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雅兰
近年来,反性暴力运动借助社交媒体平台在全球扩散开来,这些运动呼吁曾遭受性暴力的女性通过互联网讲出自己受侵犯的经历,以唤起全社会的关注。相比于当前大众媒体和社交媒体对性暴力的公开报道和讨论,半个世纪前,“性骚扰”“性侵”“性暴力”等词语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隐秘的——未被媒体命名、曝光和报道,①从而遁形于公共知识之外。如同其他社会问题一样,有关性暴力的媒体报道对于唤起公共意识、引发社会辩论和启动应对政策非常关键,而根植于性别不平等文化结构中的新闻报道则可能会呈现出指责受害者、宣扬性别刻板印象等倾向,从而影响公众对该问题的认知、态度和采取的行动。因此,研究新闻媒体报道性暴力的方式及其对公众产生的影响,对于理解和改善当前的性别文化有重要意义。
欧美媒体对性暴力的关注始于1960年代开始的第二次女权运动,此后的1970年代,相关报道的数量呈激增之势,随之而来的便是新闻学、社会学以及性别研究等领域学者对性暴力媒体呈现的研究,大多数研究以某个或某些媒体在特定时间段的性暴力报道或针对某起事件的性暴力报道为研究对象。在2004年出版的《女性与媒介:国际视角》一书中,珍妮·基辛格(Kitzinger,2004)曾对媒体关于针对女性和儿童的性暴力的报道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介绍,由于写作时间较早,未能关注到近年来相关研究的进展。而相比于欧美学界对该领域研究的热切关注,我国的相关研究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待提高,特别是当前研究多以针对特定事件的案例分析和描述性研究为主,缺少在明确的社会性别意识和理论框架指导下的对报道的批判性反思,而有关性暴力的社会观念和报道框架的核心观念“强暴迷思”(rape myth)在我国学术界亦无系统的介绍。
基于此,本文以sexual violence(性暴力)、sexual abuse(性虐待)、sexual harassment(性骚扰)以及gender-based violence(基于性别的暴力、性别暴力)等词组为关键词检索中英文数据库,梳理和总结了1970年代以来国外学者有关性暴力报道的研究及其社会语境;同时,对近20年来我国有关性暴力报道的研究进行述评,结合国外相关研究为国内该领域的研究提出研究主题、理论框架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的建议。
最早有关性暴力的新闻报道出现于19世纪末欧美报刊的黄色新闻中。例如,1888年震惊伦敦的“开膛手杰克”(Jack the Ripper)连续奸杀至少五名妓女,成为当时英国13家全国性日报竞相报道的对象,这一夺人眼球的事件为报刊赢得了可观的发行量(Curtis,2001)。在美国,早期有关强暴的新闻报道大多与种族问题相关,黑人男性对白人女性的强暴通常是白人奴隶主对黑人奴隶处以私刑(lynch)的原因,性犯罪报道的历史与种族问题紧密相连(Benedict,1992,pp.25-26)。在随后20世纪初的两次世界大战以及“二战”后的20年中,性暴力则几乎成为“隐藏的犯罪”(a hidden crime),只是偶尔出现在新闻报道中。
1963年,美国女性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出版著作《女性的迷思》(TheFeminineMystique),吹响了第二次女权运动的号角,运动将“针对女性的暴力”(violence-against-women)与同工同酬、堕胎权、性自决权等共同作为讨论的核心议题。女性主义者在性暴力受害者中组织“意识唤起小组”(consciousness-raising groups),使其在小组中分享受侵害的体验,并通过研究、小说和自传的方式记录和曝光性暴力(Angelou,1969);进入1970年代,大量有关强暴的学术研究和讨论开始出现(Connell & Wilson,1974,pp.27-28)。
