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鲁闽,朱晨曦
(华东政法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上海200042)
从出生到死亡,姓名就同身份证号码、指纹一起,组成了一个人的身份识别代码。签名是一个人使用率最高的手写文字,它参与了我们一生中的各项重要活动,如购房、遗嘱、借贷、婚姻登记、商事合同、劳动合同等。文书鉴定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关键证据上的笔迹鉴定尤其是签名鉴定在案件的审理、判决中往往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的甚至能够成为案情转折的关键点。
签名鉴定,可以协助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活动,可以协助审判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别和判断,可以协助企业实施内部调查;签名鉴定能客观公平公正地还原事实真相,能还一个人清誉,能识别谁在信口雌黄。笔者选取在文书鉴定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两起自我伪装签名的案例,一例是书写人改变了姓名中的文字写法,一例是书写人在签名时使用了不同写法,两起案件分别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这两种类型的案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很常见,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具有一定代表性。笔者将两起案例的签名鉴定检验过程及心得体会梳理总结如下。
1.案情简介
原告为何某某,被告三人分别为顾某某、顾某及曹某雄。据民事起诉状所示,被告顾某某租赁原告何某某房屋用于与顾某及曹某雄合伙经营一家公司。2018 年1月31日,被告顾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原告当日向被告提供现金借款,被告顾某某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被告顾某、曹某雄提供担保,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①案例一参见(2019)沪0117 民初13354 号民事判决书。。
2.鉴定过程
在法院审理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被告曹某雄对于原告举证的涉案借条及收条中的“曹某雄”签名字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原告就涉案借条及收条中的“曹某雄”签名字迹是否为曹某雄本人所写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法院为查明事实,特委托鉴定机构对证据中的“曹某雄”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首先,笔者对两份检材进行初步检验。两份检材均为A4 纸大小,标注日期均为2018 年1 月的某日,一张为“借条”原件、一张为“收条”原件,两份检材上的字迹均为手写字迹(如下:检材1 和检材21)。
检材“借条”原件上的内容由黑色料笔书写的手写字迹、蓝色料笔书写的“曹某雄”签名字迹以及四处指印组成,其上需检的“曹某雄”签名字迹书写速度偏快,运笔自然、流畅,连笔多,特征反映良好;检材“收条”原件上的内容由黑色料笔直接书写的手写字迹、蓝色料笔直接书写的“曹某雄”签名字迹以及三处指印组成,其上需检的“曹某雄”签名字迹书写速度快,运笔自然、流畅,连笔较多,其中“曹”字的下边部首“日”及“雄”字的右边部首“佳”都是一种省略性的简写。在日常书写中,多数人的连笔表现是书写为似行草而又不规范的连笔字,但是从笔迹特征的角度来看,这样改变写法的特征点恰恰能反映个人的书写习惯和特点,特征反映良好;两份检材均具备鉴定条件。经初步检验,两份检材上需检的“曹某雄”签名字迹在书写风貌、文字布局、书写速度、笔画搭配、连笔、绕笔等特征表现一致,可以认定两份检材上需检的“曹某雄”签名系同一人所写。
