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力量的强大,不仅仅体现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还体现在规则制度方面,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负有向市场经济供给规则的重要使命。民法典将引导新的市场行为与经济风气。
民法典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治国理念,将老百姓的财产和人身权利放在了重要地位。
“我国历史上是传统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讲究的是尊卑贵贱、长幼有序的等级观念,造成人们缺乏平等观念、权利观念,而民法作为权利法,强调的正是人格平等、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权观念。”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教授田国兴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称,在民法的王国里,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是自己的国王,人们相互之间地位平等,在经济交往中强调意思自治、平等自愿,既不允许以大欺小,也不允许以小抗大。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有句话:“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民法的价值。
“民法作为一部权利法,强调以人为本,不仅注重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赋权,更注重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对于侵权者规定了诸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原状、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十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要讲诚实、守信用,不得滥用权利,对他人权利的行使造成损害。”田国兴如是说。
民法典是把我们已经陆续颁布的一些单行法规、民事法规进行编撰,再以法典的形式予以颁布。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告诉《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该法典与单行法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汇编,而是一个整合,增加了很多制度,也调整了一些过去有问题的规范。所以现在的法典整体性很强,规范比较完满,可以避免一些规则上的缺漏,把一些过时的规则淘汰掉,同时让规则更好地反映我们当前的社会需求。“因此,这个法典就法律规则来讲,是更科学、更完善的。”
尹田认为其意义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给司法裁判、解约等民事纠纷提供了更好的规范系统,对统一司法、同案同判、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权益起到很好的作用。此外,加强了权利的保护,很多涉及人民生活的基本利益也会保护得更好。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还在于对人们经济生活的影响。我国体制改革以来取得这么大的成就,其实依靠的是两点:
第一,个人、企业的财产即私权,也就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是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民法是用来保护个人权利的,不是用来保护国家利益的,包括国有企业,其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从法律上看,也是一个平等主体,不是一个有特权的人,这就是我们的市场经济。
第二,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两者的区别在于自由竞争,如合同自由、交易自由等,只有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方式,才能鼓励个人或企业去创造财富。而竞争交易就要有“游戏”规则,民法实际上是提供和安排了一整套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一般人会认为民法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尹田看来,其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我们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
“严格来讲,一般情况下老百姓是不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做生意,不销售产品,不进入真正的经营活动,但民事生活首先有财产和对私权保护,与此同时,除财产外还有人身权利、人格权利等,包括各种自由权利,如隐私、名誉、肖像、姓名等,同时还有家庭生活中如婚姻、家庭、亲属等关系中的权利,这些都是民事权利,也可以叫私权。”因此,尹田表示,这次的民法典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再一次提醒大家并宣传了一件事情,就是我们的个人权利、民事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用法典来保护它。
由此看来,民法典是对我国民众私权观念再一次的启蒙。“不要认为这个权利谁都可以剥夺,财产也好,人生也好,都要有正当程序,要有法律依据,过去我们对私权保护是非常弱的,民法典的出现就是要弘扬和加强对私权的保护,这就是它的意义所在,而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问题。”尹田如是说。
民法典的出台,是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不仅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提供了基础性、普遍性和系统性的制度规范,也为推进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典立法提供了一次可借鉴的立法体例和工作方法。
对于经济法和民法典的关系,前者是一个基本法,是对后者的补充,而后者有很多基本、原则性的规定,详细规定还有赖于各种具体商事和经济类法律的细化。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范世乾告诉《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无论我们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民事法律作为商事法律的基本法,所有的商事法律包括衍生如经济类的法律,其基础都在于民事法律,而民事法律中的基础又是民法典。
范世乾表示,我国民法典条文数量可以说是目前中国所有法律中最多的,因为它需要规定整个民事法律的方方面面,但更多的还是一个基本性的规则,因此在范世乾看来,它是粗线条的,很多制度内容需要其他民事法律对民法典进行补充。“比如除民事法律外,还有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商事法律,这些商事法律都围绕民事法律来运作,是民事法律的特别法。按照法律的适用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很多时候商事法律用的是特别规则,也改变了民法中的一些规则。”
比如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购买商品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消费者权益受损也可能是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中都有相关规定,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民法典中的规定一方面作了细化,另一方面做了一些特别规定,比民法中的规定更近一步,也有很多特殊保护。