在这些行动的推动下,性暴力开始进入新闻媒体和公众的视线。1970年代以前,英美主流媒体几乎没有关于强奸的报道,即使有,他们也避免使用“强奸”(rape)一词,而是以“性知识”(carnal knowledge)指代。然而,1972年至1974年间,美国《纽约时报》有关强奸的报道数量增长了250%(Byerly,1999,pp.383-403);在英国,1971年的《太阳报》《每日镜报》和《泰晤士报》共有31篇有关强奸的报道,而到了1978年,三家报纸的相关报道数量增长至62篇,1985年则有124篇(Soothill & Walby,1991,pp.136-137)。儿童性虐则迟至1980年代中期才被“发现”,1980年,英国《泰晤士报》《星期日泰晤士报》只刊载了5篇有关儿童性虐的稿件,1987年则增至413篇(Kitzinger,1996)。除了报刊报道的爆发,1980年代以来,性暴力也开始出现在纪录片、脱口秀、戏剧、电视剧等大众媒体中(Kitzinger,2004)。报道数量增加的同时,报道方式也从1970年代开始发生变化:在报道策略上,媒体主张保护受害者隐私,隐匿其姓名与个人信息(Hurlbutt,2011);报道的关注点从施暴者转向受害者,并关注强暴的事后影响——如何帮助受害者、理解受害者的愤怒以及将强暴看作社会问题而非个人问题(Riger & Gordon,1981)。
媒体曝光使得性暴力摆脱了“不可见”“不可闻”的状态,多种形式的媒体报道为认识和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文化工具和概念工具。例如,1980年代以前,儿童性侵被认为是难以想象的,大众媒体的报道才使之成为“公共知识”,并且使得受害者“重拾”被侵犯的记忆以及重新审视自己的经历,媒体报道成为女性命名和理解她们的记忆以及就这一体验进行交流的重要过程(Kitzinger,2001)。
尽管大众媒体的报道使得性暴力从私人领域走向了公共领域,但片面的甚至歪曲的媒体呈现则会影响公众对性暴力产生原因和解决方法的认识,甚至错误地指责受害者,对其造成二次伤害。第二次女权运动开启了大众媒体对性暴力的关注,也催生了以女性主义理论为框架、以性别平等为目标的学术共同体的出现,来自文学、哲学、历史、社会学、经济学、新闻传播学等学科的学者也关注到这一长期“失声”并被扭曲地加以呈现的社会群体(Tong,1998),注意到大众媒体在形塑人们性别观念上的关键作用,于是,他们开始关注、审视和批判性暴力报道中出现的“强暴迷思”“琐碎化”等现象。
1. 强暴迷思的概念和测量
“强暴迷思”一词最初由社会学家史温丁格夫妇(Herman & Julia Schwendinger)及女性主义学者苏珊·布朗米勒(Susan Brownmiller)于1970年代初提出,用以指代对女性遭受性暴力的普遍误解和围绕强暴而产生的虚假的文化信念,例如,强暴是女性“自找的”(asking for it),被强暴的都不是普通的、典型的女性等,这些观念将强暴的责任转嫁到受害者身上,将男性对女性的性暴力合理化,进而巩固父权体制的意识形态(Schwendinger & Schwendinger,1974;Brownmiller,1975,pp.5-6)。在此基础上,伯特(Burt,1980)提出了当前较为通用的对强暴迷思的定义,即一整套“维持强暴文化的显著意义系统,对于加害者、受害者和强暴行为本身的错误想法、偏见或刻板印象”,具体包括:
(1) “加害者强暴迷思”,主要指正常男性不会对女性施以性暴力,强暴女人的男人一定是心理不正常的所谓“禽兽”(monster);
(2) “受害者强暴迷思”,即女性是引诱的一方,被强暴的女性一定衣着暴露或行为不检点,以及“拥有良好身体状况的成年女性不可能被一个单独的男性强暴”(Ploscowe,1962,p.233),女性面对强暴时进行的往往是“象征性抵抗”(token resistance)——口中说“不”只是故作矜持,心里其实是“要”的(Kettrey,2013),她们若奋力抵抗,则男性绝对无法得逞,就像“一根木棍无法插入晃动的水杯”(Mead,1963,p.173),等等;
(3) “强暴事件迷思”,指强暴案件多发生于存在“危险的陌生人”(danger-stranger)的情境中,是非常规的社会事件,以及大部分约会强奸的控诉都令人怀疑(Gavey & Gow,2001)。
美国学者戴安娜·史卡利(Scully,1990,pp.57-93)曾对114名强奸犯进行深度访谈,发现约有三分之一的强奸犯认为他们的行为不应被称为强暴,史卡利将这些强奸犯的看法总结为六种主要的强暴迷思:女性是引诱挑逗的一方;女人嘴里说“不要”,其实她们心里是想要的;女人最后还是会“放松并享受(强暴)”;好女孩不会被强暴;(强暴)只是小过错,没有那么严重;自己很受女性欢迎,不需要强暴女性。