其次,笔者对样本材料进行初步检验。法院提供了经过质证的六份自然样本材料原件,自然样本的时间为2019年9月初至2019年10月底之间的材料,分别为“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答辩状”“法院谈话笔录”“委托书”及“法院询问笔录”;鉴定人通知书写人于2019年12月下旬至鉴定中心提取了实验样本,七份样本材料均为案后样本且样本上书写人书写的签名字体都与检材字体不同,属于不同的写法(如下:样本1至样本7)。
七份样本材料上供比对的“曹某雄”签名字迹均由黑色料笔直接书写形成,书写速度中等,笔画清晰,运笔自然,有部分连笔,具备比对条件;经初步检验,样本材料上供比对的“曹某雄”签名字迹在文字布局、笔画搭配、连笔、起笔及收笔动作等方面特征表现一致,特征反映稳定且价值较高,可以认定七份样本材料上供比对的“曹某雄”签名字迹系同一人书写。
第三,笔者将检材与样本材料进行了比较检验。将检材上需检的“曹某雄”签名字迹与七份样本材料上供比对的“曹某雄”签名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书写比较流畅,与样本相比书写速度更快;检材与样本上“曹”字的书写风貌特征相近,“曹”字的“日”部虽有不同的写法表现,但检材与样本的“曹”字的基本结构表现一致;两份检材中“雄”字的左边部首的笔迹特征反映较好、表现一致,但“雄”字的右边部首的简略写法在所有样本中均未有反映,这种差异是由书写速度不同造成的。样本1至样本6是案后自然样本,较之样本7的字迹更加自然。样本7 为实验样本,从笔迹特征的反映可以看出,书写人在书写实验样本时在主观上有一定程度的伪装迹象,表现在放慢书写速度,企图掩盖其固有的书写习惯。进一步比较检材与样本,两者之间部分字迹的写法虽表现不同,但是两者之间在书写风貌、文字布局、部首间的搭配、单字笔画之间的搭配及照应关系等细节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点。如:“曹某雄”三个字的排列布局、“曹”字上下部首间的搭配、第五和第六笔画竖之间的搭配,“日”部的收笔动作,“雄”字部首间的搭配、笔画搭配以及行笔方向、绕笔等细节,这些特征表现稳定且价值高(如下:图1);另外,“曹某雄”三个字的中间字在连笔和绕笔特征上也表现一致。
图1 签名字迹比对
最后,笔者结合初步检验和比较检验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评断后,认为检材一、检材二上需检的两处“曹某雄”签名字迹与七份样本材料上供比对的“曹某雄”签名字迹之间的变化主要是书写速度快慢不同造成的,两者之间的笔迹特征符合点的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得出检材上需检的“曹某雄”签名是其本人所书写,法院最终采纳了鉴定机构的意见。
1.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均为老人子女,现因老人与子女分家,原被告因对当年的拆迁方案存疑,故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据民事起诉状所示,原告认为十多年前的拆迁方案是在原被告双方、老人以及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的,但被告陈述,被告与冬权某是夫妻关系,被告认为冬权某的身份证姓名一直为“冬权某”,而该份协议上的“东权某”签名中出现了“东”字并且签名上有一横线划掉签名的表现,所以被告认为协议上的“东权某”是伪造的,不认可该份协议,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故诉至法院①案例二参见(2018)沪0116 民初9585 号民事判决书。。
2.鉴定过程
法院在审理该分家析产纠纷案中,被告对于涉案协议上的“东权某”签名字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否认是东权某本人所写,并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法院为查明事实,特委托鉴定机构对证据中的“东权某”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首先,笔者对检材进行初步检验。检材为一张A4纸张大小的原件,落款时间是2005年,距今将近15 年,落款的“户主签名”处有两个人的签名字迹,其中的“东权某”为需检字迹。(如下:检材3)
检材原件上的内容由打印表格及黑色料笔书写的手写字迹组成,其上需检的“东权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偏快,书写力度中等,运笔自然,有部分连笔,签名上有一黑色料笔横线划过,特征反映良好,具备鉴定条件。
