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丹阳
摘 要:21世纪以来,互联网相关产业蓬勃发展,计算机技术也飞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相较于之前更加的便利、快捷,呈现出完全不一样的面貌。因此,人们在依赖网络技术之下会产生一些虚拟财产,由于其自身载体特殊性,此类财产也面临着很多问题。人们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日益重视起来,民法上对这类财产的保护是由其具有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但是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我国民法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该问题相关问题概念和类型的阐述,分析了这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一些改善措施,希望为其他学者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保护制度
1 虚拟财产之概念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概念也随即出现,二者者之间有着紧密联系,且在每个阶段展现不一样的状态。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分析研究,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在虚拟财产的概念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然而在对其司法实务的研究中能够得出,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了相应的保护。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实体财产,尤其体现在其具有的财产状态以及存在形式。比如,普通的财产状态是可以被人们所感知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但是虚拟财产一般都依赖于相应密切联系的平台,不过商品交易的正常往来不会受到虚拟状态影响,因为虚拟不意味着财产不存在。因此,在认定虚拟财产的时候,需要从不同方面确定虚拟财产的定义。在广义层面,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拥有一定价值,通过特定方式去存储的数据资料,而且有能够被随时读取使用的性质。在狭义层面,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在计算机平台中,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拥有的社交账号、数据、游戏道具等,这些资料具有不用的价值,而且可以被人们使用以及交易。
2 虚拟财产之类型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多彩,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关注到了虚拟财产,从而,在这方面存在许多内容被纳入是否属于虚拟财产的讨论范围之内,例如说个人手机号码、游戏中人物使用的虚拟物品、网络店铺等,对于这些内容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多纠纷。本文根据对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与分析,认为可以把虚拟财产归入以下几类。
第一是账号类。首先是游戏账号。每个用户在打开游戏界面时,都需要填写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注册信息,然后才能获得游戏使用资格。通常情况下,游戏开发者为了吸引大量的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游戏是免费的,注册账号也是免费的,不需要用户进行付费,这时账号的财产属性特征还并不明显,会在用户在玩游戏的过程中慢慢显现出来其价值。二是社交类网络账号。在现今人们的交往中,人们已经习惯于使用电脑软件、手机APP等各种社交平台互相传递信息,以达到彼此之间沟通信息交流。用户拥有的这些账号作为媒介,在人们信息交流中显而易见占据重要位置,比如现在在人们之间流行的微信,用户通过注册申请自己的账号后,可以添加其他人为好友进行信息交流。微信账号的价值在于这些账号都是虚拟账户,这里面保存有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这些如果出现受损或丢失,就会给用户带来非常大的工作和生活的不便,甚至是经济损失。第二是物品类。这类财产较多存在于网络游戏环境,游戏开发者在设计游戏的过程中,会设计许多装备以及道具,虽然游戏是免费的,但这些装备则需要用户付费,而用户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就会被这些精心设计的道具所吸引,这其中不乏需要付昂贵费用的道具。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虚拟财产纠纷就是因为用户通过第三方网站获得的装备或者物品未能得到游戏运营商承认,出现道具被删除或者账号被查封等问题。第三是货币类。货币类虚拟财产在各个网络平台中也普遍存在,其主要用于支付指定服务或者商品,运营商会在页面的规则使用说明规定这部分内容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支付方式。虚拟货币这类财产具有支付和存储的功能,用户获得途径主要有两个方式,人民币储值或完成指定任务。如今,我国明确了此类游戏的运营商所统一发行的虚拟货币只能够进行游戏平台提供的虚拟商品交易,而不能够被充当现金从而进行实体物品交易,且不可以随意倒卖。
3 我国虚拟财产法律规制之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现实法律为保护虚拟财产提供了很多保护措施,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需要更科学和有效的具体法律制度才可以正确划分权利义务,以达到对权利人的有利保护。
