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国辉
(1.南京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南京财经大学 政府管理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23)
现代化进程是所有国家、社会都必然要经历的一个发展阶段,尽管各个国家、各个区域现代化的时间、路径、模式都呈现出异质性特征,但总体而言,伴随着现代化进程会衍生出经济工业化、人口城市化、政治民主化以及文化世俗化等诸多现实指向。因此,众多西方学者建构社会发展理论模型,进而广泛应用,以此检验他者国家的社会发展路径。事实上,随着经济发展与转型的不断推进,社会建设与发展会逐渐变得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进而受到政府决策层和学术界的应有重视。不同于经济发展的既有测度,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的进步与绩效,难以用诸如GDP这样的单一化经济指标来具体衡量。就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而言,其内涵体系囊括了诸多层次,如若仅仅通过一个或者几个指标来量化测度,并不能获得社会治理的全域效果,实质上只能反映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在特定维度上的内容,无法从全维度上显现其总体特征。
“社会质量理论”在欧洲场域得以创生和发展,它在某种程度上为决策层和学术界提供了一条全新的社会评价标准和路径,本质上显现的是社会结构下个体的能动性空间①。换句话说,社会质量理论充分显现了发展社会学对“社会”一词深刻内涵的进一步阐释,系统地将其刻画为在公共场域空间中“国家与市场”的空间边界。
事实上,基于社会质量理论视角下的“公共场域空间”,被视作社会主体——人的集合空间,与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空间不同,并不单单局限于管制关系。至此,在呼吁和倡导现代化社会治理的模式下,社会质量理论强调公共领域(社会)与私人领域(个体)之间的互构共生关系,同时这种关系也是当下社会治理与社会建设所植根的深层次的社会基础,进而为社会治理绩效与社会建设水平的实证测度提供了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②。社会质量在理论维度上呈现出完整的结构框架,而从个体和社会互动、宏观和微观呼应的层面,更进一步地显现出社会领域自身不同于经济、政治领域的内在机制及特征,从而在整体上呈现了社会治理与社会建设的水平,在社会质量指标体系上体现了社会整合能力的现实特征。
鉴于此,本文主要通过对社会质量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并结合中国本土化实践指明其实践意义,旨在进一步为中国社会治理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助推中国社会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社会质量理论是近年来在欧洲流行起来的发展社会学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欧洲学者首先提出,并在学术界迅速得到认同。社会质量理论的创生和发展,植根于特殊历史阶段下社会发展规律变化所引致的理论创新。欧盟社会政策的整合以及对经济型政策的摒弃,进一步催生了这一理论。在组构出欧盟一体化的初期阶段,各成员国单纯地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社会整体福祉的提升,比如,《罗马条约》(TreatyofRome)对“社会政策”问题鲜有提及,而将更多关注点放在本国的经济发展政策而非社会发展政策上。这一历史阶段中,关于社会发展、社会建设等社会政策方面的内容极其有限,仅仅涉及到工人阶层的权益问题。同时,囿于各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较大差异,欧盟一体化的政策制定者也将场域内统一化政策方向和受益对象限制在特定行业之中③。
一方面,随着经济政策的持续整合,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政策制定者无法逃避不断涌现的社会问题,比如,“工人如何实践自由迁徙权力,移民如何获得正常的社会保障,如何避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因此上述社会困境必然会被提上欧盟一体化改革的议程。事实上,经济领域的增长已经无法满足各个国家对经济、社会均衡政策的整合需求,此时社会建设与发展所需要的基础性社会政策的外显效应日益凸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呼声需要给予及时回应。因此,欧盟理事会成员国于1950年11月4日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ConventiononHumanRights),从公民的社会、经济等基本权利层面,规定各个成员国的社会政策底线。此外,随着欧盟不断向欧洲东部扩张,欧洲中东部国家大量申请加入欧盟,大批中东欧国家的加入,导致新入盟国家与老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总量落差加大,进一步致使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贫富差距愈发明显,欧盟集体财政压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发加剧,欧盟将承受总体经济水平下降的风险。
