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这一重要论断。社会活力的解放和增强为当下中国社会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期待的解决路径。从政府逻辑、市场逻辑、社会逻辑三重逻辑的内涵及其关系分析入手,可以发现: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意味着社会逻辑的延展。三重逻辑运行的构成要件是:问题、组织、规则、行动、场域。基于社会逻辑自身属性的分析,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实现路径可以从目标定位、发展组织、放宽限制和善的行动四个方面做出解释。
关键词:社会活力;政府逻辑;市场逻辑;社会逻辑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4-0028-06
自20世纪初期以降,学界关于国家治理理论的探讨直至今天都没有停止过。梳理这些理论可以发现:一国、一民族甚至整个世界的发展表现为政府、市场、社会三重逻辑的相互角力,并维持、协调、发展着三者的动态均衡。政府、市场、社会构成了民族国家、区域性组织,甚至人类社会等共同体的运作基础。对政府、市场、社会的区分更多地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事实上,在实践过程中三重逻辑从未孤立地支撑着整个共同体的运行,而是在此消彼长中保持着动态平衡。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实现路径分析,不能囿于对社会活力自身的分析,而应置于社会逻辑与政府逻辑、市场逻辑运行的关系中寻找答案。
一、政府、市场、社会:三重逻辑的关系
(一)政府的逻辑
政府运作机制的逻辑起点在于公共问题的出现。共同体需要一个超越个人权力的公权机构承担起解决公共问题的责任。这一逻辑起点揭示了政府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权力来源及功能职责。作为公权力代理人的政府组织,其运作表现为有组织地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考察政府运作的逻辑需要从组织社会学理论关于“权威、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的研究中切入,自然离不开韦伯关于科层制[1]的经典论述。科层制的逻辑内涵可以概括抽离出等级、职责、规则和去人格化(专业精神)几个核心概念,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层级分明的组织结构、不涉情感的规则意识和合乎理性的专业精神。科层制在行政学理论的演进中遭到了质疑和挑战,而本文将政府的运作逻辑建立在科层制理论的基础之上,或许也会招致批评和指责。
韦伯的科层制理论往往被视为工业革命和现代化的产物。但是,笔者认为科层制并不典型地属于历史上固定的某个阶段,而是韦伯基于世界各国政府运作的历史考察抽象出来的解释框架。这一解释框架的解释力即便遭到质疑,因其“内在的张力”[2]而仍然具有普遍的解释力,尤其对大型组织的运作管理。 “去中间层、扁平化”等组织理论的挑战,不过是减损科层制对于大型企业组织管理的解释力。而对于政府官僚系统,韦伯科层制的理论框架仍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体现出科层制理论与政府运作逻辑的内在契合。韦伯将法理型权威作为现代组织运行的主要权威来源,构成了现代政府运作逻辑的法理基础。合理性和效率目标作为科层制理论的核心追求,确实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色彩。因为合理性和效率目标的达成要以“组织中人的综合能力及其在不同职位上的科学分工”为前提。科层制现实运行中,难免受到人的价值倾向、能力素质和利益牵绊的影响,也面临着现实政府运作失效的问题,反映出政府运作逻辑与其他社会运行逻辑的交互作用。
(二)市场逻辑
商品经济的出现源自家庭共同体产出了剩余物品后的交换。基于剩余产品的自愿交换,构成了市场运作逻辑的基本雏形。马克思就是以“一只绵羊等于两把斧头”开始其论述。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几个典型的阶段,对此阶段的划分遵循马克思“生产力”理论,以技术创新为主线展开。蒸汽机、电和当下广泛采用的互联网技术,这些技术创新引致人类生产、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也带来商品交换范围的扩大和竞争的加剧。市场的逻辑在此过程中逐渐形塑出运作的基本逻辑。市场逻辑的起点在于交换的需求,而交换之所以形成的关键在于资源禀赋和社会分工,以及不同分工结合资源禀赋形成的竞争优势。技术创新在二者对社会分工和资源禀赋的融合中扮演重要角色。