首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还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這就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而针对虚拟财产的纠纷又日益增多,越来越普遍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所以,针对此类纠纷的法律规定的完善也更加重要。在司法实务中出现这样的纠纷时,我们会发现法官会使用物权法等相关法规,但这样并不能有针对性的、准确地解决问题,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因此,在完善这类法律法规方面,笔者建议要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相关范围以及管辖权予以确立,对这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因为这些内容是解决纠纷的基础性规定,可以方便当事人遇到此类纠纷时有依据可循,而法官也能够在此范围内公平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人们也可以据此划分彼此之间的权利或者义务,可能会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
其次,明确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关于该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大多支持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权,此观点也较为符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人们对物权的认知,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财产所有人,需进一步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之所以要进行此项认定,是因为在侵权案件中需要对权利主体进行确认,从而分辨出权利义务以及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对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此类案件牵扯到的主体主要为用户与运营商。比如在一款游戏中,用户在申请账号以后,就以该账户购买道具或者装备,以此体验相对应的游戏效果;而运营商在提供游戏服务的过程中,也是通过账号将道具卖给玩家。那么在这样一个交易活动中,游戏玩家也就是用户不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也支付了很多金钱,一旦用户想要支配其虚拟财产而发现难以实施时,其所拥有的权利则无法实现,因此就会产生很多纠纷,而且当用户所受到的损失不能及时、有效地追偿时,不仅会对用户带来影响,还会该行业造成一定阻碍,限制行业的发展。如果说相关规定只让运营商拥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这无疑对用户是不公平的,因为在这样交易关系之下,运营商一定是掌握了大量的资料,拥有很多权限,而用户只有少量的信息,且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获得,因此,主体之间的信息是不平等的。反过来说,如果直接将所有权都交给用户,那么也是缺乏合理性的,这将不利于运营商甚至是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因而法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规制。由于在注册账户时,用户一般会收到一份注册协议,大多用户并不会仔细看协议内容,所以对协议内容中写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全面的了解,而运营商会在其中写明所有权的归属,与此同时,如果说在协议中运营商给了明显的提醒,而且用户对所写内容予以承认,则在此纠纷中可以认定该协议内容有效。因此,为现实中虚拟财产纠纷的处理更加方便高效,在用户申请账户时可以采用实名制等措施,从而能够明确网络主体身份,在处理纠纷时所有权人也能得到明确。
最后,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虚拟财产纠纷。这种类型在现实中出现的较为频繁,运营商有义务合法保存用户在游戏里所生成的数据资料而且确保这些资料的整体性,其中不仅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还有其在游戏中获得的装备或者道具之类的财物数据资料,这些涉及到用户的对游戏的体验感以及游戏的持续运行。用户在付费的时候往往没有与运营商商量的余地,因为用户在使用对方提供的服务时必须支付费用,或者是在使用之前就提前购买相关产品。另一方面,就如上述所提到的,在用户注册账户时需要接受运营商提供某一协议,如果用户不不同意,则无法进行接下来的程序,因此用户通常都会同意,这就带有强迫的性质。大多协议制定规则是有利于运行商这一方,相应地就会对用户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这两方主体之间关于虚拟财产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也在于此,运营商对网络技术以及数据资料有着绝对的控制,如果其将用户的账号中的虚拟物品收回,或把账号直接封杀,对于用户来说都是难以掌握的,站在公平性角度分析,网络运营商对用户开外挂的做法并不合理。多数情况下,运营商强制关闭开外挂的账号,没有说是由于其影响了游戏的公平性,是因为运营商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做出的措施,这种行为对于网络用户而言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金钱从而得到的这些虚假财产,轻而易举地就被没收,这种情况下其权益造到了侵害。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网络用户并不会简单地放弃应有的权利,如果双方将纠纷交由法院审理,那么法院会要求提供服务条款进行证据审查,所以此类纠纷的最终判决依赖于双方之间所签署的服务协议,以及与之相关的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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