其次,笔者对样本材料进行初步分析检验。在初次检验样本材料时发现,法院除庭审笔录上的签名可以作为自然样本外,就只有书写人到鉴定中心书写的实验样本,均为案后样本,且案后样本书写人均书写为“冬权某”,出现了文字上的变化,在此情况下,鉴定人联系了法院,希望能提供2005 年前后的自然样本并需双方质证,经过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质证,增加了两份2005年的样本。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虽然表现为两种书写模式,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笔画清晰,运笔自然,特征反映良好,符合同一人书写习惯。(如下:样本1至样本3)
第三,笔者进行了比较检验。通过将检材上需检字迹与样本上供比对的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签名字迹中“东”字的书写与2005 年的两份自然样本中的“东”字字形及写法一致,且检材字迹的书写风貌特征与样本字迹的风貌特征表现一致,且在相同单字的笔画搭配、连笔、绕笔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样本3 为实验样本,样本提取之前,书写人再三强调他的身份证上为“冬”字,故在书写实验样本的过程中,只书写了“冬权某”,在鉴定人的再三要求下才书写了部分“东权某”,此时可以看出书写人在特殊的心理状态条件下刻意放缓书写速度的伪装迹象。分析实验样本字迹可以发现,书写人虽然有意掩盖自己部分字迹的笔迹特征,但是书写人想要比较彻底地改变自己的笔迹,就必须控制其书写的每个环节、每个具体过程都不能按照原有固定的习惯方式进行。进一步比较检材与样本字迹,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稳定的笔迹特征点,如:“东”字笔画横与其余笔画的搭配比例、笔画竖钩的绕笔;“权”字部首“木”与部首“又”的左右搭配,部首“木”中笔画横与笔画竖的比例照应关系、笔画撇及笔画点与笔画横及笔画竖的搭配位置、笔画撇与笔画点的意连动作、笔画横与笔画竖的连笔及运笔趋势,部首“又”中笔画捺的收笔等特征。(如下:图2)
最后,笔者结合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的结论进行综合评断后认为,检材需检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符合点数量多、价值高,其总和价值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即检材上的“东权某”签名字迹是东权某本人所写。最终,法院采信了这一鉴定意见。
图2 签名字迹比对
对上述两个案例比较后发现,两位书写人分别使用了两种不同的伪装方式,曹某雄改变了写法而东权某改变了字形。在提取实验样本的过程中,书写人曹某雄无意间透露了他虽然文化程度只有小学水平且书写水平不高,但他平时会专门练习自己姓名的签名体;冬权某文化程度和书写水平都较高,他在实验样本提取过程中,虽表现出配合取样的状态,但实际在书写过程中故意放慢书写速度并否认曾用过“东权某”的签名等等,这些自我伪装的情况,都需要鉴定人综合考量。在笔迹鉴定中,对有价值的自然样本的选取、从实验样本中找出稳定的特征点、在变化和多样性中抓住高价值的特征点,是揭开伪装签名的关键,是鉴定人的基本功,更是随着时间推移而成为具有丰富经验的鉴定人的核心技术。
从多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笔迹鉴定情况来看,但凡涉及签名鉴定,该鉴定意见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往往都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而在笔迹鉴定中,同一认定也是该领域中极为重要的科学基础与认识活动[1]。在众多案件中,因涉及财产数额巨大,书写人在签名时会多留一个心眼,通过改变其平时的固定签名方式进行自我伪装,为事后否定自己曾经的签名埋下伏笔。笔者选取的这两例自我伪装案例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改变写法和改变字形,这两种方式的签名字迹表现均为书写自然流畅,检材和样本两者之间笔迹特征的差异点非常明显,又不存在他人模仿字迹时出现的部分笔画抖动、书写速度形快实慢的特征,具有较强的迷惑性。笔迹鉴定非机械性的比对,鉴定人要全面分析鉴定材料,充分考虑到笔迹特征变化的可能性,抓住笔迹鉴定的核心要素。