再比如经济法中的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主要商事主体是企业,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它应该遵守、维护竞争秩序的交易规则。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实际上是企业的行为规范,而这个行为规范基本的立足点在民法中也能找到。
总的来说,民法典是全部民商事行为的基础和出发点。范世乾表示,它的意义就在于,首先,规定了所有民商事行为合法的法律主体;其次,规定了他们享有的权利;第三,规定他们能够从事的合法行为,不法行为范围有多大,要承担的责任等。“在这个框架之内,其他的商事法律包括经济类法律对它进行补充和扩张,就形成了一个有机的体系。从这个角度来说,民法是整个民商事法律中最核心、最基础,甚至是最高的指引。”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的构建进行的经济行为,所以市场经济本质必须是法治经济。范世乾称,所有市场主体要遵循法律,而这个法律最核心的是民事类法律,民事类法律最核心的就是民法典。
“如果没有民法典,市场经济的秩序会是混乱的。”范世乾表示,第一,过去没有民法典时,我们不确定合法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和其能够从事的市场经济行为。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在民商事活动中能不能作为法律主体,过去是不清楚的,只能通过个案有不同的判断。现在民法典明确了其属于特别法人,可以从事商业活动,比如签订合同,通过起诉维护权利,通过应诉承担责任,这样整个市场经济的活动就可以有序进行,不会出现权利受到侵害没法保护,或者侵害了别人的权利,受害人不知道怎么维护的情况。
“在民法典的规范视野内,未来的经济发展是民法典追求的目的的实践过程,该实践过程最终会助益民法典目的的实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民法典对于未来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第一,为经济发展所需的财产基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民法典是权利法,此次民法典编纂强调对各类产权的平等保护,并且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也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各类财产的法治理念,这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未来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
第二,为高效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撑。高效率的经济发展以科学透明、统一便捷、易于操作的市场交易规则为前提,此次民法典编纂在全面整理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市场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对不合理的规则予以舍弃,对不完整的规则予以完善,对比较法上先进的规则予以借鉴,对实践经验中成熟的规则予以总结,对以往合理的规则予以继承,整体上实现了对市场交易规则的科学化、体系化处理,这就为未来我国经济的高效发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支撑。
第三,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即人民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朱晓峰表示,此次民法典编纂,不管是大的体例创新如人格权独立成编,还是小的制度上的改进,如物权编新设居住权、落实三权分置改革,合同编新增情势变更制度、保理合同制度、物业服务合同制度、合伙合同制度以及引入准合同制度,人格权编强调生命尊严,加强对器官移植、基因编辑的规范管理,禁止性骚扰,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婚姻家庭编引入离婚冷静期,强调处理抚养纠纷时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保护,继承编进一步丰富遗嘱的可选形式,侵权责任编强调高空抛物的规范处理等,实际上都是以人民利益的实现为核心。
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民法典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于主体平等、交易自由和产权保护三个方面。
首先,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拥有平等机会和平等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且广泛体现在具体条款之中,对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回顾历史,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户籍管理、土地双轨等政策,导致了城乡居民间存在较大地位差别,例如体现在以往法律中的“因人而异”的损害赔偿标准。这种地位差距造成了对农村居民个人发展的限制,从而导致城乡地区经济差距的不断拉大。除了区域不平等,还存在中外企业之间的不平等。
改革开放初期,出于引进外资和技术的需求,我国为外资企业提供了诸多优厚的待遇,包括税收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国内企业则面对着市场准入、行政审查等方面的限制。这种经济政策有其时代合理性,但长此以往却会造成国内民族企业发展速度的缓慢以及活力被抑制,甚至有不合理的歧视性对待之嫌。
刘继峰表示,历史为我国经济打下了天然的不平等发展之烙印,而民法典的颁布有助于充分促进不同居民、不同企业和不同区域之间的地位、机会及权利的平等化,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氛围,进一步激发不同经济主体的活力,让多种行业和领域得到充分发展。
其次,交易自由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核心所在。在确立各主体平等地位的前提之下,民法典完善主体之间的交易规则,确保市场参与者拥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结果。
一方面,民法典明确了私法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市场交易的精神内核以及落脚点:合同签订者有权在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契约内容,企业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生产对象和制定经营政策,其他经营者无权对其进行干预;另一方面,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多种多样的交易规则,例如增设了几种典型合同类型,完善了从合同订立到终止的一整套流程规范,市场交易者可以更为安全、便捷地进行交易,并被鼓励在具体交易情形下进行规则创新,降低交易成本,让交易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从更深层次考量,愈加完善的交易体系背后体现出的是民事主体的行动自由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
“可以说,近现代民法的诞生便是立足于西欧社会成员不再为受上帝、教皇以及家庭约束的主体,而是拥有独立人格的自由意志者,这使得商品经济在理性经济人的基础之上蓬勃发展,欧洲从中世纪的死气沉沉蜕变为新时代的热情澎湃。”在刘继峰看来,民法典代表着我国更为自由的市场环境,更为公开的市场格局以及更加开放的经济理念,它们的进一步发展将帮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上新的台阶。
