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玲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影响力越来越不可小觑,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理性定位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构筑新媒体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制度,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新媒体;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平衡
互联网的普及,开创了舆论监督的全新时代。在近几年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寄希望通过网络舆论来维护其权利或实现其目的。我们在肯定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网络舆论也可以成为左右司法独立的消极因素。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理性定位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构筑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制度,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现状及其优势
(一)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
最近几年以来,网络舆论作为当今社会民情民意的代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容忽视的力量。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关键时期,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和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舆论除了网络新闻评论、网络论坛、电子信箱等传统模式以外,最近几年又出现了维基WIKI、聚合新闻RSS等新形态,以QQ、微信、MSN等为代表的及时通讯舆论,以博客、播客、个人新闻台、网络主播为代表的个人网站舆论和手机短信、手机电视、手机广播、手机报纸为代表的手机舆论正成为舆论在表现形式上的新方向。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
首先,网络舆论监督开辟了网上民主监督的新时代。传统的社会监督需要依赖于一定的媒介来完成,时间的拖延和信息量的耗损就不可避免,而网络时代的网络舆论监督,则是开创了全时性的新闻报道,打开网站页面,就能够获取丰富的信息,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这种广度和力度都是传统的社会监督所无法企及的。此外,网络发展所带来的面对面的交流,不仅创造了新的监督模式,而且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社会监督的效力。
其次,网络舆论监督扩大了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网络将世界各地链接起来,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数据库,拥有庞大的信息量,这样一个广阔的信息领域极大地拓宽了舆论监督的范围,也为公众参与监督提供了素材和可能性,不再受到传统的物理空间的制约,从而扩展了社会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加大了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最后,网络舆论监督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社会监督。通过网络舆论监督,相关部门就可以准确了解多数人的意愿和主张,从而准确判断社会监督的共同指向。因此,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舆论监督将成为最具代表性的社会监督,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社会监督。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消极影响
新媒体往往不具备司法程序的逻辑思维,常常跳出司法框架,对社会事件进行评判的同时,不断触及真正的法律案件,试图在法律程序之外,甚至法律程序之前对案件定论,继而用舆论绑架法院;更有甚者,在法院审判作出结论后,通过舆论改变既有的司法结论。这就形成了“媒体审判”,“道德审判”。
二、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为更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独立,同时也为更好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有必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理性互动平衡制度。
(一)建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及时从海量信息中掌握涉法网络舆情,有助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从而对司法形成压力。因此,司法机关要尽早掌握网络涉法舆情,主动建立舆论收集研判机制。(1)组建专门的网络舆论收集研判队伍,以专职网络舆论收集研判人员为主要,在相关部门配备一定兼职工作人员,从组织机构上保障网络舆论得以及时被掌握。(2)全面收集涉法信息,坚持全面原则,既要注重收集赞成意见,也要收集反对意见,以保证舆情的客观性、全面性。(3)及时分类整理,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要分类列出,提供给相关部门。(4)科学分析研判。要及时对网络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增强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尽可能全面揭示舆情的状况和走向。
(二)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回应机制。网络舆论是对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司法机关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舆论理性回应机制。(1)坚持公开原则,通过政府网站、相关论坛等,及时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网民公开,以公开回应网络民主。(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网络舆论所及案件,要正面回应,实事求是地向网民公布客观事实,不能遮遮掩掩,对事实暂时还不清楚的,先行澄清已经查清的事实,并责成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客观事实回应网络舆论的异化。(3)要坚持及时回应原则,尽量在最快的时间内,在还没有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之前作出回应,以快速回应防止网络舆论的异化。
(三)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引导机制。“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理性引导机制,而不宜采取“堵”的对策,通过“过滤”的方式人为地引导网络舆论。(1)建立网络舆论引导阵地,设立权威的官方网络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络渠道反映问题。(2)要坚持以引导为主,一旦网络就个案形成有影响的舆论,就应当通过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以及相關领域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向“理性”发展。(3)加强网上法律宣传,利用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等载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网络言论。
(四)建立健全网络舆论依法“吸纳”机制。司法要建立一套依法“吸纳”网络舆论的机制,防止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影响的随意性。审判应当尊重民意,但不能不加分析地顺从民意。司法“吸纳”网络舆论,首先要坚持依法裁判原则,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底线,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底线去顺从“网络民意”。其次,建立网络舆论法律评价制度。可以邀请网民、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共同参加,对个案形成的网络舆论进行理性分析、法律评析,并对个案网络舆论作出法律评价意见,并及时将法律评价意见反馈给网民。司法机关通过参考网络舆论的法律评价意见将网络舆论“吸纳”到司法裁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