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溪 张壮
摘 要:以“竞争中立”为原则,明确国家所有权边界,提高治理透明度,来实施新一轮国有林区改革,有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升林业产业生产效率,提升林业产品有效供给,对于推动国有林区实现绿色化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竞争中立;国有林区;深化改革
一、“竞争中立”的内涵
“竞争中立”政策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澳大利亚政府在1993年出台了《国家竞争政策》,并提出了“竞争中立”官方概念和框架。从理论上说,“竞争中立”就是一种不受政府部门约束限制,处于相对公平的一种竞争状态。“竞争中立”在本质上是通过对市场竞争活动和竞争环境的合理干预和调控来优化市场运行机制,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健康。目前,“竞争中立”在欧美国家的推动下向双边和多边规则过渡,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可。
二、“竞争中立”在国有林区的适应性分析
目前,“竞争中立”的适用范围已从国内林业市场逐渐扩展至国际林业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以“竞争中立”原则推进国有林区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从实践中可以看出,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在国有林区的差异化政策供给问题非常突出。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国有林区的资本集中管理力度,出台了大量辅助性政策,但相关文件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受各种负面因素的制约,导致其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进而产生政策失效现象。这不仅加剧了国有林业产业政策供给效率不足的问题,还使多种矛盾问题扩散蔓延至整个供给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以“竞争中立”为原则对国有林区进行深化改革是非常符合推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
三、“竞争中立”对深化新一轮国有林区改革的启示
新一轮国有林区改革重点在于厘清政府与国有林区的关系,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结构,净化市场生态,提高市场公平性,增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能力。未来,以“竞争中立”为原则深化国有林区改革将是发展趋势。一是建立“竞争中立”政策框架,加大对国有林区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惩处违规竞争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深化落实国有林区各项改革政策。“竞争中立”的配套政策应当将市场环境优化作为工作重心,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从大量的实践案例上看,政府部门在做好国有林区立法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还要不断优化监管流程,创新执法手段,拓展执行范围,构建规范化的国有林区竞争管理政策体系。二是明确国家所有权边界。明确国家所有权边界可以避免消极和过度行使所有权行为。国家作为代理者要制定清晰、连贯的所有权政策,为国有林区发展制定任务,部署各项工作目标,设计董事会成员选拔机制,确保各项规定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加快出台具有引导性的政策,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将行政管理与职能管理,以及社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增强林区监管效能。三是让国有林区在阳光下管理运营。“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政府部门在每个年度都定期宣传林区监管政策、所有权政策,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明确国有林区受托责任,考核经营目标,提高国有林区所有权、治理效能和政府财务扶持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度,有助于提高国有林区管理和运营的透明度,有助于加强国有林区管理运营的监督和约束,有助于实现国有林区市场公平竞争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曾宪奎.竞争中性、生产效率提升与国有企业改革[J].理论学刊,2019,(4):8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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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壮.中国国有林区治理体制变迁的路径依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