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私警务基本范畴体系刍议

2020-06-23 08:38马永祥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走私客体警务

马永祥

(铁道警察学院 侦查学系,河南 郑州450053)

一、缉私警务基本概念辨析

(一)警务

对于警务一词的正确理解,有助于解释“警察是做什么的”“警察为什么这样做”“警察应该怎样做”,解决警察职权、职能、职责的制定和执行问题。

警务,顾名思义,指有关警察的任务、勤务①关于警务的理解,有人认为是指“承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机构和人员采取的一切符合法律规范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参见张跃进、张光著《现代警务论理论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3—4 页。有人认为“警务即警察业务与勤务,是指警察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行使警察权力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参见王大伟《公安学基础理论(警察哲学)的战略思考》,选自任士英、王大伟著《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论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9 页。有人认为“警务英文为policing,一般指警察行为”,“警察勤务英文为police operation,警察勤务比警务要小得多”。参见王明生著《公安学基础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393 页。。警务活动具有不同于其他事务活动的本质特征,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警察和警察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秉持政治优先、国家利益优先、法律优先原则,强调纪律与效率。

至于警务的分类,仅笔者所见,按照是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有国际警务、涉外警务、中外警务、美国警务等;按照警务活动覆盖面划分,有公共警务、城市警务、区域警务、高铁警务、城轨警务等;按照警察执行任务模式和原则划分,有社区警务、协同警务、应急警务、第三方警务、民本警务等;按照警察业务警种划分,有刑侦警务、边防警务、公安监所管理警务、缉私警务、铁路警务、航空警务等;按照技术应用划分,有电子警务、网络警务等。

上述有关警务的划分因划分标准不同而种类众多。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执法权力来源、执法程序、执法原则必须统一;执法合作、执法模式、技术应用等方面存在交叉与联系,不能泾渭分明地区别开来。警察执行职务的共同点表现为,无论如何细化各种各样的警务活动,警察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对此,该法第六条也有详细的列举①具体为: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与公安存在区别,人民警察的含义更为宽泛,除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上述警察职责,专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由于缉私警察实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双重垂直领导体制,本文以下所称缉私警务、缉私警察,皆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②公安机构改革之后,海关缉私局实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双重垂直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二)缉私警务

王福明从海关管理学科建设角度出发,把缉私概括为:为实现海关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总体目标,运用有关知识与技术依法揭露和制止走私违法行为的一门学科[1]。值得注意的是,该书于1997年出版,当时我国还未组建专司打击走私的犯罪侦查机构,打击走私的工作由海关内设机构承担,以行政执法为主。海关打击走私队伍的建设,经历了从海关内设机构向专门警务机构发展的过程。

蔡卫平认为,海关缉私是海关依据《刑法》《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对涉嫌违反刑法和海关法行为的当事人及涉嫌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查缉取证,并分别作出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理或处罚的法律制度和执法行为的总称[2]。

缉私警务是海关缉私局依据《刑法》《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反走私职能,对涉嫌违反《刑法》和《海关法》等行为的当事人及涉嫌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查缉取证,并相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进行行政处罚的警务活动。这一概念表明,海关缉私的执法主体是特定的,即海关缉私局;查缉走私是海关缉私局行使职权的行为;缉私警务行为是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的;缉私警务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

对于缉私警务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谁针对谁、采取何种行为,以及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第二,谁依据什么,怎样采取该种行为;

第三,为什么采取该种行为。

二、缉私警务基本范畴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公安学基础理论给予的启示

在公安学研究领域,现有关于公安基本理论范畴的论述,基本上是沿袭法学的研究方法,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这很容易理解,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公安学与法学具有天然的联系。公安学成长为一级学科之前,就曾是一级学科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后来公安学升格为一级学科,与法学一起作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说明公安学建立了像其他既有学科一样符合学科研究意义的逻辑模型,形成了学科特色的概念意识,有独特系统的概念表达模式。尽管作为晚近建立的新兴学科,公安学远未达到法学、哲学、经济学等传统学科的高度和成熟度,但不断探索、完善公安学基本范畴的工作从未中断。

