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梅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关于双宾句的研究成果很多,从结构主义入手的学者主要有朱德熙(1978)、李临定(1984)等,他们从句式成因、句式各个成分的语义特征等方面出发对双宾句进行细致的描写。从转换生成角度出发的学者主要有沈阳(2009)、邓思颖(2003)、顾阳(1998)等,主要从内部探讨双宾句的生成。从配价语法切入的学者主要有马庆株(1998)、陈昌来(2002)、周国光(1996,1998)等,他们着眼于核心动词的配价问题。纵观以往研究,焦点多放在构素“给”上,而较少关注其配价成分分析,也未能从整体汉语视角下系统概括南方方言里的由给予义三价动词组成的特殊双宾构式,将其与普通话中的双宾构式进行对比分析。本文将着重从构式语法出发,分析“V+给+NP1+NP2”的构式特征和句法结构,以及在南方方言中出现的“给予类三价动词+NP2+NP1”的特殊双宾句的存在情况。
“整体汉语”指普通话与方言共同构成的汉语环境,即广义的现代汉语语境,这一概念最初由张振兴(1999)提出[1]。广义的现代汉语是一个差别与统一相融合的系统,统一体现在广泛认同的语法规则与发展演变方向,差别体现在汉语方言内部的纷繁复杂。
普通话“V+给+NP1+NP2”双宾构式由四个构素构成:“V”、“给”、“NP1(间接宾语)”、“NP2(直接宾语)”。关于“V”的类型及语义特征,朱德熙(1979)将“给”组成的双宾句中的动词划分为三类,即给予类动词、取得类动词以及既非给予又非取得类动词[2]。林艳(2013)总结了双宾动词的几项原型语义特征,主要有表途径、表速致以及表施力。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以及对语料的研究,现将可以进入“V+给+NP1+NP2”这一结构的动词大概分为表给予、表获得、表转移三类。
表给予的动词:该类动词大部分都是三价动词,也叫做双宾动词,但不包括“给”,如:
(1)柳红女士写这套书中的《吴敬琏》传,书出来后,她送给我一本“雅正”。(《传记不好写——读<吴敬琏>》,《人民日报》2003年5月22日)
除此之外还有租、分、还、卖、借、颁发、发等等,这类动词表示转移受事,而且构式中的“给”多数可以用完成标记“了”进行替换,所以有[+转移]、[+送出]、[+完成]、[+距离近]的语义特征。
表获得的动词:该类动词在语义上是指通过这一动作使与事受益,如:小玉蹦跳起来,喊道:“我买给你那么些东西!”(白先勇《孽子》)。同类的动词还有如“取”、“夹”、“捎”等,这类动词具有[+转移]、[—送出]、[—到达]、[+距离近]的语义特征。
表转移的动词:主要分为表信息转移、瞬时动作、远程转移以及给予服务四类。表信息转移类动词主要有“教”、“写”、“交代”、“吩咐”、“汇报”等,基本都是三价动词,在与“给”组合成双宾句时,NP2通常为抽象名词,如“教给他一个方法”。表瞬时动作类动词主要有“踢”、“倒”、“扔”、“剪”、“剥”、“撕”、“丢”、“抛”等,多是二价动词,动作发生迅速短暂,一次性完成,如:售票员撕给我一张票。“撕票”动作是一次性完成,动作幅度明显。这类动词主要有[+转移]、[+送出]、[+到达]、[+距离近]的语义特征。表远程转移类动词有“寄”、“汇”、“邮”、“传达”、“传”等,动作持续时间比较长,而且在该类动词进入时,“V”和“给”的动作是分开的,这类动词具有[+转移]、[+送出]、[-到达]、[-距离近]的语义特征。给予服务类动词是产生一个动作使与事受益,如:她喂给孩子一勺饭。除此之外还有“递”、“端”、“舀”等,这类动词多是三价动词,具有[+转移]、[+送出]、[-到达]的语义特征。而且在进入结构时,NP2必须是已经存在的,例如“妈妈煮给我一碗粥”就无法成立,因为“粥”在“煮”这一动作发生之前并不存在。