除了探索“强暴迷思”的具体内容,一些学者也从“迷思”的传播特征和社会功能视角进行定义——“强暴迷思是一套通常来说是错误的却被广泛和坚定地持有的态度和信念,用来否认和合理化男性对女性的性暴力行为”(Lonsway & Fitzgerald,1995)。在此基础上,为了解人们对强暴行为的认知和态度,从1980年代起,伯特(Burt,1980)、艾伦(Allen et al.,1995)、佩恩(Payne et al.,1999)等哲学、社会学、心理学领域的学者开发出“强暴迷思接受量表”(Rape Myth Acceptance Scale)、“伊利诺伊强暴迷思量表”(Illinois Rape Myth Scale)等,通过“性角色满意度”“性角色刻板印象”“性保守度”以及“对人际暴力的接受度”等指标,以更加直接和结构化的方式测量个体认知中强暴迷思的程度。
2. 媒体报道中的“强暴迷思”
大众媒体建构着人们脑海中的世界图像,也影响着其对于社会事件及议题的态度和采取的行动。1960年代的第二次女权运动引发了新闻学和社会学研究者对媒体报道中性别偏见的关注,开启了女性主义媒介研究(feminist media studies)这一新兴研究领域(Tuchman et al.,1978)。就性暴力而言,媒体早已在性别关系的呈现上建立起某种语言和意义系统,支持 “男性凝视”(male gaze)(Mulvey,1975),制造着有关女性和性暴力的偏见。
新闻报道中的“强暴迷思”最突出地表现为对受害者的歪曲呈现,主要表现为“处女”和“荡妇”这对二元话语。这两种话语最初由海伦·本尼迪克特(Helen Benedict)提出,她考察了美国1979年至1989年间四起性犯罪事件及相关的媒体报道,发现媒体大多以两种叙事类型强化强暴迷思:“在‘荡妇’(vamp)版本中,女性因外表、行为或道德放荡,使男性受到强烈欲望的驱使而犯下罪行;在‘处女’(virgin)版本中,男性是堕落的、变态的怪物,玷污了无辜的受害者。”(Benedict,1992,p.23)随后,其他学者分析了不同时期英美等国家的性暴力报道,也发现了类似的叙事框架(Barnett,2008;Kettrey,2013)。这两种框架包含了对加害者(男性)和受害者(女性)不同的刻板印象:“荡妇”叙事将女性表述为“不守妇道”“行为不检点”的妓女(whore),与之相对应的男性则是多情浪荡的“花花公子”(playboy);“处女”叙事将女性表述为“纯洁的”“无辜的”,与之对应的则是区别于“普通”(ordinary)男性的“野兽”(beast)或“怪物”(monster)(O’Hara,2012)。这两种话语对于受害者以及公众认知和理解性暴力都会产生巨大的破坏性:前者将性暴力归罪于受害者而非加害者;后者一方面对女性进行了片面呈现,另一方面对加害者进行了“非常态化”处理——将其描述为“没有人性的怪兽”,这意味着强暴是偶发的暴力事件而非常规的社会问题,从而否认强暴事件背后普遍的性别权力结构,并消除了社会应承担的终止强暴的责任(Carll,2003)。
事实上,“处女—荡妇二分法”(virgin-whore dichotomy)不仅存在于有关性暴力报道中,也普遍存在于大众媒体对女性的日常呈现中。例如,身处家庭等私人空间中女性通常被塑造为纯洁的“处女”形象,而现身于广告以及公共生活中的女性则被呈现为诱惑人的海妖塞壬(Siren)(Gallagher,1981,p.58)。另外,美国报刊在奴隶制时代对“原始、野蛮的黑奴强暴纯洁、无辜的白人女性”的报道构成了这种强暴迷思式报道的重要根源(Benedict,1992,p.22)。
尽管1970年代后性暴力议题的媒体可见度和多样化程度显著提高,但是根据不少学者对过去半个世纪新闻报道的历时研究,媒体中的强暴迷思似乎并未产生太大改观。英国学者对1940年代末至1980年代末《泰晤士报》《卫报》等国内主要报纸的性犯罪事件进行内容分析,发现报道多倾向于强化强暴迷思(Soothill & Walby,1991,p.139);另有学者对1953年至2003年间《花花公子》的性犯罪报道做内容分析,同样发现:半个世纪以来,报道质量没有显著改善,报道倾向于将性犯罪描述为性别中立的现象,而忽视现象背后的男权根基,其中的强暴迷思可被总结为“种族/阶级主义”“淡化强暴”“责备受害者”以及“强调加害者为性成瘾”四种类型(Kettrey,2013)。
除新闻报道,电视剧集等媒体内容也歪曲地呈现了性暴力。有学者对1980年代涉及性暴力的26集电视剧进行内容分析,发现每集中至少有五处体现了强暴迷思(Brinson,1992);另有学者对1976年至1990年涉及性侵的电视节目进行分析发现,错误指控的案例被过度呈现,这导致公众对性侵受害人持怀疑态度(Cuklanz,2000,pp.205-210)。
