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检视和完善
——以172件一审涉台家事案件为切入点

2020-07-04 12:22:40陈纬纬
海峡法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公告送达家事婚姻家庭

陈纬纬,付 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两岸婚姻家庭作为连接两岸人民感情的重要纽带,大大增进了两岸同胞的理解与融合,对实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岸交流日趋密切,两岸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涉台离婚、抚养、继承等家事案件持续增长。司法实践中,因两岸法律体系与制度依然存在很大差异,且涉台案件政治敏感性较强等因素,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台家事案件中面临许多难点。因此,在涉台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最新家事审判改革经验和成果,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办法,不断提高妥善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十分必要。

一、现状描摹:海沧法院审理涉台家事案件概况

(一)涉台家事案件受理情况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2年6月正式挂牌成立全国首个涉台法庭,集中管辖全市一审涉台案件。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海沧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台家事案件172 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47件、继承纠纷案件25 件。随着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涉台家事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除传统的离婚、继承纠纷案件外,涉婚姻无效、婚约财产、生父确认、同居析产等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审结案件164 件,与同期其他家事案件相比,涉台家事案件呈判决率高、撤诉率高、调解率低的特点。

图1 海沧法院受理涉台家事案件类型分布图

表一 海沧法院年收涉台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情况表

表二 涉台家事案件结案方式占比情况表

(二)涉台家事案件主要特点

1.大陆女性起诉离婚比例高且诉求多样化。据统计,受理的92 件涉台离婚案件中,大陆女性起诉台湾男性占比82.61%,且诉求愈加多样化,除了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外,还积极主张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审结案件中,有59.09%案件裁判解除婚姻关系。

图2 涉台离婚案件原告诉讼请求分布图

2.夫妻长期分居成为影响两岸婚姻的首要因素。受理的涉台离婚纠纷案件中,六成以上案件的原告离婚首要理由为“夫妻长期分居”。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向厦门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双方的出入境记录后,确认双方存在长时期分居两岸情况而判决准予离婚的有31 件,占比35.23%。

图3 涉台离婚案件原告起诉离婚理由分布情况

3.台籍被告人缺席审理比例高。以判决方式结案的81 件涉台家事案件中,有38 件为被告缺席判决,占比达46.91%。其中,涉台离婚纠纷台籍被告人缺席审理现象更为突出,缺席判决比例高达80.43%。

4.涉非婚生子女权益纠纷多发。受理涉非婚生子女权益纠纷案件35 件,占全部涉台家事案件的20.35%,纠纷类型包括抚养费、继承、确认亲子关系等。其中,在审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发现,大部分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且认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到法院诉讼多为了以大陆法院生效判决书到台湾地区办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登记。

图4 涉非婚生子女权益案件类型分布图

5.继承案件审理周期长。受理涉台继承案件25 件,审结21 件,平均审理天数350 天。一方面,该类案件继承人人数众多且散居不同地区和国家,当事人主体资格查明难度大,且多存在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多种情形;另一方面,该类案件多涉及侨房的继承,房屋一般历史悠久、权属复杂,当事人取证存在一定困难。

(三)采取的涉台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

1.送达程序规范。严格公告送达案件审核,未经采取直接送达、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方式的,不适用公告送达。其中,由专人负责两岸司法互助案件,并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全程留痕,确保送达程序规范高效。2.探索远程视频庭审。对涉台家事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参加庭审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并有利于开展调解,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

3.发挥台胞陪审员、台胞调解员作用。海沧法院先后选任63 名台胞为人民陪审员、7 名台胞为特邀调解员,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家事案件中,多采取“法官+大陆陪审员+台胞陪审员”的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不仅提高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也能借台胞同乡优势开展调解工作。

4.推行繁案精审机制。选任2 名具有丰富家事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进入繁案组,主要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的家事案件,其中即包括涉台家事案件,必要时将涉台家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讨论意见供承办法官参考,着力提高涉台家事案件审判质量。

5.委托第三方法律查明机构查明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的家事案件,委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共同成立的“台湾地区法律查明研究中心”查明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与司法互助途径相比,委托“台湾地区法律查明研究中心”查明或核实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并就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的适用出具专业意见效率较高,且相关规定适用分析对审判人员如何具体适用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极具参考价值。

