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乐军
摘要:随着监管部门对于反洗钱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反洗钱已经成为公募基金行业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基金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要求,然后分析了基金公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从构建基金行业特色的反洗钱体系、转变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理念、进一步规范基金代销模式下的客户身份识别问题和加强基金公司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四个方面给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合规;基金公司
近年来,随着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管控日趋严格,人民银行不断加大对于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检查和处罚力度。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因反洗钱问题对工银瑞信基金做出行政处罚,开出了合计接近200万元的罚单,给基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震动。如何有效的开展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当前公募基金行业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
基金公司作为《反洗钱法》定义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一方面需要全面遵守央行针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反洗钱系列规定,另一方面还要遵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行业的反洗钱规则以及专门针对基金行业的反洗钱规定。其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和《基金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是专门针对基金公司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目前,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主要如下:
第一,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是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要求和前提條件。《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办理包括“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在内”“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等九大类业务时,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加强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同时要求加强对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自然人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勤勉尽责、风险为本和实施重于形式的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制度,积极主动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
第二、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2007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并对基金公司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范围进行界定,此外还规定,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的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五年。
第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规定了基金公司有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原来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调整。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客户为交易监测单位,及时、准确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变动情况,持续动态优化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强化异常交易人工分析的流程控制,依照“重质量、讲实效”原则,审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适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
第四,反洗钱培训、宣传与审计。《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要求基金公司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反洗钱培训,并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还要求基金公司应将反洗钱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2018年颁布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进一步指出:“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审计评价,检查和评价洗钱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业务自身管理与其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相匹配,反洗钱内部控制有效”,并对内部审计的组织和报告形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基金公司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当前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规则为本”阶段,主要立足于满足法规上的形式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基金公司反洗钱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影响和制约了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基金行业难以照搬执行以基于银行搭建的反洗钱体系
基金行业的业务模式和特点决定了基金行业的洗钱固有风险相较于银行体系洗钱风险较低,而以银行业务为基础而搭建的反洗钱体系要求基金公司以接近银行的反洗钱标准来开展工作,存在着基金行业洗钱特有风险无法覆盖以及执行成本较高等现实困难。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基金行业的客户开户以非柜面开户和销售机构开户为主,使得基金公司难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以及客户的真实交易目的。在可疑交易的监测方面,基金公司在实际工作中过度依赖于外部反洗钱系统供应商,未能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设计符合基金交易特点的监测指标和监测模型。
(二)基金公司难以实现“从规则为本”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理念的转变
近年来,反洗钱监管理念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从规则为本”到“风险为本”的转变。但是大部分基金公司仍然无法改变“规则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基金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现象,仍有部分基金公司没有深入理解反洗钱义务,在反洗钱业务活动的开展过程中,缺乏主动的风险意识,简单机械的以法规要求来执行反洗钱工作。基金公司在反洗钱的投入方面,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受制于成本的约束,基金公司的反洗钱建设往往是为了满足监管的最低要求,一般不能与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情况以及公司具体业务情况进行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