市场运作逻辑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愿平等。信息公开的本质是产权明晰。没有比首先界定好产权归属更能体现市场交换中的信息公开,由此方可进一步界定产品生产过程、交换过程及交换规则的公开化;公平竞争体现在交换的规则之中。这些规则既可能是交换双方或多方默认的约定俗成的非正式制度,也可能是约定俗成规则的法律化后的正式制度。自愿平等是市场运作逻辑的灵魂,也是市场交换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但是,政府现实运作并不能严格遵循科层制的理想设计,市场逻辑的现实运作同样面临“产权不明晰、信息不公开、竞争不公平、交易并非出于自愿”等市场失灵困境。也正因如此,政府运作逻辑的介入才显得如此自然,以至于市场失灵的理论倡导者将之视为政府存在的必要性所在。政府运作逻辑产出的“规则”被寄予作为缓解市场失灵“良药”的厚望。但是政府产出的规则并非天然的能够促成“公平竞争”的规则,这些规则的制定需要对约定俗成的惯习的继承、对不同约定俗成惯习的协调。而这些约定俗成的惯习实质上表现为社会运作的逻辑,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交互到政府运作逻辑和市场运作逻辑的模糊地带。
(三)社会的逻辑
政府和市场逻辑的关系贯穿在政治学、行政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的交错式发展中。从学科发展的维度审视,作为市场逻辑的显学——经济学对政治学、行政学的渗透,反映出了市场运作逻辑的隐性控制力和政府运作逻辑的显性控制力。但对于社会逻辑的运作,即便是最有权势的政治家或者具备经济学功底的政治家,也不能完全控制其萌发和壮大。果真如此,全球治理倒会变得简单起来。政治家及其智囊们的制度选择和政策设计离不开社会逻辑运作情景的差异性。不同的社会时空决定了政府运作逻辑和市场运作逻辑的协调和平衡模式及成效。
社会运作逻辑的基础内涵在于其自适应性,这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根本属性。从三重逻辑的关系审视,社会组织的生成和运作恰恰是政府运作逻辑和市场运作逻辑的盲区和疏漏。社会组织的草根精英们以其能够动员到的各种社会资源,形塑着属于其共同体场域的特定规则,实现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无法有效供给而共同体特定场域又十分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既不是政府逻辑产出的公共品,也不是市场运作逻辑产出的一般商品,而是共同体基于问题意识而自治式探索出的志愿式产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无论政府运作逻辑还是市场运作逻辑,抑或社会逻辑,其实都是社会中的各个“细胞”基于特定问题在特定场域中的社会行动,并在组织行动过程中逐步建构起的权力规则和运作机制。国家治理或社会治理的“善治”,本质上是三重逻辑在特定时期表现出来的某种平衡和逻辑互洽。但如前所述,政府运作逻辑和市场运作逻辑表现出来的显性和隐性控制力,和社会运作逻辑的自适应力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张力。尤其是政府和市场运作逻辑的耦合控制,将社会逻辑的运作空间压缩局限在“基于志趣的社会组织中”,在非强制性和非营利性的中间地带谋求空间,构成了现实社会发展中所谓的三重逻辑的形式分野。
二、社会逻辑的延展与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
(一)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是社会逻辑延展的起点
综合以上对国家治理中三重逻辑的关系分析,可以发现:社会逻辑的发挥空间处于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的夹缝中。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实质上是社会逻辑延展的体现。基于社会阶层分析的视角,一般将中产阶层的形成视为社会逻辑延展的起始,也就是说社会逻辑得以发挥的前提是中产阶层的壮大。
但是这一判定的前提是将社会逻辑的发挥和民众的收入增加、职业稳定性、政治意识复苏、公共精神培育联系起来。中产阶层到底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还是社会发展的“颠覆器”抑或“异化器”,[3]尚存争论。大多数学者和政治实践家普遍将中产阶层视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其出发点在于“中产阶层的增多意味着社会问题的减少”。但是,这个因果关系成立需要厘清这一命题的理论预设,也可以说是中产阶层壮大和社会问题减少的中间变量——中产阶层壮大带来的社会自治能力增强。社会自治能力实际上是社会共同体施展其逻辑的资源、网络和行动的集中体现。进一步而言,橄榄型的社会阶层结构[4]更易于通过社会自治的形式解决其共同体面临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按照收入界定中产阶层,或者是按照人均收入界定中产阶层,并不能完全反映中产阶层的社会自治能力。
因此,收入维度的中产阶层和社会自治维度的中产阶层需要一个社会转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恰是社会逻辑从政府逻辑、市场逻辑的夹缝中得以萌发、延展的酝酿期。因此,社会逻辑的延展需要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社会活力的解放和增强是社会逻辑延展的集中体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收入意义上的中产阶层是否已经形成,因中产阶层收入标准的模糊性并无定论。如前所述,即便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并且已经达到,也难以判定社会逻辑的延展自然会水到渠成。但是,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是社会逻辑延展的起点,这一判定毋庸置疑。在此语境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表现出政府运行逻辑对社会逻辑运行的重视,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然走向。