6.加强两岸家事司法实务交流。积极搭建平台,促进海峡两岸家事法领域的专业交流与合作,共同研讨家事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如与厦门大学共同主办“海峡两岸家事司法实务研讨会”,邀请来自海峡两岸的56 位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人士参加了研讨会,为涉台家事案件审判提供了思路和启发。

二、问题分析:涉台家事案件审理难点及症结探析

(一)送达周期较长且成功率较低

海沧法院受理的涉台家事案件被告住所地多在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司法文书的,一般依法采用的送达方式主要如下:

图5 向台籍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途径

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相比,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将司法互助送达放在了邮寄送达和传真电邮送达之前,鼓励并要求法院尽可能使用司法互助途径。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互助送达存在耗时长、成功率低等问题,且大部分送达成功的案件是以“寄存于派出所”的方式完成送达,让“受送达人实际知悉送达内容”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提高涉台送达效率和效果,有的法官会对涉台送达方式进行变通,如在采用司法互助方式送达之前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在采用司法互助方式送达的同时采用公告送达等,但对于这些变通措施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目前尚未明确。此外,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出台,“未采取过直接送达、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方式的,不适用公告送达”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然而审判实践中却遇到在两岸司法互助送达过程中,委托送达的相关材料经上级法院审查后被退回补充,但审理案件的法院并不能补充相关材料的情况,因案件还未进入司法互助送达阶段,按规定不能适用公告送达,此时案件审理可能就因此停滞了。

(二)台籍当事人缺席审理现象突出

因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更多地涉及情感、伦理道德等非理性因素,这就决定了家事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更有利于法官准确裁判,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消除误会、恢复感情、促成调解等,从而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 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 条。但在实践中,涉台家事案件被告人缺席审理的现象却十分突出,在其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答辩意见、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法官仅凭原告一方的陈述,很难充分地掌握在案证据或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也存在困难,且因当事人一方缺席,法院也无法组织开展调停、辅导、修复等工作,影响了家事案件处理效果。

与一般类型家事案件相比,涉台家事案件台籍被告人缺席审理原因更加复杂,一是多数涉台离婚案件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薄又无共同财产需要处理,即使有未成年子女也多从小随原告在大陆生活,故被告主观上不愿再花费时间和经济成本来处理离婚事宜;二是人民法院采取公告送达仍以在传统纸质报纸上刊登公告内容为主,对于涉台案件的公告送达也是在人民法院报等大陆报纸上刊登,在台居住的受送达人能够了解到公告内容的概率极低,此时公告送达流于形式,送达效果较差。

(三)两岸夫妻财产制冲突带来法律适用难题

两岸现行夫妻财产制均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但在具体内容上差异很大,特别是在法定财产制方面的冲突:大陆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 条。故婚后一方购买的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台湾地区以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为基础,③参见台湾地区“民法”第1017 条。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属一方单独所有,即便是该财产系婚后购买。因此,对于涉及夫妻财产的家事案件,是适用大陆法律还是适用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将导致当事人可分财产份额的不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

(四)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困难重重

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的涉台家事案件中发现,“父亲缺位”现象极为突出,有的案件甚至存在未成年子女未曾见过父亲的情况。分析其原因,一种情况是父亲在台湾地区已有家庭而不能充分尽到父亲责任;一种情况是父母长期分居两岸,父亲返台后就少有联系。受理案件中,有九成以上案件未成年子女均由大陆母亲抚养,父亲角色的长期缺位,对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这种“父亲缺位”还很大程度带来案件审理阶段“父亲”的缺席,致使法院无法充分开展法庭调查、调解及进行父母教育等。且即使原告胜诉,该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到位率也很低,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五)家事审判“社会功能”作用难以发挥

随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家事审判承载着诊断、修复、治疗家庭关系的“社会功能”,如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测试和干预,协调民政、妇联、社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委托社工开展案后回访等。然而,在涉台家事案件中,这些工作机制却难以得到充分运用,致使很多案件只是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处理,双方矛盾纠纷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是台籍当事人的缺席审理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较低,也使得法院难以开展调解工作等;二是两岸地域限制及沟通衔接机制的欠缺,导致两岸社会力量不能及时有效地参与纠纷化解。

