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增水?刘帅
【內容摘要】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在我们社会生活中起着重大作用,在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也是尤为重要。本文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运用角度,阐述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对民事诉讼的法律实践、证据收集和调查的影响。
【关 键 词】辩证唯物主义;民事诉讼;证明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177-02
作 者 简 介:甄增水(1966-),男,博士学位,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师,硕士生导师,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公司法、破产法;刘帅(1993-),男,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民商法研究生。
作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可以帮助人们在理解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但是,法律实践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活动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证人,相关的专业鉴定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核实证据,并使用证据确定民事案件的事实。民事诉讼证明作为一种理解客观世界的特殊活动,也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重要行动的指南。
一、物质客观实在诉讼证明中的应用
什么是物质?物质指的是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现实,可以通过人的意识来反映。列宁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知感觉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世界上的一切都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无穷的变化和发展,但最终它是客观现实的外在表现,是物质的外在表现。
物质客观现实原则对相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实践有很大帮助。首先,我们必须始终相信案件的事实已经发生,但它确实是一个可以被我们认识和认可的客观现实。其次,在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始终坚持使用客观主义立场来分析证据材料。你不能通过自己的想法做出判断,你不能听别人的话,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见做出判断。客观,科学,全面地识别和判断案件的事实。
二、辩证唯物关系在民事诉讼证明中具有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因果观为民事诉讼证明提供了方向,并指导了其目的。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中的因果关系在民事诉讼的证明中有着指导性的意义。当接触到一个民事诉讼的案件,向法院提交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这是尤为重要的。当去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如果面对案件事实并没有正确的运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中因果关系,所收集的证据会变得没有逻辑性,缺乏条理性,很难抓住案件事实的关键脉络。身为法官,必须要正确的甄别案件的事实,并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有关联,是否相一致;每一个证据与每一个证据之间是不是存在矛盾以及冲突;整个案件中的所有证据,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都可以构成相互证据链,并严格证明整个案件的事实;所有这些工作都离不开正确分析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因果关系为证据的采集和相关调查提供了相应有效的建议。如果某个结果总是由某个原因引起,那么当找到相应的原因时,随之应当考虑到相应结果;当我们发现了某些结果时,与之相应应该对其结果进行分析、归纳并总结原因。在进行证据调查时,当事人应善于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中找到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便获取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在我们学习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时候,必然要学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总是提到在感性认识中上升到理性认识,从现象中认识本质。这两个尤为重要马克思主义哲学规律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和收集也极具指导意义。在收集证据的过程结束后,需要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整合,对证据的逻辑进行梳理,这个时候,如果想让证明更有力,更能打动法官,需要有一个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突破,使对证据证明的相对直白、笼统的认识,上升到相对案件事实深刻的、本质的认识。对证据证明的过程中将其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的过程很重要,收集证据的过程也是尤为重要的。在收集的证据的过程中,也通过感性、理性和现象、本质的来指导,可以从更多维的角度收集证据,使得收集的证据更加全面、饱满,更加具有说服力。
感性到理性的认识,以及现象到本质的认识,对于当事人、律师有着很大的作用,对于法官同样起着指导意义。法官对于案件的分析、认定,其实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大部分对于案件事实的认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当庭的陈述以及双方的争辩,在这之中有真有假,真假相互交织,很容易对法官造成迷惑。如果只是单纯的从感性认识、从现象出发,是无法正确并且全面的看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已有的案件相关内容,从感性认识上升达理性认识、从现象到本质,对证据进行合理合法性审查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对当事人陈述和争辩进行对比分析,结合以往类似的相关经验,才能拨云见日,发现案件事实的本质内容,了解案件的真实脉络。
在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还要善于运用灵活的思维方式,不能死板、单一,思维方式也是存在着一定的规律。在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必然要以理性的思维方式为主,感性思维方式从而起到辅助作用。如果感性的思维方式占据了主导,就会使证据证明陷入错误的岔路口,走进唯心主义的死胡同。当一味的追求理性思维方式认识时,将感性思维方式置之不理,可能会使民事诉讼证明陷入僵局,这时需要发挥出感性思维方式起作用的一面,将感性和理性相结合可有效打破瓶颈。利用好归纳、演绎的思维方式,在归纳、演绎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将感性上升到理性、将抽象转换为具体的过程。对于民事诉讼证明,一定要从整体出发,切勿从局部分析再到整体的方法,对于整体之中的证据与证据之间一定要找出关联,分析出其中的逻辑关系,所形成的证据链条理清晰、层析分明,使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在客观之下进行。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普遍联系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应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普遍相关的观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界定证据的相关性。首先,证据的相关性是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要彻底理解证据的相关性,有必要根据哲学的普遍联系和证据本身的特征来理解:
(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并不取决于个人的意愿。但这种联系又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普遍联系包含了案件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但证据与民事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有其独特之处。
(三)证据与民事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必不可少的,内部相互关联的。什么是不可缺少的相互联系?也就是说,基本联系是内部相对稳定和深刻的事物之间不可避免的联系。民事诉讼中的内在联系意味着具体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分析每个证据的资格和证据证明之外,还要检查和分析所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提供全面和相关的观点,还有必要分析和衡量所有证据作为一个整体,以确定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满足标准和要求。间接证据是否可以形成证据链等,只有通过使用全面和相关的观点来分析和检验证据,我们才能进一步确保所确定事实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因此,最大的成果是接近案件的事实。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我们的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无论是法律实践中处理理论上的问题,还是处理实践中的情况,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都可以帮我们做出全面的系统的计划,为我们在民事诉讼证明的相关问题上理清思路,抓住主要问题,直击关键,使我们更好地处理问题,更好地在民事诉讼证明中解决困难。
参考文献:
[1]《证据全书》编委会.证据全书(九)[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
[2]赵祥.用证据说话:债权债务官司证据指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李喆.时代新发展需要新的哲学认识路线[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