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旭军
摘要: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审计程序、审计内容有其特殊性,需关注破产企业末完结业务的后续处理,审计重点是资产类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实物资产,实收资本等项目。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按照审计准则及《公司法》《合同法》有关条款及国家相关规定来处理。本文主要针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实践方法进行相关的分析探讨,为破产清算提供更好的借鉴。
关键词:破产清算;审计实践;探讨
破產清算是法律要求最严格,程序最复杂的清算业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必须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法院裁定或宣告企业破产之后,会委派专业人员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从而保障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债权人因企业破产带来的经济损失能公平受偿。
一、破产清算审计的步骤
对破产清算过程的审计实践进行分析、研究,就要对破产清算审计的具体过程进行了解,破产清算审计包含着几个部分,在这几部分中涉及到了审计工作[1]。
(一)破产清算审计的产生
企业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自身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根据情况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后,将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即开展或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清算审计,企业的破产清算审计由此产生。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自身提出申请破产的,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经核实和认可后,才可以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二)破产清算审计的特殊性
与常规的年报审计不同,破产清算审计时企业是无法持续经营的,审计的目的是维护企业资产的安全,评估其可变现净值,核实后进行合理的分配。因此需在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对未结束的业务、合同按照最有利于企业的方式及时终止,并将未记录的经济业务及时、准确的入账进行会计核算,所有的债权立即到期收回。
破产清算审计的另一个特殊之处是需关注法律上的撤销权、追索权。由于企业破产前有可能存在放弃自身权利、输送利益、转移财产给特定企业或人员的情况,因此破产审计除了要评价公司在审计期间是否合理、公允地反映了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外,还需特别关注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前一年内,是否发生有违公平、合理原则的经济业务或特别的资金支付现象。
(三)裁定破产后的第一阶段审计
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及审计单位一经指定,即接收财产开展审计工作,对破产企业的各项资产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破产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宣告破产之后,不能继续经营活动,要进入到资产清算阶段,但是有些公司在宣告破产时还处于经营状态,这些经营活动会对审计结果产生影响,这一阶段的审计是作为破产清算时期中的初次审计[2]。这一审计阶段管理人需要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这些业务合同,同时审计人员需做好后续的财务核算工作。
(四)裁定破产后的第二阶段审计
第一阶段审计后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这段时间内,审计人员需要对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核算,明确清算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等财务报告,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变现,做好资金回收工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对这一段时期内,将企业处理的结果和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进行说明,达到意见一致之后,提请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五)裁定破产后的第三阶段审计
在企业破产经过第一、第二阶段的审计后,要进入到最后阶段的审计,是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回收,再进行资产合理分配的过程[3]。经过财务审计后,破产管理人需要把最终的分配方案递交给人民法院,提请法院对企业启动最终的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发现破产企业藏匿资产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将此部分资产追回后进行再分配。
二、破产清算审计的项目
了解了破产清算的具体过程后,对于审计过程中的具体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实物资产、实收资本、无形资产等,除了常规的审计程序与方法,还需要考虑破产清算的特殊情况关注特殊的审计重点。
(一)货币资金审计
破产企业的清算审计与一般的审计不同,需要结合法律条款进行,重点是破产法中的第33条规定,关注企业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在企业破产案件申请中,大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都是不健全的,往往存在着账外账户,个人银行卡代替公司账户等情况,由此造成破产企业资产审计工作的不全面。对于破产企业的货币资金除了进行一般的审计外,需要对破产企业是否存在账外账户或者资金外流的情况进行核查,将所有的企业资金全部纳入到企业资产中。审计人员到破产企业所在的人民银行查询企业开户状况,梳理破产企业所有的银行账户,同时核查企业收支流水,尤其是重点关注非业务性的资金收支往来情况、企业与股东、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二)应收账款的审计
企业破产的直接原因是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但造成企业破产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企业的经营情况。审计人员应让企业提供应收款明细清单,包括债务人的名称、款项性质、发生时间、实际金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然后审计人员根据账上数据、和前期了解到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函证核实应收款项的存在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若未回函,需执行替代程序核实并分析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另外需关注一年之内是否有款项和常规清偿的现象,还要向企业管理层询问、取证长期挂账债权产生的原因,以便于需要的时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破产企业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审计
破产企业内部的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是破产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确认资产的真实存在和全面完整、并拥有所有权,然后进行适当的计价认定和披露。由审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破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资产清查小组,对破产企业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清查交接。同时需对企业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进行了解取证,确认实物资产的归属。最后需要对实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估价,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审计人员结合评估报告,以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作为基础,进行计价披露。
(四)无形资产审计
需要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科目账面记录进行核查,了解原值、净值,获取企业的无形资产明细表后,逐项检查无形资产权属证书原件、非專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审计人员要结合评估报告,将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作为基础,进行计价披露。
(五)股本(实收资本)的审计
由于大部分破产企业都是资不能抵债、净资产为负的,清算时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失。需对于公司成立以来的出资记录,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等进行核实查证。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部分股东可能在公司注册时,股本(实收资本)出资不到位,或出资后长期占用公司资金,在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时,需责成这些股东按认缴金额承担责任,需要补足不到位的股本(实收资本)资金,缴回长期占用的公司资金。
(六)负债项目的审计
破产审计需对企业各负债项目进行审计,如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缴税费等,其审计程序、方法与常规的年报审计相同,特殊之处在于审计的目的一是为了核实、确认企业负债情况,二是为了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可以验证核实。
三、审计费用与债权清偿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产生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于破产债权的清偿分配。扣除破产费用后,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的顺序的规定是:第一顺序是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是所欠税款,第三是破产债权,第四是股东权益,在前一顺序未得到足额的清偿时,不能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如果同一顺序的不足全额清偿,则按金额占比,公平受偿。
四、结束语
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审计实践,较常规审计有其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主要阶段有审计清算的发起准备环节,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审计。在这些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不断完善审计方案,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项目以及股本(实收资本)做好科学、严谨的审计工作,为破产管理人做好破产财产的变现收回及协调分配方案做参考。
参考文献:
[1]张莉.探讨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审计业务类型和应对策略[J].纳税,2019,13(27):187.
[2]唐李萍,王俭伟.关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与审计[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 (08):79-83.
[3]于静.浅析破产审计中的风险与防范[J].会计师,2019(07):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