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司法舆论引导机制完善进路
——基于“SWOT分析法”的运用

2020-07-04 11:49陈芸莹
海峡法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swot分析法舆情舆论

陈芸莹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创新为根本动力,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强国提供有力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也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新媒体(New Media)的产生不断影响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影响着司法舆论的引导方式。“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司法机关要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随时警惕 “黑天鹅”事件和“灰犀牛”事件。司法舆情不加重视,很可能引发“蝴蝶效应”。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如何有效地开展司法传播与司法舆论引导工作,完善司法舆论引导机制,实现公正司法与言论自由的良性互动,是当前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亟待解决的前沿课题。

一、实证考察:新媒体的现实运行图景

新媒体是一种环境,《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提出,新媒体涵盖了所有数字化的媒体形式。其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海量性与共享性,多媒体与超文本,个性化与社群化等特征。①匡文波著:《新媒体舆论:模型、实证、热点及展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 页。

(一)新媒体舆情引导的案例实证

1.【案例一】:于欢故意伤害案②参见(2016)鲁15 刑初33 号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年4月14日,发生的“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媒体在对该案报道时以“辱母杀人案”为标题,着重报道于欢母亲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的情节,由此引发社会大众的不满。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截至17日中午,与本案相关的网络新闻报道有6319 篇,报刊新闻166 篇,微博6563 条,微信文章4667 篇,论坛博客帖文2195 篇,App 资讯509 条。该案引发社会关注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运用新媒体平台公布案件的判决书原件,对具体法律适用进行解释才使案件得以平息。

2.【案例二】:昆山反杀案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载《检察日报》2018年12月20日,第3 版。

2018年8月27日,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昆山反杀案”,昆山警方的警情通报出来后,被网友一边倒的痛骂,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以“大爆炸”的态势迅速传播。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截至8月31日,全网共发布相关新闻资讯3430 篇,报刊新闻102 篇,微信文章4177 篇,App 文章5194 篇。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及时在微博、微信、QQ 等新媒体平台上公布了案发时的视屏,及时对舆论进行疏导,并公布处理结果。

3.【案例三】:赵宇见义勇为案④周頔 :《福州赵宇案“反转”》,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年3月31日,第2 版。

2018年12月26日,发生的“赵宇见义勇为案”,一经曝出,便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从2019年2月21日截至2月25日,全网共发布相关新闻资讯2553 篇,报刊新闻87 篇,微信文章2986 篇,App 文章3998 篇。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利用微博、微信平台及时发出该案的相关情况,及时疏导相关舆情信息的舆论导向,⑤陈菲、丁小溪:《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赵宇正当防卫案”作出回应》,载《检察日报》2019年3月2日,第2 版。公布该案处理结果,起到了良好的舆论引导效果。

(二)新媒体舆论引导的实证考察

1.新媒体成为宣传主流平台

以G 市两级法院为例。2015年两级法院的发布的宣传数量是5538 篇,其中新媒体平台3060 篇,占比55.3%。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发布的宣传数量是6320 篇,其中新媒体平台有3834 篇,占比60.7%;2017年发布的宣传数量是7169 篇,其中新媒体平台数量是5811 篇,占比81.1%;2018年发布的宣传数量是10475篇,新媒体平台数量是9465 篇,占比90.4%;截止2019年6月30日(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发布的宣传数量是6138 篇,其中新媒体平台数量占5681 篇,占比92.6%。

表1:宣传平台发布数量

图1:新媒体平台信息宣传增长率

2.新媒体发布平台类型丰富

微博、微信、抖音是新媒体的典型代表,法院用户日益成为微博、微信、抖音用户的重要群体。①徐州中院课题组:《新媒体时代:司法舆论引导联动机制构建研究》,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下载日期:2019年7月30日。以G市中级法院新媒体平台建设为例:2012年建立了互联网网站,2013年建立新浪官方微博,2014年建立法院官方微信,2018年建立法院官方抖音。新媒体既可以是“司法宣传”的平台,也可以是“司法公开”的平台,也能是“民意沟通”的平台。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宣传信息了解法院,也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司法公开信息履行司法监督的职责,还可以通过新媒体的交流平台与法院互动,如在微博上留言、评论,在微信公众号上在线交流,在官方抖音中点赞、评论等。

3.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丰富

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的内容丰富。从发布的宣传信息形式来看可以是图文、图片、文字等形式,也可以是音频、视频等形式,从宣传的角度看,既可以是法院文化建设、机构建设等信息,也可以是诉讼服务信息、庭审公开信息、执行动态信息等等。以G 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新媒体平台发布情况(详见表2)。