再次,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换的前提。“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在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民法产权基础上,民法典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产权制度,顺应了新时代经济的发展方向。
刘继峰表示,多种权利的诞生,有助于各类资本和要素在主体之间充分流动,经济价值不再局限于旧有的物权、用益物权等权利,多种社会经济成分更进一步涌入市场、摆上货架,更多交易可能性得以迸发,带来财富总量的增加,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大发展、大繁荣。
民法典不仅从法人制度视角对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制度安排进行了提纯萃取,而且重申了公司法作为特别法而优先适用的法律地位,更为公司法案件裁判提供了可资补充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理顺公司法与民法典的互动关系,有助于促进公司法与民法典之间的无缝对接与同频共振,推动法官与仲裁员精准选择裁判法律依据,甄别强制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树立义利并举的商事裁判思维,统一公司法纠纷案件裁判标准,预防同案不同判现象,铸造司法公信。
刘俊海称,民法典合同编淋漓尽致地体现了民商合一理念。民商合一不仅意味着民法规则的一般法地位,也意味着商法规则的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1条强调,“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决议制度已经明确否定了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该条款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但实践中,仍有胆大妄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这一乱象损害了公司及股东利益,加剧了公司经营风险,削弱了公司竞争力,放纵了债权人授信时的疏忽懈怠。
遗憾的是,“重合同法、轻公司法”的裁判思维定式,催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不少无辜的担保人公司因代人受过而关门倒闭。民法典第11条有助于正本清源地确立公司法作为核心裁判规则的应有法律地位,确保对外担保决议制度作为效力性规范在实践中落地生根。
“公司法既受益于民法典,也对民法典贡献了知识增量。”刘俊海称,由于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民法典中的法人尤其是营利法人的制度设计主要源于对公司法理念与规则的提纯。
公司法还具有对非公司法人的制度外援功能。根据民法典第71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为何高抬公司法?刘俊海告诉记者,因为法人制度主要源于对公司法的高度提纯,但提纯程序没有终结。更重要的是,公司与其他法人既有个性,也有共性,但共性大于个性。“当然,在民法典业已出台的背景下,公司法的修改也值得期待。”
民法典不是一部全新的法律,是一些原有法律的编撰,很多内容、原理、设计都是基于原来的各个部门法,比如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新的部分不超过它总数的3%。所以可以说它是原来民事法律规范系统的延续。
但这3%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看来,是基于我国现实生活和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来加入的。比如离婚冷静期、数字财产化等,在立法过程中意识到现在网络经济情况下,有些东西的原有法律规范还存在空白,如今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所以和原有的各个部门法相比,对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市场运作有一些新的作用。
“不是法治经济的市场经济将会一塌糊涂。”吴景明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大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框架,市场才能有序发展。否则,法律写得再好,如果不去认真执行,进入市场的一些主体缺少对法律的敬畏精神,法律就是一纸空文。
吴景明向记者透露,其实在此次民法典出台之前,很多方面有相关法律,但在司法执法中出现过很多问题,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方面没有发挥出更好的作用。“民法典的作用发挥主要还在于对这部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也就是说在司法和执法上要下大功夫,才能使法律的作用更充分地表现和发挥出来。”
“民法典总则部分非常好但是分则部分与总则相比,在很多专家看来,不是一种完全吻合的状态。”吴景明告诉记者,总则中的很多内容在分则中没有体现出来。“就像一个人,脑袋长得很好很聪明,但身体并不相称,所以民法典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法律是在不断完善和修改的,希望在未来的完善过程中,把缺陷或不足弥补上,使它成为一部更好的法律规范。”
数字经济产生了大量新的民事权利主体与客体,数据、个人信息和数字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催生了新型权利的需求。数字文明、数字经济时代,新的技术集群的颠覆式创新与发展对整个基于几百年来的工业经济的法律体系都有很大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在接受《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民法典成为数字文明时代的民法典,但对数字文明时代的需求回应仍不够具体、全面。
民法典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指引性规定而无实际规范内容,并未对数据权和数据参与分配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共享经济等模式模糊了所有权的边界,智能合约等对传统合同法规则也带来挑战。此外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亦深刻影响着经济活动的组织方式、实现方式,如何作出法律回应亦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作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成员,杨东研究设计了电子支付相关条款以及第22条和第35条。在民法典中亦采纳了电子商务法的许多条款,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亦有所体现。例如民法典第512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第1194条至第1197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等。
杨东认为,首先要构建平台、数据、算法三元融合的数字经济法律规制体系。其次,要以“共票”理论为基础构建数据权利保护体系,并健全数据权益分配机制。应当尽快建立一套针对数据确权、定价、共享的制度机制,把握基于跨境支付产生的货币相关的支付数据与流量数据的价值,开展以数据为核心的“共票”治理体系,以更高维度的视角来应对Libra的挑战。最后,完善数字金融立法与科技驱动型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经济增长正处在新旧动能转换时期,又步入了创新资源全球化阶段,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口,利用数字经济平台促进经济下行压力下金融业发展正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