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代中国女性受教育权的发展反映了中国教育的进步。1898年维新变法后,从经元善等人创办中国第一所民办女子学堂,即经正女学堂,到近代以来中国的几次学制改革;从维新派解放女性兴建女学到女性留学教育,从大学允许男女同校到女学教育的发展,这在女性解放史上有着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中国女性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也追随着女性解放史、教育史的发展与时俱进,日趋发展。这部中国女性受教育权的立法史,也见证了女性社会地位的转变。
【关 键 词】中国女性受教育权;女性受教育权立法史;女性权利
中图分类号:G7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4-0001-06
作 者 简 介:孙春蕾(1980-),女,汉族,山东青岛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博士生,青岛大学,硕士,山东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研究。
中国古代教育自从产生到19世纪末,中国主流教育主要面向男性,女性无法接受国家正规教育。近代中国社会处于转型发展中,女性受教育权开始得到尊重。从经元善等人创办中国第一所民办女子学堂,到近代以来中国的几次学制改革;从最开始的兴建女学,到女性被允许到海外留学,从最开始的大学允许男女同校,到女学教育的快速发展,这些均昭示着女性受教育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得到很好的发展,女性在这一过程中也拥有着越来越高的社会地位。
一、中国女性受教育权的立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女性受教育权从无到有,历经了千辛万苦,同时相关立法史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过程,而是历经磨难。
历经几次转折,在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的引导下,国人开始出现思想启蒙,维新派积极行动,尝试向西方学习,晚清政府小心谨慎,在怀疑中试行,资产阶级革命派破除传统的束缚,国民革命政府也在积极的倡导,无产阶级革命政权试图去创造一个全新的社会,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奔走努力,极大的推动了中国女性受教育权发展,同时整体来看,其中存在着几个比较关键的转折点。①
(一)中国女性受教育权的历史沿革
中国历史上传统文化主流思想有着根深蒂固的“女子无才便是德”价值观,这个“才”字很大程度上指的便是古代女性的受教育和知识积累等。反映了古代人们对女性受教育的严重歧视和偏见,中国女性长期被排斥在教育之外。
1844年,英国长老会的传教士阿尔德赛创办了教会私塾,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此后,中国境内的教会女子学校陆续多起来。这些女子学校的建立,极大地冲击了中国的传统伦理,让国人越来越多的关注女性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讨论女性受教育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见。
维新派、早期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平权派社会进步人士,并不认可各方排斥女性教育,对女子学校的开办持有鼓励态度,这对于中国女性的教育有着积极的意义,让中国女性真正的有机会去学习文化知识,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1898年,上海建立了“经正女学堂”。这在中国女性受教育历史上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后,清政府出台了新政,各类女性学堂在中华大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截至1907年,中国已经有各种规模的女性学堂共計428家。②
(二)中国女性受教育权得到官方认可
然而,教会女子学校建立后,清政府的反应冷漠之极,与社会对此的热情形成了严重对比和反差。1902年,清政府出台《钦定学堂章程》“女子无位置”。1904年,修订后的《奏定学堂章程》发布,指出“女子教育是有范围限制的,通常情况下仅为家庭教育”。
社会各界人士越来越关注女性教育,期望政府发展女性教育,资产阶级革命派等积极推动女子学校的开办,使得清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进而也就修订了《奏定学堂章程》;1907年,清政府出台了《学部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清政府将出资兴建女子小学堂,同时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兴建女子师范学堂。通过上述章程,这也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中国女性受教育权得到了肯定。历史掀开了崭新的一页。③
而到了民国时期,1919年5月4日爆发的“五四运动”引领了一个时代的精神,对于中国女性受教育权的层面上,“五四运动”推动了大学“女禁”制度的废除,这对于贯彻“男女同校”教育原则也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④
(三)中国女性受教育权得到普及和长足发展
近代对女性受教育权发展造成制约的两大主要因素是生活贫困社会经济基础贫乏以及封建思想的禁锢,很多入学的女性出身都非常好,非富即贵。为了发展女性受教育权,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也曾经奔走努力。1932年到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提高国民教育的水平以及质量,尝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义务教育,在立法工作方面出台了《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小学法》和《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不过由于政府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国情,在实践中并未全力推行,绝大部分女性的受教育权仍得不到保障,法律形同虚设。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革命根据地的时候也非常重视发展教育,实现了女性教育体系的有效构建,大力倡导社会教育,在此基础之上有效的结合于学校教育,在根据地范围内积极实施免费教育,大量的小学在根据地被建立起来,妇女识字班、妇女夜校等也如火如荼的开展,使得很多根据地的女性接受了教育,有些根据地甚至达到了91%的女童入学率,在全部的根据地均发展了社会教育。