三、思考与对策:完善涉台家事案件化解机制

(一)完善涉台送达制度

1.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时选择多种送达方式。台籍当事人“人难找”是涉台家事案件必须破解的首要难题,只有“找到人”,才有可能促使家事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故对于涉台家事案件的送达,应注重送达实效多于经济成本,在此情况下,可探索同时选择多种送达方式来提高送达成功率,让受送达人实际知晓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具体操作模式如下:(1)同时采取邮寄送达与传真电邮送达。对于受送达人台湾地区地址明确的,可在采取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方式之前采取邮寄送达,同时以手机短信、传真电邮送达方式相配合。(2)同时采取两岸司法互助送达与公告送达。对于邮寄送达不成功的,应采取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有些案件经原告主动申请,可同时采取公告送达,但应注意送达司法文书中若有指定开庭日期等类似期限的,两种送达方式确定的日期应相一致;若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成功,则仅以两岸司法互助送达为准。

2.缩短委托台湾地区送达要求预留的时限。根据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的相关规定,需要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中有指定开庭日期等类似期限的,一般应当为协助送达程序预留不少于6 个月的时间。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10 条第2 款。实践中,委托台湾地区送达司法文书一般在两三个月内返回,但因之前已根据预留6 个月的要求排庭,故不得不再花上2~3 个月时间等待开庭,影响审判效率,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已将涉外案件的公告期缩短为3 个月。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 条。为此笔者建议相应地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缩短两岸协助送达的预留时限要求,既有利于提升涉台案件的解决效率,也有利于司法的统一。

3.丰富公告送达载体。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拟制送达方式,其目的是通过程序的法定性、公正性来平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虽其更多的是诉讼程序需要,但仍应尽可能起到让受送达人获知公告内容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拓展公告送达载体成应然之义,对于涉台家事案件中的送达更是如此。拓宽公告送达载体主要渠道有:1.公告内容不仅应在大陆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还应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考虑到人民法院报的专业性局限了受众面,可选择受送达人住所地受众面广的纸质媒体刊登公告。2.充分利用互联网同步公告,在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及报刊网站同步发布公告。3.充分发挥台胞较为关注的两岸服务机构平台作用,如各地台湾事务办公室、台商协会等,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公告,扩大传播范围。

(二)规范缺席审判程序

如上文所述,涉台家事纠纷案件台籍被告人缺席审理现象极为突出。为促进涉台家事案件能得到实质性解决,一方面我们应穷尽一切送达方式以让受送达人实际知悉送达内容,一方面我们也应从规范缺席审判程序入手,着力提升缺席判决的公信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 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进一步明确对被告缺席判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 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由此可见,我国缺席判决制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至于对缺席审判的证据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问题,笔者认为,为确保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力争做到缺席判决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尽量接近客观事实,法官应对缺席审判中的证据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全面审查,甚至在特殊情况下,法官还须参与到调查取证、核实证据的环节中来。如,海沧法院在审理涉台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于海峡两岸为由诉请离婚的,均会通过调查当事人的出入境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等。故,建议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缺席审理证据审查标准,并放宽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此外,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坚持公开透明审理机制,特别是通过信息化实现缺席审理全程留痕,做到实时可查询、可追溯,不断增强缺席判决的司法公信力。

(三)创新涉台家事审判机制

1.推广远程视频庭审。随着科技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全国法院紧抓信息化发展历史机遇,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其中远程视频庭审也逐渐被运用起来。在涉台家事案件中,台籍当事人因时间、路途、经济等原因不能直接参与法庭审理的情况比普通案件更为突出,为确保案件审理效果,远程庭审可视为一种灵活变通的庭审方式。实践中采取的远程视频庭审为互联网平台模式,如使用腾讯QQ、Skype 等,但其在确保审判信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存在一定隐患。未来在进一步发展两岸司法互助的趋势下,可考虑建立两岸法院专网平台,由身处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前往台湾地区法院,通过“点对点”法院专网平台参与远程视频庭审。

