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争艳
摘 要:随着新政府会计制度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也有着不同的变化,同时,也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提供更多的新要求。本文就新旧政府会计制度的区别、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衔接以及相关财务处理的难点与重点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提高新旧政府会计制度转化效能提供借鉴。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区别;衔接
新政府会计制度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高单位综合管理效能的基础。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须基于新政府会计制度不断完善、调整自身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体系,以提高固定资产状况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但是,新旧政府会计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这就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高效完成新旧制度的过渡与衔接,才能真正提高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效率,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一、新旧政府会计制度的主要特征
2013年之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尚处于单独建账核算阶段;2013年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调整与改革,并将固定资产财务处理应纳入“大账”范畴。但是,该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核算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固定资产核算未能真正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就导致固定资产无法通过会计制度加以真实反映;二是无法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原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时,仅涉及固定资产的购入、处置,而缺乏科学的固定资产持有期间的折旧处理,进而造成了固定资产价值在账面上出现虚增现象,这对固定资产管理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2019年,随着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并将固定资产账务以及现行各类财务处理予以高度整合。由此可见,新政府会计制度有效解决了行政事业单位原来两套账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不合理性,既通过“大账”核算进一步简化了会计核算工作量,为全面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奠定了基础。
二、新旧政府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区别
首先,固定资产科目设置、处置方面。与原政府会计制度对比,新制度在保持原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科目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公共基础设施及其折旧”“文物文化资产及其折旧”“政府储备物资及其折旧”“保障性住房及其折旧”等不同科目。由此可见,新政府会计制度通过新增科目及其折旧账务处理内容来实现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效能的目的。
其次,固定资产报表内容及会计信息方面。原政府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报表以反映固定资产项目状况为主,未对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及相关折旧问题进行反映。而新政府会计制度则全面将上述内容纳入“大账”报表,在全面丰富固定资产报表内容的基础上,也有效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三、新旧政府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的衔接
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出台,使新旧制度中的会计科目也随之出现了调整,全面提升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人员对相关调整、变动的会计科目进行有效衔接,则可有效降低因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调整的影响,如“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首先,“固定资产”科目的衔接。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内来看,新旧制度的“固定资产”科目设置完全相同。因此,行政事业在进行转账操作过程中,将旧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的“固定资产”之中即可,无须其他操作。在受委托所购买固定资产的会计操作中,只需将旧“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固定资产”即可,无须其他操作。另外,在“固定资产”科目衔接中,财务人员须结合新制度,确保将真实的旧“固定资产”科目数据进行转入处理,进而才能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状况,并为单位管理层的管理决策提供更多的、更科学的财务依据。
其次,“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衔接。虽然,新旧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同,但针对已经完成固定资产计提的单位,需将旧制度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余额直接转入新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无须其他会计操作。另外,受委托购买固定资产的衔接操作时,须将旧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余額直接转入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中即可,无须其他会计操作。
最后,其他衔接问题。目前,新旧政府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涉及固定资产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第一,固定资产年初净值的确认。原则上来讲,旧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固定资产”科目中,但因新旧制度的核算原则不统一,进而存在“固定资产年初净值问题”。故此,在新制度下事业单位既要完成旧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的“固定资产”科目操作,并在完成固定资产折旧补提操作的基础上将其计入新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中。在此过程中,事业单位在必须要做好全面盘点工作,清查现有固定资产;另外,事业单位还要逐步完善、提升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才能真正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固定资产成本核算操作与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第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新制度中将固定资产明确分为四大类,且对折旧年限予以明确规定。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熟悉相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明确相对应的折旧年限,进而才能客观、准确地完成新旧制度下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四、新旧政府会计制度衔接中“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案例
(1)“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科目”中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因此,事业单位在新制度下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时,须将上述科目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之中。如,若某事业单位在旧制度中的“固定资产”为500万元,经准确核查后,该单位“公共基础设施”为15万元,“政府储备物资”为20万元,“文物文化资产”为10万元,“保障性住房”为50万元,其在新制度衔接、转换中的“固定资产”账务应做如下处理:旧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500+15+20+10+50=595(万元)。若该单位原有其他涉及新增项目科目时,须减去上述固定资产项目中所涉及相关科目的资金95万元。
(2)“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务处理。新制度中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新增设了“公共基础设施及其折旧”“文物文化资产及其折旧”“政府储备物资及其折旧”“保障性住房及其折旧”等不同科目,故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核算时,财务人员须将上述折旧科目数据直接转入新账所对应科目即可,无须其他会计操作。如,某事业单位旧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为100万元,而清查后,该单位“公共基础设施折旧”3万元,“政府储备物资折旧”4万元,“文物文化资产折旧”3万元,“保障性住房资产折旧”10万元,该单位在新旧制度的衔接与转换过程中应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务进行如下处理:旧的“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政府储备物资折旧”+“文物文化资产折旧”+“保障性住房资产折旧”=100+3+4+3+10=120(万元)。
由此可见,新旧制度的衔接与转换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则会出现不同结果。旧制度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结果:“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500100=400万元;新制度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结果:“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595120=475万元。
五、结语
随着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實施,新旧制度也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熟悉新、旧制度下的各种差异,并做好两者的衔接与转换工作,进而才能真正确保新制度的有效落实,且在提升财务部门工作效率的同时,也能够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质量提供更多的、客观的、准确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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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