跨学科的讨论对于促进公安学的发展非常有益,但是一定要注意具有高度实践性、综合性、复杂性及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公安学与法学等其他学科的现实区别。许昆教授认为,“如果完全从法学角度来处理侦查学的问题,忽略了从侦查学自身发展的角度来探讨,就会使侦查学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失去其应有的学科话语权”③参见许昆著《侦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年版,第42 页。该书从侦查学角度论述侦查学作为学科与法学的区别与联系,其实把侦查学替换为公安学,也是一样的。。1992 年,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第一次提出公安主体与公安客体的理论,即“公安客体为一方,公安主体为一方,以及它们之间互相作用的关系为连接点的H型基本框架”[3]。

公安学理论体系是由多个二级学科共同构成的完整知识体系,各个二级学科都要有符合本学科需要和特点的逻辑模型和基本概念体系[4]。二级学科的逻辑模型和基本概念体系应当而且必须符合所属一级学科的规范。新兴或创建二级学科也应遵循上述规范。

在《公安学基础理论》一书中,研究者就是透过H型基本框架,将公安主体、公安客体通过公安行为联结起来,构建公安学基础理论,探索公安工作规律,以及公安主体如何适应公安工作规律、能动地控制公安客体的行为等理论问题。该书作者认为,公安客体即公安控制中公安行为作用的对象,并把公安客体分为第一客体和第二客体。其中,第一客体指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利益,构成治安危害的社会因素的总和,可划分为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群体性事件、治安事故等四个基本类别。第二客体则指需要由公安主体进行维护的对象,即面对第一客体的治安危害,由公安主体保护、管理和救护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公民合法权益、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协调的社会秩序、历史成果和自然资源、国家与社会的规范等六个方面。公安主体是公安控制和作用于公安客体的社会力量,其中,认为仅国家公安力量是公安主体属于狭义公安学的观点,着重强调研究公安机关性质、职能、任务、职责、权力等方面的特殊性。狭义的公安行为指公安机关为了调整有关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依据公安法规所采取的行政性、刑事性和武装性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警察权力的行为。公安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组织、意识、实物和信息要素[5]。笔者认为,如果将上述要素联结起来,可构成如下关系体(如图1):

图1 公安学“H”型基本框架相关要素

在《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论集》一书中,学者认为公安学的研究模型应当不同于哲学范畴的“主体—客体”关系,而是“主体—对象—客体”关系。研究者认为公安机关作为行为主体,其在公安工作过程中实施的管理、控制、打击、教育、预防等行为的对象是形式上的公安行为承受者,而公安行为者的真正追求是基于公安行为所影响的利益和社会关系。这一关系模型可以帮助构建公安学基础理论体系,包括公安学学科论、公安主体论、公安对象论、公安客体论、公安行为论、公安制度论、公安史论、比较警察论[6]。该研究者提供如下关系体(如图2):

图2“主体—对象—客体”关系

陈东升认为,交通运输警务基本理论包括本质论和主体论、客体论、规范论,其中,本质论回答“是什么”的问题,后三论回答“做什么”和“怎样做”的问题。交通运输警务专业理论分为刑事执法、治安保卫、行政管理、组织人事、警务保障和监督救济六个部分[7]。