2.聘请台胞担任家事调查员。扩大台胞参与家事审判工作,一是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二是可以利用台胞之间同乡情谊和信任,消除台籍当事人疑虑,有利于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海沧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积极邀请台胞陪审员、台胞特邀调解员参与庭审与调解,但在家事调查方面鲜有台胞参与。鉴于台湾地区在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且涉台家事案件调查往往涉及台籍当事人在当地的居住环境、家庭关系及经济情况等,故聘请台胞担任涉台案件家事调查员具有较大优势。目前台湾地区家事调查制度采取委托社工进行家事调查的模式。随着两岸社工交流合作的深入发展,可进一步探索建立两岸社工在家事调查方面的合作,或利用已在大陆成立的台胞社工团队如海沧法院的涉台法庭义工队伍等,开展涉台家事调查工作。

3.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台籍当事人财产调查客观上存在难度,故在涉财产分割的涉台离婚纠纷案件中,对台籍被告人应诉的案件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实为法院多提供了一个掌握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渠道。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即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各自申报夫妻财产状况,申报不实构成隐匿财产的,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等。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4 条。实践中,法院应注意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探索“合作父母”机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当今世界保护儿童利益的重要指导性准则。从保护儿童最佳利益出发,建立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合作父母”机制成为重要突破口。一是针对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条文过少、规定太粗的立法现状,建议赋予儿童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不再作为离婚纠纷中争夺、处置的“客体”,更好保护其权利。二是准确适用轮流抚养机制,在充分开展家事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综合判断,对父母双方均有能力给未成年子女提供稳定学习与生活环境的,可以适用父母轮流抚养机制。三是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如对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强制进行“离婚教育课”,邀请儿童心理专家参与案件审理,全程关注和疏导儿童心理,使离异父母更多了解未成年子女心理状况并引起重视。四是在强制执行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时,拟定执行计划,同时可请求公安、医疗、学校、社工等相关部门协助。当离婚当事人以抗拒执行的方式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则应当被依法规制与惩戒,包括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四)拓宽两岸协调解决家事纠纷渠道

1.致力两岸相互协商解决两岸法律冲突问题。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性质是“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①陈洪娇:《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问题文献综述》,载《法制与社会》第2015年第1 期(下),第245 页。对于两岸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目前大陆类推适用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台湾地区则制定单行的区际私法“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解决两岸法律冲突,最高的理想状态是制定统一实体法,“统一实体法是解决法律冲突最为彻底的方式”②韩德培主编:《国际司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 页。,其次为制定两岸统一的区际私法。然目前两种解决方式的条件还未成熟。为此,有学者提出“大陆沿海省份与台湾地区制定局部协议模式”及“选择适用两岸准据法模式”,③陈洪娇:《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问题文献综述》,载《法制与社会》第2015年第1 期(下),第253 页。为探索两岸法律冲突解决提供了新思路。而当前阶段,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两岸法律冲突问题,建议可依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的原则,即在大陆起诉由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适用大陆的法律;在台湾地区起诉由台湾地区法院受理的,适用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2.充分发挥两岸有关组织、民间团体的平台作用。2014年,台盟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交的党派提案中包括了“关于加快商签两岸婚姻家庭保障框架协议,推动两岸民间关系融合发展”的提案,④同上。若此框架协议能成功签订,将对两岸婚姻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当前,已设立的服务于两岸婚姻家庭的组织或团体主要有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台湾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法院可充分发挥这些平台的作用,探索建立两岸家事纠纷协同化解机制,并通过共同开展有关理论研究、调研评估等活动,促进涉台家事审判水平不断提高。

3.借助两岸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健康、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离不开家庭成员之间的充分了解和信任。两岸婚姻家庭之所以产生矛盾纠纷很大部分源于“不了解”,包括对个人的不了解,对彼此家庭的不了解,还包括对两岸婚姻政策法律、生活习俗的不了解。所以,从预防两岸婚姻家庭纠纷的角度出发,应进一步拓宽两岸人民互相了解的渠道。在新媒体时代,通过两岸媒体紧密合作,加强对两岸婚姻家庭政策、法律的宣传,可以有效帮助两岸恋人、配偶理性婚恋。为此,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借助新媒体平台,积极发布两岸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指导及典型案例等,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努力营造两岸婚姻家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结 语

两岸同胞血脉相连,两岸婚姻家庭是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缩影。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实践经验,在涉台家事审判领域积极开展探索实践,努力为两岸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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