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重构

2020-07-14 02:36朱海波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8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

关键词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法经济学 劳动法院 劳动仲裁

作者简介:朱海波,法律出版社高级策划编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劳动关系方向)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55

我国长期以来仲裁前置所体现出来的弊端并未能实质性地推动劳动争议的快速、高效解决,反而使得劳动争议的时间被延长、争议被复杂化,劳动者解决纠纷的成本增加,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最终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

一、法律经济学视角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我国当前的劳动仲裁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仲裁经常沦为诉讼程序的过场,甚至给当事人解决纠纷带来额外的负担。首先,传统的仲裁方式应当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一个非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我国的劳动强制仲裁制度违背了仲裁自愿的传统仲裁立法原则。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在遇到劳动纠纷后没有办法进行选择,尤其在中国当前仲裁的公信力和实习效果都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形下, 仲裁有时往往沦为走过程,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其次,“先裁后审”机制可能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特定的目的,利用这种制度安排,即便明知诉讼会失败也坚持走完每个程序,导致很多劳动者因为拖不起而放弃维权。

(二)仲裁与审判衔接不畅导致制度绩效不高

同样的投入,但由于制度的不同,产出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劳动仲裁制度的初衷是基于仲裁程序的自治、效率来尽快、尽好地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然而从目前劳动争议制度运行效果来看,仲裁前置并没有很好地达到制度设计之初的预期效果。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分属不同的系统,在适用制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加上二者之间又缺少工作协调机制,因而造成重复建设,浪费法律资源。按照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安排,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15日内对仲裁不服提起起诉后,法院就将进入立案审理环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认定的事实重新进行认定和作出判决。这就意味着一旦到了法院,之前仲裁阶段的所有工作基本都可能等于是白做,这就造成了实质上的对同一案件进行了重复审理,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三)专业化程度不够导致制度运行成本增加

劳动争议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适用的法律规定多、面临的社会新情况多,要求处理人员应该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却存在专业化不足的问题。例如,在基层劳动争议处理组织中很多调解员只是热心社会公共事业的人,专业知识缺乏;在仲裁中劳动仲裁员的选录标准也低于一般仲裁机构的选录标准,且有相当部分仲裁员并不拥有法律职业资格;在诉讼程序中,由于我国劳动争议归类于普通的民事争议,所以有大量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还办理婚姻、道路交通等其他传统民事案件,甚至其主要精力并不是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够容易造成无效调解、错误仲裁、错误裁判的发生,使得调解和仲裁流于形式,诉讼错案频发,进而增加了制度运行的成本。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方向

“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 。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当事人也肯定希望纠纷处理的成本尽可能的小、收益尽可能的大。同样地,从国家层面来说,国家在司法的投入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国家也不可能无限制地向社會提供司法资源,因此怎样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少的司法资源来解决纠纷也是国家的最求目标。因此,无论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还是从国家的角度,在设立和改进劳动争议制度时既要尽可能地提高处理水平,维护公平,也要提高效率,将纠纷解决成本最小化作为目标。

三、我国劳动争议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当前“一裁两审制度”下先裁后审制度的弊端,我们应该对此进行彻底的变革。

在放弃先裁后审制度之后,我们将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1)只裁不审,仲裁终局的单一处理机构模式;(2)只审不裁,两审终局的单一处理机构模式;(3)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复合处理机构模式。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建立起以调解为前置的,只审不裁、两审终局的单一处理机构模式。主要有以下考虑:

首先,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看,成本是由直接成本(DC)、间接成本(OC)和错误成本(EC)组成的,法律程序的目的可以表述为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即Minimize Sun(DC+ OC+ EC)。因此,如果减少直接成本(DC)带来错误成本的提升(EC),并不能实现总体成本的最小化。在只裁不审的单一模式下,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只经过仲裁即终局,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仲裁人员水平相对较低,而且没有二审这样的程序进行保障,极容易造成仲裁错案的发生,将大大提高错误成本(EC)。此外,我们知道直接成本(DC)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等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各样的资源的综合,或裁或审模式对于劳动者而言虽然降低了一些直接成本,但从整个社会来看国家依然保持了两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运行,其直接成本(DC)并不能减少多少。而对于只裁不审的模式来说,在当前中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诉前调解制度的优化的基础上,加强诉讼的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同时有效降低直接成本(DC)和错误成本(EC)。