(二)与其他法学学科基本理论范畴的异同

不难看出,持图1、图2 所示观点的学者都是以法学中的主客体概念为基础进行表达的。其实,两种观点是大致相同的。在公安主体方面,两者别无二致;在联结公安主体与客体的公安行为上,两种观点区别不大,其最大的区别在于:图1没有出现对象,而是把对象视为公安行为客体中的第一客体,包括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事件、群体性事件、治安事故等四个基本类别;图2则把第一客体单列出来作为对象,并认为对象是公安行为的承受者。如果我们把公安行为对象等同于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一般事件、群体性事件、治安事故等,则两种观点实质上是一致的。至于公安行为的客体,两种观点都认为是以保护、管理、救助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公安行为所影响的利益和社会关系。只不过,图1 的观点把利益和社会关系称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笔者认为,公安客体即公安行为客体,既可以说是第一客体(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一般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治安事故)所危害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成是公安主体所保护、管理、救护的社会关系。同时,第一客体也是公安主体进行公安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

刑法学的研究往往基于下列关系体(如图3):

图3 刑法学范畴的主客体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学研究犯罪和刑罚。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受刑法保护,但不能称这些社会关系就是犯罪客体。只有当这些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时,才能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分为人和物。其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毒品罪等具有明确的犯罪对象。而有的犯罪则没有犯罪对象,例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8]。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是危害行为的发动者。

民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体又不同于刑法学相关要素的关系体(如图4):

图4 民事法律关系体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刑事法律关系和公安行为法律关系。最明显的不同是民事主体是平等的。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平等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彼此联系,联系之内容即为权利义务。民法上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权利、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9]。

(三)缉私警务基本理论范畴架构

无论是公安学基础理论,还是具体到缉私警务基础理论,都不能照搬法学的逻辑模型、表达方式和基本概念,因为公安学与法学的研究面向、路径、范畴皆不相同。例如,刑法学研究犯罪,犯罪主体是危害行为的发动者,是危害行为的主动实施者;公安学研究公安行为,以缉私警务中走私犯罪案件侦查为例,缉私警务主体往往是在刑法学中的犯罪主体实施走私犯罪、做出危害社会关系的行为,经调查立案后开展侦查行为。通常情况下,公安主体的公安行为往往滞后于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具有被动性和后发性的特点。犯罪主体通过具体犯罪行为作用于具体的人或物,危害社会关系;公安主体则通过管理控制危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和事件这一公安行为对象,达到保护、管理、救助受到危害行为危害的社会关系这一公安客体。

笔者认为,刑法学基本理论关于主客体的研究只是公安学基础理论“主体—对象—客体”模型中对象的一部分。上文提到,公安主体进行公安行为的对象包括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事件、群体性事件、治安事故等。刑法学研究的是其中的刑事犯罪。具体就缉私警务基本范畴而言,笔者认为可构成如下关系体(如图5):

图5 缉私警务基本范畴关系体

就图5 而言,刑法研究的主要是缉私警务对象中的走私犯罪,当然还包括缉私警务客体中走私犯罪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可以这样说:缉私警务基本研究范畴要大于刑法、行政法等的研究范畴,不过侧重点不同。例如缉私警务基本理论也要研究走私犯罪主体、对象、客体,通常上述内容被视为刑法学的研究领域。缉私警务行为中的侦查行为就是依据对走私犯罪的深入研究而相应开展的。

从哲学的视域来看,在认识一个事物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的是这个事物是否存在,这是哲学本体论层面的问题。只有事物存在,才能够对其本质、结构、运行规律等加以把握,从而全面认识这个事物,这是哲学认识论层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思考这个事物存在的目的和价值,这是哲学价值论层面的问题[10]。沿着这个思路,结合图5总结的缉私警务基本范畴关系体,本体论层面的缉私警务基本范畴包括缉私警务主体、缉私警务对象、缉私警务客体、缉私警务行为和缉私警务关系;认识论层面的缉私警务基本范畴包括缉私警务权力来源、缉私警务程序和缉私警务策略;价值论层面的缉私警务基本范畴包括缉私警务目的和缉私警务价值。

三、缉私警务基本范畴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缉私警务本体论

缉私警务本体论解决的是谁针对谁、采取何种行为,以及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具体内容包括缉私警务主体、对象、客体,缉私警务行为和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缉私警务主体