(二)社会逻辑延展下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要件分析
人类的集体行动源自共同体解决其面临问题的需要。政府逻辑的起点笔者在前面论述中视为“公共问题”。公共问题包含市场逻辑自身缺陷引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对此的分析实质上表现为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间的关系与边界辨析,政府逻辑的自身缺陷制造出来新的公共问题,也导致了市场逻辑对政府逻辑的“反扑”,形成了近些年来公共行政理论发展至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独特风景。
上述分析聚焦于公共问题,但是,从“公共问题界定”到“政策议程设置”[5]并非突然发生。人类社会的问题意识和对问题的感知,经历了“问题(私人问题)—社会问题—公共问题”的转化。大部分私人问题的解决可以经由市场逻辑的运行解决,市场逻辑解决不了的私人问题,会逐渐发展为公共问题由政府逻辑予以解决。社会逻辑发挥的空间是“私人问题”演变为“公共问题”的“时间空窗”。这一阶段的问题可以视为“社会问题”。更为细分的话,这一“时间空窗”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可以视为“社会工作”或“社区工作”或“乡村自治”等较小规模共同体的社会自治;第二个阶段则是更大范围共同体、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参与到“议程设置”的社会协作。这一过程中,社会逻辑的运行激发起更大范围的关注、倡导和社会行动,使得议程设置从公众议程进入到政府正式议程,实现了社会问题向公共政策问题的转换。
因此,政府、市场、社会三重逻辑运作的共性在于:基于不同问题,社会中各个共同体产生以不同的组织动态模式,在不同的场域,遵循不同的权力规则,解决相对应问题的过程。概括起来就是“问题—组织—规则—行动—场域”。[6]那么三个逻辑与其称为政府逻辑、市场逻辑和社会逻辑,不如称之为政府组织的逻辑、市场组织的逻辑和社会组织的逻辑。这样就可以显现出三者的共通之处——“组织”,不同的组织运行的规则和权力结构是运行逻辑的具体体现。
在此语境下,政府逻辑的运行,始于问题演变为公共问题,其对应的组织特性和规则是科层制强调的“等级、职责、规则和去人格化(专业精神)”;市场逻辑的运行始于私人问题,其对应的组织特性和规制是企业组织与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机制蕴含的“自愿、平等、竞争、规则、创新”。那么社会逻辑运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笔者认为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而言,无论是社会工作、社区共同体或者乡村自治,还是更大范围的社会倡导、集体行动引发的议程设置,这些社会行动的根源是人类社会的互赖性及其背后的人性“善”。这是社会逻辑运行区别于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善”这个要件,早期的社会工作介入是极端困难的。但是必须承认,只有“善”是无法解决更多、更大范围的社会问题的。由社会问题诱发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自治,建立在资源支撑和获得资源的动员能力之上。以善为指引,通过动员获取资源,通过集体行动谋求问题的解决,这一过程自然指向了社会逻辑运行的又一个构成要件——“组织”。这里的组织并非单一的、静态视野下的“组织”,而包括具有明确的意图目标、为实现该目标确立的各类权威、由权威产生的资源汲取网络和资源配置权力结构、在此结构下为实现组织目标的社会行动。
分析至此,三重逻辑的运行建立在“问题”属性及其演变的基础上,其共性是抽象起来的“组织、规则和行动”,不同的在于:组织运作规则和行动的表象及其背后的核心理念、运行场域差异。以下重点论述社会逻辑运行的场域问题。
(三)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关键是延展社会逻辑的运行空间
尽管社会逻辑运行的场域具有物理空间的些许属性,但是,更多的是社会空间的范畴。这就预示着社会逻辑运行的场域绝不仅仅是一个可供公共讨论的场所,也不是网络时代到来被寄予厚望的网络虚拟公共领域(空间),[7]而是一个以这些物理或虚拟空间为载体,交织着各种社会关系的社会空间。场域是社会成员按照特定逻辑在互动中建构起来的;场域的界限是由自身决定的,也就是由各功能体间的互动来决定。不同功能体的社会行动在互动中体现出来的动机、选择和规则构成了相应的逻辑,并因其逻辑本身的生命力拓展其边界。[8]因此,场域概念的社会空间是“组织行动中的场域”,而不仅仅是“场域中的组织行动”。[9]组织需要在社会行动的互动中建构起社会空间(场域)。这一判定尤其适合解释社会逻辑的运行场域。