1949年后,中央政府出台了《共同纲领》,“受教育权人人皆有,不分男女”。后续陆续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这对于女性受教育权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条:“妇女与男子拥有着平等政治地位,拥有着平等的经济地位,不分男女均有机会接受文化教育,同时男女的社会地位也是平等的。”⑤
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1954年9月,中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规定,在文化教育权方面,不分男女,是完全平等的。
《五四宪法》第九十六条:“妇女与男子拥有着平等政治地位,拥有着平等的经济地位,不分男女均有机会接受文化教育,同时男女的社会地位也是平等的。”⑥
而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国的妇女与男子有平等政治地位,有着平等的经济地位,所有男女均有机会接受文化教育,同时男女的社会地位也是平等的,男女也拥有平等的家庭地位。”⑦
很多中国法律对妇女的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如妇女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第十四条:“在文化教育权方面,男女的这项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国家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⑧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1992)第二条;“妇女与男子拥有着平等政治地位,男女有着平等的经济地位,全部男女均有机会接受文化教育,男女的社会地位也是平等的,男女也拥有平等的家庭地位。”⑨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十五条:“在文化教育权方面,男女的这项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国家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⑩
中国教育法详细规定了女性受教育的权利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九条:“所有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同时也有受教育的义务。所有的中国公民的受教育机会是平等的,56个民族都一样,男女平等,同时与公民的职业、财产状况等没有关系。”(11)
《义务教育法》(2006年)第四条:“中国的适龄儿童、少年有权利接受中国政府所提供的义务教育,同时也有这方面的义务,56个民族都一样,男女平等,同时也无关于家庭财产状况等。”(12)
以上这些法律条款都强调了女性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的机会。
(四)中国女性受教育权的立法工作对于实践的影响和发展
义务教育的普及为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全部女童根据中国法律都有权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国家给予女童的这项权利充分的保障。在净入学率指标方面,小学适龄女童达到了99%,在小学5年巩固率方面,当前阶段中国已经提升到95%,近乎全部的小学适龄女童均得到很好的教育。在毛入学率方面,初中女童的该项指标达到了95%。(13)
最近几年,中国女童入学率越来越高。在1949年前,中国女童小学入学率根据当时官方所发布的数据可知仅为20%,1990年,中国女童小学入学率依据中国教育部门所发布的数据可知具体为96.1%,1992年,中国女童小学入学率依据中国教育部门所发布的数据可知具体为96.2%,(14)1995年,该项数据大幅提升到98.2%,1998年,中国女童小学入学率依据中国教育部门所发布的数据可知具体为98.9%,(15)2000年,该数据达到了极高的水平,即99.07%。(16)2008年第四季度则为99.58%。(17)中国通过积极的推行九年义务与教育,使得大部分女童均有机会接受中国政府所提供的义务教育,从具体的数据上来看,有着越来越高的女童入学率。
在适龄小学女童辍学率指标方面,中国政府实现了有效的控制。1995年,该项数据大约是1.52%,1998年,适龄小学女童辍学率大幅降低,只有0.92%,2001年,该指标进一步的下降,具体为0.31%。(18)中国的小学女童辍学率持续走低,同时中国也有着越来越高的女童入学率。整体来看,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有机会接受中国政府所提供的义务教育,在小学入学阶段,男女有着越来越小的差异。
义务教育正是高等教育的不可跨越的基础阶段,只有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这样才能步入高一级学校去接受教育。女性要想真正的接受高中教育,首要条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完成。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这三个阶段是一脉相承,前个阶段是下一个阶段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只有全方位的普及义务教育,让更多的女生有机会接受高层次的教育,使中国女性在下一步的教育阶段数量增加及在学比例的增加。接受高中教育的女性人数增长提升了进一步受教育的可能。
接受高中教育女性人数增加后,使得女性有更大的概率去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妇女在高等教育中的参与率》认为:“很多因素均会影响到大学里女性入学率,其中比较显著的因素就是中学里女生的参与率。”(19)
只有越多的女性接受高中教育,这也就决定着越多的女性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2008年第四季度,在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方面根据中国教育部門所发布的数据可知达到了74%,与2007年的数据相比提升了8个百分点。(20)高中阶段学校正在不断的扩招,男女学生在这种背景下拥有着越来越多的就学机会,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有机会接受高中教育。
