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标准型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研究
——基于利益目标分解的视角

2020-06-29 02:42:40张晓东
科技管理研究 2020年11期
关键词:标准型许可专利

张晓东,张 琼

(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上海 200237;2.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上海 200040)

知识产权联盟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一个抓手,近年来受到各方的关注,不仅企业投入了较大的热情,政府、行业协会等也积极参与,以期联盟对内成为促进产业提质增效的有效途径、对外能在国际竞争中增强发言权。2016 年国知局发布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下称《指南》)对“知识产权联盟”的定义为:“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专利协同运用为基础的产业发展联盟,是由产业内两个以上利益高度关联的市场主体,为维护产业整体利益、为产业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而自愿结盟形成的联合体,是基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与战略运用的新型产业协同发展组织”。该定义非常宽泛,分析其实质,落在“专利的协同运用”和“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两点,以促进创新和维护产业整体利益。虽然没有明确排除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但显然专利权是知识产权联盟的核心,因此,我们实质上可以将其看作产业专利联盟。

《指南》发布后,至2018 年1 月,在国知局共自愿备案105 家产业知识产权联盟[1],还有部分有一定影响力的联盟未申请备案。通过调查该105 家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网络材料,可见广东与北京两地的知识产权联盟的数量在全国占据较大比重,山东、江苏和浙江数量也较多,而上海、辽宁、吉林和重庆联盟数量较少(见图1);从成立时间看,2012 年开始数量呈现上升趋势,2016 年到达顶峰,之后呈现回落(见图2)。

图1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地域分布

图2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成立时间

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网络建设情况看,有专用网站的仅7 家,占比6.7%,很低(见图3);发起单位的情况多样一些,部分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协会发起,但也有20%以上的由较大的集团公司发起(见图4)。以上粗浅的数据显示虽然登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数量不少,但作为实体进行较为活跃运作的并不多。

图3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网站建设情况

图4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起单位性质

根据所涉技术是否进入标准,笔者将知识产权联盟分为标准型专利联盟和非标准型知识产权联盟两大类。在上述105 家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中,绝大部分为非标准型的知识产权联盟。

标准型专利联盟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专利联盟形态,面向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制订或推广,自愿加入并经筛选后建成,向外许可专利。标准型专利联盟已经形成了专利信息披露规则、标准必要专利筛选机制、FRAND 许可原则等多项共识,不论流程控制还是专利池运行管理都充分考虑了各国反垄断法的要求,许可费费率计算、许可谈判不成功的禁令救济等司法实践也多有发生,国内外对此研究已相当充分,本文不再赘述。我国面向标准型的专利联盟包括信息技术领域的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AVS)、闪联、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分同步码分多址 (TD—SCDMA)产业联盟、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 (WAPI)联盟、中国蓝光高清光盘标准 (CBHD)联盟、中国数字电视地面传输国标知识产权联盟等,基本与国际规则接轨。

相比而言,我们目前成立数量较多的非标准型知识产权联盟则面临更多的问题,利益目标多样,联盟结构及成员纷杂,如何运作尚未形成成熟经验,考虑到标准型专利联盟的独特性,其相对成熟的经验并不必然能为非标准型知识产权联盟的发展所借鉴,其约束条件也不宜直接移用,后者的建设内容仍亟待明确。

1 非标准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研究现状

非标准型知识产权联盟的国外研究近年较少。Carlson[2]、Serafino[3]阐述了美国专利联盟发展的历史,指出自1945 年美国玻璃容器协会案后,联盟的反垄断司法审查日益严格,1995 年《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颁布后,美国本土的非标准型知识产权联盟受到极大限制,基本被企业放弃;Cox[4]、Birgit 等[5]研究了国际上基于公益、健康等目的建立的非标准型知识产权联盟,例如“金色水稻专利池”联盟,其目标是推广预防维生素A 缺乏症的金色水稻;再例如“SARS 医药专利池”联盟,由世界卫生组织支持构建,目的是集合相关基因组序列专利,以促进下游疫苗或药物等的研发,避免专利丛林的负面影响。

