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人文化水平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他们利用法律来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损害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况,之前我国并没有专门法律对第三人进行救济,直到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制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才有了一条专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条。同时我国目前还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本篇文章针对这些权利救济方式予以探讨。
【关 键 词】权利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4-0155-02
作 者 简 介:徐慧(1990-),女,汉族,江苏人,硕士,任职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律。
王某与魏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已分居一年。2018年9月2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前两人已分居一年。魏某与其父魏某某在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后试图使王某无法分得两人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后俩被告人魏某和魏某某试图通过虚假诉讼将魏某与王某2016年10月25日共同购买的东大新村六号楼203室房屋(此房屋现在用于出租)用来清偿债务。魏某、魏某某即要求亦在旁边参与商议的魏某某之朋友被告人张某参与诉讼并作为虚假债权人,张某表示同意。次日,魏某草拟了一份假的借款协议,借款用途家中急、借款人魏某、借款时间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19日、借款金额六十万元、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内容。同时为了保险起见还让魏某书写一份“收到张某借款60万元”的收条。
王某因工作原因于2018年2月出国三个月,张某乘此时机于2018年3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要求判令魏某归还张某借款及利息共计621060元;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之前同魏某制造的假的借款合同和收条,要求将东大新村六号楼203室房屋予以查封。人民法院根据张某提出的证据于同年7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将东大新村六号楼203室房屋予以预查封。同年7月30日,张某和魏某申请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张某和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调解。同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虚假债权债务的法律效力。此后张某于8月27日向人民法院就此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确定于2018年10月30日对其强制拍卖,并委托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东大新村六号楼203室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王某于2019年1月20日向该院提起确认民事调解内容错误并侵犯其合法权益,所以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魏某经法院调查,交代了他的整个虚假诉讼的过程。
本案中的魏某与张某就是企图通过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其一方所有。如果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那么他们就会很容易利用法律漏洞达到其不法目的损害了其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一条专门针对虚假诉讼的法条和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此次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之后明确提出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直接目的就是打击虚假诉讼,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案外第三人如果遭受到虚假诉讼的不公待遇就可以立即提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其合法权利。正如本案的原告王某其合法权益在遭受了被告人虚假诉讼侵犯其房屋财产之后通过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它与法院通知以及第三人申请参加庭审等第三人参与诉讼制度一起形成一个有效保护第三人的权利系统。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条表述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提起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在实践的案例中主要的“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就是法院没有通知到此案外第三人,有些案件可能是由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故意扰乱法院视线让法院以为本案没有相关联的案外第三人,还有一些案件是由于法院工作的疏忽没有进行调查本案是否有相关的案外第三人或者法院虽然知道本案有相关的第三人但是由于法院原因没有通知到第三人而造成了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在事后给了这些第三人一个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途径。通过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对法院的工作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通过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未能参加原庭审原因的调查可以检测出多少是由于法院的问题造成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无形中成了法院调查通知第三人工作的一个监视器,这可以促进法院对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审判。节约法律成本,使有限的法律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同时更好的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限期内对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对于其中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驳回。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限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针对第三人。对我国的这条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可知:第一,提起案外执行人异议之诉的必须是案外人,不能使诉讼参与人不能是原判决中的原告和被告,而且其必须是对执行的标的有权属关系的公民或者法人和其它组织。第二,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来,这是一个明确的时间范围。在执行之前不能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结束后也不能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法条明确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如果书写确实有困难的以口头形式提出由书记员代为记录也是可以的,但应说清楚起诉理由。第四,审查结果如果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于终止标执行的裁定已经采取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并返还原物。执行标的物是上级法院保全的财产时应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3.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认的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侵害起三个月内,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外人再审制度在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确立之前起到了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作用,与执行异议之诉等成为了我国案外人的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需注意的以下几点:第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这一点与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同,对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没有签字的调解书等是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客体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公正机关的公证书等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客体;第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执行的标的物即对物的执行之诉,这也从另一方面表明对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等就不能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了,这一点就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对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这样的规定也可以使案外第三人在刚开始进行选择时能够更加慎重,权衡利弊,选择一个最适合自身情况的诉讼方式。归结到本案,本案的案外第三人王某选择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每个案件当事人应根据案件情况予以选择适用的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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