“强暴迷思”之外,另外一项常常被学者诟病的性暴力媒体呈现方式为“琐碎化”或“平凡化”。这一概念常常出现在有关媒体中女性——特别是职业领域的女性——刻板印象的研究中,指过分强调相貌、体型、衣着等与传统女性气质相关的个人属性(Rhode,1997),例如,对女权主义者的衣着品头论足,将其置于里外不是人的境地(Lind & Salo,2002),报道女性网球运动员莎拉波娃时,强调其姣好的面容和性感的长腿而不是其体育技能和竞技精神,将其塑造为“可爱的小女孩”(Ponterotto,2014)。研究认为,这种琐碎化的报道方式会将女性从社会行动的公共领域拉回到私人空间,从而削弱女性在公共领域的身份合法性和影响力。
1. 性暴力报道中的“琐碎化”现象
1990年代初,基斯·苏西尔(Keith Soothill)和西尔维娅·沃尔比(Sylvia Walby)以及海伦·本尼迪克特等指出了性侵报道中的“琐碎化”现象(Benedict,1992,p.45;Soothill & Walby,1991,p.29),认为媒体过多关注女性受害者以及包括女性政治领袖、女性商业精英在内的所有女性在私人领域中的特征和属性。综合以往研究,在媒体的性暴力报道中,“琐碎化”首先表现为对受害女性相貌、服装、体型等外在特征的着力描写,将其呈现为上述“强暴迷思”中的或清纯或放荡的形象;特别是早期的媒体报道,无论受害者的年纪为何,多以“女孩”(girl)称呼之,而这种表述会更加激发色情联想(Soothill & Walby,1991,p.29)。随后,凯瑟琳·贝凯特(Katherine Beckett)等学者从报道结构和报道语言等角度指出,“琐碎化”还表现为强调性暴力事件中的犯罪和刑事细节,采取刺激人感官的语言进行报道,渲染冲突、暴力和戏剧性情节,使得新闻报道“黄色化”,缺少对事件起因和解决方案等语境信息的关注,更少提及预防方面的举措(Beckett,1996;Cheit et al.,2010)。此外,苏珊·卡林杰拉-麦当娜等从事件的角度提出,“琐碎化”还表现为,媒体大多关注某些非常规的性暴力事件,而对常规的性暴力事件轻描淡写(Caringella-MacDonald,1998),新闻媒体习惯性地关注耸人听闻和不寻常事件,往往投入大量媒体资源报道那些“不常规”的性暴力事件。例如,2003年,美国著名篮球明星科比·布莱恩特被指控性侵,十四个月的审判期间内出现了数百则报道(Franiuk et al.,2008)。
至于“琐碎的”性暴力报道的社会影响,帕梅拉·美嘉(Pamela Mejia)等学者根据艾英戈(Iyengar)对主题型框架(thematic)和事件型框架(episodic)的划分,将“琐碎化”了的性暴力报道归类为“事件型报道”(Mejia et al.,2012),并指出这样的报道会带来两种消极影响:一是将性暴力事件从导致其发生的宏观社会背景中孤立出来,让受众认为性暴力是偶发的个体事件(Kitzinger & Skidmore, 1995;Colings,2002);其次,专注于个案也会放大性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扭曲受众想象中的“社会真实”(Reiner,1997),使公众认为问题太过严重或复杂以至于无法解决(Post et al.,2009)。而与之相对应的“主题型框架”报道则将性暴力置于社会性别的权力结构和时代背景中,帮助公众特别是政策制定者更好地理解此类现象的根源,进而采取措施加以解决(Trivendi,2012)。
2. 性暴力报道“琐碎化”的原因探析
除了关注“琐碎化”的具体表现,研究者也通过话语分析、深度访谈等方法探究“琐碎化”出现的原因。首先,媒体的逐利动机和商业属性被认为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近30年来,新闻业整体出现了“小报化”的趋势(Harrington,2008),具体表现为新闻报道的戏剧化、耸动化、娱乐化和奇观化(Meyer,2003),新闻议题偏向稀奇古怪的现象或“不寻常的发展”;在这种社会和文化语境下,性暴力成为犯罪报道中更受关注的类型,而性暴力报道也愈发像“打包的行李箱”——内容面面俱到、尽可能琐碎,包括案发地点、场景、过程、对话等细节描写(Meyers,1997,p.168)。