常项“给”的词性认定比较复杂,目前学界主要有介词说、助词说、动词说,学界将“给”看为助词或是介词的情况,就等于否认了“V+给+NP1+NP2”是双宾结构[3]。根据对大量语料的分析,采用一分为二的方法将一部分“给”看成普通动词,另一部分看成轻动词,如:
(2)他送给我一支笔。
(3)我递给老师一份试卷。
(4)小明卖给我一辆自行车。
(5)我借给小王300元钱。
在上述例句中,只有(2)可以省略“给”,但“送”和“给”是两个紧密相连的实义动词,具有强烈的时间连续性。省略“给”虽然符合语法规范,但是在语义层面发生了细微变化——不能表示“送给”这一连续动作的完成,即“送”和“给”是有语义顺序的,先发生“送”再发生“给”,语义上有补足的意思[4]。同时在(3)-(5)这些例句中,“给”省略之后会产生歧义,如“我借小王300元钱”。其次“V”基本都是二价动词,并不能直接组合成双宾句,所以该双宾结构的形成是由动词“给”统领的。
轻动词理论是丹麦语言学家叶斯帕森在研究英语中“V+NP”结构时提出来的。他指出,例如“have a rest”、“have a drink”中的“have”,尽管看起来语义很轻,但它依旧有语法实体的形式,同时它的语音形式可以表现也可以省略,并不影响句义表达[5]。下面以“送给他一本书”为例,采用Larson提出的VP壳理论,用图1来表达组合关系。
图1 “送给他一本书”组合关系示意图
如图1所示,“给”首先与“送”结合,起到一种引导前面动词语义的效果,然后再与双宾语相结合构成双宾结构。结合生成语法,将该构式中的一部分“给”看成轻动词比较合适,它在句子中充当重要的句法成分,但主要动词仍然是“V”,“V+给”一起构成了复合谓语,这就导致整个谓语语义集中在了“V”上,“给”就相对变轻了。
NP1为“V+给+NP1+NP2”这一双宾结构的间接宾语,即与事宾语,它多为名词短语[6],主要可以分为指人与指物两类。
指人类名词:这类名词主要包括人称代词,人名,特定称谓等,在双宾结构中固定充当间接宾语,分为具体指人名词和抽象指人名词。如:
(6)小明送给他两本字典。
(7)老程递给祥子一支烟。
(8)我端给爸爸一杯茶。
上述例句中的“他”、“祥子”、“爸爸”分别是具体的人称代词、人名以及特定称谓名词,有[+生命]、[+到达]、[+意志力]的语义特征。抽象指人名词通常是一个集体组织名词或者部门、地区等名词发生了人的认知转喻,具有了具体名词应有的语义特征[7],如:
(9)他交给组织部一份入党申请书。
(10)捐献给希望工程一些书籍。
(11)公司拨给项目部很多经费。
上述例句中的“组织部”、“希望工程”以及“项目部”是因为由于人的组织和参与,变得拥有和指人的具体名词一样的语义特征,通过转喻的方式使其拥有[+生命]、[+到达]、[+意志力]的语义特征。
指物类名词:这类名词分为具体指物名词和抽象指物名词。具体指物名词通常是具有拟人化的物品或者是动物、植物,如:
(12)妈妈倒给窗台上的百合花一些土。
(13)我看见一只猴子跑过来了,赶忙塞给它一根香蕉。
上述例句中的“百合花”是植物,“猴子”是动物,这些与事宾语数量较少,而且和指人名词相比并没有自主控制力,主要有[+生命]、[+到达]、[-意志力]的语义特征。抽象指物类名词数量十分有限,如:
(14)老师告诉我们要努力学习,不要留给学生生涯任何遗憾。
(15)这个好消息总算带给生活一线希望。