从上述的表1的数据中可见,女学生占比持续增加。2015到2018年普通本专科学校中,女学生占比要稍高于普通高中女学生占比,在普通本专科学校中,最近几年,女生有着越来越高的占比,同时也越来越接近男生的比例。相比于普通高中女生的占比,女生在普通本专科有着相对更高的比例,这意味着在经过了高考的考验后,相比于男性,高中教育阶段更多的女性进入到高等院校中学习。最近几年,高等教育发展十分迅速,高校大规模扩招,使得越来越多的女性有机会去接受高等教育,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这种趋势尤为明显。1977年,中国正式恢复高考,为了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以及发展的进程,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中国高校不断的扩大招生规模,使得越来越多的学生有机会上大学,在这几十年时间里,中国高等教育发展非常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1999年,高等教育扩招拉开序幕,这意味着中国高等教育变革的开始,在过去很长时间,中国高等教育代表着精英化教育的方向,而随着高校扩招,中国高等教育逐渐转变为大众化教育,高等教育规模也变得越来越大。1999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进行了大规模的扩招,与1998年的招生规模相比增加了47.3%,2000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继续进行了大规模的扩招,与1999年的招生规模相比增加了38.16%,2001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扩招势头有所减缓,不过与2000年的招生规模相比也增加了17.9%。(22)
中国在不断完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使得越来越多的女性有机会去接受高等教育。最近几年,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快速的推进,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当前中国已经构建了“贷、奖、助、补、减”高校助学体系。通过设置此类体系,来自贫苦家庭的学生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极大的缓解了这些家庭的经济压力;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要求部属师范院校全部免收学费,使得很多学生不需要再缴纳学费,节省了一大笔家庭开支,其中贫困家庭女高中生尤为受益,在政府的扶持下有着越來越高的大学入学率。这些必要条件,为某些贫困山区的女性平等享受受教育的机会提供了机会和基础,进一步有利于在高等教育范围内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
二、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
徐继敏详细的说明了公民受教育权:(23)
(一)受义务教育权
1986年政府出台了《义务教育法》,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所有的中国公民都享有受义务教育权,属于一种绝对权利,其他任何因素都不会对此有影响。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男女平等,也无关于公民的家庭出身等。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二)平等受教育权
平等受教育权目前体现在《教育法》第9条以及第36条的规定。当前中国义务教育仅覆盖了小学以及初中阶段。高中、大学阶段是需要通过考试来进行录取的,且并不是免费的。从国家的角度来说,由于教育资源并不充足,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可以接受充分教育,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也就确立了平等受教育权。
女性所拥有的平等受教育权主要集中体现在高中到大学阶段。
(三)终身受教育权
公民也有终身受教育权,伴随国家科学技术水平不断的提高,经济快速的发展,这就对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也就拥有了终身学习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终身受教育权也就得以确立。
2002年11月,党中央提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尝试扩大受教育权的范畴,进而也就纳入了终身受教育权,为了让公民终身受教育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2001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取消高考的年龄限制”的政策;2004年中国政府制定了“深入发展农村职业和成人教育”;2014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取消考取研究生的年龄限制”。
女性人生发展阶段面临结婚生子照顾家庭等各种不同挑战和实际阻碍,因此,终身受教育权对中国女性而言,有更加特别的意义。
(四)恰当受教育权
受教育不是被动的过程,公民也需要积极的去参与。一些公民拥有着特殊才能或特殊情况,这些公民理应享受到的公民特殊教育,中国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对公民的恰当受教育权进行保障。
《教育法》第10条针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施符合当地民族特色的教育。
《教育法》第12条规定了我国对保障残疾人的恰当受教育权。
三、目前女性受教育权立法与实践中的不足以及应对措施
(一)目前女性受教育权立法与实践中的不足
在中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方面,在过去很长的时间内中国女性得不到公平的对待,这一问题的存在有其历史原因,同时也是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女性平等接受高等的问题出现在教育系统中,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痼疾所在。中国女性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并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实现的,必然需要经过漫长的努力以及等待,同时全方面实现受教育权也牵扯到方方面面,不是简单某个方面的问题,其实现取决于男女平等这个社会综合问题的平衡和协调,以及男女平等的整体实现,它需要不断的优化高等教育系统。
虽然中国现行很多法律法规都保障了女性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情况。教育活动中所存在的教育公平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缺乏相应的政策,没有完善的制度等,(24)这种问题通常也出现在高等教育中。
中国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的落实,在此基础之上才能真正的实现中国女性受教育权,不过很多法律法规可操作性非常差,无法顺利的执行,有着相对较差的实践效果,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女性可能无法接受全面教育,同时也会变得比较消极。
具体应该怎么落实?
