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意识到行动:我国环境传播的现实问题与发展路径*

2020-07-02 08:34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环境

王 莉

(湖州师范学院 文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从1962年卡逊《寂静的春天》面世至今,全球变暖、能源匮乏、地球物种不断灭绝、空气及河流污染、森林湿地面积下降等问题日益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工业社会及后工业社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背后,隐藏着的是对人类生存权利的剥夺。联合国人居署发布《2016世界城市状况报告》提出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环保直接相关的达到5项,即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经济适用的清洁能源、气候行动、水下生物、陆地生物;间接相关2项,即可持续城市和社区、负责任的消费和生产[1]5。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美丽中国”写入发展目标,突显环境保护已成为关乎人类福祉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性议题,环境传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环境危机与传播目标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少,加之长期的“世界工厂”式的经济发展模式,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环境风险进而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难题。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7年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公众对环境污染的关注度仅次于医疗、就业、收入差距问题,居第四位[2]72-77。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增多,2016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2亿吨,且数量逐年增加,其中,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城市形式更为严峻[3]。为此,我国于2019年起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与全球缺水情况相同,中国600多个城市中,大约有400多个城市面临不同程度的水资源短缺问题,人均水资源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3[4]。与此同时,中国目前是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多的十大国家之一[5],环境问题引发的呼吸道疾病感染率增速较快。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原因在于“产业兴旺如果不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前提,就容易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发展了经济,牺牲了资源和环境”[6]1-5。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环境传播。1989年,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出版《生态传播》一书,将环境传播定义为:“旨在改变社会传播结构与话语系统的任何一种有关环境议题表达的交流实践与方式”[7]9。广义环境传播不局限于媒体传播行为,而是一个由“政府—媒介—公众—社会”共同建构的话语交流和实践关系综合系统。环境问题是一项全球公共议题。就我国而言,环境传播的根本目的在于培育公众环境共识和环境参与意识,建设“绿水青山”的美丽中国,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达成这一目标,首先需要从“人”做起,令其环境权利有保障、环境义务有知晓,进而形成正确的公共环境意识,积极参与公共环境保护行为。从意识到行动,为环境传播规划可行方案。

二、环境传播的法律前提与意识培养目标

(一)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传播中的法律前提

公众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因此,环境传播中重要的预设性前提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更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与客观要求。具体是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获取、知悉环境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内容包括“公众对现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环境信息在宏观层面的知情”以及“公众对与自身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在微观层面的知情”[8]55。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UNEP)原则10规定:“每个公民都拥有通过一定途径获取国家层面公共当局有关环境信息,包括风险信息和公共活动信息的权利。”这是国际上首次对环境信息权予以确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19年发布的《环境法治—全球首份报告》指出,目前已有88个国家将健康环境权写入宪法,65个国家从宪法层面对环境保护做出明确规定。50多个国家成立了350多个环境法庭和环境审理委员会,60多个国家对公民环境信息权保障做出相关规定[9]。2015年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满足旨在追求环境中利益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最大化地实现环境公正,即“人类社会在处理环保问题时,各群体、地域、族群、民族及国家之间所应承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等”[10]95。以2014年广州大学城基站事件为例,公众“最不满的是施工方在公众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偷建抢建,完全不尊重百姓权益”。广州大学城多名幼儿家长对记者说:“当时,一批工人以抢修下水道为名在这里钻探,但很快撤离了。我们一直不知道这里要建发射塔,直到半月后他们趁着夜色掩护,一夜之间竖起了发射塔,这让我们惊呆了。”[11]由于没有切实履行环评征询和建设公示,公众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尽管政府部门和运营商一再向人们宣传发射塔“无害论”,但是当地居民对于基站扩建依然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抵制。其中折射的是公众环境正义诉求与环境法规及监管不力之间的矛盾。我国环境法规中对事后问责虽有法律规定,但事前预警制度保障不足,尤其是未对政府部门环境信息公开“不履职”责任做明确的约定;企业擅作主张引发邻避效应,导致地方政府公信力受损而影响社会公共管理效率及进程。又如,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及西部地区,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环境问题凸显,常发生环境污染致病事件。由于环境信息闭塞,受害主体往往受到侵害却不自知。为方便环境维权,从2007年开始,我国先后在多个城市设立300余个环境保护审判庭,但受到《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主体规定不明晰、环境公益诉讼门槛高及具体规则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环保法庭常陷入受案率低和无案可审的困境。

(二)提升公众环境素养:环境传播意识的培养目标

美国学者Roth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环境素养”概念。所谓“环境素养”,即公众对环境有感知能力和敏感性,对环境问题有一定了解,有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情感体验,具备一定的环保知识和技能,能够实施环保行为、参与环保事业,具体包括公众对环境的感受、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公众掌握的环境知识和技能、公众对待环境的态度、公众环保行为实施等内容。