例句里的“学生生涯”、“生活”都是拟人化的物,没有生命,也不存在主观意志力,同时也不是转移的终点,所以有[-生命]、[-到达]、[-意志力]的语义特征。
NP2为“V+给+NP1+NP2”这一双宾结构的直接宾语,即受事宾语,因为在这一结构中施事指人,所以它只能是指物名词。
具体指物名词:该类名词在句法结构上属于数量名结构,具有有界性。有时在句前提到受事,省略名词,只留下数量结构,如:
(16)小明递给我一盒巧克力
(17)小明,把巧克力递给我一盒
在上面的例句中,(16)中“一盒巧克力”为数量名结构,(17)中的“一盒”就是省略名词后的数量结构。
抽象指物名词:抽象指物名词分为表情感、表方法信息、表隐喻四类[8]。首先,情感与人的情绪体验有关,如紧张、快乐、难过、焦虑等等名词。其次,表方法信息的这类名词并不是实体,而是抽象的信息、方法、消息以及情况等。第三,表隐喻类名词多使用人体器官或者肢体的一部分,来产生隐喻,表示施事动作的特殊含义。例如:
(18)那仆人怎么说都没用,反而把连长说烦了,连长真想伸手给他一巴掌。
(19)我见情况不妙,赶紧传给他一个眼色,示意他赶快离开。
在整体汉语视角下,“V+给+NP1+NP2”双宾构式还有一些其他的变体以及特殊用法,主要体现为普通话和南方方言的差别与联系,在南方方言和普通话中“V+给+NP1+NP2”双宾构式意义相同,但其组合状态却不同,分别显示了各自既有差别又有联系的亲缘关系[9]。
南方方言区的双宾句不同于现代汉语里的双宾句,其结构为“给+直接宾语(NP2)+间接宾语(NP1)”,而且“给”前不能出现其他动词,如“给五十块钱我”的结构可以成立,但“拿给五十块钱我”的结构则不能成立。这种双宾倒置的特殊双宾句主要见于吴语、粤语、湘语、客家话、赣语等大部分南方方言,也广泛存在于河南南部。下面以河南信阳地区方言为例,对这一构式进行分析,同时分析非给予类动词进入南方方言双宾句的情况。
首先,信阳方言中由“给”组成的双宾句一共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即“V+给+NP1+NP2”,这种结构和普通话的双宾结构一样,不存在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调换位置的情况。第二种为“给+NP2+NP1”,在信阳方言里这一双宾结构中直接宾语在间接宾语前面,而且“给”前不能再加任何动词,且“给”表示实际的“给予”语义,如:
(20)我最近没有生活费了,我妈也没给钱我。
(21)我上次让你给本书他,你给了吗?
上述例句都是由“给+直接宾语+间接宾语”构成,“给”表示实际的“给予”动作,且动作转移幅度大,所以此处的“给”为动词。
其次,信阳方言中的“给+NP2+NP1”中的“NP2”为直接宾语,而且只能是指物名词,分为具体指物名词和抽象指物名词。具体指物名词在这里和普通话里的直接宾语不同,在结构上可以是数量名结构,也可以不是数量名结构,例如:
一个卓越的教师是“存在”的助教,他能够直面生命真相,谦卑地叩响学生的生命大门,虔诚地拉住学生的手,共同探索真理、拥抱自由。他能让学生认识到,一切对庸常的升华与超越都来自于“心”的苏醒。
(22)给勺子他呀,他不会用筷子。
(23)他不喜欢吃米饭,给两个馒头他。
直接宾语为抽象指物名词。进入这一结构的抽象指物名词数量十分有限,只有少量的抽象名词能进入,例如:
(24)如果你办不到这件事情,那就不要给希望他。
第三,信阳方言中“NP1”为间接宾语,“NP1”只能是指人的名词,或者是发生了人的认知转喻的地点处所名词。例如:
(25)你就不要给钥匙他,他容易弄丢。
(26)今天要订购复习资料,你给钱学校没有?