除了媒介属性,研究者也注意到,新闻编辑室的运营机制和结构也会造成琐碎化现象的发生。南希·沃辛顿(Nancy Worthington)考察了美国某地方电视台的一则性暴力报道的编码过程后发现,在这则以受害者为核心视角、观点和立场呈现进步色彩的报道(progressive reporting)中,三个要素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信源的积极参与(source participation),而信源的参与程度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特别是受害者——的意愿和态度,媒体是否肯花时间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向当事人介绍采访过程和解释报道的意义——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对新闻叙事的坚持”(adhering to news narrative),新闻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衡”“服务公共利益”——会影响新闻生产者对信息的选择和呈现,例如,考虑到受害者衣着长相等细节会引发公众的窥私欲并引起公众对受害者的指责,记者在编片时就减少了对此类素材的使用;最后,机构的价值选择(institutional priorities)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发行量或收视率等经济上的考量会使媒体更倾向于报道此类事件,而法务上的安全考量也使得媒体减少对相关机构的负面呈现(Worthington,2008a)。
新闻编辑室的因素外,一些研究者认为,扭曲新闻的不一定是记者,也可能是普通公众、警方、政府、法院甚至政治人物共同造成的“扩大的螺旋”(amplification spiral)效应(Cohen,1972,p.83)。相比于其他犯罪行为,很少人能够在现场看到性暴力事件的“后台行为”,记者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警方、法院或当事人等的说法,这些信息来源的琐碎化表述也会造成媒体报道的琐碎化(蔡雁雯、苏衡,2016)。
综上所述,新闻媒体的商业属性、新闻编辑室的结构和惯例以及渗透于全社会的性别文化共同造成了性暴力报道的“琐碎化”,进而强化了“强暴迷思”。事实上,除上述两方面特征,欧美的性暴力报道还被发现有着较明显的阶层偏见和种族刻板印象,例如,对白人女性受害者的关注明显多于对黑人女性受害者的关注,对中上阶层的关注多于对底层受害者的关注。因此,关注性别与种族、阶层、性向等属性间互动关系的“交叉性”(intersectionality)理论愈发成为未来该领域研究的重要理论框架。
大众传播的效果研究表明,包括新闻报道在内的大众传播会影响受众对某一社会现象或问题的认知、态度及行动。目前来看,关于性暴力报道对受众影响的研究还比较有限,弗兰纽克等学者(Franiuk et al.,2008)在对科比性侵案的案例研究中发现,相比于那些看了不带有强暴迷思的性犯罪报道的人们,那些接收了带有强暴迷思的性犯罪报道的人们更倾向于认为受害者在撒谎,以及更倾向于支持施暴者和强暴行为。除了对性暴力报道的媒介效果进行研究,更多学者就色情影像对受众接收强暴迷思的影响展开了研究,艾伦等学者对以往的包含4268名研究对象的24项研究进行元分析(meta-analysis)后发现,平均来看,色情影像的接触时长和强暴迷思的接收程度之间呈正相关,然而,没有运用实验法的研究显示二者之间几乎没有联系,实验研究却表明接触色情影像确实会提高人们强暴迷思的接收度(Allen et al.,1995)。
由于大众媒体对公众和社会性别文化影响深远,新闻界和性别研究领域的相关学者也积极发出倡议,希望新闻业界以更加客观、全面、深入的方式报道性暴力事件。
例如,沃辛顿(Worthington,2008b)在研究中提出了进步的性侵报道的四个标准:(1)对新闻故事的选择能够反映社会中真实发生的犯罪类型(例如,关注熟人实施的性犯罪);(2)避免责备受害者或减轻犯罪嫌疑人责任的性别歧视表述;(3)关注引发和使性别暴力正常化的社会结构,如法律、性别、种族和阶级;(4)在报道中纳入受害者的角度和/或他们的主张。
本尼迪克特(Benedict,1992)则从新闻工作者个体和组织机构两个层面提出了性侵报道的要求:从个体层面来看,记者、编辑等应当注意新闻采编中的措辞(如避免使用“女孩”“金发的”“漂亮的”“洋娃娃似的”等描述受害者外貌的词语),报道的平衡(对受害者和施害者给予同样的关注,避免受到相关个人和利益集团的支配),对社会语境的关注,对事件的跟进以及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了解相关政策;从组织机构的层面看,新闻媒体都应当作到不归罪于受害者,不在事发后骚扰受害者或其家人,“准确第一、速度第二”,不将报道失实归罪于信源,不将包含强暴迷思和琐碎信息的黄色新闻归罪于受众的喜好和口味,不再恐惧和漠视女权主义,保持新闻编辑室在种族、性别、阶层上的多样性等。