在鉴定伪装类签名尤其是自我伪装签名的案件过程中,应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在笔迹鉴定过程中,书写习惯是考量的重点要素之一,当书写人形成动力定型后,其书写习惯特征可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2]。而伪装签名,正是书写人通过抑制自身原有的书写动作习惯,使自己的笔迹在书写方式上产生不同程度的歪曲、变化,以此来达到“异己”的目的。因此在伪装笔迹中,通常既存在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征,又存在书写人通过故意伪装而形成的变化特征,基于上述原因,鉴定人需要在变化中找准相对稳定的特征点,把握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征,这样才能在对字迹的同一认定过程中少走弯路。在上述两起案例中,面对检材笔迹及样本笔迹均有可能发生变化甚至伪装的复杂情形,鉴定人除了结合检案的实际情况,主要还是依赖检材与样本所呈现的笔迹特征,并借助于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间的相互比较、分析,以此达到同一认定的目的。
案例一中,“曹某雄”签名字迹属于笔画较多的字迹,在检材中表现为书写速度偏快以及连笔偏多,可供比对的样本中,文字的字形均接近于楷书的一笔一画的形式,因此在检材和样本中可以看到笔迹特征因书写人的有意改变而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写法,如“曹”字“日”部以及“雄”字的写法,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要遵循“快中找慢,慢中找快”的方法,即从故意快写的笔迹中提取书写速度较慢的笔画、偏旁或单字的特征,从故意慢写的笔迹中提取书写速度较快的笔画、偏旁或单字的特征,同时,鉴定人要将着重点放在不易受到书写速度影响的笔迹特征上,如特殊的笔顺、特定的连笔动作等。笔迹鉴定学中提到,书写人唯有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书写习惯通过笔迹所反映出的各项特质才能够得以持续体现。案例一中的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虽然均为案后样本,但综合情况了解下来,书写人在书写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时一直处于稳定的书写状态中,虽然书写人意图通过强行控制自身意识力、注意力,来刻意改变、伪装其固有的书写习惯,但因其主观意识与能力上的局限,决定了书写人在伪装笔画较多且书写速度较快的文字时存在较大难度,容易暴露书写人固有的书写习惯,如“曹”字、“雄”字。在此前提下将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进行比对,排除掉“非本质性差异”的笔迹特征,从重复出现的部首、偏旁或者笔画中选取稳定的特征点。相同单字、偏旁以及笔画中反复呈现出的稳定的笔迹特征,有助于鉴定人对书写人的固有习惯有更精准的掌握。
因此,鉴定人需要仔细观察检材与样本,寻找出规律性特征,并可将其视作书写本质特征予以选用;同时,鉴定人应当特别关注检材与样本材料中运笔自然、结构正常且能够反映出个体书写习惯的单字,由此来选取笔迹内较为稳定的笔顺、运笔、搭配、比例及写法等特征。如案例一中,“曹”字上下部首间的搭配及笔画搭配、“日”部的连笔特征,“雄”字左边部首的连笔及意连动作等。所以,在鉴定伪装笔迹时,鉴定人可以重点关注笔画较多且书写速度较快的文字,将其作为选取笔迹特征的突破点,即使存在伪装,其稳定的笔迹特征通常也无明显变化。
实践证明,笔迹特征的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这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决定了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而笔迹特征在笔迹鉴定实务中又有价值高低之分[3]。其中,对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笔迹特征的特定性,特定性由两方面组成:一是笔迹书写人在学习、练习书写时受某些特殊条件刺激形成的书写动力定型,二是笔迹书写人个体因素的差异性与特殊性(如生理、心理差异和学习时间、练习程度等)。笔者认为,该特定性即为高价值的笔迹特征点。三是不同于书写人的书写动作习惯都各自具备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不会从根本上发生改变[4],即辩证唯物主义中的“相对静止”,这便是笔迹特征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为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条件。笔迹特征的稳定性与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成正比,即笔迹特征的稳定程度越高,该特征的鉴定价值就越大,其对于笔迹鉴定的意义也就越显著[5]。
