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民间剪纸艺术的经典案例入手,结合知识产权法阐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代表民间剪纸艺术的法律保护。虽然在法律立法上对民间剪纸艺术的保护并没有太多涉及,本文以“陕北剪纸艺人白秀娥与中国邮政局之间的“蛇票”剪纸权益纠纷案”的典型为引例,对民间剪纸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进一步分析与解读,民间剪纸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经济浪潮的冲击下机遇与挑战并存,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保护我们的民间技艺,传承与发展这富有审美与情趣的艺术样式刻不容缓。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艺术;法律保护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智慧结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多样,范围广泛,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紧紧依靠大众人民的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是中华民族个性和审美习俗的具体展现,民间剪纸艺术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由于近年来科技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剪纸艺术作为大众接受程度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在传承,保护和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上也遇到了一些难题!
一、民间剪纸艺术案例解读
我国邮政部门于2001年(农历蛇年)按惯例在发行了蛇年生肖邮票,这枚“蛇形邮票”却带来了纠纷,引发了一场民间剪纸艺人控告国家邮政局、国家邮票印制局侵犯其著作权的官司。本案中,原告是陕西剪纸艺人白秀娥,她称,在1999年11月,国家邮政局的一名办公人员请她剪些带有蛇形纹样的剪纸艺术作品用于蛇年的邮票的图案。2000年2月,在60余张已经剪制完成的剪纸作品中,邮政部门办公人员从其中选择了了4幅作品并将剪纸作品的复印件进行了保存。2000年11月27日,原告白秀娥按照约定到国家邮政局领取剪纸的劳务费,但是被告办公人员称原告的剪纸作品未被采用。同年1月5日,原告白秀娥看到被告国家邮政局所发行的第一枚蛇年邮票的样式是在她的剪纸作品基础上修改加工而成,她觉得是抄袭。被告国家邮政局却答辩声称,白秀娥的剪纸艺术作品在法律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剪纸艺术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虽然蛇年邮票的素材是白秀娥的剪纸式样图案,但是最后的定稿是在国家邮政局的内部设计师修改下完成,并且在《邮政预告》等相关杂志上也将白秀娥署名为一图剪纸作者;同时,国家邮政局还辩称已经向白秀娥提供的资料图支付了1000元的费用,因此侵犯白秀娥著作权这一说法,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票印制局这个情况认为是不存在的。本案历经三审,年底市高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具体结果是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确实侵犯了白秀娥作品的著作权,要求赔偿白秀娥88222元的经济方面的损失,并当面道歉。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国家邮政局对法院的判决未执行,白秀娥遂在法律上请求强制执行判决,在市一中院执行庭的干涉下,被执行人的两家代理人在法庭上当面对白秀娥表达歉意,并按裁决结果兑现了赔偿款额。
二、我国民间剪纸艺术发展的现状和困境
我国现在的剪纸状况在当今社会是既面临着机遇也迎接着挑战,目前,剪纸在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仍然不容乐观,虽然许多高校开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程,很多民俗专家和学者也多次进行实地采风调查研究,但是在公众视野出现的剪纸还是少而有限的,尽管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剪纸式样的衍生品,但是纯粹的剪纸文化式样正在减少,甚至是失传。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剪纸的生命活力的不仅仅是依靠单纯的纸张和剪刀这些外在的客体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剪纸的生命延续于一辈辈民间剪纸艺人的口传心授和指导示范中和一代代的民间剪纸徒弟们的潜心学习与刻苦钻研中,传人颇少是剪纸面临生存困境的问题之一。此外,在经济社会机器生产的便捷性,冲击着剪纸艺术的发展,很多做民间剪纸的艺人们的剪纸销售成了一个问题,有些不得不放弃剪纸而去城市里务工,手工制作的剪纸被机器所取代是剪纸面临困难的问题之二。同时,在现当今社会的发展中,剪纸文化也面临着许多机遇,比如说国家和政府开始重视民间剪纸艺术和民俗文化,民俗文化学者在社会上开办各种讲座和学术活动宣传和弘扬剪纸文化以及民俗艺术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与实施为剪纸艺术以及各种非物质文化提供了可靠依据。
三、我国民间剪纸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对民间剪纸艺术的立法保护
1.著作权法保护
中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未做出具体明确规定。著作权法应对剪纸艺术作品的固定的特有表现形式进行保护,随着时间的流逝,民间剪纸艺术形式发生了一些流变,其中的工艺和技法等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表现出相对稳定性和一定程式化,应加强著作权法在此方面对民间剪纸艺术的保护。
2.商标法保护
在知识产权法的商标法中对客体的要求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性,地源性的要求,用商标法保护剪纸艺术作品主要是将民间剪纸艺术以及相关的因素注册为有权使用該民间剪纸艺术作品的文艺工作者的专用商标,遏制了其他人在同一商业领域的模仿。商标法也没有排除社会上的其他人员进行注册商标的权利,一些具体的商标制度还有待出台。
3.专利法保护
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或者新型产品,重点保护技术和产品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剪纸艺术因为时间久远,很多剪纸艺术的式样已经具有一定的程式化特征,丧失了一定的新颖性,就这个问题专利法对剪纸艺术可能起到的保护作用是比较微弱的,但是在其他方面,专利法还是对剪纸艺术作品提供一定的保护,比如民间剪纸艺术的外观设计保护和民间剪纸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的实用新型保护。
4.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了以不正当手段的侵权行为,对民间剪纸艺术作品在商业运行的过程中进行了保护与规范。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指出“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加强对民间剪纸艺术的社会保护
剪纸艺术在大机器生产的高效率生产下,民间艺人们的经济空间急剧缩小甚至对民间手工艺者的生存造成了巨大威胁。企业在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传统艺术的保护才能延续我们活的文明。此外,各大民间组织也应该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最后,在国家的大力重视和宣传下引起了对非物质文化中的剪纸艺术的聚焦,大力宣传和保护剪纸艺术。
民间剪纸艺术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留存和发展,离不开法律与社会的双重合力。法律的规制,社会的约束,人民大众深植于内心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焕发应有的生机与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有必要重新活跃起来,对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意义不容小觑,相信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和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民间剪纸艺术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会光彩重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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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宝文(1995-),女,山东临沂人,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美术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