(27)小王,给一份材料售楼部。
在上述例句中,(25)中“NP1”是指人的人称代词,所有的人称代词以及人名都能充当“NP1”,但是在(26)和(27)中,“学校”和“售楼部”本身没有[+生命]的语义特征,正是由于人的参与和组织,它们发生了人的认知转喻,拥有和指人名词一样的语义特征。
在句法功能的句法限制方面,信阳方言中的“给+NP1+NP2”构式入句使用限制并不是很多,它可以用于陈述句、疑问句、否定句、感叹句、祈使句等等类型中,如:
(28)你给钱他了没?
(29)我不给钱他,省的他乱买东西。
(30)我下午给书他,上午没空。
(31)你给这么多钱他啊!
(32)你快给材料他,来不及了。
通常来看,信阳方言中的“给+NP2+NP1”在进入句子里时多可以充当谓语、定语、补语等句法成分,一般充当谓语居多,在这一结构独立成句时,主语通常隐而不显。如:
(33)你给钱他没?
(34)都没看清是谁家的鸡,你奶奶就给稻谷它吃。
(35)乱给钱他的事也就是你爸能干的出来。
(36)他就是个爱给脸色孩子看的人。
(37)就两斤鸡蛋,搞得给好多鸡蛋他了似的。
从表层的语法结构上来看,信阳方言中的“给+直接宾语+间接宾语”的用法好像并不符合语法规范,但在南方方言里这种用法却十分常见,将直接宾语提前,其表示的是一种强调和祈使,和现代汉语中“给+间接宾语+直接宾语”所表示的语义基本一致,但是强调和祈使的意味更加浓厚。之所以“给+直接宾语+间接宾语”的构式可以在南方方言里长久存在而没有被现代汉语的双宾构式所取代,正是因为其具有特殊的语用价值。一是实施言语行为,说话人在使用“给+直接宾语+间接宾语”这一构式时,带有强烈的祈使意味,凸显交际意图,听话人会根据说话人发出的指令而采取相应的行动。例如说话人使用“你给一本他啊,他没有”,听话人就会根据说话人的意图拿一本书给第三方。二是表达感情与情绪,使用“给+NP2+NP1”构式进行交流时,往往能表达说话人的感情与情绪。如:
(38)你给钱他唅,磨磨唧唧的。
(39)你还没给作业老师啊?
(40)你吃什么好吃的呢?给点儿我!
上述例句中,(38)表达出说话人对于听话人没有尽快完成给钱这一动作的不耐烦、不满意的情绪;(39)表达出说话人对于听话人没有将作业给老师的惊讶、焦急的心情;(40)是表达出说话人催促听话人、焦急的心情。三是符合语言表达经济性的原则,“给+NP2+NP1”的表达简洁明了,可以独立成句,而且随着说话人口吻语气的变化,可能传递出不同的交际意图,但前提是听话人与说话人拥有足够多相同的交际背景,才能从说话人的话语中识别出足量的信息完成说话人的指示,即这一构式常见于熟人之间的对话。
南方方言中能进入“给予类动词+NP1+NP2”的动词有很多,不只是“给”一个,多为三价给予类单音节动词,以及小部分获取类单音节动词。如“借”、“分”、“交”、“拿”、“送”、“卖”、“寄”、“赔”、“付”、“还”等等,但一旦进入这种句式,句式就强制性地赋予它们一种“给予”义。双音节动词不能进入这一结构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汉语表达的韵律问题,双音节动词进入这一结构会变得头重脚轻,不符合韵律。
“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这一结构在上古汉语甲骨文里就已经存在了,但频率远远低于“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而且动词几乎全部是祭祀类动词,句子也几乎都是与祭祀有关。如:
(41)葵丑卜,王久二芬祖乙。(《甲骨文合集》乙9071)
甲骨文中“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的句子中动词多为祭祀类动词。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这一结构依然存在,但是句义更加丰富多样,不再是单一地用于记录祭祀,而且结构中的动词开始出现给予类三价动词,例如:
(42)散氏盘铭:“却受(授)图矢王于豆新宫东廷。”(授为三价给予类动词)