1.应当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的性别平等教育的制度和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细则,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建立健全相关的性别平等教育法律以及性别平等的监管制度和框架,建立健全性别权利制衡机制;
3.建立健全关于中国女性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章性文件,进一步优化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注重男女平等,进一步完善性别不平等申诉的条款。(25)
(二)针对女性受教育权立法与实践中的不足的应对措施
1.为了整体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充分考虑中国女性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所存在的男女平等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审视,倡议让更多的中国女性有机会去接受高等教育。
2.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对法律法规实施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真正的彰显平等理念,让中国女性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保障女性受教育权的全面落实和实施。
3.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让农村女童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从国家层面上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投资,农村地区的教育规模需要进一步扩大,办学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让更多的中国女性有机会去接受教育,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26);增加农村发展,振兴乡村经济,可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家庭状况,让子女有钱去上学。让更多的贫困家庭有机会送女童上学,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女性的受教育权利。
4.实施高等教育改革,提升女性教育高等教育的质量。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左右个人发展,这对于中国女性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可以帮助中国女性改变社会阶层,提高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中国女性全面受教育,这对于其社会流动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帮助更多的中国女性实现阶级跃层。中国女性在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后,这样就可以显著提升中国女性的能力,结合中国女性自身的努力,这样可以帮助中国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27)
高等教育传播先进的文化,这种高层次文化有着多方面的意义,其对于社会产生着积极的影响,在高层次文化的熏陶下,让高级人才拥有着更高的文化地位,使得高级人才的影响力得到极大的扩大。(28)
综上所述,只有让中国女性接受更多的全面教育机会,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才能让中国女性接受更多、更好的高等教育。所以,让中国女性成长为复合型综合性人才,使其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高,培养其动手能力以及实践创新能力,这些共识已经成为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首要目标。
因而,女性要有競争意识,更新观念。当然,让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政府需要积极发挥其作用;所有女性要主动去接受教育,敢于竞争,若女性自己不努力,即使政府、社会和学校再努力也不行。(29)
中国女性需要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这样其会愿意接受高等教育,女性需要提高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通过教育发掘自己的特质,最大化实现自身的价值,同时将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融二为一,顺应社会发展规律中将自身贡献最大化。
四、结语
最近几年,中国高等教育发展非常快,女性有越来越高的社会地位,普遍接受高等教育。女性接受全面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人数每年都在呈不断增加。大学生中女性受教育率占比为50%。照此势头,有人预言,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比例以及数量可能会超过男性,这样又是另一种不平等,不过当前男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并不平等。男性有更多的机会接受高层次的高等教育,同时优势学科领域对男性有更大的开放度,男女呈现出内隐的不平等。这意味着并未改变男性的优势地位;女性的社会地位依然低于男性。杨东平指出:“最近几年,第三级教育发展很快,很多妇女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不过这种高等教育却与男性的不同。”(30)
中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尽管增多,但是与男性相比,依然是不平等的,而受教育权作为女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隐藏的不平等是最为致命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女性受教育权的立法改进和实践不断打磨,任重而道远。但我们仍有理由和信心相信在中国女性的努力下,在政府的支持下,未来中国将会显著改善女性的受教育状况。
注释:
①凌欣怡.论中国女性受教育的权利[J].汉宇文化,2016(16).
②王美秀.中国近代社会转型与女子教育的发展[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3).
③毛礼锐,沈灌群.中国教育通史.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9.
④李春雨.民国初期女子教育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6.
⑤杜学元.中国女子教育通史[M].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738.
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O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26/content_4264.htm,1954-09-20.
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6.
⑧全国人大常务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6.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1992-04-03.
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08-28.
(1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大学生常用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76.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EB/OL].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69/info20369.htm,2006-06-30.
(13)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EB/OL].http://www.sdnzg.com/template/10000/file.jsp?cid=44&aid=2189,2001-05-22.
(14)中国妇女的状况.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充分发展[EB/OL].http://www.china.com.cn/ch-book/funvzhuangkuang/woman6.htm.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全民教育发展报告[M].2000(1).
(16)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科技统计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M].
(18)胡莉芳.女性主义教育思潮与我国女性教育发展的新思路[J].教育探索,2005(4):44-45.
(19)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9.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http://www.edu.cn/zhsj_9343/,2009-07-20.
(2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4-201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2015-2019.
(22)王辉,陈博.亚洲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扩张的若干问题[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10):1-2.
(23)徐继敏.公民受教育权研究[J].河北法学,2004(02).
(24)袁卫红.河南省不同社会阶层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入学机会差异的初步探讨[D].厦门:厦门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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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宋韬.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性别差异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07.
(27)杜静.女性主义视野下我国高等教育性别平等问题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农业大学,2008.
(28)潘愁元.高等教育的基本功能——文化选择与创造[J].高等教育研究,1995(1):2.
(29)杜静.女性主义视野下我国高等教育性别平等问题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农业大学,2008.
(30)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43-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