缉私警务主体是相对缉私警务客体而言的,是缉私警务行为的发动者和实施者。研究缉私警务主体,就是要揭示主体发挥作用的内在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优化主体结构、提高主体素质、创新主体工作方式,以改进缉私警务工作质量,提高缉私警务工作效益。

海关缉私警察承担着打击走私的主力军重任,兼具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权能,有学者认为缉私警察是海关队伍中穿着警服、实行警务管理、承担打私职能任务的海关关员。一方面,工作职责决定了缉私警察的主要使命是打击走私;另一方面,海关关员的身份决定了缉私警察也是海关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11]。

从我国查缉走私主体的发展历史来看,已成立20 年的海关缉私部门作为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机构,同时承担海关全部查私办案职能,无疑是查缉走私的主力军。在联合缉私体制下,除了缉私警察之外,还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查缉走私工作。

狭义缉私警务主体指海关缉私警察。全国共有42个直属海关,缉私警察编制9300余人。

从海关全员打私、关检融合、关警合成作战的角度出发,中观层面的缉私警务主体,包括缉私警察和海关风险管理、企业稽查、企业管理、税收征管、监管、审价、审单、检验检疫等海关职能部门和现场业务部门的海关关员。

走私涉及购、运、储、销各个环节,借助海、陆、空、邮各种手段来实现。从反走私综合治理角度出发,广义的缉私警务主体除了海关缉私警察和海关关员之外,还包括公安、边防、海警,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烟草、环保、税务、交通、邮政、文化、商务、铁路、航运等承担打击走私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虽然上述有些行政执法部门或企业不是公安机关,但他们在行政执法或生产经营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现走私案件线索、查获走私案件,也应进行相应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海关系统以外的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是重要的案件来源之一,是开展缉私警务活动的前提。从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考察,我们可以把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和企业称为“准缉私警务主体”。

2.缉私警务对象

缉私警务对象是指在缉私警务活动中,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立案的走私刑事案件、走私行政案件或案件事实。缉私警务对象是整个缉私警务的逻辑起点,其他相关的基本范畴都是围绕它展开的。它与缉私警务主体是一对范畴,没有走私违法犯罪的事实,就没有缉私警务主体成立、存在的必要;走私违法犯罪事实没有进入缉私警务主体的视野,只会作为孤立的事实存在于客观世界。缉私警务主体通过一系列的侦查、调查策略和行为来认识警务对象,从而完成特定的缉私警务活动。

缉私警务对象包括走私犯罪案件事实、走私违法案件事实、违规案件事实、其他案件事实。走私行为、违规行为和其他行为是狭义的违反海关法行为。广义的违反海关法行为还包括走私犯罪。以上四者构成了缉私警务对象。违反海关法行政案件相较走私犯罪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小,在案值、规模、社会影响等方面逊于走私犯罪。但行政案件数量大、范围广、活动多、影响面宽,直接影响海关监管的效率和秩序,其中,尤以违规行为为甚。

3.缉私警务客体

缉私警务客体的内涵要大于违反海关法行为的客体。在前文分析缉私警务对象与缉私警务客体的区别与联系时已经指明,缉私警务对象是违反海关法的案件事实。人们很容易把各种行为所侵害的具体对象作为客体看待。其实,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背后所归属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才是行为侵害的客体。缉私警务不仅仅指打击走私犯罪和处罚行政违法,保护和恢复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还包括通过预防、管理、控制、服务等警务行为维护没有受到侵害的正常的社会关系。缉私警务客体与刑法学上的犯罪客体不同,刑法学中的犯罪客体指的是受法律保护、被危害行为危害的社会关系。刑法学中走私罪一节的犯罪客体和走私毒品、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客体只是缉私警务客体的一部分,主要体现在缉私警务打击走私犯罪方面。

缉私警务客体是指对外贸易监管秩序和海关管理秩序①特别说明的是,缉私警察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贸易管制包括关税措施和配额、许可证、反倾销、反补贴等非关税措施。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目标的重要手段,贸易管制则是海关监管的重要依据。

