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作为拍卖组织机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财产的交付全程负责,小件的动产可以通过快递进行交付,不动产也应当由专人负责完成相关的登记程序。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地的法院应当认识到网络司法拍卖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作用,可以专门设立与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相适应的司法辅助技术部门,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做到有关工作专人负责,推进网络司法拍卖队伍的专业化进程,进一步实现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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