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惩治腐败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5-07-12 17:45周博文王超宋士强
理论与现代化 2015年4期
关键词:腐败犯罪政府

周博文+++王超+++宋士强

摘 要:腐败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经济因素起着重要作用,通过经济学理论深入研究预防惩治腐败问题对于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极为重要。腐败行为产生的信息、成本和制度等经济诱因值得高度关注,其危害主要表现为抑制经济增长,影响生产效率;扭曲资源配置,耗费社会资源;破坏社会规范,降低政府公信力。本文从腐败问题的法经济学诱因和危害入手,提出预防惩治腐败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腐败;法经济学;犯罪;政府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4-0063-05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1]正如斯蒂格里茨所说:“权力倾向腐败,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它既可见于最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可在最微小的团体中找到痕迹。”[2]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惩治腐败力度不断加大,成效不断显现,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然而,腐败现象依旧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腐败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经济因素无疑起着重要作用。现代经济学理论是建立在“经济人假定”基础之上的,即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时刻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更加明确地说明,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满足层次是递进的,并按其重要性从低级生理性需要到高级心理性需要排列成不同层次。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应该充分考虑到官员的经济人属性,运用经济学的手段去防止官员腐败。

一、公权的存在与腐败的源起

腐败是一种病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现象。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3]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腐败行为应当看作是以权谋私的经济活动,通过较低成本获得较高收益的经济行为。腐败没有社会制度之分,社会主义国家存在,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一党执政的国家存在,多党轮流执政的国家也存在。可以说,腐败已经渗透到每一个国家,渗透到世界经济的每一个角落。

(一)权力:可交换的社会资源

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4]显然,权力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它的存在意味着掌权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控制、支配和强制优势。同时,权力也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利益需求者为了取得这种资源而展开激烈竞争,采取一系列政治、经济等手段以占有资源。权力资源往往被少数人垄断,他们会利用权力来支配和调整资源的配置,以他们的意志去驱使被支配者的行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腐败官员,为了获取超额利润,权力主体可以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用其所掌握的权力购买自身所需要的商品,这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必然将权力价格化,权力会因缺少必要的市场竞争和市场监督而出现异化,腐败问题便会由此产生。

(二)腐败官员与经济人理论

现代生物学证明,生物界的自然法则是优胜劣汰,各物种都试图通过自利行为保护自身利益进而生存下来,由此建立的经济人理论就成为了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帕累托认为,“经济人总是在比较其边际效用,看怎样才能使自己获益最大。”[5]正如亚当·斯密所说:“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来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是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6]可见,经济人就是自利人,也是理性人,腐败行为就是经济人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产出的自利行为。此外,公共选择学派把经济人理论应用到政治领域,认为不管是经济理性还是政治理性,腐败官员在理性选择过程中同样追求利益最大化,出于经济利益动机的驱使,往往会制定出利己政策和形成政治同盟,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权力寻租与权力商品化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腐败行为的实质是政治资源与经济财富的交换,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而寻租则是腐败的主要形式。布坎南认为,“寻租指那些本可以用于价值生产活动的资源被用在了决定分配结果的竞争上了。”[7]因此,寻租是政府干预的副产品。权力资本理论认为,一旦公共权力进入市场,就会对资产直接分割,从而攫取经济剩余。与市场失灵有所不同,权力对竞争性资源配置具有天然的垄断效应,寻租意味着无穷无尽的寻租和设租。也就是说,寻租的产生是由于租金的存在,而租金则是由于政府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而产生的。同时,官员私人利益与公共决策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在官员不断为权力寻租的背景下,并非每一公共决策都能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腐败是腐败官员的一种理性行为,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官员在公共政策抉择过程中往往会以牺牲组织机构的目标为代价,以此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便是腐败。

二、腐败诱因的法经济学分析:信息、成本和制度

(一)信息不对称:腐败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

传统经济学是在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下分析经济问题的,认为每个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所获取的信息是及时全面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信息化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极其深远。根据现代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可以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导致经济增长,从而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节约生产成本。然而,任何制度都存在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而腐败则是官员与公共部门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基础上的博弈行为。如果具有理性的官员掌握某种信息优势或者资源,就会利用其避开利益风险,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会充分利用信息在时间和内容上的不对称,有偿地传递给信息需求者以谋取私利,客观上却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信息不对称状况容易导致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也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温床。更加值得关注的是,现实社会的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较低,大部分腐败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备而无法查实。这种较高的腐败黑数表明腐败问题不但没有被有效查处,反而有可能成为激励腐败的诱因。[8]