欧美有关性暴力媒体报道的研究包括报道内容、报道效果和社会影响以及如何改进报道等方面,其中,有关报道内容的研究所占比重最大;从研究方法上看,大多采用规范的内容分析、深度访谈和实验法等。相比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21世纪后有关性暴力报道的研究数量和热情有所回落,但2017年爆发的网络反性侵运动给该领域研究注入强心剂,可以预见的是,更加开放和低门槛的互联网以及日益开放多元的性别文化将会给性暴力的报道带来更多积极的变化。从目前已经刊出的几项研究来看,该领域研究重心正在从大众媒体及其影响转向社交媒体及与之相伴随的“标签行动主义”(hashtag activism),受害人借由社交媒体的自我表达以及通过社交媒体而扩散的“共情”(empathy)将成为未来研究的关键词(Rodino-Colocino,2018;Zarkov & Davis,2018)。
相比于欧美新闻传播研究领域对性暴力报道的高度关注,我国的相关研究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待提高。2005年,“性骚扰”被写入我国法律,有关性暴力的新闻报道明显增多,相关学术研究则寥寥无几。其中最突出的是张祺(2011)对我国法制类报纸中强奸案件报道的研究和范红霞等(2015)对宋山木强奸案中不同媒体话语策略的研究。张祺(2011)以强暴迷思为理论框架,通过内容分析法考察了2004年全国24种法制类报纸中强奸案件报道的特征,发现报纸对施暴者、受害者和事件本身的报道表现出较明显的强暴迷思,报道多为“一事一议”的案例报道,多从个人层面而非制度或社会结构层面解释强奸案的发生,较少探讨有关预防强奸的法律正义、发生机制和解决办法等内容,未能起到法制报纸应有的探讨制度、宣传法律知识等功能;范红霞等(2015)对《南方都市报》《今日说法》和法制网关于“宋山木性侵案”的报道进行话语分析,研究发现,相比于《南方都市报》和《今日说法》着重揭示强奸案背后的权力机制,法制网通过对宋山木辩护律师的独家专访和法律术语的运用,建构了为施暴者辩护的强暴迷思,实现了男性霸权的再生产。此外,不少研究聚焦儿童性侵案的媒体报道,但多为描述性研究,统计分析了报道的具体方式(如标题、导语、图片使用情况、报道框架等),研究发现,相比于美国主流媒体的报道,我国的新闻报道标题单一,图片有限,写作风格模式化,缺少深度挖掘,经常出现给当事人贴标签(如“恐怖色狼”)的现象(薛蓉,2014),报道框架则多以“儿童保护”和“社会维稳”为主(白明洁,2018)。其他相关研究则是在探讨更宽泛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家庭暴力、拐卖妇女等)的媒体再现时提及性暴力,例如卜卫、刘晓红等在对我国校园性别暴力的媒介再现研究中提到,一些有关校园性暴力的报道使用“花季少女”“漂亮女孩”等词语称呼受害者,暗示长相、年龄等是其受害原因,以“摧花黑手”“衣冠禽兽”等描述施暴者,将暴力归因于个人道德(卜卫等,2019),而这呼应了西方研究中的“处女—野兽”话语。
总体而言,我国有关性暴力媒体报道的学术研究还比较零散,以媒介再现研究为主,较少涉及媒介生产和传播效果;主要研究发现符合西方学者提出的“强暴迷思”“琐碎化”等特征,但研究结论以描述性为主,缺少在明确的社会性别意识和理论框架指导下的对报道的批判性反思。综合中外有关性暴力媒体报道的研究现状,我国未来在该领域的研究可从以下方面加以拓展。
第一,结合我国独特的媒体环境和性别文化,拓展研究对象。
首先,不仅研究性暴力的媒介再现,也关注性暴力报道的生产、传播效果和报道规范,特别是在新闻生产方面,我国不同类别和体制的新闻媒体往往对性暴力进行不同的呈现。对于当前有关家庭暴力的媒体报道的研究发现:机关报纸(如《人民日报》)具有更强的社会性别意识,更倾向于从权力结构的角度而非个人的角度阐释暴力的成因,更少责备受害者及为施暴者开脱,特别是《中国妇女报》的报道最为全面,消息源中女性比重较高,关注女性视角;市场化报刊(如《南方都市报》《北京青年报》)则表现出“娱乐化”“戏剧化”“感官化”等倾向,频繁使用带有性暗示的标签和符号,对女性的外貌、暴力的细节及场景做细致再现;法制类媒体则过度依赖机构消息源,造成消息来源和报道视角的单一。这些研究发现为探究不同类别媒体对性暴力的生产和呈现提供了借鉴(胡夏霖,2018;唐觐英,2013;冯媛,2013)。