案例二中,提取的书写人“冬权某”的实验样本与检材上的签名时间已相隔十五年之久,时间跨度较大,且书写人强调其身份证姓名中一直使用的是冬天的“冬”,同时,实验样本字迹存在明显自我伪装的迹象;在该案例中,虽有同时期的自然样本,但因条件限制,可搜集到的样本数量有限,如何选取样本笔迹中的高价值特征点成为鉴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笔迹特征中,越容易被注意和被模仿的笔迹特征,其鉴定价值越低,对于笔迹鉴定的意义越小;不容易被人们注意和模仿的笔迹特征,通常是笔迹的特殊形态或较细微的特征,其鉴定价值相对较大。案例二中,同时期自然样本的数量虽然只有两份,但在这两份笔迹样本中反映出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冬权某虽然在身份证上的“冬”字一直为冬天的“冬”,但书写人在过去的某段时间内的签名,确实使用过“东”字这样一个别字。在笔迹鉴定中,不同的书写个体之间,若某非规范书写动作较为常见,该书写动作表现出的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就低;与之相反,不易出现甚至是极为罕见的非规范书写形成的笔迹特征,则具有较高的鉴定价值。案例二的签名字迹中的“东”字在自然样本中曾出现过,这便是高价值的特征点,这里同时又明确了有针对性地搜集自然样本的重要性,这一点会在稍后的样本搜集中进行描述。
笔迹鉴定学中,书写动作错误所反映的错字、别字等特征在文化程度较低或书写水平较低的书写群体中属于常见现象,该特征的鉴定价值就相对较低;而在文化程度较高或书写水平较高的书写群体中,错字、别字的出现属于不常见现象,该特征的鉴定价值便相对较高。据此,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根据书写人的文化程度、书写水平的高低以及平时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准确判断某些笔迹特征是属于常见特征抑或罕见特征,进而把握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案例二中的书写人“冬权某”,文化程度较高,曾经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在国家机关单位中供职,属于公职人员且具备较高的书写水平,由此也再次表明该案中的别字的特征点具备很高的鉴定价值。书写水平较高的书写人,更容易出现笔迹多样性的可能,也更有条件对自己的字迹进行高水平的伪装。面对此种类型的案件,鉴定人要注意在变化中找准高价值的特征点;不同书写人在其长期的学习与练习中形成的习惯性书写动作,即便存在伪装的前提,这些习惯性动作也会在文字的细微处有所反映,不同书写人会分别表现在文字布局、笔画搭配、起笔收笔、绕笔等某个字迹特征点中而被鉴定人察觉和识别;如案例二中,“权”字部首间的搭配、“又”部笔画捺的收笔特征等。
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书写水平较低且文化程度较低的书写人自我伪装的水平也较低,而书写水平高的书写人,自我伪装的水平也会越高,伪装笔迹的表现也会越自然。反观上述两起案例,案例二中书写水平更高的书写人冬权某在实验样本提取的过程中,反而表现出更明显的自我伪装迹象,字迹上有刻意放慢书写速度、笔画停顿等特征出现,同时冬某权在书写实验样本的过程中会偷瞄鉴定人员,在回答鉴定人提出的相关问题时,其会有神情不自然并若有思索和回避问题的反映。反观案例一中只有小学文化的书写人曹某雄,在书写实验样本时,神态自若、书写认真,积极配合并能主动回忆相关案情告知鉴定人。