国内针对非标准型的联盟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于联盟成立动因,李明星等[6-7]、洪结银[8]等分别进行了分析,基本归为三类:(1)为了统一对外专利维权及许可;(2)为了防御;(3)为了促进新产品研发。洪结银等[9]基于产业发展需求及中国技术发展建议情况,建议在已有的技术创新联盟基础上组建面向标准型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专利联盟。

关于联盟具体运行实践,汪张林[10]细化考查了生物领域产业专利联盟;刘云等[11]考查了国知局备案的若干知识产权联盟,分析了不同行业背景、不同发展阶段的专利联盟的共性和个性特征;张翠梅等[12]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联盟发展面临的困境,提出利益冲突、功能不完备、许可策略不确定性等问题;郑栋之等[13]、杜晓君等[14]、胡坚[15]等从不同侧面,采用经济学研究方法评测了联盟的绩效,总体的看法认为绩效受多种因素影响,纵向一体化联盟绩效较好。

关于政府及中介组织的作用,石颖等[16]、丛珊等[17]、周青等[18]均指出政府在联盟成立中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但也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的“热情”应当有度[19];涂燕等[20]认为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可成为连接纽带。

关于联盟的法律规制和法律风险,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尚未推出,相关反垄断规制研究较少。郑昱等[21]提出专利联盟的契约风险和反竞争行为可能导致的反垄断法规制风险;徐玖玖[22]讨论了我国对专利联盟的反垄断法的规制路径,建议构建普遍审查制度、分级管理制度和救济制度。

上述研究虽然基本覆盖了非标准型知识产权联盟需要关注的环节,但较为散在,以归纳为主,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措施探讨尚不足。

2 非标准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利益目标分解及对应建设内容

实践中我国的非标准型知识产权联盟数量达100多个,涉及多个不同的产业,各联盟的目标看起来差异甚大,技术领域也庞杂,容易让人陷入实证的细枝末节中,难以全局把握。本文认为,需要将利益目标进行分拆细化,化繁就简,以单一利益目标为研究起点,凝练各不同目标下非标准知识产权联盟的建设内容、盟成员架构模式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利益冲突,这样在分析多个利益目标同时存在的复杂联盟形式时,通过组合,可较为快速地识别出联盟的问题所在及利益冲突之处,从而寻求解决之道。

通过梳理,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6 种不同的单一利益目标,各自关注重点不同。

2.1 联合开发新技术

以新产品研发为目的的专利联盟一般以产业技术联盟为基础形成,存在核心企业作为合作枢纽,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新技术的研发,这种联盟可能包括未经评估的专利池,也可能就未来的一项新技术共同开发所得成果约定共享,纳入专利池,例如地基技术联盟、上海电机及系统专利联盟等,通过上下游技术互补、细化产业分工合作、协同进行技术创新及专利挖掘,以推出新产品为最终目的。

以上海电机及系统专利联盟为例,据笔者调研,该联盟是在中小电机行业联盟的基础上挑选部分合作紧密成员于2014 年联合成立的,一共14 家成员。从成员构成来说,属于纵向产业上下游打通的联盟。联盟的上游为电机零部件或材料加工企业,中游为核心设计企业(即联盟牵头企业),下游为各规格电机生产企业。新产品研发过程中,下游企业与牵头单位共同提出研发目标产品,由牵头单位负责设计,设计过程中,需要上游企业试制加工相应的零部件或制作相应的材料,经试制成功后,牵头单位会同下游企业试制并测试产品,形成成熟的设计方案。具体生产时,下游企业直接向上游企业订购材料或零部件,上游成员和下游成员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这种以牵头单位为核心的研发模式具有中国特色,是在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结构。由于设计研发能力较为集中在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成为事实上打通上下游的枢纽。该结构在整合行业资源、加速产品研发方面具有优势,在形成行业标准及参与国际标准制订方面也容易形成合力。成立至今,该联盟已在“达到IE4 能效等级的超超高效电动机研发与应用”项目研发中取得巨大进展,成功试制了样机,形成了11 项共享专利。