另一方面,囿于欧洲中东部国家经济滞后,这些国家的首要发展目标集中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就业等方面。应然层面下社会政策发展及社会建设一致地被各个成员国的唯经济发展所消解,且这种消解之势与日俱增。如若一个国家将经济型要素的增长作为显著性追求,那么其社会性需求就会递减,至多只能落在次等区位。欧洲场域上的社会建设及社会政策发展没有同这一历史阶段的民主建设一样发生一致性的制度转型,20世纪70年代后,社会政策发展及社会建设进入一个相对缓慢的时间节点,尽管欧洲场域上实行了“社会行动计划(Social Action Plan)”,并将重点关注内容集中在社会系统要积极保护社会工人应有的权益上。因此,在大力推动欧洲经济型共同体的建设之时,已然将欧洲社会建设的行动进行转向,价值导向的归属落之于社会政策及其行动价值的一致性,同时将经济与社会发展目的转向提高社会行动者的生活水平上④。但是在这一时间节点内,欧洲各国及欧盟的首要发展任务仍然集聚在提高各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水平上,而社会政策的均衡性及风险稳定性仍然是欧洲政策制订者其次考虑的内容。但应该肯定这一历史时期下欧盟国家社会政策的诸多行动新转向,即从原先的“经济发展与市场活力”转向到“社会救助服务以及社会稳定发展”⑤。
总体来说,欧盟不断向欧洲中东区域扩张,在某种意义上增加了欧洲社会政策一体化进程的风险,延缓了欧盟整体发展的步伐。此外,囿于各个成员国的地域范围、历史积淀、文化渊源、政治制度、社会认同等维度上的异质性特征,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异质性效应愈发凸显,而且各个成员国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这使得各个国家在面对一致性欧洲社会政策之时所表现的认知程度与认同感的偏差额度越来越强。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整体性的欧盟社会政策制定在这一历史阶段中难度系数越来越高,欧洲社会发展的风险系数亦在增加,如何把握和审视当下的社会政策发展是欧盟主席团以及各成员国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当时间的指针指向20世纪80~90年代,欧洲社会场域下的经济复苏呈现缓慢迹象,各类社会发展和建设问题层出不穷,移民问题、宗教问题、文化冲突等,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这一历史阶段下的欧洲社会发展⑥。更为突出的是,欧洲社会民众的社会参与及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都呈现递减效应,与此同时,各欧盟成员国内部的政党都遭遇了组织能力“治理危机”。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欧盟场域空间范围内,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都开始反思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且逐渐形成和达成了新的一致共识:转向社会政策发展为核心的社会建设是一种必然趋势⑦。由此看出,从这一历史时期之后,社会政策俨然从最初附属于经济政策的次等地位转向到了独立性区位。从1994年的“设计社会政策的白皮书(APaperonTheDesignofSocialPolicy)”,到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ofAmsterdam)”,再到2000年的“社会政策议程(SocialPolicyAgenda)”,这一系列社会政策发展指南的演变,都在某种意义上昭示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日益明朗,同时逐渐理清了其内在相互影响、相互形塑的逻辑,社会政策日益走向一种独立价值,换言之,就是从社会公众视野中的“边缘”区位朝向了“中心”区位。事实上,就欧洲社会政策的整体性制定来说,原先局限于经济政策,后来朝向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均衡性制定,此外社会政策所制定的政策受益对象边界从保障工人基本权益朝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与拓展建设空间,集中彰显了社会成员整体能动性的考察,社会成员个体素质提升的同时需要毅然摒弃原先的资源再分配导向,以促使社会个体在应对社会风险时整体能力的提升,最终实现社会福祉的整体性提升。以上行动逻辑和价值导向的现实转化,在某种意义上刻画了欧洲场域空间内部在社会政策及社会建设领域的理论突破,各方主体都希冀找寻一种社会政策的创新理论来纠正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偏差顽疾,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欧洲社会提供一种行动化的理论能指。