(43)召伯簋二:“白氏则报璧碉生。”
但是这样的用法依然并不常见。一直到明清,这期间“给予类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的用法虽然一直没有普及,但是也没有消失,例如:
(44)王年少,初即位,委国事大臣。(西汉·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
(45)毛遂奉铜盘而跪进之楚王。(西汉·司马迁《史记·平原君列传》)
(46)百越之君,俯首系颈,委命下吏。(西汉·贾谊《过秦论》)
(47)卿乃明白疑于必然 ,托命豺狼 ,委身虎口,弃亲助贼 ,兄弟寻戈。(魏·杨衒之《洛阳伽蓝记》)
(48)狱主报言和尚:“此个狱中无青提夫人。向前地狱之中,总是女人,应得相见。”(唐·《敦煌变文集》新书卷四)
(49)烦寄语杨公,同心协力,若能除却这心腹之患,当以侯伯世爵相酬。(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四十卷)
以上用例表明从汉魏至明清年间,古汉语的倒置双宾结构频繁出现,主要有两种格式,一种是给予类动词+代词+间接宾语,如“进之楚王”,要求代词与谓语动词紧密相连,表明代词回指对象,但语义焦点在“楚王”;一种是给予类动词+具体名词+间接宾语,如“寄语杨公”,将直接宾语指称事物明确化,突出直接宾语。这种用法一直延续到现在。在南方方言里这一用法较为常见,大致以秦岭——淮河一线为分界点,在河南南部、湖南、广州、湖北部分地方、安徽部分地方等,都存在“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这一双宾构式用法。例如:
(50)拿钱我。(湖南安乡话)
(51)我拨本书伊。(昆山话)
(52)阿荣堂哥畀个番薯佢。(广州话)
刘丹青(2001)从类型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这种结构符合象似性原则和经济型原则[10]。即从古汉语就存在的倒置双宾句可以看作是介宾补语式结构省略介词而来,如:“王年少,初即位,委国事大臣。”即省略了介词“于”。所以汉语南部方言的“给予”义双宾语句虽较少出现在书面语上,但一直没有消失,很可能是古汉语的遗存。而周边的民族语,也对这种古老格式的保存有一定的辅助作用,畲语、勉语、壮语、毛难语、拉伽语等以“给予义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的双宾句格式为常,与南方方言的双宾语句语序相同,如:
壮语:pi:1nei4pu:t8ha:3fa:n6man2an2ou1
今年调拨五万元钱你们(今年调拨给你们五万元钱)
你给钱我(你给我钱)
畲语、勉语、壮语、毛难语、拉伽语等民族语多分布在广东、广西,从民族语与南方方言的地缘关系上,我们大致可以认为南方方言与其周边的民族语言在双宾语语序上的相似性。
从“整体汉语”的角度出发,对普通话与南方方言中存在的两种双宾构式的句法结构与语义特征进行考察得出:从构式语法理论出发分析普通话“V+给+NP1+NP2”双宾结构,可以将其构式义概括为主观要求某一动作行为的发生,使与事获得某物或者拥有某一状态。分析得出进入这一结构的“V”主要是表示获得、给予或者是转移类的动词,对于常项“给”,将其一分为二,分为动词说和轻动词说两种。NP1多为指人的名词短语,而NP2多为指物的名词短语。从历时和共时两个角度分析南方方言特殊的双宾构式“给+NP2+NP1”,以河南信阳方言为例分析得出“给”为具有实际动作义的给予类动词,且在“给”前不能添加其他动词,但“给”可以由其他给予义或小部分获取义单音节动词替换;NP2只能是指物名词;NP1只能是指人名词。
南方方言中特殊的倒置双宾句可能是出于经济型原则下古汉语的遗留,方言周边的民族语如畲语、勉语、壮语、毛难语、拉伽语等对这种特殊格式的保留起到了辅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