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
2020年3月施行的新《证券法》,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意义重大:一方面是全面落实注册制,真正开启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之路;另一方面,是以全面保护投资者为目的,在法律责任、保护措施、法律救济等方面都做了制度建设与创新。在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失真事件颇多造成的诚信危机面前,新证券法有些中国版萨班斯法的意味。信息披露违规,对公司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威懾力自不待言;统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的证券交易监管要求正式入法,上市公司治理要求与法律责任都在加重。
证监会官网4月发布《证监会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毒瘤”,2019年以来,证监会已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证监会官网消息,根据2019年现场检查情况对部分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进行分类处理:1家伪造银行流水等财务信息的企业被移送稽查调查处理,36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股票发行申请;对业务来自于关联方、提前确认收入的12家企业出具了警示函;对48家企业采取审核重点关注、督促整改会计处理及内控问题等措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新《证券法》,集中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
中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存在如此大量的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根源出在上市公司自身的治理。公司治理的缺位、越位甚至僭位,直接导致公司治理各主体的权责混乱与虚无、公司治理体系的监督功能丧失,内部控制体系形同虚设。
东北大型国有上市公司抚顺特钢(600399),2010年-2017年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虚增存货、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主营业务成本、利润总额等数据存在虚假记载,8年间虚增利润近20亿元、虚增资产40亿元。证监会对公司罚款60万元,对董监高等45名责任人处以5万元-30万元不等的罚款;3名董事长被市场禁入。如此长时间、大规模的财务造假,说明其控股股东东北特钢集团未能实现有效监督,未能防范国企领导为绩效考核、个人仕途而造假的风险,后期东北特钢因债务违约被法院裁定重整,抚顺特钢出现长期的所有者缺位、股东监督缺位。由此再带来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机制失效。
保千里(600074)、新光圆成(002147)均发生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安排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违规担保、对外借款并由关联方占用,关联交易不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责令相关方改正,处以警告和罚款;对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受融资环境变化和股价持续低迷影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金压力和质押股票平仓风险之下,多有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利用上市公司为其企业或个人进行财务资助、资金占用之举,这反映了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体系之上的现实。近两年,深交所发现并处理了20起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违规事项。这种实际控制人的越位和僭位,自然会带来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失真、重大信息的未及时披露。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康美药业、康得新、瑞幸咖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已危及证券市场的生存根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提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今年4月15日专题研究“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要求监管部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5月4日的金融委会议提出,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
新证券法在打开注册制这扇市场化大门的同时,开启了严刑峻法、优胜劣汰的强监管洪流。那些“法不责众”、“监管资源有限”的想法注定会是妄想。上市公司过往的种种公司治理问题,在新的法治形势之下,只能是走向问题的解决,或者这些问题与公司一起被市场与时代抛弃。
在证监会用足用好新证券法的新法治形势之下,上市公司如果再出现财务造假与信息披息违规,面临的将是前所未有的“从严从重从快追究”。这一现实,向上市公司发出了全面实现公司治理的归位、保证规范运作的急切呼唤!
安然事件给美国证券市场敲响了警钟,如果康得新、康美财务造假在中国还算不上“事件”,或许是因为在这些造假公司的背后,监管机构看到了太多公司同样存在的公司治理乱局。但是,现在已有了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专章规定,有了从全国人大、国务院金融委到证监会、交易所的强监管声音,这是时代的潮流,是公司治理全面归位的必由之路。
上市公司内部,如何实现治理的全面归位?
首先,正心正念,心存敬畏,上市公司关键人员思想认识的归位。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商业的基本道德准则同样适用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如果把股市看成是一个圈钱的地方,没有把股东当作值得尊重的交易对方、商业合作者,那就没有公司治理的认知基础。所以公司治理的归位,首先是上市公司关键人员要有“敬畏市场、敬畏法治”的敬畏之心,要有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善心善念,要有规矩做事的正心正念。如果把股市看成赌场,把投资者视为投机客,上市公司及其关键人员,又如何能超越对自身利益的过度关注来为投资者着想,公司治理体系又如何能实现股东、董监高的相互监督与制衡?
其次,责任到人,尽职尽责,公司治理体系职责分工的归位。新证券法除了以援引方式对证券刑事责任进行规定,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上增加了“未按照规定披露”;在责任主体、担责方式上,新证券法都进行了扩展。证券行政责任更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大幅提升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以上法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成本,这种新法治之下的外部责任,只有转化为公司内部管理上的责任,并将由责任带来的压力转化为提升管理、规范治理的动力,才能减少上市公司内部因他人造假而出现的“背锅侠”。
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中,那些以“未参与”、“不知情”、“难以发现”为由提出的申辩意见与复议申请,都没有得到采纳与认可。保千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认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一般从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职情况、专业背景等方面综合认定”,保千里违规为关联方担保和未披露关联交易等,虽然是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策划与组织实施,但在相关年报确认意见上签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被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其申辩理由“始终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并未被采纳。可见监管机构要求的可免责的“勤勉”、“尽责”以及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一些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认识及实践相去甚远。
新证券法在强化董监高信披义务的同时,明确赋予董监高对信息披露内容提出异议、并予以公开的权利,异议者可在相关事项进入处罚程序时据此抗辩已勤勉尽责,不应承担行政责任。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导向就是在中国股市、上市公司需要积极作为的董监高。对上市公司而言,如何建设职责到位、权责明确的公司治理体系极为重要。作为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的董监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就已经超越了其具体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一位分管某个子公司的副总经理,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是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沉默是金”、“明哲保身”并不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只有真正履行职责,主动发声、积极作为,以上市公司的合法合规来保证自身的履职安全,才是正道。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中的董监高的职责,必须要归位到在任的每个人身上。
再次,规范运作,闭环管理,公司治理实际运行体系的归位。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需要认识的提高,更需要管理的闭环,需要以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这些公司治理工作机构的扎实工作。需要公司将新证券法的条文、监管机构的规则,转化为公司实际运行的规章制度,并进行反复与深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在公司内控自查和内控审计工作中,公司一定要动真格,不能走过场,切实保证公司治理的规章制度是公司实际运行的规则,任何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法加盖公章,任何未经相关批准的关联交易无法付款交易。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说公司治理的运行是到位了。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新证券法的施行已进入快车道,中国上市公司如何順应时代之变,加速实现公司治理的全面归位,就要看各家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们的勇气和智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