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完善

2020-07-06 03:18张华东
法制博览 2020年5期
关键词:诉讼法民事诚信

【内容摘要】在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中,有許多涉及到经济纠纷、侵害到人民基本权利的事情没办法在私下良好的解决,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来让受害者取回自己的权力。但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有许多不诚信的案件,例如伪造假证、伪造事实来逃避应负的责任等等,这样的行为在民事诉讼法中是被严厉禁止的。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于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体现和完善的思考。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4-0119-02

作 者 简 介:张华东(1963-),男,汉族,安徽天长人,本科,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诚信是人与人之间进行交际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市场能够正常运行、社会能够和谐幸福、国家能够持续性发展的重要道德准则。诚信原则在当下的法治社会中,也是法律原则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从近几年的民事诉讼案件来看,大部分的案件都与诚信原则紧紧联系在了一起。但是,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以及应用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一)部分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共有二百八十四条,其中分别从管辖范围、审判组织的构成以及评议的原则、不同人员进行回避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诉讼参加人所能行使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证据的类型以及相关程序、相关机构进行督促的相关规定等等内容进行了阐述。

在第四十二条中的评判原则中就讲到:评判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的计入笔录中。就是对诚信原则的一种体现:无论在法庭上当事人以及评审组织说了怎样的话,做出了怎么样的决定,拿出了怎样的证据,都应该被如实的计入档案中,不得有任何不切实际的修改或是篡改。

在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中也明确的说明了,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诉讼权,并遵守一定的公共、法律、诉讼秩序,对于产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等必须要严格的遵守。这也是对诚信原则的一种体现,虽然法律对诉讼人按照判决书来执行有需要强制性执行的部分在里面,但实际上有没有履行义务也需要当事人自己遵守一定的诚信原则来完成。

在第五十八条,对于可以成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员归类和阐述中也暗含有对诚信原则的体现:成为委托代理人的律师、当事人亲属、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的社区工作者等等角色在对案件进行陈述以及证据的呈递时也必须要遵守诚信原则,将事件的原貌一一展示在判官们的面前,不得有对真实事件的有意隐瞒或是对证据的假造[1]。

在第二百条再审理由中的阐述中有十三条若是当事人满足以下规定条例时可以申请再次进行案件的评审。在这里面同样有诚信原则的体现。首先是当事人必须要实事求是的对案件在受审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叙述出来,若是已经承认判决书中所写的内容后将不再拥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其次是评审官,对于案件也要以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徇私舞弊,一切按照相关的条例来进行审判。

(二)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可行性分析

无论是从理论上而言,还是在实际的案例中我们都不乏发现,诚信原则已然渗透进了每一个民事案件中,得到了大范围的借鉴和适用,具体体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

第一,诚信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能够对双方在诉讼期间以及后期的行为都有一定的约束效果,能够减少因为信任这一问题产生的纠纷,为整个案件解决过程提供良好的公正、平等的氛围。

第二,站在法院的角度上,诚信原则也能够规范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一方面,诚信原则能够作为判决的前提,来约束法官实行自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诚信原则能够成为一个具有引导性质的原则,对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做到引导的效果。

第三,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案,关系到上下级法院的审查过程,诚信原则在此之中也发挥着它的作用。

二、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完善

民事诉讼法在实行的过程中总共有八条需要人们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原则、辩论原则、依法自由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程序公开原则、法官中立原则以及程序效益原则。这八条原则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完善,要求人们一定要遵守这八条基本原则,才能很好的应用这本法律来为人民实质性的做出贡献和提供帮助。其中处于第五条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要求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得使用欺瞒、言而无信等不良行为来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能够保证诉讼过程正常的进行[2]。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却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解决或完善。

(一)从内容上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进行完善

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见对于判决书的相关决策,其中有清楚的写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来执行,并且会有相关的机构人员进行一定的监督。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有一小部分人即使是在法律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督促下还是会选择逃避现实,认为自己没有什么是可以被拿来作为威胁的,自然也不会怕如果不遵守判决书上的决定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对于失信者将受到的惩罚以及如何进一步从各个方面来对实施者进行良好的督促行为,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十分详细的规定,自然也就会导致执法不够严格,完成度不够高的情况出现。因此,我们需要首先从内容上对诚信原则进行完善。

对于执行人员存在按照判决书内容未完成的情况,我们可以首先构建出一套完整的针对这类情况的评价机制。其中明确的指出若是执行人员应该执行却没有执行的不同情况应该在超出规定时间范围后受到怎样的惩罚。再则,为每一个人都设立一个诚信档案,将执行人员对于判决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档案中,若是超出了一定期限没有完成,甚至是超出了最终规定的期限却没有申请延期后,将对相关机构进行通报,对执行者的一些相关权益将会受到限制[3]。

(二)从范围上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进行完善

首先,从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针对的人群来看,几乎都是对当事人进行的约束,而对相关执法人员的约束力度相对较小。但是,要想整个案件变得更加公平,被更多人信服,同时增大执行者的执行效率,我们也需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例如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在后期监督当事人完成判决书内容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真实的记录,同时在后期追踪的过程中也要定期的对当事人完成度进行追踪,遵守诚信原则。其次,当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诚信原则也应该在其中有所体现并做出一定的规范。这项权利虽然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下,能够尽可能地接近于公平,但是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法官主观因素掺杂其中的问题出现。

(三)从后果上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进行完善

从后果上对诚信原则进行完善,也就是从违背诚信原则的制裁需要加大力度且严格执行。在实际的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人会因为没有社会方面、单位方面或是人际關系方面的压迫,而对判决内容采取故意不予理会、不予完成的态度。在此之中,诚信原则只能是作为一个表面的约束力,实际的完成效果还是得看个人,于是就会出现许多矛盾、经济纠纷还是没有办法合理的解决。由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以后果为中心进行相关程序的完善。一方面是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我们需要根据违反的情节严重程度来予以警告或是处罚一定数额的钱财,以此来提醒人们应该按照标准,遵守诚信原则。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利用信息技术,一方对某人的诚信档案进行编辑之后,其他部门也能够实时的在其他地方通过其他渠道看见[4]。

三、总结

综上所述,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和存在必要的,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未来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协助作用。诚信原则作为道德准则中的一条,无论是对人民的生活还是对社会的和谐,国家的发展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还是法治社会能够成功构建的标准之一,需要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当诚信原则走进了法律,成为了法律中不得不遵守的一项原则时,我们要跟随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地依据社会的更新换代,设置出更加符合当今社会的相关法则,让诚信原则能够在经过多次修订后的法则中展现出它的重要意义。随着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化,我们也将克服掉重重难题,从本质上做出新的突破。

参考文献:

[1]孔玲玲.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D].河南大学,2014.

[2]马佳佳.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及适用性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12):197-198.

[3]陈萌.论诚实信用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10.

[4]田勇军.行政判决既判力扩张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1.

猜你喜欢
诉讼法民事诚信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美好生活离不开诚信
我们和诚信在一起
那一次,我把诚信丢了
也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论民事证据中的虚假自认
Application of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to the SCS Arbitration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China
加强民事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之解决——兼论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一事不再理”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