作为缉私警务客体的对外贸易监管秩序和海关管理秩序,既可以是已经被危害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也可以是有被危害行为侵害之虞的社会关系,还可以是正常的社会关系。缉私警务客体即对外贸易监管秩序和海关管理秩序划分为三种状态,意在表明缉私警务除了打击走私行为之外,尚具有预防、管理、控制、服务等行为和职能。

研究缉私警务客体,就是从理论上研究缉私警务所保护、修复的受到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的社会关系和正常的对外贸易管制秩序及海关管理秩序。对客体的研究有助于缉私警务主体深刻理解自身职责,确定缉私警务行为重点,明确缉私警务目的,不断提升缉私警务价值。

4.缉私警务行为

缉私警务行为指缉私警务主体针对具体的违反海关法行为采取的刑事侦查、行政调查行为以及为实现缉私警务价值采取的宣传、教育、预防、服务等其他行为。其中,侦查行为和调查行为是缉私警务的核心行为,其他缉私警务行为都是围绕该核心行为展开的,但其他行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缉私警务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调查行为具有相似性,两种行为都具有主体特定性、行为单方性、行为合法性、行为强制性、关系不平等性等特点。此外,缉私警务行为还具有全面性、综合性、涉外性等特点。

缉私警务行为的核心行为包括缉私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调查行为。其他行为包括体现防范、管理、控制、教育、服务等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缉私警务行为以及提升缉私警务专业能力的教育训练行为。

5.缉私警务关系

缉私警务关系指缉私警务活动中形成的警务主体与警务对象间的特定联系,包括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其中的法律关系。这种特定联系既可以发生在缉私警务主体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可以产生于缉私警务主体日常实施管理、预防、控制行为过程中。不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更易引起注意。

缉私警务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主要指缉私警察或者缉私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走私违法行为人、违规行为人、证人、律师等特定刑事、行政案件相关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关系。缉私警务关系中人与人的联系,还表现为缉私警务主体在日常缉私警务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缉私警务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一种法律关系,本质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表现为国家权力的攻击、保护和公民权利的防御、维护。

缉私警务关系中人与物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警务主体、警务对象中的相关人与涉案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涉案其他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走私犯罪是经济犯罪,犯罪分子以获利为主要目的,只有加大力度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才能提高走私违法成本,体现走私打击效果。其中,走私案件的查获率和涉案财物的处置是缉私警务人与物关系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缉私警务认识论

缉私警务认识论回答的是谁依据什么、怎样采取该种行为,具体内容包括缉私警务的权力来源、缉私警务程序和缉私警务策略。

1.缉私警务权源

缉私警务权源是指缉私警务主体从事缉私活动的权力来源,主要内容包括针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和针对走私违法、其他行政违规行为的调查权。缉私警务权源是对多种具体侦查权和调查权的抽象和概括,确定了权力的职能主体、权力的内容和范围、权力的对象、权力的功能和目的。前文提到的具体缉私警务行为则是侦查权、调查权的现实化和具体化。

侦查权与调查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必要性、相当性等原则,但两者的权力来源不同,在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手段、执法后果、救济途径上均不相同。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有管辖权的涉嫌走私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所必需的公权力就是侦查权。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这属于侦查权的横向配置。在我国,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刑法》《海关法》。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侦查权的行使规范也作出了规定①《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6 条第2 款明确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依法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有关案件的,适用该规定。。

海关作为国务院直属机关,履行进出境监管、征税、缉私、统计四大职能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属于行政执法。但是,狭义的行使调查权性质的行政行为指狭义的海关行政执法。详言之,是指海关缉私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走私、其他行政违规行为实施调查,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缉私部门行使调查权,法律层面主要依据的是《宪法》《海关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对外贸易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行政法规层面主要依据的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关税条例》《海关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是海关缉私部门最经常、最直接的执法依据,其中,《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是海关缉私部门行政案件调查工作最重要的执法依据;部门规章层面主要依据《禁止进出境物品表》《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值得注意的是,海关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细化、延伸、补充,只能作为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对外性,对于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公开,因此,海关内部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缉私警务的权力来源。