(二)低成本高收益:腐败行为产生的动力来源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任何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成本基础上进行的,成本的高低对于经济活动的收益具有直接的影响,成本收益成为市场主体进行经济决策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从腐败的总成本和总收益比较看,腐败行为的发生不仅存在着必要条件,即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还依赖于其发生的充分条件,即当权者对于腐败成本收益的比较。[5]目前,我国腐败问题之所以大量存在,是因为腐败的成本收益与腐败发生率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低成本高收益直接导致腐败发生率居高不下。腐败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其收益是容易估算的,而腐败成本则包括预付成本、直接成本、交易成本、机会成本以及风险成本等方面内容。即便有如此多的成本支出,腐败成本能否真正成为现实成本还要取决于惩处腐败的概率,主要包括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发现后被惩处的概率和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于家庭和声誉的负面影响。相对于腐败总成本,腐败的净利润是相当可观的,腐败官员极少的投入即可获得极大的产出,其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往往是其任职期间工资收入的上千倍甚至上万倍,加上制度的缺陷以及惩治的不足,巨大的经济诱惑力使得一些官员以身试法,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三)制度性缺陷: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

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设计、形塑的用以限制和约束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框架。在市场经济制度健全的条件下,严格的市场交易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不会导致严重的腐败问题。事前的决策总是取决于对事后的预期,由于缺乏对其决策质量的检验标准,实践中非结构性问题容易带来大量的非程序性决策。制度性安排的优势在于通过提供详细的正面清单以及负面清单,给官员以稳定的事后预期,从而形成廉洁从政的制度氛围,影响官员的行为选择。但是,在资源稀缺成为一种经济常态时,加上交易活动不公开、交易规则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完备等方面的问题,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会因为产权不清、信息不对称、监督不到位而导致严重失灵,从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因此,腐败问题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制度的缺陷,部分腐败官员由于缺乏制度制约,使得腐败交易的双方均产生了通过非正当交易获取超额利润的内心冲动,进而成为制度性腐败的俘虏。[9]因此,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现代经济增长除了资源性因素之外,还取决于制度性安排,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任何权力都必须在阳光下和既定的制度约束之下运行。

三、腐败危害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抑制经济增长,影响生产效率

根据2013年世界银行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吸引外资的潜力大约只是发挥了49%左右,而腐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在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中,腐败行为通过直接机制(影响资源配置)与间接机制(降低投资率)来影响经济增长,从而能够影响收入的稳定水平,导致社会资源难以有效配置。进而,当经济在收入水平以下低位运行时,腐败行为会降低经济增速。此外,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将社会稳定、技术创新、人力资源和外国直接投资视为外生变量,而以罗默等人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却将这些因素视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和重要决定因素。[10]可以说,社会稳定性、制度绩效、人力资本对于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而腐败的盛行会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发社会不满,严重冲击社会稳定局面,破坏良好的制度绩效,造成人力资源配置的无效和浪费,进而阻碍经济增长。

(二)扭曲资源配置,耗费社会资源

有效运作的市场机制能够自动地配置社会资源,然而“权钱交易”则是一种不平等的特殊商品交易。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现实社会,诸多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还无法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运作,政府主导资源配置的情况还在一些经济领域存在,从而导致在土地批租、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进出口配额等重点领域的寻租型腐败问题尤为突出。这种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导致大量的技术资源、资金资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流向效率低下的经济主体,使得本来稀缺的资源配置更加不合理。诸如“豆腐渣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腐败工程实际上就是利用公权力介入资源分配的腐败行为,这类腐败行为不仅破坏我国市场经济,使其丧失公平原则,经济效率低下,而且会不断耗费和损失潜在的社会资源,扭曲政府支出的结构,催生各类非法经济犯罪活动,使得资本积累在一种极不平等的竞争中进行,最终导致资源配置上的极大浪费和损失。

(三)破坏社会规范,降低政府公信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逐步高于国际上公认的警戒标准,原来相对均衡的收入分配格局被打破,贫富差距逐步扩大,而部分官员的高收入却与腐败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事实表明,权力腐败对社会分配结构的危害要远远超过经济垄断。腐败行为不会增加社会总福利,实际上只是一种净福利的转移支付,它不仅破坏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分配法则,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而且也严重打击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劣币驱逐良币”的负外部效应会造成社会总效率的降低和人力资源的浪费。[11]更为严重的是,腐败行为严重破坏经济法则和规章制度,使得政府监管形同虚设,极大地降低政府公信力,造成政府信誉的丧失。这种情况下,经济主体会大幅度提高信用交易成本用来保证交易安全,经济交易总体成本会进一步增加,这些都会对投资环境和资源利用形成潜在威胁。因此,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公信力,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发展的帕累托最优效益。