基于如上的梳理,不难看出缘何社会质量理论会被创生于欧洲场域,无非是欧盟经济转型与社会建设发展之间的非均衡性所导致的。有学者认为,提升社会政策的发展价值、倡导社会质量理论评价体系的关键在于规制和理清社会主体与他者主体(国家与市场)之间的“主体性边界(Subject Boundary)”。换言之,在论述一个社会的发展之时,不仅仅需要夯实社会基础(政府治理与经济发展),更应当注重以社会政策为核心的社会自主治理能力建设。强化社会本体的社会性要求,关注社会政策的价值导向,无疑会助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⑧。总的来说,欧洲场域下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历史流变下的均衡性转型,恰恰为社会质量理论的创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和动力,同时也正因为产生于欧盟新的治理空间中,社会质量理论才有更多的实践可能。
事实上,欧洲场域空间下的诸多学者已对社会政策理论研究作出了卓越的学术贡献,诸如Titmuss、Townsend、Wilding、Taylor-Goody等,就像L.J.G. van der Maesen所言,社会政策理论研究必然与一般性社会学理论的学术传播所遵循的逻辑相一致,其最终仍然未能超脱于“适应、改变和修正的过程”这一学术传播轨迹。因此,在上述传播逻辑之下,其亦能有效理顺和解释社会质量理论在非欧洲场域下的学术研究历程。社会质量理论创建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一非均衡结构性障碍,即“经济整合,而非社会整合工程”⑨。从更微观的视角来看,社会质量理论是对如何把握新自由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均衡点进行探讨,进而希冀于用“社会关系网”来对此进行化解。
此外,从研究社会发展的西方学术发展历程,我们发现,最初的传统认知,即断裂以往的“唯GDP增长”为核心的观点,忽视了社会主体维度上的发展理论认知;之后的发展认知发生了转型,即认识到社会发展的推进进程中尚未推及“唯一模式”,更重要的是尚未建构出任何一种普适性发展模式。上述对社会发展主题研究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既有的研究在某一时刻会遭遇断裂,进而会面临下一阶段的创新性选择⑩。事实上,上述两种认知的递进演变逻辑已然反映出这一阶段下对“社会发展”的研究重心转向到了“个体与社会本体”互构发展的均衡性问题上,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和论证如何全面系统地提升社会福祉并激活社会个体的全面潜能,以推动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简而言之,现行的社会发展学术研究重点已转向社会质量维度,因而需要整合并建构出一系列的理论及指标体系,以便能够有效地测度任何区域的社会治理水平,以期能够直观地为后续的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的发展路径选择方向。
如何将其学术探讨置于中国本土化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立足于中国社会治理实践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的具体行动指南,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客观要求,更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路径,最终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现实需要。建设和谐社会,本质上尚未超脱于社会质量理论范畴,其治理目标在于能够促使所有人全面地参与到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以便置身于治理场域空间内的所有人能够共享社会治理改革的全面福祉,最终提升人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但是需要警醒一点,社会质量理论本身植根于欧洲场域空间的地域文化,需要考察其理论体系在非欧洲社会的适用性问题。换而言之,置身于非欧洲场域空间下的社会质量理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被借鉴,这已然构成了对其理论研究的适用性考察。
事实上,衡量一个社会发展的状况,不能单纯集中于对一个社会“好与坏”的判断,简而言之,更多维度上现实行动的意指恰恰显现为对这一社会发展质量的研判。纵观中西方文献,笔者尚未从既有研究中找寻出一个较为满意的诠释,究其缘由,现有社会学研究对社会发展理论的思考,尚未能从根本上对社会发展绩效及发展质量进行全面回顾与深刻省思,更多地只是对社会发展模式或者说是对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性经验探讨。此外,既有的诸多学术文献未能架构出一系列可衡量的测度指标,而架构的目的在于有效衡量某一国家(区域、地域、政府、社区)在这一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尽管可以用经济学中的变量指标和计量模型来测度差异化的地域或国家中的单一社会治理水平,但需要警惕的是经济学的应用范式本质上已然摒弃了人与社会的主体能动性,自然会忽略其“社会性”的直观印记。正是基于其“社会性”所内嵌的不可控力,结果变成“无法有效评判其发展质量”。