海关缉私部门调查权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力,它包括多种具体权力:查阅、复制权,检查、查验权,查问、询问权,扣留权,管制权,查询权,使用武器权,委托鉴定权,监控权,稽查权,强制提供担保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复议权,强制执行权,责令改正权,请求协助权,等。

2.缉私警务程序

缉私警务程序是从认识论出发,系统地认识整个缉私警务活动基础。程序具有通过立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分权制衡意义,有利于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是对被追诉人和被调查人权利的保护,符合法治国家理念。

警务程序是系统认识警务活动的基础,是警务活动有序高效开展、实现警务目的的关键和保障。缉私警务程序是对规范缉私警务主体在办理违反海关法等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实行侦查行为和行政调查行为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利的一系列程序、规则体系的总称。

走私犯罪案件侦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刑事立案、侦查取证、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

海关在行使包括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权在内的行政执法权时,是代表海关在执法,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开展查缉。

海关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包括调查程序、处罚决定形成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②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简易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形成决定、决定送达三个阶段;一般程序则在简易程序三个阶段上增加了立案阶段。但两者还有一个不同,在决定形成阶段,简易程序不需要行政首长或者专门审理部门对调查结果审查,而是调查与审理程序合一,是一种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则强调调查办案与决定形成分立,在决定形成阶段专门设定了审查程序。、行政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值得说明的是,简单案件处理程序是海关特别设定的,是对一般程序的简化,法律位阶属于行政规章层面。简单案件处理程序适用于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和其他海关监管业务等现场部门处理的案件。这些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证据充分,可以在通关现场作出处罚。简单案件程序也要经过立案,在决定形成阶段也要进行审查,但不一定适用单独的审理程序。

3.缉私警务策略

缉私警务策略指在缉私警务活动中,为实现打击走私目的,缉私警务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针对缉私警务对象,依据条件,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相关原理所制定的进行活动的总方案和行动计划,以及采取的灵活有效的方法。

(1)智慧缉私。2016 年以来,海关总署确立推进智慧缉私新方式,这是海关缉私工作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着走私活动的变化。走私活动的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走私行为轨迹流在各种设备、系统之中转化为“信息流”。为应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智能化、专业化、网络化的趋势,海关缉私部门组建海关总署情报中心、战区情报中心、专项情报中心三级立体情报体系,充分发挥情报主导、先导、制导作用和情报导侦、导捕、导诉作用,在网上缉私和智慧海关基础上,建设智慧缉私。智慧缉私是海关业务工作的智慧集成,是海关各项数据资源手段的综合运用,为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保驾护航。同时,智慧缉私依托海关总署缉私局“海关情报系统”“指挥监控系统”“执法办案平台”三大系统,充分挖掘海关、公共管理部门、互联网、进出口行业企业和海关缉私自身数据,形成标准化、模板化、程式化的缉私工作模式。

(2)合成作战。缉私合成作战是为了应对走私犯罪团伙化、网络化、漂移化趋势,缉私部门在情报经营、案件指挥、案件侦办等工作过程中联合3个以上直属海关局警力,协调外部执法部门力量,整合参战部门资源的整体作战模式,目的是全渠道、全方位、全链条精准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缉私战区模式是缉私合成作战的有力支撑。缉私战区建设作为新形势下海关加强打击走私工作的重要举措,自2014 年启动以来稳步推进、扎实开展,有效地调动利用战区内的缉私资源,确保联合行动中精准打击,最大限度地发挥区域缉私合力,开启了新模式、新形态的打击走私“升级版”。该模式对于盘活战区资源、加强直属海关局横向协调、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实现集群式作战和专业化缉私、推进大规模联合作战发挥了积极作用。

