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2020-05-26 03:05徐格明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11期
关键词:法制化

摘  要:当下,我国建立服务型政府,致力于为人民服务,同时实施民主政治。而想要更好地推进责任政府发展,需要不断地关注和重视行政问责制度。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行政问责制,但是经过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仍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发展,进而发挥出真正实效。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法制化;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道德自律意识

现如今,民主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于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民主意识也越来越强,此时作为政府,需要不断地加强对自身各方面的建设和改革,并达到勤政高效等良好目标,才能够从根本上满足民众需求。行政问责制的出现和发展,对于政府来说,更像是一个催化剂,促使其不断地朝着目标前进,真正的实现民主行政。

一、行政问责制的困境分析

(一)行政问责主体缺失

根据对我国行政问责主体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其主要属于一种内部问责,并且是由上级对下级的一种问责。此时,其能否发挥出好的效果,重点还是在于组织最高层的具体价值选择,而其他问责主体很难发挥出自身的问责作用,比如人大等。目前,虽然我国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会有多党派一同参与,但是从整体来看,各个民主党派的实际参与力度还是存在不足。而针对公民而言,其有权参与问责,但由于具体的问责途径的缺失,并且对于公民的应有权利没有足够的尊重,如知情权等,由此导致其还难以发挥作用。针对新闻媒体而言,其也属于问责主体,是我国的“第四权力”,具体来说,其主要是拥有一定程度的社会监督责任,但是没有发挥出好的作用和效果,究其根本,是因为此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不足,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备。而且经过观察,可以发现,不同的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进行报道,竟然发生了众说纷纭的现象,这让公民对其报道的真实性产生了严重怀疑,也从侧面体现出其权威性的严重缺失,进而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二)问责体制中权责厘定不清导致客体难以明确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此时,社会生活逐渐呈现出复杂的态势,而为了向人民负责,行政权力开始不断地渗透到生活之中,并且与生活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此时,不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都开始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针对政府服务的对象进行更新,尤其在我国,更是提出了“权为民所用”的重要观点,这也就是说,应用行政权力之时,除了对上级负责以外,更应该对人民负责,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同时,当人民对某些问题不满意,此时便需要及时有效的进行行政问责,由此更好的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但事实上,我国在发生此类事件时,行政问责并未发挥出极大的作用,原因在于客体的不明确,由此导致行政问责无处施力。现在主要针对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第一,是关于前任和继任者的责任问题,具体该由谁承担。以一次山西煤矿的重大塌陷事故为例,当时基于行政问责制度之下,山西省省长第一时间引咎辞职,但此时我们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当时的省长刚上任一年,而对于煤矿存在的隐患问题,并不是临时出现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仅仅问责新上任的省长,是否存在不妥,前任省长是不是也同样有责任?所以,对于一些问题的考量,问责制度还需要进行不断的细化,并在技术认定方面进行不断的改进。第二,是决策者和执行者该如何进行责任划分。目前,依托于行政问责制之下,为了规避无人负责的情況发生,又或者是出现集体负责的情况,还需要对此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构建和完善,加强对制度设计的关注和重视。

(三)中国行政问责文化的滞后性

1.“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其中,有两千多年的时间是处于君主专制之中,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使得一些观念根深蒂固,如“官本位”等观念,以致于即使君主专制制度已经废除,但是这些观念依旧会对后来的人们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以往处于“官本位”观念之下,只要身有官职,且未被惩处,便可行使一些权力,尽享优待。而现在,我国秉承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并且致力于“执政为民”,但事实上,想要做到这两点,是非常困难的,究其根本,还是这样的传统思想影响过深,一些官员的潜意识里还是存在着一些类似于“官主民仆”的观念。总之,以往的官员只需要对上负责,而新时代的官员需要将重点转移到对下负责,这虽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终会实现。

