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原则适用本身是一个法学概念,它与法的适用,法律规则的适用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明确法律原则适用的概念是认识并运用它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经常被运用到,明确它的适用条件及适用方式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法律原则适用;法律规范;法律规则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12-02
作者简介:杨辉(1981-)男,河北康保人,200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研究生,现就职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
一、对法律原则适用概念的逻辑学阐释
论述法律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首先需要对什么是法律原则适用作出回答,对法律原则适用概念的准确理解是我们思考问题的逻辑起点。法律原则适用不能宽泛地理解为相关法律活动中法律原则的具体运用,它是有着特定内涵的。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①“法律原则适用”的直接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适用概念外延当然也包括“法律规则适用”。法律规范适用与法律原则适用、法律规则适用逻辑上是属种关系,法律原则适用必然会反映法律规范适用的特征。那么,法律规范适用与法的适用是什么关系?这取决于对法的认识。关于什么是法,无数的学者尝试着给法下定义,根据学者周旺生教授的归纳整理,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有30种之多,②比如,正义说、理性说、意志说、命令说、规范说等。国内法理学教材也有对法的定义,比如,“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施行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有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③“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施行的,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表达其要求的规范或规范体系。”④综观这些定义,基本上都是把法理解为一种特定规范,这种特定的规范就是法律规范,也即法就是法律规范本身。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规范适用就是法的适用,二者是同一概念,作为种概念的“法律原则适用”必然要体现出作为属概念的“法的适用”的全部特征。
在我国法学界,对法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法的适用是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⑤也就是说,法的适用特指“司法”,而非其它法律活动比如立法、执法。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说法律规范适用也特指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因而,“法律原则适用”是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和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将法律原则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无论如何,这种规定的语词定义并非是对概念本质属性的揭示,只有恰当与否而不存在真与不真的问题,通过赋予概念特定意义,严格明确与其它概念界线,有利于我们对特定问题的思考。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既是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运用法律原则来处理具体案件。我们知道,法律规则因其内容的确定性、具体性、可操作性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工作者运用的主要法律规范,法的预测性、指引性、教育性等作用也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则来体现,从出现时间上来看,法律规则应该早于法律原则,因为规则能够直接满足人们的现实生活生产需要。所以,法律规则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的、首要的、第一位的规则。在此意义上,法律原则适用的空间似乎很有限。
法律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应该是法律规则的缺位。这种“缺位”包含了应有而没有的意思,包括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或者法律规则的不适宜。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是因为立法的不到位,但作为司法者必须要解决相关问题,这时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来断案,典型案例是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在当时的继承法缺少“继承人若杀死被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则情形下,法院最终根据普通法中任何人均不得利用他自己的错误或不义行为主张任何权利的法律原则进行了审判。法律规则的不适宜则是法官价值判断问题,法官认为适用规则有违背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的,会直接适用原则,以实现“实质正义”。此种情形在我国也有现实案例,如2001年发生在四川省的“泸州遗赠案”,该案的一二审法院都排除了继承法有关遗赠的法律规则适用,直接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定原告败诉。⑥
如果说法律规则缺位是法律原则适用的客观因素,那么是否适用法律原则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意愿。一个法官心中有责任感、正义感且性格上富于挑战性,在面对规则缺位的情况下会义无反顾地适用原则,反之,一个保守的法官则会谨慎很多,固有思维的羁绊、对自身业务素质能力的怀疑、对社会舆论的担忧等都会成为他排斥原则适用的理由。一个法官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会经历成千上万件案件,也一定会有适用法律原则的机会,但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是大部分法官都没有单独运用法律原则审判过案件。⑦的确,用原则断案对法官的专业知识、法学素养、语言水平都提出了较高的能力要求,充分的论证说理是审判过程的核心和关键,而且这种说理比适用规则断案的说理要求更高,这恰恰又是我国法官目前最不擅长的。⑧另一方面,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由于受到司法水平和法治环境的限制,我国法官不敢说理、不能说理、不愿说理”,“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不足和保障机制不到位,法官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说理,甚至还害怕因说理不当而担责”⑨,于是大部分法官不愿意选择法律原则来直接断案也是情理之中的了。
三、法律原则适用的方式
法律原则以什么样的形式被运用于司法活动中?正如上面所述,当法律规则缺位时,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依据直接运用于断案中,这是法律原则适用的直接形式,这时,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需要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详细论证说明,本身成为裁判文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制定法的日臻完备,法律规则的缺位情形会赿来赿少,决定了法律原则直接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实际上,法律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主要是以间接形式。法律原则以“幕后英雄”的角色出现在每一个法官的脑海里,指挥着他们如何甄别事实、如何选取规则、如何下定结论等,可以说法律原则体现在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每条法律规则中,因为法律原则本身凝结了法的精神、法的价值。法律原则适用的间接形式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由于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属性,往往不能及时地反映社会生活的变化,这需要对相关法律概念进行概括或限制,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原则可以指导人们完成这样的工作。如“两高”最近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主要是对一些概念,像“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他较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做了重新规定,提高了相应数额标准,增加了情节种类,这些法律解释都是在“加重对公职人员犯罪的处罚”、“保障人权”等这样一些或具体或抽象的法律原则指导下完成的。二是法律原则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权力都需要限制,否则会成为司法腐败的根源,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裁量不是恣意的,而要根据一定法律的原则、原理和精神进行。”⑩
[注释]
①关于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规则和规范含义相同,而原则和规则是有区别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种类,但是通常在规范性表述的范围和普遍性上有所不同;刘作翔主编.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67.
②周旺生.法的概念界说[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2).
③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46.
④刘作翔主编.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45.
⑤刘作翔主编.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61.
⑥以上两个案例均引自张卓明.用原则断案时的论证义务[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8,1(1).
⑦笔者找不到这方面的权威数据,但就笔者能够接触到的司法实践而言,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
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要求“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这都证明了“说理”确实是我国目前法官的“短板”.
⑨罗灿.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要避免的五大误区[N].人民法院报,2015-2-6.
⑩刘作翔主编.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