(3)综合治理。如果说智慧缉私和缉私战区只是战术层面的策略,更多体现为海关缉私部门内部之间合作的话,那么综合治理则是战略层面的策略,体现为多部门综合立体的反走私治理体系,力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监督、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综合治理表现为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

(三)缉私警务价值论

缉私警务价值论解答“为什么采取该种行为”的问题,主要探讨缉私警务的目的以及在此基础上升华的终极价值。

1.缉私警务目的

缉私警务目的是指缉私警务活动存在和发展的动因及其追求的结果,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

(1)直接目的。作为国家的“把门人”,“把好国门”是海关的根本职责和第一要务。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专业警察,组建初衷就是要运用强有力的刑事打击手段遏制走私狂潮。毫无疑问,刑事执法是对各类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犯罪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打击手段。缉私警务的直接目的是打击具体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追赃挽损,为诉讼奠定基础,类似于刑法的特殊预防。在查获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片市场的基础上实现预防和控制走私违法犯罪目的,类似于刑法的一般预防。

(2)根本目的。缉私警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缉私警察是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发挥着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职能作用。缉私警务目的是缉私警务活动的最终归宿,缉私警务主体进行的任何一种警务行为都要以实现缉私警务目的为基本原则。缉私警务目的决定着整个缉私警务活动的类型、内容和规模,决定着缉私警务程序、策略、行使侦查权和调查权的方式和结果。

2.缉私警务价值

价值是事物存在和发展体现出来的意义。缉私警务价值体现的就是缉私警务活动存在的意义。根本目的在某种意义上是终极价值,但两者地位不同。目的是价值的具体体现和直接反映,直接体现在程序和原则中,是活动的直接依据。价值则蕴含在活动之中又超越活动之外。缉私警务的价值是缉私警务活动根本目的的实现,即缉私警务主体通过合法程序开展活动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和评价活动的标准和尺度。

(1)外在价值。缉私警务的外在价值是指缉私警务活动直接目的实现时所体现的价值和意义。缉私警务活动的直接目的就是缉私警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查明并缉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查获违法行为人,追缴赃款赃物,为审判活动或海关缉私行政处罚提供基础和准备。直接目的的实现,体现了缉私警务活动中侦查权和调查权实现的价值。

(2)内在价值。缉私警务的内在价值是指缉私警务活动根本目的实现时所体现的价值和意义。缉私警务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国家总体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本目的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价值追求而非现实目标。它体现出来的价值包括秩序价值、权利保障价值、公正与效率价值、安全与便利价值、效益价值等。缉私警务的内在价值体现为打击走私从传统的经济、政治领域向社会、文化、生态领域全方位拓展,在进出境环节有效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符合中央“五位一体”总布局要求。

2013 年,汪洋在打击走私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打击走私事关发展环境、公共服务、公平正义,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一项应该管、必须管好的大事。监管是海关质的规定,没有监管就没有海关。打击走私也是监管,是海关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可能存在打击走私不力而监管严密有效、税收应收尽收的情况,不可能脱离打击走私来评价海关监管。评价缉私警务的目的和价值,不能仅仅从打击走私违法犯罪,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出发。缉私警察既是“自由贸易”的维护者,又是“关通天下”的护航者,“平安中国”的守护者。缉私警务为“放管服”改革、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和“单一窗口”改革作出巨大贡献,提供有力保障。缉私警务活动可以使对违法企业的惩戒处罚得到落实,也可以不断降低海关查验率,化繁为简,有助于海关建立走私违法企业黑名单和守法诚信企业白名单,对守法企业进行正向激励,不断扩大守法企业在通关中的自主权,形成诚信便利的通关秩序,从而保证合法守信企业通关便利,为贸易增长提供有力支撑,确保海关“通得快”又“管得住”。