表1 总结了以联合开发新技术为目标的专利联盟的关注重点及相应的具体内容,其中,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和专利布局为核心内容,条件成熟或必要时才需要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评估。法律风险较多集中于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

表1 联合开发新技术目标下专利联盟关注重点及具体内容

2.2 联合推广新技术

以联合推广新技术为目的的专利联盟成员一般研发实力都较强,已针对一项新技术获得了各自的创新成果,但该技术推广需要减少内部纠纷,联手进行产业化并开拓市场,部分公益的专利联盟,如“金色水稻专利池”“SARS 医药专利池”即这一类型。这种联盟包括未经评估的专利池。国内相关联盟以北京新型抗生素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较为典型。

新型抗生素联盟是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推动下,由畿晋庆公司、北京畿科联生物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和北京科润三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同行业企业于2013 年联合成立的[23],专利池集中了新一代抗生素“信息菌素”的相关基础专利,保护地域覆盖了中美欧日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对该专利池进行国际化战略运作,以期加快新一代抗生素专利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步伐。

表2 总结了以联合推广新技术为目标的专利联盟的关注重点及相应的具体内容。其中,专利挖掘和布局、技术许可谈判为核心内容,条件成熟或必要时才需要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评估。法律风险较多集中于知识产权滥用和合同纠纷。

表2 联合推广新技术目标下专利联盟关注重点及具体内容

2.3 消除内耗

以消除内耗为目的的专利联盟属于避免竞争对手互相专利起诉,寻求良性产业发展的一种联盟,具有中国特色,联盟成员数量比较少,地域特征比较明显,通常是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结果,例如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这种联盟可能建立有未经评估的专利池,联盟最主要的是增强交流,共同探讨产业未来,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发展。

以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为例,初始建立时即为顺德市相关政府部门协调美的与其他3 家顺德电压力锅生产企业专利诉讼的结果[24]。联盟成立后,通过积极工作,目前已发展到11 家企业成员,对内,联盟成员间即使有专利侵权等冲突,也承诺在联盟平台上诚意谈判以解决纠纷,不轻易启动诉讼。

表3 总结了以消除内耗为目标的专利联盟的关注重点及相应的具体内容。其中,内部纠纷处理及内部专利许可为核心内容,新专利是否纳入专利池需要重新协商。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合同纠纷,容易产生弱者搭强者便车的利益冲突。

表3 消除内耗目标下专利联盟关注重点及具体内容

2.4 防御外来攻击

以防御为目的专利联盟也具有中国特色,是我国企业联合起来组建联盟的主要原因之一,即所谓“抱团取暖”——成员将相关的专利集合在一起,目的是储备反击武器,以对抗更强的技术方对联盟内成员提出的专利挑战,例如早期的中彩联、深圳平衡车知识产权联盟等。

以中彩联为例,2007 年3 月,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和严峻的知识产权挑战,改变我国彩电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被动挨打的局面,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和海尔等国内彩电骨干企业投资组建了中彩联(注册资金1 000 万),其目的是解决中国彩电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壁垒问题,建立中国的彩电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引导彩电企业掌握全面的彩电专利动态,为制定各项数字电视相关标准提供专利信息支持。联盟成立后,代表国内八大彩电骨干企业与汤姆逊公司谈判近3 年,依靠资深的知识产权专家、法律专家和彩电研发等综合人才团队,基于对国外数千项彩电专利的深度分析,2009 年12 月30 日与国外巨头汤姆逊公司谈判成功,使得国外彩电专利收费从每台彩电41 美元降到20 美元以下,为国内行业出口彩电节约专利费支出近30 亿美元[25]。