但是,现代社会各种功能体的组织行动无不处于现代社会发展中的政治架构之中。政治体制架构由人类社会所建造,为人类社会提供庇身之所,同时又将社会的各功能体束缚其中。政府、市场、社会三重逻辑的运行场域和规则,同样处于政治的架构之中,也表现出以民族国家为分野的各种政治共同体的差异性。因此,政府、市场、社会三重逻辑的交互,除了基于彼此间的社会行动建构,更多地可以解读为在彼此互动中建构出政治体制架构,又反作用于三重逻辑的过程。政治逻辑与政府(行政)逻辑的“亲密”关系,伴随市场逻辑的壮大才得以打破。在西方政治发展中,通过三权分立和民主选举划分彼此之边界。在中国的政治发展中表现为坚持党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方式方法不同,目的却是一致,无非就是为了实现政治调和下的三重逻辑均衡,使其各司其职解决不同属性的问题。
西方对市场逻辑的限制和破解来自于其本身尊崇的法治,而法治又成为限制政府逻辑权力滥用的监督器。但是,政府逻辑在市场逻辑的“资本炸弹”面前大多时候表现得无能为力。西方政治架构的选择是赋予社会逻辑足够的空间,寄希望于社会逻辑对市场逻辑和政府逻辑抑或二者的合谋发挥纠偏机制。比如:维基解密、扒粪运动、[10]非营利组织和公民组织的行动,使得政府和企业的不道德行为尽可能的龟缩。中国则通过计划经济体制实现政治统领下的政府逻辑对市场逻辑的最大程度的限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市场逻辑的复苏及其对政治、政府逻辑的渗透值得关注。在此情境下,激活社会逻辑或者社会逻辑本身的自我萌发,都是在希冀发挥社会逻辑的均衡作用。这一认识也就促成了十八届三中全会“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表达。社会逻辑运行的场域是经由政治逻辑释放出来,这一结论在中国政治生态下更为贴切。而这一释放既有其发生的必然性,也是中国对社会逻辑再认识的理性回归。社会逻辑的运作理应获得更为宽松的社会空间,成为中国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
三、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实现路径
基于以上分析,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对于促进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社会活力的解放和增强是社会逻辑延展的外在表现。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实现路径理应遵循社会逻辑运行的构成要件及其关系这一基本规律。具体路径如下:
(一)问题分解: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目标定位
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首先要解决的是目标定位问题,也就是社会活力可以发挥的领域是什么,在这些领域发挥出什么样的作用。在此,按照社会逻辑的起点——问题入手,通过问题分解明确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目标定位。笔者认为对于社会问题,社会活力可以施展的空间可以分为三个维度,也就是对问题解决的三个维度,从思想观点、对策建议方面解决问题的建言进策维度;从行动实践、补位跟进方面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维度;从促进公开、强化监督方面解决问题的社会监督维度。如此也就给了社会活力施展其力量的三维目标定位,也暗含了社会组织的三个基本类型:以思想观点、对策建议为主要产品供给的思想库;以行动实践弥补公共品、准公共品缺位的社会工作组织;以社会监督为主要宗旨的新闻媒体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二)发展组织: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基础载体
如前所述,社会活力的解放和增强及其可以在思想支持、行动补位、社会监督三方面发挥作用的基础载体是组织,在我国这三类组织正在日益呈现出其应有的活力和效用,思想库的蓬勃兴起伴随着政府公共决策机构对专家咨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视,越来越活跃在各类重大决策专家咨询会、学术论坛、新闻媒体等,发挥着其思想产品供给促进决策优化的作用,实质上表现为这类社会组织以其本身的优势、逻辑和知识场域对政府逻辑的介入;发挥行动补位的社会组织,主要通过志愿者组织等非营利组织的形式积极参与慈善公益、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等行动实践,提供政府关注不到或不能面面俱到或做得不细的公共品或准公共品供给缺位领域。新闻媒体在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这一功能上,笔者的观察是在基层新闻媒体已经显示出来其活力和良好的社会效益,比如省级非卫视电视台和地市级电视台大多均开设了“每周质量报告”、“××帮忙”等栏目,主要通过记录、揭示企业和政府部门不良行为、低效行为,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但是不难发现,目前这三类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状况还未形成全社会的认同和积极参与,这也就是要“解放和增强”的根本所在,因此应该积极发展各类组织,规范各类组织的运行,提高其发挥社会活力应有功能的治理能力。