其次,快速发展的社交媒体为观察媒体报道对公众的影响、公众的反馈以及二者在公共领域就性暴力进行的话语协商提供了重要平台,研究者可借鉴“标签行动主义”“共情”等关键概念和理论框架对网民就性暴力进行的话语生产展开研究(冯剑侠,2019)。
另外,对我国性暴力报道的历时考察也有重要意义,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有关性暴力的话语符号(如“耍流氓”“性骚扰”等词汇)、报道框架等发生了重大变化,能够折射出我国性别文化、权利观念以及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
第二,结合西方性别研究的成果和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增强理论深度。
我国当前的研究以案例分析和描述性分析为主,对现象泛泛而论,缺少清晰的理论框架以及明确的性别意识,这导致研究无法对现象背后的权力结构进行深入考察,从而无法提出有效的改善和治理方式。我国未来的研究可借鉴“强暴迷思”“琐碎化”等较成熟的理论资源,已经有研究发现,“强暴迷思”在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和意识中普遍存在(Tang et al.,2002),那么诸如大众媒体的报道和这种社会意识的形成之间如何互动就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第三,借鉴和学习多种研究方法,提高研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当前还有不少研究停留在“浅论”“漫谈”的阶段,缺少规范的研究方法和过程;而使用了较规范研究方法的论文则大多采用内容分析法,诸如框架分析、话语分析、民族志研究等其他研究方法则较少提及,这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研究问题和研究对象的选择。随着互联网性别议题热度的提升和计算传播学的发展,网络民族志、基于大数据的语义分析等方法也应当进入女性主义媒介研究学者的视野。
本研究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自媒体中性别暴力的传播机制与协同治理研究”(20YJC86001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性暴力”与“性别暴力”在含义上有以下差异:性暴力(sexual violence)指,“(施暴者)以暴力或胁迫等手段,企图强迫他人跟自身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性骚扰、性挑逗,以及贩运自身予他人等行为,不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何,且可以发生在任何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职场或家庭”,包含性骚扰、强奸等行为;“性别暴力”也被称作“基于性别的暴力”(gender-based violence),指“由于不同性别被寄予了不同的规范性角色期望以及处于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仅仅或主要由于受害者的性别而对其施加暴力或虐待行为,无论其发生于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通常表现为“针对女性的暴力”(violence against women)其概念范围更大,除性暴力外,性别暴力还包括家庭暴力、亲密关系暴力等现象。参见: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orld Report on Violence and Health, Chapter 6, p.149;United Nations (1995). Report of the Fourth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Beijing 4-15 September 1995. New York, NY: United N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