相比中彩联,深圳平衡车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联盟应美国337 调查压力成立[26],但后期由于产业资金支持不足,且核心专利少,并未达到之前防御的初衷。部分公司采用了并购国外专利权人的方式度过危机。

表4 总结了以防御外来攻击为目标的专利联盟的关注重点及相应的具体内容,其中,专利预警及纠纷应对为核心内容,需要构建专利池。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合同纠纷,应诉策略及费用承担需要协调。

表4 防御外来攻击目标下专利联盟关注重点及具体内容

2.5 构建专利池统一维权

联盟成员一般以行业中技术最强的企业为核心,吸纳少量有专利的同行企业、个人及研发机构,将某个技术的相关专利集中在一起构成较为完备的专利池,针对下游生产企业进行统一维权,通过维权行为来促成许可。该目标下的联盟一般不进行打包许可,仅仅就涉嫌侵犯联盟专利的行为进行维权,因此一般不构成垄断行为。例如:空心楼盖专利联盟2006 年成立,专利联盟储备了本行业内的3 000多件相关专利,产业联盟的成员和准成员达到81家[27],联盟成员间既有公平合理的竞争关系,也有资源共享,相互支援的关系,通过专设的联盟秘书处,采用市场运作方式,通过诉讼获得侵权赔偿或以诉讼促许可。再如顺德电压力锅联盟,包括11家企业成员,核心成员为美的集团,专利池中包含680 多件专利[24],通过统一维权,迫使许多品牌厂商采取委托联盟内企业贴牌生产的方式,为联盟企业争取到更多的生存空间。

表5 总结了以统一维权为目标的专利联盟的关注重点及相应的具体内容,其中,积极维权及向外许可为核心内容,需要构建专利池。法律风险较多集中于知识产权滥用及合同纠纷。

表5 统一维权目标下专利联盟关注重点及具体内容

2.6 构建专利池对外许可获利

联盟成员通常为同行内较为领先的企业,均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联盟有明确的专利许可意向,以获利为主体目标,建有较大的专利池,但池中专利未经必要专利评估,包含有大量替代性专利,对外许可及成员间交叉许可并存。

这类专利联盟的历史悠久,美国反垄断规制前在美国大量出现的专利联盟主要是这一类。该目标下的专利联盟一般为强强联合,容易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产生统一定价、进行搭售等垄断行为,例如美国早期的缝纫机联盟、玻璃容器联盟等,在我国也是《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如果运行不当,即构成垄断行为。

该类联盟在国内比较典型的代表是中彩联。从防御攻击目标起始的中彩联,积极在数字电视技术、智能电视技术、LCD 显示技术、3D 显示技术、背光技术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发展技术领域成功开展专利收储、流转等运营相关活动,2012 年度专利许可转让收入已达210 万元,至2016 年,其彩电专利池已拥有相关专利2 600 多件,其中中国发明专利2 000 余件[25],已涉足多项标准,并依托较为庞大的专利池对外许可收费。

表6 总结了以对外许可为目标的专利联盟的关注重点及相应的具体内容,其中,规范对内及对外许可条件、费用分配为核心内容。在专利池未经标准必要专利评估情形下,需要尽量规避对外打包许可,以规避知识产权滥用风险。

表6 对外许可目标下专利联盟关注重点及具体内容

3 多利益目标下非标准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需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非标准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很少只有一个利益目标,常见的2~3 个利益目标组合有:(1)联合开发新技术+联合推广新技术+消除内耗;(2)联合开发新技术+联合推广新技术+防御外来攻击;(3)联合开发新技术+联合推广新技术+对外许可获利;(4)消除内耗+防御外来攻击;(5)消除内耗+统一维权;(6)统一维权+对外许可获利。

当存在多种利益目标时,可能会发生联盟架构杂合的情形。例如,联合开发新技术目标下的最佳架构是纵向强强联合,而防御攻击目标下的最佳架构是横向强强联合,若一个联盟既有防御攻击的需求,也有联合开发新技术的需求,则联盟成员的构成会相对复杂。