中国公众环保目前尚处于个体初级体验阶段,公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但环保参与行动力明显不足。2016年我国城市居民环保意识调查情况显示,高达63.8%的民众认为现在的生态破坏比较严重或者非常严重,仅有43.2%的受访者表示了解PM2.5,对政府治理环境表现的总体满意程度达到60%。民众对污染治理开放程度、地方政府解决污染问题和缓解空气污染现状等问题表示不够满意。超半数受访者认为政府对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高,相较于地方政府(58.9%),民众对中央政府(65.7%)解决污染问题更有信心[12]。2018年江苏省发布的《全省公众环境意识》报告显示,公众环境意识指数为77.4分,其中大气污染问题的关注度达73.07%,水污染问题的关注度为67.12%。多数公众将环境保护责任归之于政府和企业,环保参与的主观意愿不强。因此,确有必要将公众环境素养教育提上日程。

三、环境传播的行动路径与行动目标

(一)环境舆论监督:环境传播的行动路径

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借助新闻传播工具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各类现象、问题及政府、公职人员施政情况表达意见、观点和态度的活动。新媒体时代,“人人皆有麦克风”,良好的环境生态更需要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协同推进作用。从2007年厦门PX事件开始,环境领域内网民的舆论监督行为与社会动员机制愈发成熟,涉及话题更加多元,批判意识更为鲜明,舆论影响越来越大。在网络舆论监督中,一些网络环境公共事件由于涉及特定群体公共利益而引发“环境抗争”,这使得网络空间产生“反话语”现象。以网络恶搞、环境抗争等为代表的新型网络行动的“反话语”更符合特定时间内大众的意见表达修辞要求,往往由线上延伸至线下,如反对PX项目建设、反对垃圾焚烧项目中的集体请愿和公民调查团等,具有强大颠覆性和传播力,属于自下而上的反向话语建构行为。

以2018年11月4日福建泉港碳九泄漏事件为例,自媒体信息首发,微博成为主要话语场,在6日至7日晚22时,发文数量从132则攀升到13 175则。就发文情感来看,网络负面评价占70.94%。公众急于了解事态进展和事实真相,当地媒体却集体沉默,后续的“女记者精准抓嫖”更令当地政府和媒体深陷信任危机。网络信息呈多元化主题覆盖样貌,笔者在事发后一周内曾对“天津塘沽爆炸”微博话题进行搜索,并择取391条有效语料进行类别统计,关注度由高到低依次为最新进展、悼念祝福、意见表达、感伤感叹、追责真相、质疑监督。

再以2020年新冠疫情为例。由于事发突然,牵涉面广、破坏性强,网络舆情鼎沸。笔者运用清博舆情数据分析系统统计微信、微博、新闻App、论坛、头条号、视频、问答平台等数据,发现截至2020年4月11日,共有相关信息30 644 116条,其中主流媒体报道1 433 770条,占比4.6%。事件发展期为信息传播高峰期,舆情全程监控信息显示,国内舆情热点首要集中于疫情、物资和治疗。网民正面评价居多,情绪表达总体以赞扬为主,占53.47%;其他,如恐惧心理也占较高比例,占27.75%;厌恶心理占9.90%;喜悦心理占5.06%;悲伤心理占3.13%;愤怒心理占0.36%;惊奇心理占0.33%。

公众在环境公共事件中已经拥有相当的网络话语主控权。上述两起事件具有一定程度上舆情发展的规律共性,即在事件初发期,网络舆论秩序混乱,有谣言和不实信息散播,引发公众信任危机和次生舆论危机,陷入“反话语”舆论漩涡。后续主流媒体积极跟进报道,公众态度趋于理性,网络舆论得以朝建设性舆论监督转向。公众舆论监督与媒体的舆论引导共同发挥作用,事态渐趋明朗,舆论走向有序。

(二)环境参与及社会共治:环境传播的行动目标

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唯有广泛的民众参与才能实现社会共治的环境保护目标。上海垃圾分类引发网络热议,甚至成为一种社会新时尚,市民环保意识得到很大提升,环保行动表现积极。在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体系内,政府负有充分信息公开与环境执法、环境治理等职能;媒体承担着沟通环境信息和舆论监督的职责;公众及环境NGO是环境参与及环境舆论监督的主体。当下,在以环境传播促进社会共治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其一,部分地方政府监管不力。虽然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但一些地方对环保工作投入明显不足,环保监管意识淡薄,甚至为了财政收入主动充当保护伞,对于环境危害问题治理态度消极,对上级敷衍、瞒报,甚至不允许地方媒体报道,从而阻碍信息上传下达,致使问题搁置而引发后患。近两年来,中央政府掀起“环保风暴”,全国整顿环保监管不力问题,政府官员涉案数百人。