2.问责主体疏于问责,问责客体抵触问责

在行政问责文化之中,有一个比较感性的组成部分,即行政问责心理。它表示着行政问责主体对该制度的具体心理感受,同时也包括行政问责客体对其的具体心理感受。但是相对于行为来说,心理感受是比较隐秘的,而具体的心理感受会表现在具体的行为上,所以,当行政问责主体或者是行政问责客体的心理出现明显偏差,行为也会明显的表现出不理性的情况。具体来说,行政问责主体会因此疏于问责,而行政问责客体也会因此对其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责任感也将严重缺乏。

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

(一)推动行政问责法制化,用法律保障行政问责制的实行

经过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发现行政问责制需要有相关法律的有力支持,但目前的情况,此方面的法律还有待完善,存在着很多漏洞,以致于行政问责制难以实现“有法可依”,进而难以发挥实效。因此,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是势在必行、大势所趋的,同时对于行政问责法来说,它需要具有统一性,并且需要是一个对所有政府以及公务员都能够进行科学、有效问责的法律。通过该法律的制定,能够对问责主体进行明确,也能够对问责客体进行明确,更能够对问责范围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

与此同时,对于整个法律体系来说,其是一个范围非常广阔的系统,并且具有多个子系统,这些子系统是相对独立的,应用着不同的法律内容,对不同的领域进行规范。但是想要实现整个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转,并不是保证子系统正常运转即可,而是需要子系统相互合作,共同发挥作用。因此,针对行政问责制而言,想要发挥出真正实效,必然需要其他法律的支持和帮助。

(二)培育行政问责文化,奠定行政问责制的思想基础

对于行政问责制来说,想要真正的发挥实效,除了需要外力以外,即相关法律的支持和帮助,以及相关法律对其的硬性规定,还需要从相关干部的自身角度出发,不断地加强其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由此促使行政问责制在外力和内力的共同作用之下体现出真正价值。所以,相关领导干部需要不断地完善自己,建立良好的“官德”,而在培养相关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之时,需要先正确认识和理解“为官”的理念,由此为其指明发展方向。当相关领导干部能够在潜意识中始终以问责文化为重点,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积极解决民众面临的诸多问题,拥有极强的责任心,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民众需求,解决社会诉求。与此同时,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素质培养和加强,除了进行日常的舆论宣传,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以外,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务员进行阶段性和日常性培训,并加强培训制度的建设,促使其不断朝着正规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培训之后需要有相应的考试跟随,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成绩优异的公务员给予相应的奖励,促使其有更多的信心和动力,投入到工作之中。而对于成绩非常差的公务员来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对惩罚,必要时也可以将其淘汰。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运行机制是行政问责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首先,需要对职权进行正确划分,并将问责客体进行明确。根据对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制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发展阻碍,究其根本,是因为权责不清,而且责任也不分明。其中,不仅党政之间无法分清责任,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存在着无法分清责任的情况。基于行政运行系统之下,想要确定问责客体,需要不断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促使政府和职能部门进行职权明确。

其次,需要对问责范围进行确定,并且有效厘定问责标准。想要有效发挥问责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科学的界定问责范围,其中主要包括决策失误等行为。与此同时,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存在着问责标准方面的问题,具体来说,行政人员需要承担一些责任,其中包括政治责任等,但是对于政治责任标准未有一个明确的判定,对于道德责任标准也未有一个明确的判定。而除了判定标准模糊不清以外,在追求责任时,也存在着一定的责任模糊不清的情况。目前,我国主要的行政问责形式是引咎辞职,而对于引咎辞职的标准需要再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经过调查分析,以往存在官员以引咎辞职作为接受问责的保护屏障,这样能够使得相关官员钻法律空子。所以,需要对此进行不斷地完善和细化,由此促使相关领导干部正确使用相关权力。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有很多需要进行细化和完善的地方,不仅要努力推动行政问责朝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促使其获得相关法律的良好支持和帮助,还需要不断地培育行政问责文化,由此为行政问责制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更需要对行政问责制的运行机制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对职权进行正确划分,并将问责客体进行明确,同时对问责范围进行确定,进而有效厘定问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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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格明(1966.10—),男,青海省西宁市,学历:历史学学士,工作单位:中共青海省委党校,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青海  西宁  8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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