据此,笔者认为,在搜集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的相同前提条件下,综合案情和分析书写人的情况,不同案情的侧重点也应不同,案例一侧重于从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中选取稳定的特征点,案例二侧重于从自然样本中提取高价值的特征点。在案例一中,现有的自然样本数量充足但均为案后样本,虽无案前自然样本,但案后自然样本字迹的书写时间距离检材字迹的书写时间只间隔了一年,已有的自然样本上字迹特征点稳定并且已经较好地反映了书写人的书写特征、书写习惯,此时侧重点就在于提取高质量的实验样本,从而对书写人的笔迹特征与书写习惯有更加透彻的认识,用于印证和固定自然样本中已显现的笔迹特征。
笔迹实验样本,是指书写人及被鉴定人依照检材形成条件、书写条件、书写内容等书写的笔迹材料。书写人在书写实验样本的过程中,笔迹容易受书写人主观意志力的控制,容易对笔迹进行伪装,即使书写人在主观上无伪装的故意,在心理紧张、环境改变等因素的影响下,也可能导致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不能完全暴露。所以,在提取实验样本前,鉴定人员就应该尽可能地全面了解案情信息,除了让书写人书写其本人签名、更要提前设计出更多的字样供书写人书写。
提取实验样本的环节,须注意两个重点:一是鉴定人必须全程亲自参与,这样有利于对书写人有一个更加直观、全面的观察,使得书写人的一些“小动作”在鉴定人的注视下无处可逃;二是让书写人采取听写的方式书写一段文字,这样能够减轻书写人的心理紧张程度,从而降低书写人故意伪装笔迹的概率,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如案例一的书写人“曹某雄”在书写过程初期,略有紧张,表现为拿笔用力,书写明显用力,后又表现出伪装的举动如明显一笔一画地书写,见到此种情况,鉴定人员主动与其攀谈,从倾听者的角度切入与之沟通了解案情,用感同身受的方式引导其回忆书写检材签名时的情形,这样既能缓和书写人的紧张情绪尽可能让其进入相对自然的书写状态、又能从话语中搜集到可供综合分析的案情信息。案例一的书写人表述他的文化水平只有小学低年级的程度,不会写太多字,好在他家里经过拆迁有多套房产用于收租,故其平时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收房租,书写人同时告知,他近几年有练习自己姓名的签名体,为的是想签字时好看一点,这些都是重要的参考信息。综合分析案例一的各项信息,鉴定人认为书写人所具备的书写水平不足以在一年的时间内会有显著的提高、书写习惯亦不可能在一年之内有明显的改变;虽然书写人平时会反复练习签名,但“改变的笔迹一般都是固有习惯的夸张,或者是旧的习惯的唤起和再现,而且不可能超出书写人的知识与书写技能的限度”。
据此,现有自然样本所反映的笔迹特征的价值和质量都进一步得到印证和保证,实验样本上字迹虽较自然样本字迹伪装出不同的写法、不同的书写速度,但书写人受限于书写水平还是暴露出了稳定且有价值的特征点,要在伪装的笔迹中找出那些能不同程度反映出书写人固有习惯的特征点。所以,该案的侧重点在于实验样本,而提取实验样本的方式又是重中之重。案例二的侧重点在于案前样本,在文章前面笔者提到最初法庭并未提供2005 年的自然样本,经过实验样本的提取,鉴定人员发现书写人有明显伪装的迹象,在与书写人沟通的过程中,书写人不经意间告知了一个重要信息,即“当初签订协议时,书写人本人也在场但他自己没有签字,是家人代签的”,同时在场的书写人妻子告知,书写人在很久以前使用过“东”字这样的写法,但是很早就不用了。综合此情况,中心鉴定人果断联系该案的承办法官,要求法庭尽可能提供2005年左右的自然样本,经过法院的调查和质证,确定增加书写人于2005 年在当时国家机关单位工作时留存的签名字迹作为案前样本。果然,在与检材同时期的两份样本材料中,发现了书写人确实曾经使用同音别字“东”字。
因此,并非被鉴定人书写的全部材料都能作为样本材料,样本材料并非越多越好,前提是要讲究质量,只有合格的、质量高的样本材料才能与检材做比对。为了保证鉴定合格和高质量的鉴定条件,鉴定人员在收集和审查样本上必须要花费足够多的精力,在笔迹鉴定过程中,保证样本的质量,对于得出精准鉴定意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这更是鉴定实务对鉴定人综合素质的考量和检验,最大限度保证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质量。
文件检验尤其是笔迹鉴定是以技术为基础,立足于实践与经验的总结型的工作,我们在从事笔迹鉴定的过程中,不能单一地从理论出发或是犯经验主义错误,切莫对鉴定对象进行机械比对,一定要结合实践经验,才能不断总结提高。“笔迹之个性一若指纹,各不相同,任何人的笔迹,都有其一定不变的惯性”[6],鉴定人员应慎之又慎,通盘分析,不可放过任何蛛丝马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