其二,媒体环境报道的缺失。与经济、医疗、体育、社会事务等领域的媒体报道及舆论引导相比,媒体对环保领域的重视略显滞后。有学者通过对《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环境报》十四年来的生态环境报道研究后提出,主流媒体生态环境报道框架逐渐走向建构绿色公共空间,保障公众话语权,淡化政府工具色彩和宏大的叙事风格,更注重深度分析报道和传递人文关怀;但地域分布更加不平衡,关于东部生态环境的报道比例明显上升,而关于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报道比例明显下降,城乡差距未见改善[13]。笔者也曾对《中国环境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国青年报》《经济参考报》等媒体环境报道进行跟踪分析,发现环境报道更多依赖体制内消息源,属于官方主导型,而受众参与度低、媒体互动不足的情况时有显现。在环境舆论监督方面,地方媒体常易陷入“失声”状态。究其原因,第一,媒体受制于地方政府,不便发声或只发表官方言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舆论引导功能。第二,媒体缺乏与环保科学家、社会NGO的知识协作,因而对环境变动的风险预警意识不足。第三,媒体对环境公共知识传播意识欠缺。一般情况下,媒体只做环境新闻的即时性报道,给公众提供的环境公共知识尤其是环境风险提示不足。第四,网民环境议程先发制人,且在网络中迅速发酵,部分媒体舆情危机应对能力不足,从而陷入被动。对于各类环境议题和线报,政府和媒体的信息反馈迟滞,将造成公众诉求无人回应,继而淡出环保参与,乃至在网络中进行非理性表达从而引发次生危机。

其三,中国环境NGO组织自主性不足。近年来我国NGO组织发展迅猛,近3 000家环保民间组织展开过一系列环境教育和环境保护活动,是我国环境传播中的有生力量。“从民间环保组织的参与行为来看,主要经历了从精英型、大众型、策略型到创新型的转变,在环境治理中能够凝聚社会力量,影响国家决策,从而推动全球治理。”[14]33-41但近年来,受到资金来源不足、人力资源薄弱、社会传播效应不足等因素影响,NGO组织往往只能求助于政府,企望获得政府支持并构建友好关系,有学者称其为“嵌入式协商共生关系”[15]8。NGO绿色传播行为和传播效果的自主性不足,“是因为公共领域中政府、企业、技术专家、主流媒体等重要利益相关者缺席,导致NGO大部分时间上演‘独角戏’,未能在‘权力—技术共同体’与‘权力—民主共同体’之间搭建起稳固的沟通桥梁”[16]78。

四、实现“从意识到行动”:环境传播的发展路径

环境传播首先是一种“符号行为”,即通过对语言、图像、音频等各种符号的生产与消费,建构公共领域各主体对环境的认知。其次,传播的根本目的在于“唤起行动”,通过号召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讨论,使个体在认识环境风险的同时付诸实践、投身环保,并致力于推动政府与企业作出正确的环境决策[17]188。

(一)加大环境法治建设,倡导环境公正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愿景下,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成为全球问题。2015年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53条明确公众环境权,从立法层面将“公众”界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指出“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然而相关的法律保障却不够完善。

公众环境知情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中新《环境保护法》总则仅对“环境”做出界定,未对环境信息公开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新《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政府、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均处于主动或自愿公开状态,并没有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且在信息公开程序上未做进一步规定。2007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提出,“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我国各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虽然原则上规定除法定免予公开的情形外,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并未就公开的最广泛范围作出约定,公众获取的环境信息依然非常有限。

公众环境参与方面,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第2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此两项规定了公众参与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权利,被视为公众环境参与制度的一大进步。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然而,其并未就相应参与机制、具体参与程序等作出有关规定,公众的环境参与权不能落到实处,尚需要更加精细的立法保障。此外,针对环境维权难的问题,应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畅通公众的监督渠道。同时,对于受环境问题影响更严重的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政府和媒体应着力普及环境教育,加强环保宣传,增强当地居民的维权意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鼓励公民参与监督,保障环境公正。

(二)培育公众环境素养,推动环境知识共享

公众的环境素养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也是环境保护和环境参与的重要意识基础。公众需要充分地了解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形成科学的环境保护态度与认知,并能做到“知行合一”;具备批判性的环境保护思维,能积极参与环境公共活动,建设性参与环境决策。中国要在国际社会环境共治事业中发挥核心作用,对公众环境素养的培育刻不容缓。与此同时,环境知识的传播和智力协作也可并行不悖。