表2:新媒体平台发布情况

二、生成机理:新媒体环境下司法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联系与矛盾

新媒体平台的产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为人们提供了认识世界的工具,也为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提供了便利。舆论的监督方式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而日益凸显,如果使用新媒体的用户怀着恶意的目的,舆论监督者一旦越位,主导者再进行不良的引导,司法审判将会陷入被动的僵局。根据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数据统计结果来看,涉及法院的舆情事件主要发生于工作创新、公正执法,事实认定、冤假错案等①谢耘耕主编:《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8 页。。

(一)司法舆论监督具有大众化、快速化、情绪化的特征

舆论监督也叫民意监督,是一种社会监督,它反映出了社会舆论的导向。②[美]Bernard C.Hennessy 著:《民意》,赵雅丽、曾慧琦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 页。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监督具有如下特征:

1.大众化,易引发“马太效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 亿,手机网民规模达8.17 亿。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具有时效、广泛、混杂、海量等特性,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监督方式与传统的司法舆论引导方式相比,几乎每名社会公众都可以参与、操作新媒体,公众可以随意的运用新媒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观念传播,其大众化的特性容易引发“马太效应”。

2.快速化,易引发“蝴蝶效应”。新媒体环境下社会公众能够随时、随地、随意的发布自己意见。借助新媒体平台的高效、便捷等特性,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舆论监督也具有快速化的特性。对于发生在公众身边的事,能够通过新媒体平台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传递,并成倍数递增,很快便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在快速化的新媒体带动下一些小的司法舆论事件都会产生“蝴蝶效应”的反应。

3.情绪化,易引发“羊群效应”。新媒体环境下的舆论,只要社会公众愿意,可以随意地表达自己的情绪,发泄自己的不满,而这种不满的情绪通过新媒体平台不断的扩大,从而影响对事物真实性的界定、对事物的正确判断。情绪化的发泄产生的负面影响有时候是无法逆转的,并且对事物的判断是很难进入理性轨道的,这种情绪化不加引导容易引发“羊群效应”。③[法]古斯塔夫·勒庞著:《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95 页。

(二)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联系

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性和对立性,这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必须具备的两个要素。司法舆论监督有审判监督的职能:既有促进案情事实真相水落石出的积极作用,也有情绪化舆论的失准、失衡影响司法审判的消极作用。④时永才、高一飞主编:《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56 页。“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公众参与司法,唤起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关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求司法审判过程中考虑社会效果与社会舆论。这就让人民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在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公众监督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①邓林、孙峰:《司法审判与媒体监督的界限如何明晰》,载《人民论坛》2016年第28 期,第19 页。

(三)司法舆论监督影响司法审判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不断突破了人类现有认知范围,新媒体逐步渗透社会、经济等领域,改变着二进制世界固有的局限。但新媒体环境的运行、监管也存在诸多风险。近年来发生的“药家鑫案”“许霆案”“彭宇案”“杭州飙车案”“李天一案”“掏鸟案”“雷洋案”“辱母杀人案”“四川泸县太伏中学学生死亡事件案”“昆山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张扣扣案”等为加强社会公众舆论防控拉响了警钟。舆论的发布者怀着不良动机,打着道德标签,肆意引导社会公众进行道德评价,其功能已由公众的社会监督上升到“道德审判”“舆论审判”,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让司法泛片面化、泛道德化、泛政治化。

(四)司法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通过对司法正义的追求来实现对法律的信仰。纵观近几年的案件,我们不能否认舆论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如“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聂树斌案”等。司法公开方便了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而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宪法》赋予了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使命,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评判,是公民自由行使舆论监督的表达,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司法权的制衡,有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对于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公正司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力的促进了司法的公正,有益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现实剖析:人民法院在司法舆论引导上尚未打破“鸵鸟政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平台的运用越来越普及,这可以从微博、微信、抖音平台的运用中看出,新媒体平台运用的普及也同样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冲击,人人参与司法,人人都是司法工作的监督者,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工作要更加阳光透明,掌握新媒体的话语权,引导司法舆论,主动出击,而不是像鸵鸟一样把头埋在沙土里,麻痹自己,“鸵鸟政策”带来的只是“沉默的螺旋效应”。②[德]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著:《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董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3 页。

(一)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司法神秘感未破除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大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建设三大平台推进司法公开,但三大平台的建设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差距。存在栏目内容相关信息没有实时更新,不及时发布等情况;开庭公告发布不及时,随意扩大不应公开裁判文书范围或者集中发布裁判文书等情况。并且,在利用新媒体公开的内容大多局限在对审判人员、案情、审理过程、裁判文书的公开,而证据的采信、事实认定的公开,司法程序的公开内容较少,使公众欠缺对判决的理解,较难接受判决,司法的神秘感未破除。