四、余论

上述缉私警务基本范畴架构是在分析法学、公安学、哲学等学科基本范畴的基础上进行的批判性选择和概括,有许多值得推敲和商榷的地方,但构成基本范畴的各要素之间具有清晰的逻辑关系,各要素也符合缉私警务的社会实践和本质属性。

缉私警务的研究对象不同于缉私警务行为的对象。缉私警务活动或行为的对象是违规行为案件事实、走私违法案件事实、走私犯罪案件事实或违规行为行政案件、走私违法行政案件、走私犯罪刑事案件。违规行为和走私违法的行为人、走私犯罪嫌疑人以及具体涉案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只是缉私警务行为的具体承受者,不是作为缉私警务行为的对象而存在。缉私警务的研究对象是缉私警务活动及其规律。

缉私警务行为的对象决定了整个缉私警务的起点。没有违规行为、走私违法行为或走私犯罪,就不存在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缉私警务主体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不会有缉私警察保护、管理、服务、修复的受到危害的社会关系这一客体;没有违规行为、走私违法行为或走私犯罪,就不可能有缉私警务行为;没有缉私行为,就不可能存在作为多个缉私行为集合体的缉私活动,更不会产生缉私警务关系。

这里特别指明一点,缉私警务客体,或者推而广之,大到整个公安客体,明显不同于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是遭受危害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缉私警务客体的范围要大得多,对于海关职权管理范围内的比较重要的经济秩序、管理秩序等社会关系,应当运用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范予以调整;关乎总体国家安全的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则由刑法予以保护。它既包括受相关法律保护,被违规行为、走私违法行为和走私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也包括有被危害行为侵害之虞的社会关系,还包括正常的经济秩序、管理秩序等社会关系。只有全面理解缉私警务客体,才能准确把握缉私警察在打击、防范、管理、控制、服务等方面所具有的各项职能。

缉私警务行为的对象,即违规行为案件事实、走私违法案件事实、走私犯罪案件事实或违规行为行政案件、走私违法行政案件、走私犯罪刑事案件,决定了整个缉私警务的起点。严谨起见,笔者没有使用违规行为、走私违法行为、走私犯罪行为来表述缉私警务行为对象。原因在于,如果仅仅客观存在上述行为,但尚未被缉私警察或者海关发现,没有受理、立案进行侦查、调查,则意味着该行为事实上没有进入缉私警务视野,从而可能逃避法律制裁,成为走私违法或走私犯罪“黑数”而存在于现实社会,因此不宜称该行为为缉私警务行为对象。而一旦表述为案件事实或案件,则说明该事实已纳入缉私警务视野,进而开展缉私警务行动,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在确立缉私警务行为对象作为缉私警务逻辑起点之后,缉私警务主体、缉私警务客体、缉私警务活动、缉私警务关系才得以确定,缉私警务的研究对象才得以明确。围绕着逻辑起点才能展开范畴体系。

缉私警务行为对象、缉私警务主体、缉私警务客体、缉私警务行为和缉私警务关系这五个基本范畴构成了缉私警务本体论层面的基本概念,是“元要素”“元范畴”[12-13]。缉私警务权源、缉私警务程序、缉私警务策略,构成缉私警务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专业的基本内容。通过对上述八种基本范畴的研究,可以揭示由缉私警务行为构成的缉私警务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展开缉私警务学科专业体系的研究,该体系内容包括缉私警务学科论、缉私警务主体论、缉私警务对象论、缉私警务客体论、缉私警务行为论、缉私警务制度规范论、缉私警务史论、比较缉私警务论等。缉私警务当然具有自己的目的和价值。确保缉私警务行为规范、高效,缉私警务活动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即是缉私警务的目的。协调、平衡缉私警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安全等社会价值判断则是缉私警务的价值追求。

上述三个层面十个范畴基本诠释了缉私警务的基本内涵、本质特征和价值,同时为缉私警务学科专业发展勾勒出相对完善、独立的学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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