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思明
摘要以南方某小学“名师”抄袭事件为例,提示教育工作者应掌握基本的著作权常识。一要掌握著作权的一些基本概念,知晓自身的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二要了解常见著作权侵犯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要知道如何避免自身在教案、教学课件、科研论文创作和使用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四要知晓作为原创作者,如何保护自己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不被侵犯。
关键词 著作权;著作权侵权;署名权;学术不端;“名师”抄袭事件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384(2020)05-0033-03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学术打假的对象主要指向高校教师和学者,中小学教育工作者似乎与学术造假事件无缘,直到某知名阅读推广人、南方某小学副校长、“名师”胡某梅被实名指证大量抄袭,这一现象才引起众多人的关注和讨论。关于胡某梅抄袭事件的始末网上已有详尽报道,本文不再赘述。胡某梅事件令人深感痛惜,同时也折射出在中小学教师学术创作当中长期被忽视的一个问题:一些教师法治意识薄弱,缺乏基本的著作权观念和常识,不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因此,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应该以此为警示,学些基本的著作权常识,既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
1.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利。
(1)著作权的人身权。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是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是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权的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的财产权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相应报酬。
2. 教育工作者的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那么,教育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的哪些智力成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教案。教案是教学设计方案,其内容通常包括课文的导入、教学步骤的安排、学生活动的设计等。它是教师在运用已往的教学经验、考虑本班学生的实际理解水平、对所讲授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而写作的,凝聚着教师的脑力劳动,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2)教学课件。教学课件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设计,反映某种教学策略和教学内容,以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素材形式集合呈现的一种课程软件。它是教师综合运用学科专业知识、声像知识以及多媒体技能而创造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且可以通过电子拷贝、打印等形式进行复制,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论文等其他智力创作成果。除了教案、教学课件以外,教师个人创作的教研论文、文学作品、美术和音乐等艺术作品,以及其他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成果,也都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1. 常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无疑可以极大地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去创作更多对社会有益的作品,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而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则负有尊重和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义务。那么,哪些行为构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在胡某梅抄袭事件中,侵权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主要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即剽窃他人作品。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类著作权侵权行为,教师侵犯他人著作权也集中表现在这一方面。所谓“剽窃”(亦称“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后予以发表。抄袭的形式,既包括原封不动或者稍作调整地复制他人的作品内容(低级抄袭),也包括将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改头换面、改变表达方式后窃为己有(高级抄袭)。
在实践中,还需要区分“抄袭”与“合理使用”的差别。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内容或实质部分。
2.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对于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比如:可以要求侵权人不得再继续实施剽窃行为,删除已发表的侵权网络文章,销毁已出版且未销售的侵权书刊,公开或者私下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自己因为对方侵权而蒙受的经济损失等。
那么除此之外,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侵权人赔偿损失的金额如何计算呢?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在维权方式上,著作权人可以选择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无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著作权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上所述,教育工作者在面临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既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学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考虑到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创作和使用的常见作品包括教案、教学课件以及教研论文等,因此针对不同形式的作品,避免侵权的要点也各不相同。
1. 避免教案、教学课件创作与使用中的侵权
教育工作者在创作和使用教案、教学课件的过程中,如何防止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呢?
首先,对于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予以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
其次,对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若仅仅是在本校给学生授课时予以使用或者参考,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圍,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是,若将别人的教案或课件用于对外举办的公开讲座或者营利性培训,则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再次,若抄袭他人的作品并予以发表或者出版,则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剽窃”,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还存在关于集体教研作品的作者身份认定问题。如果是学校教研组组织集体备课,大家共同讨论、集思广益,最后由一名教师执笔完成教案、课件的撰写,那么谁是作品的作者呢?笔者认为,这应当由教研组成员事先做出约定,事先没有约定的,未参与执笔的教研组成员若仅仅是参加讨论、提供一些建议,没有参与实质性创作,则不能成为作品的共同作者。
2. 避免科研论文创作和使用中的侵权
在科研论文创作和使用中涉及侵权,是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最典型的表现是,在创作论文过程中直接抄袭他人作品,随后予以公开发表(包括在自媒体上发表,以及在报纸、期刊等公共媒体上发表)或者出版。由于这些作品的内容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和获取,因而很容易被著作权人抓个现行、人赃俱获,从而启动维权程序。
在中小学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署名者没有参与创作却以作者身份将同事的作品予以发表。比如:校长并未参与作品的写作,却将本校其他教师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向媒体投稿并获得发表。由教师创作完成的作品,教师作为作者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若校长以作者身份将文章予以发表,无疑侵犯了教师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等各项著作权利。虽然在实践中很少有教师因此追究校长的侵权责任,但不能否认此类行为的违法性。
但是,如果是为了学校宣传工作的需要,由校长安排、指定某个教师撰写文章,这样的作品能否由校长署名后予以发表呢?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也由作者享有,单位只是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由此可见,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作品的创作者(作者),校长若没有参与作品创作,仍旧不享有署名权。
在此笔者建议,校长若想获得合法的署名权,应当参与作品的联合创作,比如参与主题的确定、素材的提供、观点的提炼、作品结构的编排等具体的创作过程,付出创造性的脑力劳动,与教师共同完成作品的写作。在投稿时,再将校长和教师确定为联合作者。若因某种特殊原因,参与创作的教师本人不愿意或者不适宜表明自己作者身份的,则应当在投稿之前,由该教师签署声明书,声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作品的署名权,并授权由联合创作者(即校长)将作品予以发表。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中,参与创作的教师仅仅是放弃了作品的署名权,其仍然享有署名权之外的其他各项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那么在实践中,教育工作者应如何保护自己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不被他人侵犯呢?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要记得留下印记,证明自己是该作品的作者。比如:在给杂志、出版社投稿时,在作者一栏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在自媒体上发表文章时,标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如果不想发表,作者也可以拿着自己的作品,带上身份证明,去本人所在省市的版权登记机关申请著作权登记(不收任何费用)。除此之外,证明自己是作者的方法还有很多,只要是作品的原创者,最早完成作品的创作,且在作品上标明了自己的作者身份,那么法律就会推断你是作者。
其次,一旦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马上进行取证,把对方的侵权行为事实用证据固定下来。固定证据的方式包括购买侵权作品、保存网页、拍照、截图、录音、录像等。作者可以自己取证,也可以委托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员代为取证。
最后,在证据收集完毕后,作者可以与侵权者交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遭到拒绝,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王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