(二)信息反馈机制不完善,舆论引导缺乏针对性

没有构建司法舆论信息反馈机制,司法舆论宣传、引导缺乏针对性。新媒体平台在运行使用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公众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评论、私信等信息资料,对此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不仅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预判,还能够掌握公众对个案的裁判结果、司法工作甚至司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对此进行统计分析一方面可以了解公众的关注点,有助于辅助司法的决策,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及时的反馈公众的问题,有助于让公众关心、关注和理解法院工作。但在实践中,司法统计工作大都局限于对案件数据的整理和分析,而使大量的珍贵数据信息闲置,司法舆论引导也缺乏针对性。

(三)工作体系不完善,未畅通民意沟通机制

新媒体司法舆论处理工作体系不完善,司法舆论沟通机制形同虚设,与公众互动少,公众通过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等栏目提出的意见得不到及时的回应、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甚至采取“关闭私评”“拉黑网民”等方式拒绝与公众进行交流,极大影响了司法公开的效果。

(四)单一应对,舆论引导缺乏联动机制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数据统计结果:司法舆情事件,基层法院占比超过六成,中级法院占比超过二成,中、基层人民法院占比超过八成。①谢耘耕主编:《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52 页。并且舆情因素基本由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引起。目前中、基层人民法院应对司法舆情信息时,虽然有一定的应对机制,如设置了网评员、新闻发言人等,对发生的舆情信息进行引导、跟帖回复等;但较少与上级法院,宣传委、网络管理等地方行政机关等形成合力,基本上是独自作战,缺乏司法舆论引导联动机制。

四、路径优化:基于“SWOT 分析法”下的法院舆论引导机制构建

“SWOT 分析法”也称TOWS 分析法、道斯矩阵,即态势分析法,是进行对策选择的结构化思考工具。20世纪80年代初由美国旧金山大学的管理学教授韦里克提出。包括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方面的分析。SWOT 分析实际上是将内外部条件各方面内容进行综合和概括,进而分析组织的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的一种方法。在新媒体环境下法院舆情引导机制构建上运用“SWOT 分析法”时,在面对公众(外部因素)时,要以公众视角关注事态进展及未来走向,体察社会公众的关切,从中解析出舆情应对的机遇与威胁。对于法院自身(内部能力),舆情事态与公众关切中隐藏的机遇与威胁,结合自身优势与劣势具体分析。笔者通过将新媒体环境下司法舆论监督引导机制构建按照“SWOT 分析法”进行分析,并将文章前述分析情况列入SWOT 分析法表格,得到四个方面的战略。

表3:“SWOT 分析法”表格

(一)舆情潜伏期的SO 战略:继续推进司法公开,树立司法权威

通过SWOT 分析法,可以看到,法院在构建司法舆论引导机制的SO 战略要继续推进司法公开,树立司法权威。司法程序的公开,使公众理解判决,接受判决,破除司法的神秘感。

1.增强司法公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萃取能力,提升司法公开的针对性。“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我们要收集各类司法公开的受众信息,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分类分析,梳理规律性的关注点与兴趣点,以便在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的前提下,分别选取不同信息对司法公开的不同公众进行推送,增强公众对司法公开的理解度与认知力。

2.拓展司法公开的辐射面。从公众的需求出发,优化网站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司法机关的官方网站能够与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实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的大融合,便于共享利用。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使庭审直播常态化。新媒体平台无缝对接司法公开和司法便民服务,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为民司法的服务。增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信息、抖音发布的原创性与权威性,提升司法审判的社会关注度。

(二)舆情爆发期的WO 战略:创新司法传播方式方法,构建司法舆论影响力

通过SWOT 分析法,可以看到,法院在构建司法舆论引导机制的WO 战略上要创新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传播方法引导司法舆论,构建司法舆论影响力。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呈现出碎片化、直观化、可视化等特点。①李宇先:《搭建新媒体时代的立体传播平台》,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7日,第2 版。创新司法传播方式方法,增强司法传播的针对性,在应对司法舆情时“先声夺人”。

1.以碎片化表达应对碎片化阅读

首先,我们要时时更新人民法院的新媒体平台,包括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让平台处于活跃状态,以碎片化的形式时时应对公众的碎片化阅读。其次,定期策划一些有影响力、有关注度的案件,进行重点报道,用碎片化的报道吸引公众阅读。再次,不定期拍摄一些微电影、抖音短视频、法院公益广告等在平台上进行宣传报道。以碎片化表达应对受众的碎片化阅读,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

