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欧叶
2019年8月8日,南昌中院公开审理上海一中院原院长潘福仁受贿案,潘的妻子被另案处理。 图片来源 ❘ 南昌中院官网
★某种意义上,另案处理在保障诉讼推进的同时,可能会牺牲一部分实体真实,必须严格规制。
有的“另案处理”给查明事实带来挑战,“但检察院、法院一般不追着并案。律师不提,并案的少,律师提了,并案的也不多。”
2019年底,安徽来安县委原书记刘荣祥,被马鞍山市中院一审认定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13年6个月。判决书称,其受贿款中有170万元,系他分别与妻子潘朝红、前妻王启霞共同受贿。
尽管被指共同受贿,但刘与两任妻子却不在同一法院受审。她们再被一分为二,案件由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分别审理。
3名被告人,3起案件? 在刘荣祥的辩护人仲若辛看来,这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他和另一辩护人周泽已于2020年3月,向安徽省高院寄出了并案审理的申请。
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因特殊规定、原因而分离为多起,这个名为“另案处理”的处置方式并不鲜见,在职务犯罪中尤甚。2020年1月,上海一中院原院长潘福仁案二审宣判,被指共同受贿的妻子、女婿亦被“另案处理”。家属案件的走向,会受到潘案影响几何?没人能说清楚。
在更宽广的领域,“另案处理”本身的必要性受到承认,但引起的讨论也从未停止。受访律师、学者普遍呼吁,应就“另案处理”的并案规则、证据适用、后续监督等出台更精细化的规定。
“并案”不易
另案处理的做法由来已久。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2019年出现“另案处理”字样的刑案法律文书,共98747份,占该年刑案文书的6.33%,而2018年、2017年的数据分别是6.22%、6.57%。
这是已审结案件中“另案处理”所占的比例,多年前,在公安机关办案阶段,比例则要高得多。
2013年,最高检侦查监督厅、成都市检察院的3名检察官,在一篇调研报告中披露,2011年全国另案处理人数占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总人数的19.31%,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稍有下降,但仍有18.49%。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对南方周末分析,实践当中,有的“另案处理”确有必要,最典型的是部分被告人在逃的案件,已抓获的被告人自然应该及时审判。
大多受访律师认为,另案处理有时虽难以避免,但弊端明显:一旦案件一分为二,“另案”的被告人通常无法在“本案”庭审中接受发问、质证、出庭作证,并与其他被告人对质。
进而,法官难以了解完整事实,不便区分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易造成量刑失衡。
也就是说,某种意义上,另案处理在保障诉讼推进的同时,可能会牺牲一部分实体真实,必须严格规制。
“但检察院、法院一般不追着并案。”在一办理多起相关案件的律师看来,“律师不提,并案的少,律师提了,并案的也不多。”
2019年,合肥的“醉江山诈骗案”算是并了一半,醉江山是被指控实施网络诈骗的购物平台。
对郭某等27人的起诉书认为,该平台是郭某从黄某处购买的,黄某按郭某的要求,对平台功能进行调整修改和日常维护。
“按此认定,黄某是郭某等人所谓诈骗活动的共犯。”郭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究竟有无按照郭某要求调整修改软件,如何调整修改,对查明郭某是否有犯罪故意、是否构成诈骗非常重要。然而,起诉书载明,黄某被另案处理。
起诉书未提及的是,醉江山另有四十余名业务员也被以涉嫌诈骗立案。前述辩护人说,郭某等27名总监、经理几乎不与客户直接接触,直接与客户接触、实施所指控诈骗行为的是业务员,那么,业务员是否诈骗、如何诈骗,只有一并审理,才能查清全案事实。
2019年12月,郭某等27人案的辩护人何兵、周海洋、肖之娥,向合肥中院申请将该案与黄某案、业务员案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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