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城市拆迁问题是开发商、政府与被拆迁人利益间的冲突,本文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入手,立足于政府的适度干预手段,实现对开发商拆迁行为的规制,寻求调和三者矛盾的途径.
关键词:城市拆迁;法律规范;政府角色
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城市化建设的脚步逐渐加快,对土地的使用需求逐渐扩大,使得政府开始采取拆迁的方式来满足这种日益壮大的土地需求。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涉及到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不同角色的利益冲突,其利益指政府不断提高城市面貌的公共利益。被拆迁人希望提高生活质量的个人利益,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必须调节各方的利益冲突。政府在三个角色中处于重要地位,政府通过行政管理,与开发商与居民的行政关系,政府不得干涉平等民主间的民事行为,要保证市场自由竞争,政府干预的程度对调和矛盾冲突具有重要作用。[1]
一、房屋拆迁征收相关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房屋进行拆除,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予以迁移安置.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是国有土地的房屋,是依法拆迁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对房屋权利人予以合理补偿。2011 年,国务院颁布了房屋征收条例,第 4 条规定,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可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明确了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地方政府,有效避免了建设单位的介入[2] 。体现了政府向行政规范行为的角色转变。房屋征收条例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政府厘清自身角色定位的态度.
二、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城市规划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由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并要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县级政府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土地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行为
新条例对公益项目的拆迁取消了许可证制度,改为房屋征收决定,是指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同时应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3]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该项改革具有重大的进步,更加公正和明细化。
(三)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过度时间的安置费,以及相应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要求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由市县级政府给予对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以及相应的住房保障。如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收补偿的成本,制约了政府轻易做出征收的决定,还和双方紧张的关系,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四)拆迁行政裁决
拆迁行政裁决是指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过程中,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向国土资源局或分局提交申请,由国土资源局或分局对补偿形式金额安置方式及人口面积被拆迁人的搬迁日期及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作出裁决。
(五)强制拆迁行为
新条例取消了原《成熟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规定以司法强拆取代了原来的行政强拆,属于新条例的重大进步,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权利,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三、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起到的角色作用
(一)认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所有土体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客观公正的对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国有土地房屋对被拆迁人也是所有权的体现,公权力介入私权利必须有公共利益的理由。房屋征收条例对公共利益范围界定有限,现实中不少具有公共利益的项目,如按非公共利益实行则会侵犯公共利益[4] 。如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事业需改建场地,对此类建设用地需求,制定配套法规时必须做出科学的制度设计。
(二)建立公正补偿机制
房屋征收拆迁的公平补偿成为拆迁合法化的重要保障,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使公权力行为使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受到损害,对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如何解决好补偿问题,是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5]宪法第 13 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补偿。物权法 42 条规定,征收单位的房屋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国城市土地管理现状,应采用公正补偿原则,避免过度,强调平等是因国家公權没有高过私权,平等原则强调等值补偿的要求。国家是土地所有权者,应作为土地增值最大受益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用地需求产生的房屋拆迁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利益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理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但该法确定的征收补偿规定能否实施到位,成为房屋征收是否正当的衡器。
(三)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土地市场流通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市场的机制未建立,城市国有土地供应主动权在使用者手中,政府代表土地所有者的收益得不到充分体现。土地转让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如土地供应分散在开发单位手中,会造成国家土地资源严重流失,城市规划难以全面实施,必须改变土地供应制度。2007 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正式确立土地储备制度。实行土地储备的目的是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土地储备制度改变了我国土地征收供应的结构,将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向为熟地出让,政府在完成房屋拆迁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6]有利于消除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腐败现象。土地储备制度可避免拆迁补偿费用与出让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政府对土地发展权的全面调控。
四、结论
城市拆迁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以及改善了城市环境,随着拆迁力度不断增大,因拆迁引起的纠纷、上访和诉讼不断增加,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其实也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问题。[7]拆迁条例推进了我国城市化进程,完善了房屋征收制度,但条例在实施中能否实现政府角色的法律转变有待考察。涉及房屋征收评估的实操办法等方面亟需配套法规完善。当前在拆迁过程中,我们还存在行政立法、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的缺失和不足,因此,一定要对其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加以明确,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确保城市拆迁工作的合理性、透明性以及和谐性.
参考文献:
[1]宋汪洋. 城市拆迁中的政府角色及其法律规范研究[D].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2019.
[2]向茂. 金堂县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D].电子科技大学,2018.
[3]杨莉. 房屋征收中基层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性研究--以A市B区的涉讼案件为例[D].浙江工商大学,2017.
[4]金琳. 房屋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职能的科学定位[D]. 扬州大学,2016.
[5]王国强 , 苏伟豪 . 行政法信赖保护视角下的城市拆迁问题 [J]. 宜宾学院学报 ,2013,13(8):47-50.
[6]郑玮炜 .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思考 [D]. 河海大学 ,2012.
[7]周江波 . 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研究 [D]. 湘潭大学 ,2012.
作者简介:
王涛(1998-),男,汉,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学生会外联部副部长,副部长,郑州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建设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