2.以直观化表现应对直观化认知

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宣传信息在突出宣传内容时,也要注重宣传文字的表达。不能仅从法院工作人员的角度编辑宣传报道,特别是在面对舆情信息时,要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受众面进行宣传报道,正面引导。以直观化的表现形式应对人民群众的认知,时时跟进新媒体用语,提升人民法院的亲和力。

3.以可视化象征应对可视化语境

当前,无论是司法工作还是行政事务,都在向“可视化”进行转变,司法工作也应该加强司法工作的可视化。①邹碧华著:《法院的可视化管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 页。在宣传报道、舆论引导中用动漫、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增强宣传报道与舆论引导的可视性,推进庭审直播的覆盖报道,通过司法工作的可视化服务,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容易的理解司法工作,以可视化象征的宣传报道应对可视化语境,提升人民法院的影响力。

实践:2019年1-6月,G 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7096 件,结案16350 件,开庭排期案件7632件,直播案件2309 件,从直播的案件看,点击量平均达到8000 次。

(三)舆情高潮期的ST 战略:整合平台,畅通渠道,掌握司法舆论主导权

通过SWOT 分析法,可以看到,法院在构建司法舆论引导机制的ST 战略上要整合平台,畅通渠道,掌握司法舆论主导权。

1.构建“融媒体”中心,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将现有各个应用平台系统实行整合,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先在法院内部实现各应用系统间的数据统一,再逐步到各行政单位的资源整合,构建“融媒体”中心。准确、全面、及时地收集反映案件及审理情况的原始信息,高效、便捷、智能地分析提取各类数据,实现司法数据的集中、联合。

2.畅通渠道,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加强有效沟通,畅通渠道,提高舆情应对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引导工作,要把握好时、度、效。首先通过法院官方门户网站、公众微信平台、官方新浪微博等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回应群众的意见,与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其次,面对重大敏感案件,及时发布案件情况,公开案件细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舆情应对能力。

3.应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网评员功能

当前,网评员的作用和功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一是要运用技术手段辅助司法舆情工作。在司法舆情信息收集工作中运用“大数据”技术,如“鹰眼速读网系统”,速读全网舆情,了解传播路径,把握态势,运用“早报告”舆情分析,把握传播脉络,提高司法舆情的筛选应对效率,可以让司法机关在最佳处理时段进行应对,适时理性地回应,采取不同的方式引导,化干戈为玉帛,使公众信赖司法的公平正义。二是,将网评员制度纳入司法舆论沟通机制框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法院——网评员——司法行政机关网评员”的网评员联系机制。

实践:目前,G 市两级法院将网评员制度纳入司法舆情沟通机制框架,设有专职网评员21 人,兼职网评员74 人,司法舆情化解率达到100%。

(四)舆论长效引导的WT 战略:完善舆情引导联动机制,提升司法舆论引导力

通过SWOT 分析法,可以看到,法院构建司法舆论引导机制的WT 战略是要完善舆情引导联动机制,提升司法舆论引导力。

1.建立司法舆论应对机制

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在遇到网络司法舆情时,应当建立司法舆论应对机制,通过对司法舆情信息——备案分类——评估等级——分级处理进行司法舆论应对。对司法舆论信息可能造成的风险可以按照轻(Ⅳ级)、中(Ⅲ级)、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标准将其划分为四个层次(详见图6)。

2.建立协同配合的内部联动处理机制

人民法院内部要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要建立内部联动处理机制,建立司法舆情台帐,定期上报,加强两级法院微博和微信间的互动,形成宣传合力。

3.建立协同配合的外部联动处理机制

借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推动司法舆论引导联动机制建设,与政法委,宣传委,网络管理部门等协作,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司法舆论引导联动处理机制。有效整合法院、公安、司法等机构和社会力量,以联动协作的方式引导司法舆论,形成司法舆论引导工作体系,掌握主动权,建立统一的社会舆论引导工作平台。在社会组织中构建社团、社区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社会舆论引导机制;在司法行政机关中构建政法、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的司法行政舆论引导机制。

实践:目前,G 市两级法院分别与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建立外部联动处理机制。建立司法舆情信息监测处理微信群8 个,QQ 群8 个。2018年,全市通过外部联动机制化解司法舆情信息轻度157 条,中度26 条。

结语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首要任务,是人民法院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的司法舆论监督在促进独立、公正、公开的法律制度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阳光、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不能忽视新媒体环境下的舆情风险。新媒体环境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进程增添了浓厚的时代特征,而司法的公正借力新媒体则更加清晰、充满活力。借助“SWOT 分析法”能够很好的分析新媒体环境下司法舆论的优势、劣势等,人民法院应当创新社会管理,借助“SWOT 分析法”构建完善的司法舆论引导机制,引导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舆论健康发展,为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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