随着中国当前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建设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渐成为决策者和学者的关注重点。然而,不同于经济发展可以通过GDP等指标来进行简单的测度,社会发展如何界定、如何测度较为复杂,成为当前学者研究的重点之一。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一般借助发展指数,诸如社会进步指数(ISP)、人类发展指数(HDI),来测度社会发展水平,这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进步的实质内容,但不能有效将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进行区分。
“社会质量”这一概念的提出,其理论内核的基础是社会结构下个体的能动性空间。社会质量理论充分体现了社会学意义中“社会”的内涵,完整呈现了“社会”作为“公共领域”与“国家”“市场”的不同空间边界。社会质量理论中的公共领域,作为由社会人所组成的集合,与政府之间不再是简单的“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相反,社会质量理论中的“社会”是在国家权力的保障和制约下,以公民自治为原则、公民合意为合法性基础、集体行动和公众舆论为形式,来制衡国家权力,促进国家与社会的理性沟通。因而,在倡导建立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质量理论中公共领域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建构与基层社会建设所植根的深层社会基础,都在某种意义上为社会发展的测量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基础。
“社会质量”作为社会发展的评价标准,在欧洲国家的影响力远远大于中国,但其理论分析框架和测度指标体系对中国学术界仍具有“普适性”。当下中国对社会质量的讨论,主要起源仍建立在欧洲社会质量的研究基础之上。20世纪90年代,新自由主义理念认为“社会政策”从属于“经济政策”,但在欧洲大陆治理空间中,“社会政策”被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等同为“社会管理”,通过转移支付来维持社会经济保障,并由最初对雇员的社会经济保障扩展到对全体公民的社会经济保障。在这样的经济价值观主导下,经济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被定义为社会问题,并被划为“外在性”问题。
社会质量的提出,是对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现象的匡正,也是对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整体福祉提升的审视和批判。正是基于“私有化”导向的改革措施引致了诸多批判行动,各界人士(实务者、政府与学术界专家等)都极力倡导和构想一种“可持续的社会发展”的改革逻辑。在此背景和实践要求下,“社会质量”这一理念及内容体系被广泛的社会主体所接纳,并在此之后逐渐达成学术与实务共识。这一理论创生与传播的本质所反映出的是欧洲社会治理改革的深刻质变,其质变的核心在于倡导社会主体的能动性,摒弃以外部主体(政府与市场)为主导的发展逻辑,为建构良善社会提供理论支撑。社会质量理论形成的推动力可以概括为本体论、方法论以及社会学等多方面的拉力,但必须肯定的是,当时社会行动者已然意识到社会主体性缺失了。由此映射出社会质量理论的应然性,其理论的创生正式回应和重申了“社会个体在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社会质量理论的提出是为了平衡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功能失调关系。
诚如社会学的基本假设所言,人在本质上是个体的社会属性的所有表达。人并非经济学意义下的原子化的理性个体,亦非主体封闭的不可言明,而应当肯定的是,人是建立在多重人际关系之上的。由此可见,人的“社会属性”的假设表达进一步证实了社会治理、社会发展路径与既定的治理要求之间应当存在“人为主体”的选择空间,这进一步可以论证,人因社会的存在而使得社会之于人的外部空间载体必然需要型塑出一种社会性,以促其存在之合理性。从这个意义来看,任何一种社会学理论的根植,论点都需要建立于此,社会质量理论亦无法超脱这一理论发展逻辑。因此,基于“社会质量”视角来看,“社会性”并非只是社会学理论意义下的一般规范性假设,更多在行动能指的意义上被表征为“一种外在属性”,上述的社会属性表达也进一步昭示了人不应该只是个体的存在,而且是嵌入于整体社会。因此可以认为,虽然上述论证过程简要刻画了社会质量理论的时空演化,但其前提仍然未能超越英国学者艾伦·沃克所说的“个体与社会相互作用而存在”的观点。
人因社会而存在,进一步形塑出主体间的互动结构,这一互动结构亦会进一步构造出主体间的互动认同。因此,多元化主体间的认同型构出集体认同,集体认同的多样性恰恰为个体的自我实现提供了天然的沃土,但必须肯定的是集体认同所内嵌的是其“社会性”的内显。换句话说,正是基于集体认同的相互型塑使得集体中的个体自我实现才得以可能。然而,在现实治理实践中,个体行动往往是嵌入到集体行动之中,那么个体与集体之间始终处于“交错复杂”的联系。