多种利益目标下建设内容叠加,可能需要考虑不同目标的优先级,从而确定建设内容的优先度,同时,要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以确定联盟进化的方向。例如,电子信息领域内的联盟更容易向标准型专利联盟靠近,条件成熟时可以开展标准必要专利评估,或者加入国际标准组织的新标准讨论,不必局限内国内企业联合,也可以与国外其他行业巨头联合。

多种利益目标下联盟成员间的利益冲突可能更为复杂,特别是在联盟成员强弱不对等的情况下,易产生搭便车的情形,削弱创新动力,减少竞争活力;若强者不能从联盟运行中获得相应对等的收益,或长期负担较多的联盟运行费用,则联盟必不能长久,因此,联盟的运行需要充分考虑费用共担和利益的公平分配。其中,运行费用是联盟工作的基础,决定了联盟可以进行的工作量及工作深度。例如,雇佣专业管理人员的费用、组织联络费用,行业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等工作费用等是否充足直接影响到相应工作的开展。避免后续纠纷的关键在于联盟成立时即根据多种利益目标进行公平考量,对运行费用进行预算管理并落实到各成员,之后根据联盟的发展动态调整。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集中了产业中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成员,特别是横向的本来属于竞争者之间的联盟,如果联盟成员作为整体已经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则需要谨防触碰到反垄断法的红线,具体而言,统一市场定价、协议分割市场、强制打包许可或搭售、联手打压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限制联盟成员单独对外许可专利、限制联盟成员研发技术、对外许可费过高等都存在法律风险。

4 政府引导与监管

知识产权联盟有利有弊,利处在于能有效地解决“反公地悲剧”问题,包括规避专利丛林、减少内耗、降低研发成本、减少专利交易费用以及诉讼成本,同时通过可整合互补性专利,促进创新技术快速推广;弊处则在于组成联盟的核心企业往往是行业内的领先企业,如果不进行反垄断法律干涉,则有可能强强联手,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阻碍创新或限制竞争,增加整个社会成本,例如美国19 世纪50 年代至20 世纪40 年代,许多知识产权联盟就曾野蛮生长,对相应产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利后果。就我国而言,政府既不能放任自流,重蹈美国早期放任发展以致垄断市场的后果,也不能管制过于严苛,错失通过知识产权联盟整合产业推动创新的良机。

政府监管需要慎重衡量企业正当利益、知识产权联盟目标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关注具体的联盟行为是否满足“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活力和竞争能力”这一立法基础和长远社会目标。若一个知识产权联盟,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则不论其有多明确的利益目标,采用了怎样的架构和运营策略,也不能被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所允许。因此,合法合规的建设是联盟生存的基础,政府可以指导联盟在发展进化过程中进行自检,通过分析联盟自身眼前的利益目标和长远的利益目标,拟定合适的发展路线,结合我国《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立法推进情况,在市场地位、联盟章程、入池专利规则、内部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对外专利许可协议及联盟运营涉及的产品定价等方面明确风险清单;但政府在政策引导中不宜忽视联盟发展阶段,做一刀切的强制性要求,例如,要求每个联盟都进行严格的专利入池评估,或建立FRAND 专利许可规则等。

具体到利益目标各异的现有联盟各自如何发展,政府在政策引导时需要充分考虑技术的进展和成员的不同诉求,是产业纵向打通、同业竞争者间合作还是两种混杂,并无定规,应鼓励跨区域合作,放眼全国和世界。不论联盟如何架构,要引导联盟成员在求同存异的情况下,平衡利益冲突,合理设定联盟运行费用,形成良性循环,避免弱者长期搭强者便车影响到联盟的可持续发展,也避免强者依托优势地位制订不公平的收益分配规则。具体的引导方式可以通过联盟建设项目申报方式进行,设定细化的入门条件,并进行第三方跟踪评估,提出改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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