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作者简介:高一靖,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47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改革,它在传统固有的思维方式和生产管理方式的基础上跨越了一大步,为个人、企业、政府等多方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在短时间内得到了社会各个行业的认可与应用。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信息技术与公民生活之间的距离也越来越近,公民的日常网络行为都会在大数据中留下痕迹,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能够轻松掌握公民的个人行为轨迹,了解公民的个人信息。甚至能够通过黑客技术窥视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对公民的个人资料和重要信息进行攻击或盗取,极大可能给个人或企业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大数据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大规模的电信诈骗现象颇为猖獗,很多家庭都因此承受了莫大的痛苦。刑法作为强大的法律工具之一应当确切应用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工作中,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以刑法为管理依据,对现存或潜在的各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约束网民的个人行为,避免因大数据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的现象出现。
大数据实际上是一个涵盖内容丰富的名词,其不仅由大量的数据资源组成,还包含了针对大量数据资源建立的多种数据处理系统。在合适的工具系统辅助之下,大数据能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网络收集并处理大量的数据,并且能够根据设置的系统进行数据的快速分析与分类。大数据将全国各地区成千上万公民的个人信息联系在一起,改变了我国公民的生活方式,也改革了政府原有的管理制度和模式。政府主要将大数据应用在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大数据能够有效的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在政府和公民之间进行双向交流。政府能够通过公民的个人信息了解到公民的真实生活状况与生活条件,公民则可以通过大数据了解到政府的工作进度和资金走向,这样有效的双向交流能够更快落实政府的服务工作。例如,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工程中,政府就會选择通过大数据调查分析其所负责区域内公民的家庭结构与家庭条件,以最快的效率评估公民是否应该享受扶贫政策优惠,对于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公民,政府也能够提供最高效的帮助,真正使扶贫具有了精准性。
除此之外,政府通常还会将得到的大数据应用在维护公共秩序及安全工作上。例如,部分地区政府部分会配合公安部门在需要特殊关注的区域或公共治安盲区安装多媒体设备,通过利用网络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掌握公民在观测监督区域内的日常行为活动,当发生突发性公共治安事故时,可以及时通过网络技术和大数据锁定犯罪嫌疑人后迅速进行战略部署,降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的不良影响。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同时也为公民围绕个人信息的一系列行为带来了便利,且其在公民之间的应用与普及速度远远超过了预测和想象。例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网络信贷平台,公民只需要在家选择相应的借贷平台并且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就能够获得数额不等的贷款,在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前,这样便捷的信贷模式是无人想象过的。针对爱在网上购物的公民,大数据也能够通过不同公民的网上购物记录数据和公民日常的商品浏览数据进行专业的分析,从而根据公民的感兴趣程度对商品进行专业的分类,并将公民大概率感兴趣的商品经常性推荐给公民。这样的生活模式促进了公民的日常消费,给企业和网络中介平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获利。
目前,针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刑法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些现存的刑法条例使得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且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效果。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条文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条例与条例之间的关联性不强,虽然都是围绕着公民个人信息展开,但分布零星,并不具备应有的力度与完整性,并没有起到理想的作用。
(一)对于个人信息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现阶段针对个人信息犯罪的处罚规定只涉及部分普遍的犯罪情况,对于犯罪情况比较特殊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并不满足公民的维权需要,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而现存的刑法处罚条例当中,针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采取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进行判决处理,这样处理的案件往往耗时长,需要经过的流程相对复杂,但判决结果却不够重。很多通过个人信息犯罪对公民造成巨大伤害的犯罪分子却只会受到短期拘留或罚款、警告等处罚。相较于对公民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个人信息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显得分外薄弱。这样的惩罚力度也让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因为犯罪成本低廉而不介意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来谋取非法利益。长此以往就会对我国社会治安造成巨大的威胁,对国民经济和生活也是百害而无一利。
(二)现存刑法规范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国各个地区比较普遍的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主要是电信诈骗。电信诈骗实际上是由于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恶意传播,从而使不法分子找到了可供利用的信息发生的诈骗行为。虽然我国政府已经通过各个渠道宣传电信诈骗的危害,科普电信诈骗的常见手段,但电信诈骗仍然频发。电信诈骗的对象多集中在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这些群体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收集和共享信息的能力较弱,但我国相关立法机构并没有为其设定专门的法律条例进行专门保护。当这些处于弱势的人群因个人信息泄露受到非法侵害时,只能被动的接受有关部门的通知,对于判决原理和处理过程基本不了解,更不知道如何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和相关部门取得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此外,我国现存的刑法规范并未对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详细的划分,不同种类的个人信息犯罪发生混杂的情况屡见不鲜。通过这些现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存的刑法规范可操作性并没有达到要求。
(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仍需增强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除了犯罪分子的非法盗取,公民自身的行为也与之关联。很多公民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并没有很好的自我信息保护意识,常常在不了解的平台或小程序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许多公民在进行网上购物之后,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没有及时的进行处理和销毁,因为公民自身的保护意识不强,在这些不经意的瞬间个人信息便泄露了。有的公民即使频繁地接收骚扰短信和推销电话也并未有任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举措。
(一)增大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力度不够的惩处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无疑是变相的纵容,因为犯罪成本的低下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愿意知法犯法、铤而走险,这对于大数据时代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工作是无益的。我国必须增大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大力提升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从根本上断绝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针对不同信息类型的犯罪行为我国应当制定不同的惩处办法,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全民维护。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犯罪分子的判决过程可以予以公开。
(二)提高现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可行性
大数据时代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定不能采取生搬硬套的方式,而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氛围,针对情况不同的地区犯罪制定专门的保护刑法。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有法可依,且采取的保护刑法是绝对可行的。
(三)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除了政府需要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正式提上重点工作日程,公民自身也需要不断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公民应当自发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刑法及常识的学习,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可以请专业人员定期为公民进行讲解,通过讲座等形式让公民不断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认识到个人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个人信息的泄露很有可能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回顾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进程,站在大数据时代的现在,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速度超出了预期,这样的快速发展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数据的容量。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國社会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及其相关数据可能会增长得更为迅速。大数据的应用是时代浪潮席卷而来的必然结果,不置可否的是它的确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使得公民的生活节奏进一步加快,为企业和社会创造了更大的财富价值,但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得到非法利用也将会给社会和国家乃至世界带来难以弥补的危害,更会切实影响到每一位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因此,我国必须用刑法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再使用信息技术或不再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在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合法化、健康化的前提下,仍旧需要坚决维持公民个人信息及数据的正常流转与运作。
参考文献:
[1]钟柯昱,王雨茜.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15):30-31.
[2]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J].环球法律评论, 2016(5):92-115.
[3]张天姝.念好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紧箍咒”——从《刑法修正案(九)》谈起[J].西部学刊,2019(14):68-71.
[4]陈希.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制度构建——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