其次,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制度变迁具有惰性,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利益集团之间权利结构分布和社会的偏好结构分布的影响”。如果一味地进行强制性、激进式的整体变迁,必然会损害现存制度的利益群體,同时也可能会带来较大的动荡,反而造成改革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就当前中国社会的偏好而言,人们对于诉讼制度的偏好要明显大于对仲裁制度的偏好,因此,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变迁应该充分考虑现有的资源条件,以最小的成本渐进性地实现向以劳动法院为核心的单一司法机构模式。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应当逐步过渡到以劳动法院为核心的单一司法机构模式。

四、设立以劳动法院为核心的专业化劳动争议处理体系

(一)逐步过渡至以劳动法院为核心的单一劳动司法机构模式

考虑到制度变迁的惰性,减少制度变迁中的阻力和也可能会带来较大的动荡造成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我国劳动法院体制的建立应建立在劳动仲裁院的基础之上分步推进。具体来说:

第一步,劳动仲裁院的实体化与中级人民法院的劳动审判庭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步,劳动仲裁院与劳动审判庭进行整合成立中级劳动法院,管辖一定区域内(不一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应该充分考虑一定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等因素)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及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劳动案件。

第三步,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劳动审判主干力量为支撑联合县区一级的劳动仲裁机构成立初级劳动法院。

(二)劳动法院设置后关于仲裁机构和人员的处理问题

劳动法院设立以后仲裁机构及其人员何去何从关乎到制度变迁的进度和稳定,只有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才能减少制度变迁的阻力。

首先,在仲裁机构的处理方面。按照劳动法院设置的三步走战略,劳动仲裁机构的实体化进展将成为日后劳动法院设置的基础。即以劳动仲裁机构作为物质基础和平台,按照劳动法院设立的原则和思路,吸纳原法院中的劳动审判力量结合仲裁机构选拔出的专业力量成立劳动法院。

其次,在人员的处理方面。主要有三种选择:(1)对于仲裁机构中由其他部门兼任的人员可以回归其原来单位。(2)对于仲裁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如仲裁员,在考核合格后可以吸纳进入劳动法院,成为劳动法院建设初期的基本力量。但这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法官的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后按照结果聘为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3)没有被法院吸纳的人员,可以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去,在人民调解组织下成立专业化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这也是加强调解制度专业化建设的一个有力的推动。

(三)劳动法院的区域设计与内部审判模式设计构想

资源只有以最优化的方式组合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因此,劳动法院的设置绝不是相关机构的简单拼合,更不是“换一个牌子”的事情。不仅要考虑到劳动法院的区域和层级设计,更要对劳动法院的内部运行、法官配合、审判模式等进行设计,要使新成立的劳动法院是司法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一种全新的设计。

从制度的效率来说,考虑到劳动争议争议案件的发生大都集中在中基层人民法院,我国劳动法院的设置应当只设立基层劳动法院与中级劳动法院两级,而在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劳动争议争议审判庭即可。

在内部审判模式上建立起独任庭的审判单元模式,组成“1名主审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固定的独任审判单元,主审法官对审判单元运作具有管理指挥的权力。根据当前的司法改革实践,扁平化的专业审判组织模式更能够充分发挥审判组织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高效性。“1+2+2”的模式设置,有利于将主审法官从繁杂的诉讼事务(如送达、归纳案情、撰写笔录、撰写判决书等)中解放出来而更加有精力针对案情进行研究和判定,提高办案效率。

(四)出台独立的专门的劳动诉讼特别程序法

劳动争议制度具有其独特的性质,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其更强调非对抗性、高效性以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此外,与普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比,劳动者往往属于比较弱势的一方,其在举证能力、诉讼水平等方面都不如用人单位一方。为快速、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建立起专业化的独立的《劳动诉讼特别程序法》。

五、结语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欣喜地看到,效率已经成为现代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理论界和实践界也普遍认识到,一个效率低下的争议处理机制即便更能有利于最终结果的公正,也不会被认为是一个好的制度,它只意味着有限的社会资源被巨大的浪费,无益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推进。劳动争议的特性更要求其需要通过快速的争议处理机制得以解决,从而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要、维持劳资关系的稳定、维护社会生产的稳定。

注释:

林嘉.劳动法的原理、体系[M].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7页.

韩柳洁.劳动争议处理应更加快捷高效[N].人民政协报,2014 年12 月8 日第 005 版.

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155页.

王洪涛.制度经济学:制度及制度变迁性质解释[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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