2016年3月,我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为将来环保系统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提供了可靠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框架。然而,在新媒体信息知识版权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认定之前,如何实现不同部门与不同组织之间专项数据的合法使用、如何实现技术上的统一规制,尚需要进一步研讨。笔者以为,前期可以构建“智力协作平台”,努力促成以高校环保科研机构、环保科学家为知识骨干,以媒体为沟通平台,以社会公众及NGO组织为行动核心的专业环保知识传播团队,同时充分发挥大学生的骨干作用,在各大高校设立环境传播公益组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环境传播在网络平台的透明化、常态化、普及化和科学化,促进网民环境素养的提高,为后续的环保社会动员和公众环保参与奠定基础。

(三)加大媒体传播与引导力度,深化媒体驱动型网络舆论监督

《中国环境报》创办人之一潘岳先生认为,环境新闻是公众新闻,而公众新闻体现的就是公众知情、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媒体具有联系各类社会公共与信息资源的职业优势,若不能在舆论监督中发挥引领作用,公众的知情权和环境参与行为就无从谈起。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著名环境研究学者罗伯特·考克斯提出,环境传播中“主流媒介对环境议题的符号化传播行为所引发或建构的公共参与和公共辩论即为环境传播的公共领域”;媒介在环保传播中扮演着公共领域和政治行动者的角色,对建构环境认知、引导环境议题舆论和社会动员起着重要的作用[18]33。媒体对环境传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环境网络舆论监督依然要以“媒体驱动型”为根本,即媒体和公众、网民联合,由媒体为主体实施报道和监督,受众广泛参与讨论,推动事态朝好的方向发展[19]。近年来,政务微博在拓宽政务服务渠道、提升政府形象、促进公民政治参与及信息沟通方面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发布的“政务微博影响力排行榜”及人民日报“政务微博影响力排行榜”中,环保类政务微博均有出色表现(见表1)。

表1 2019年全国十大生态环境微博影响力

媒体与政务微博联动,可高效整合传媒资源,加大新媒体环境传播力度,创新传播策略,以正确引导环境公共舆论,营造和谐的环境传播生态。

(四)完善环境民主协商机制,构建绿色公共治理空间

长期以来,我国公众在环保中的主体性参与地位不明朗,责任意识并未被充分唤醒。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版)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公众被置于有限的“报料者”角色,形成了环境治理依赖政府、环境传播依赖媒体的格局,这也就造成了环境决策和环境传播的单一化、单向性。在一些环境公共事件中,公众由于未参与、不知情,没有充分对话、平等协商以达成理解,往往造成信息交流严重不畅。譬如,公众对政府、企业环建十分敏感,既反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环建项目,也反对有利于环保的项目。2012年宁波镇海炼化一体化项目,治污投入36亿元人民币,却遭到当地村民集体上访。政府为事后协调做了许多工作,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多重浪费,也影响了社会和谐。这一方面是因为群众缺乏专业的环境知识而产生恐慌、抵制情绪,另一方面也在于公众与政府、媒体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基础,对官方话语不置信,不接受“后置式”解释。学者哈贝马斯曾提出:“现代社会是一个非中心化的社会,所有意见主张都要平等地受到理性的批判。这种‘双轨制民主协商’在现代语境中就是将公众的意见与国家的意志进行平等对话。”[20]80

乔恩·埃尔斯特提出,协商民主就是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讨论进行决策。这种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协商民主涉及集体决策,所有受此决策影响的人或其代表都应该参与这一过程,即决策是民主的。第二,涉及集体的决策都应该经过参与者之间的讨论、争论来进行,这些争论既来自参与者,也面向参与者,参与者本身也都具备了理性和公正的品德,是民主过程的协商部分[21]125。正如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刘景芳副教授在“环境治理多元话语体系研究”跨学科工作坊中的演讲所提到的,新媒体时代,话语实践成为环境公共事件的重要动员力量和特征。我国的环境传播呈现一个多重话语与行动交流的,存在于宏观、微观、中观多层面的复杂、混合、多面、虚拟、变动、新兴的绿色公共文化空间。构建我国环境舆论场多元话语的互动格局,民主协商是其重要的制度性前提。环境民主协商需要赋予公众话语权,建立起基于平等协商对话的环境绿色共治空间,即平等参与环境传播与环境决策,提出积极有益的环境建议,参与环保活动,开展环境监督和批评,共同协调环境发展社会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目标,要求“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环境议题关乎全人类生存的根本,环境传播则是一项从“城市(地域)共同体意识”到“绿色捍卫者行动”的系统工程。打破制度的藩篱,走出地域的隔阂,培育公众环保意识和绿色公共意识,构建绿色和谐生态关系,从而实现环境传播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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