(三)放宽限制: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场域创设
结合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关于思想库(智库)建设方面,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部分第(28)条中明确提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部分第(48)条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具体举措,并且在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领域提出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兴办教育、社会办医决定。在积极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这些决定的出台和伴随其后的具体领域的改革措施,必将放宽这些组织的活动限制,扩大其传统场域边界。但是,对于新闻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在决定中并未专门涉及,只是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部分提到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社会活力对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运作失灵的纠偏功能发挥,不能仅限于事后的补位,更应侧重于社会组织在事前决策和事中监控的参与力度,无疑这就给放宽社会组织运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善的行动: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核心要义
如果说政府的逻辑要件中与其他逻辑不同的是等级,市场逻辑的独特要件是竞争,那么社会逻辑的独特要件就是“善”。基于善的行动是社会逻辑发挥其应有功能、也是其他场域力量权衡中能够被接纳的根本所在。因此,基于善的行动是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底线保障和核心要义。从这一角度出发,善的行动能够保证三种逻辑的共识形成——也就是良好的社会秩序。不管是行动本身还是政府逻辑对行动的限制行为,一旦缺乏“善”的行动,社会秩序极容易遭到破坏并不易恢复;[11]从另一个角度审视“善”,“善”作为社会运行的核心要义,实质上是三类组织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精神的核心,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三重逻辑的平衡和协调就会因彼此均遵从“善”这一核心要义而更加顺畅。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韦伯.支配社会学[M]. 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2.
[2]张云昊.规则、权力与行动:韦伯经典科层制模型的三大假设及其内在张力[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1,(2).
[3]胡联合,胡鞍钢.中产阶层:“稳定器”还是相反或其他——西方关于中产阶层社会政治功能的研究综述及其启示[J].政治学研究,2008,(2).
[4]刘祖云.社会转型期阶层分化的一般规律初探[J].江苏社会科学,2002,(2).
[5]约翰·W.金登.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M].丁煌,方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5.
[6]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M].张月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3.
[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0.112.
[8]布迪厄.实践感[M].蒋梓骅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76.
[9]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学导引[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8.102.
[10]陈潭等.网络时代的“扒粪运动”——网络反腐的政治社会学分析[J].理论探讨,2013,(4).
[11]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M].李义中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