面对上述情景,问题来了:如何处理集体行动与个体行动之间的复杂关系?换言之,如何显现出“社会性”对于社会治理的行动价值?针对上述问题,可以将“社会性”设想成“构成性相互依赖”通过三个阶段的开放过程,进而实现其行动的综合,但这使得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张力关系更为紧张。如上的前提逻辑最终必然会促成在日常生活行动中的“社会性”实践,即如何处理好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二元关系。上述二元关系论证了多元化元素(诸如结构、实践和惯习)在非物质层面上的行动映射。事实上,上述两对二元关系(个体与集体、个体与社会整体)的互构互动,最终在行动本质上建构出“构成性相互依赖”三个阶段的条件。图1详细阐述了社会质量理论框架各元素之间的关系。
图1 社会质量的理论架构
如图1所示,横轴关系所映射出的是集体行动与个体行动之间的张力关系,前者内含了系统、制度、组织;而后者则切入了社区、家庭、群体等个体维度的主体。横轴维度上的二元张力关系内嵌了“互动交往”,纵轴关系则映射出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维度上的二元张力关系,但必须肯定的是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并非是独立的关系。应该可以说,上述两种对立关系客观建构出了“构成性相互依赖”及其三个阶段的条件。
事实上,社会质量理论框架下的四维度结构要素(社会经济保障、社会凝聚、社会包容、社会赋权)型塑出共生格局,亦型构出互构条件,在此基础上,作为社会质量的这四种条件性因素,能够影响社会行动的机会和资源。通过认识和测度条件性因素带来的影响,能够比较日常的环境、地方或国家政府的政策以及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见下表1。
表1 社会质量框架下的四维结构要素
基于上述的理论阐释及图1、表1的内容,进一步表征出社会质量理论的逻辑起始点在于消解微观维度上的个体发展与宏观维度上的社会发展之间的二元对立矛盾,同时这一矛盾会逆向作用于“相对立的单一向度主体”。上述互动发展的张力矛盾有效解构了组织世界语境下的宏观主体(系统、制度、组织)与生活世界语境下的微观主体(社区、家庭、群体)之间的张力结构,进而在某种程度上化解双方主体间的关系冲突,有助于改善社会质量的内外环境状况,以期最终能够提升社会整体层面的社会福祉。
社会治理本土化的行动能指
伴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正发生着深刻的结构性变革,与此同时,追求政府质量的治理导向逐渐转向以社会质量为主导的社会治理。在这种背景下,社会质量理论为我们对中国社会治理水平进行评价提供了一个基本清晰的分析框架,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框架内在体系的四维度内容有效契合,反衬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制度(宏观维度)与行动者(微观维度)之间的张力关系。
进入新时代,经济增长和制度改革的红利为广大社会民众带来了生活质量的提升和社会福祉的改善,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治理质量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而从微观层面来看,在行动个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个体与个体间的社会关系形态逐渐演化为原子化形态,社会凝聚水平逐渐下降,社会共识的达成日益变得更加困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国家主体要从原先的统合管制模式中抽离出来,演化为一种多维主体共在共生的社会治理格局,那么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必然从紧张的博弈关系转向社会性自发调节的主导逻辑,以便国家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能够型构出良性互动关系。而要实现这一良性互动的直接前提是,应当映射和凸显出其社会主体的“社会性”,或者说要激活社会主体的活力,提升社会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社会质量理论本身所蕴含的理念与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实践要求呈现出相互一致的价值内核,社会质量理论对社会治理实践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和借鉴意义。
