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实践的思考

2020-06-30 14:28张兰君
世界家苑 2020年4期
关键词:民主选举村民自治法律保障

张兰君

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方式,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实现方式,更是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条有效途径。然而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类潜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大多是由于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几个环节没有落实到位。为了巩固和保护农民的自主权,这就需要从源头保障选举的民主和自主,提高村民素质,颁布科学有效的相关法律规章,理清“村治”、“行政”、“党务”、“经营”之间的关系,健全村民自治权的司法救济制度,建立高素质村民干部队伍。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法律保障

从我国严峻的现实中我们可以观察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公民的文化水平层次不齐和道德能力较为低下,村民委员会、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权力职能分不清,因此,与民主的自我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1 村民自治概念

村民自治是我国在结合中国独特的地域环境和现实情况所做的战略决策,这是我国实现广大村民群众自管自治的现实途径,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我国农村民主自治基本原则才算是正式确立,并且设置了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前身)。1987年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开来。1988年我国组织修订《农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完备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以及民主选举等一系列制度的正式确立。

2 村民自治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1 选举不够民主科学

选举的不民主性和不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实践层面和制度层面。从实践中来看:农村公民对于选举的参与意识不强。再一个就是基层政府容易插手村级组织的选举,影响选举工作。在选举过程中买选票或贿赂选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从制度来讲:无论是选举的程序还是选举后的监督制度、罢免制度规范都不详细完整,导致现实操作困难,纵容选举中的不法行为。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

2.1.1 在农村,教育水平低和教育资源少,村民的文化程度低,没有自己的主见,容易被人利用选票。

2.1.2 候选人信息工作不到位。在农村,对于选举前候选人信息,没有广泛宣传,以至于村民选举时完全不了解各个候选人,导致选举时随意性很大,以至于选票不科学或非常分散。

2.1.3 相关选举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我国现有法律缺乏对于村级组织选举的非法行为的处分规定。

2.1.4 选举受到基层政府的影响

2.2 村委会与党委、基层政府的关系定位模糊

我们知道村民选举组成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的权力按法理来说应该是来源于村民代表大会,因此村委会的职权缺乏法权基础,所以它对谁负责受谁监督就发生了矛盾。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发现村委会和党委以及基层政府之间存在着权力交叉、职权冲突的现象。

2.3 村民自治权缺乏制度规定

我国立法缺乏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的规定,反而通过制定村委会组织法向上来对村民自治权进行规定,这种下位法代替上位法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这对村民自治也是极为不利的。

2.4 农村公民对于村组织监督不到位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居民的权利规定不明确,公民的监督权没有明确详细规定,再加上农村普法工作不到位,村民由于大脑惯性思维,缺乏积极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的意識,更别说亲自参与到村务管理和执行当中去。

3 村民自治完善的对策

3.1 完善村组织选举制度,确保选举民主性

3.1.1 从源头抓起,规范选举流程

首先,更深入地规范选举的程序和制度,尽力保障村级组织选举的程序公平,较少披上虚伪外衣的民主现象,为村级选举营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其次,颁布选举法律法规,对违法乱纪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对选举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人作出法律警告。另外,将村级选举的过程,结果公之于众,真正保障选举的公开透明,最大限度的防止伪选、贿选,从而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最后,对于选举的创新,可以考虑引入竞争机制,依法选举出一个好的村委会班子。

3.1.2 完善监督制度,创建良好的选举外部环境

选举监督机制是选举权利的救济制度,对于选举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的救济作用。主要表现为预防教育作用、评价作用、矫正作用。在村民选举中任何步骤、环节以及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而监督总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这些风险,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起到巨大的威慑作用,使这些想要违法违规的人在作出行为前要好好掂量掂量自己是否可以承受这非法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

3.1.3 提高村民对于选举事务的参与度

实践表明,村民习惯于听命行事,习惯了服从,反而现在让其自己当家做主,管理村集体事务,反而不适应。因此,我们应该做好群众工作,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到村级组织选举工作当中来,激发广大农村公民的参与情绪。

3.2 开展农村法制教育,培养主人翁意识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村民村务自治的参与意愿:一方面从教育抓起。在农村教育中,要灌输培养主人翁意识的思想内容,从小就将这种意识长在骨子里。另外一方面开展普法宣传。人人都是监察官,让村民都拥有发现违法现象的眼睛。

3.3 制定农村公民自治相关法律来代替《村委会组织法》。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村委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倾向于以村委会的权力作为主要、村民会议为辅,这与权利来源本末倒置,我们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可以制定村民的自治法,来规定村民的自治权利、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冲突关系和村民自治制度缺陷等问题。其中,应该注意一下几点:第一,对村民会议的内容、相关职权、议事程序以及权力上升机制等进行完整详细的规定,巩固村民会议的主体地位以此达到对于村委会的监督制约作用,完善对于村民会议的职能规定。第二,对民主程序作详细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相关法律必须要村民自治的权力、监督权力、决策权力做出有效明确规定。第三、引入科学的管理理论,为农村自治实践保驾护航。

3.4 明确村民自治权利关系,解决两委一府之间矛盾冲突

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必须正确处理村民自治的领导权、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利的关系。一是明确四大权力的实施主体。党支部履行领导权,村委会履行执行权即村务管理权,村民代表大会履行决策权、选举村委会并监督村委会的履职行为,村民群众和村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权,各大主体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可越权行事。二是科学界定四大权力的内容边界,防止权力交叉重叠和权力缺位。党领导权主要是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督促村委会全面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权主要指对村集体重大事务的决定处理。村委会一方面受到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处于村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在这样的条件下履行日常管理职能。三是规范党支部、村委会的行为,建立完善目标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既保证了在党的领导下行驶本,有利于贯彻党的思想,走正确的道路,又有效的防止了党政不分,进而达到村民高效自治。

3.5 建立村民自治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任何权利都需要外在的保障才能真正有效,没有保障的权利往往会收到侵害也必然成为形式化的权利。我国农村现在缺乏村民权利侵害的司法救济制度,村民的权利遭到侵害投诉无门是常态,并且由于客观环境和现实条件,难以向司法机关去寻求保护。村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权利受侵害的增多的客观事实告诉我们建立合适的司法救济制度迫在眉睫,我们可以将村民诉讼并入行政诉讼当中,增加村民自治权的诉讼救济程序等办法来保障村民的司法救济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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