四、惩防腐败的法经济学对策

(一)强化制度建设,消除腐败交易的市场空间

腐败的有效治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体制建设密切相关,要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只有彻底解决权力过分集中、民主权利受限的弊端, 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从统治向治理、从集权向分权、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才能使腐败失去生存空间。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道路,通过市场机制对生产要素进行配置。要防范和抑制权力进入市场,尽量减少和杜绝寻租空间,通过将生产要素市场化,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地引入市场机制,从体制上减少权钱交易的可能性。要最大限度地削减行政审批的数量,严格限制行政管制范围,在市场主体方面,要平等地对待国内外经济主体,取消各类差别和不平等的待遇政策;在市场秩序方面,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放松不利于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行政管制;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消除关税贸易壁垒,缩小市场禁入的范围,放宽经济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外汇管制、许可证和出口配额等数量限制手段。要按照改革的原则清理行政管制项目,取消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是转变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方式。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资分离和政企分离,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产权多元化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方式,要继续从微观干预、直接干预向宏观调控、间接调控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上来,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对经济运行秩序进行合理规范。要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制定一整套公正、合理的市场规则,有效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促进市场主体平等、公平交易。

三是提高监督效能,降低政府的监督成本。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推行依法行政,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始终处在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加强监督机构的总体规划和统一协调,避免责任监督机构的权力重叠与权力真空,通过科学地划分不同层次监督主体的权限和监督系统的层次,进一步增强监督系统的整体合力和功能,使监督机构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对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的制约机制建设,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形成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权力运行格局。要加强对各市场经济主体的监督和约束,规范经济行为,有效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有效地遏制商业回扣等腐败现象,逐步形成市场体系完备、市场主体成熟、中介组织规范、法律法规配套、管理手段科学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增加激励因素,抑制产生腐败的内心冲动

预防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治,其中激励机制是预防腐败的有效举措。预防腐败的策略中引入激励机制,说到底是利用科学的利益导向来遏制公务人员的腐败动机,从而达到减少腐败发生的目的。

一是实施后勤服务社会化、职务消费货币化。要实行职务消费货币管理制度,由个人自主支配部分公务支出,既可以避免国家资财大量流失,又可以调动起公务人员预防腐败的工作积极性。要大力推动公务员队伍的廉政与勤政建设,对与公务消费紧密相连的职务消费,采取“预算定额,一定不变,节约归单位,与职工福利挂钩”等办法,增强政府部门的节约意识,鼓励群众监督热情。

二是增加财政支出透明度。在预防腐败的经济投入上,远比腐败发生后的经济损失及查处投入划算得多,在这一点上,重视预防腐败比单纯惩处更经济实用。要最大限度地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并以此建立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激励机制,让职务消费更加透明,激励作用更加有效。要减少政府“三乱”行为,公开“三公”开支,减少权力寻租,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行政效能,整体推进改革。

三是建立健全高薪养廉制度。要建立健全公务员的福利保障体系,适度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金,使之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并制定和完善公职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制度,使公务员工资待遇的提升更加透明规范。要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由政府从财政收入和公职人员的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款项存入保证金账户,此笔款项及其利息发还或者没收则视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廉政情况而最终确定。要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大对绩效优秀公务人员的物质奖励力度,更好地稳定公务员队伍,减少腐败动机。

(三)完善惩罚性机制,增加腐败成本减少腐败收益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某人实施犯罪,是由于其犯罪预期成本小于他的预期收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得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满足。”[12]腐败分子在决定是否违法犯罪时是具有理性的,按照法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其事先会尽可能计算犯罪成本与收益,然后作出决定,因此预防腐败必须使腐败的成本大于腐败的收益。

一是要加强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提高违法者的机会成本。腐败者是权力与资源合谋的收益最大化追求者,而控制腐败的最好办法是通过制度约束。要遏制腐败,需要加大法律制裁惩罚力度,增加腐败者的腐败机会风险,使腐败者预期获得的腐败收益远远低于腐败被惩处的风险成本,从而减少腐败行为。要拓宽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途径,让群众能够全面监督权力运行过程,通过提高腐败者的机会成本,从源头上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二是要加强道德教育的心理约束力,使官员不愿意腐败。腐败的根源是权力寻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来惩治腐败行为,可以让心存邪念的官员有所畏惧,不能或不敢有非分之想。只有拥有公共权力的官员深刻地感受到腐败行为的道德可耻,从而自觉地遵守社会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并带动全社会成员都敬畏法律,遵守道德,这样的社会治理才是反腐败的最有效途径。

三是提高公众反腐败的参与意识,使官员不敢腐败。防止和遏制权力腐败,关键在于以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因此,反腐败斗争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要进一步扩大公民在反腐败领域中的有序参与,将公民参与权制度化、权威化、法制化,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公众参与权的行使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要提高公众反腐败的参与意识、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积极开展全民反腐行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作用,全力营造全民反腐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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