如上所述,社会质量理论的价值导向集中体现在规范性因素上的理论架构,那么从规范性因素来看,其更多强调的是基于价值理念体系的升华,以凸显高质量社会的现实行动特征。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体之间的交往活动还是集体之间的社会互动,都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是社会整体价值观在微观层面上的具体显现。基于以上逻辑,在高质量的社会中,经济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建构设计应当显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从社会凝聚层面看,个体的社会性势必需要建立在对社会身份充分认同的基础之上,进而实现社会团结,并促成有机融合。个体与社会本体之间的互动,权利、身份、义务、责任等社会要素的平等,始终是体现社会包容度的一个重要维度内容,而从个体及其对社会本体的既有治理逻辑而言,有效的社会赋权和充分的增能空间,是对个体尊严的最大维护和对个体权利的最大保障。除了以上在价值层面的同质性特征,两者对待个体和社会本体之间的关系如出一辙,也就是说,两者都是对个体自我实现的社会实践过程和社会认知性共识的一般性归纳,通过互构与共生的社会行动,使社会个体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社会价值规范亦可被遵循,因此,社会治理的质量往往是由社会个体与社会本体之间的互动质量决定的。
在借鉴社会质量理论的同时,应当警惕社会质量理论对社会治理中国本土化实践的内外适用性是否一致。社会质量理论缘起于欧洲场域,这一理论是在欧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提出的,其经济、社会发展较为均衡,并不存在过度的区域性差异,所以后现代化主义思潮下的社会质量理论才能在欧洲场域得以被广泛应用。然而,就中国的社会现实而言,东、中、西部区域差异大,各个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城乡二元差异仍旧显著,诱致了不同区域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异质性。因而,社会质量理论能否较为充分地反映出中国广大地区的社会治理情景,其治理指标体系是否能够系统性映射出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水平,还需要通过更多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测度来进行深度探讨,尤其是在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空间之中,其社会主体仍然是以血缘、亲缘为主,其治理模式并不完全依靠个体对正式制度、规范的遵守,而更多依赖于乡村伦理规范、名声面子以及社会舆论压力等非正式制度的内生支持,倘若仅仅以社会质量指标来衡量城乡社会治理的水平,往往容易得出乡村社会治理质量明显落后于城市社会治理质量的结论,但是这一指标测度不足以证实现代化城市的社会治理模式就一定比乡村的社会治理模式更优。因此,基于社会质量理论视角下的中国社会治理的内容框架体系及其测度指标体系,应当需要“中国化思考、区域差异化行动”,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厘清、认知和把握好社会质量理论对社会治理本土化实践的可适用性。
注释:
①参见艾伦·沃克:《社会质量取向:连接亚洲与欧洲的桥梁》(载《江海学刊》,2010年第4期)。
②参见张海东,石海波,毕婧千:《社会质量研究及其新进展》(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3期)。
③参见Beck W,van der Maesen LJG,Thomese GCF,et al:Socialquality:avisionforEurop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
④参见Lisbon European Council:Presidency conclusions(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59258669_Lisbon_European_Council_23_and_24_March_2000_Presidency_Conclusions)。
⑤参见Walker A: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Minimum standards or social quality? (The 1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and Lectures on Social Policy,2005)。
⑥参见林卡:《社会政策、社会质量和中国大陆社会发展导向》(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⑦参见詹国辉:《社会质量与治理有效的互嵌:乡村振兴战略在地化实践的耦合性议题》(载《兰州学刊》,2019年第2期)。
⑧参见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⑨参见Midgley J:The challenge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ir third world and ours—1993 Daniel S. Sanders peace and social justice lecture(SocialDevelopmentIssues,1994,Vol.16,No.2)。
⑩参见詹姆斯·米奇利:《社会发展:社会福利视角下的发展观》(格致出版社,2009年版)。
31-29669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