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悦容
摘要:亲属相盗是指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与普通盗窃行为相比,亲属相盗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特殊性,为了兼顾公民财产权和社会伦理,司法解释原则上将这种情形予以区别对待。我国司法解释只是对亲属相盗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至于谅解应当由谁来做出,虚拟财产能否受到同等保护,夫妻间的盗窃行为的定性等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并未有具体规定,因此本文从以上角度进行探讨,以期能给今后的同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亲属相盗;社会伦理;谅解;虚拟财产;夫妻
一、刑法对亲属相盗问题的规定
(一)亲属相盗行为的定义
亲属相盗,顾名思义,是指配偶、家属、亲戚之间的盗窃行为,换句话讲,也就是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配偶关系、家属关系、亲缘关系的盗窃案件。①我国《刑法》中对盗窃罪做了一般性规定,原则上说盗窃行为发生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处理。盗窃罪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对公私财产的保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将被处以不同刑度的处罚。2013年有关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司法解释的存在是为了让法律得到更好的适用,因此在实践中符合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后,还需进一步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来对案件作出处理。
(二)对亲属相盗行为进行处罚的必要性
盗窃是一项古老的罪名,无论我国古代还是外国,很早就在法律当中将盗窃行为规定为犯罪。随着人权的进一步发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共识,各国都以自己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具体到我国,经济不断繁荣,个人财富剧增,国家也通过《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对公民的财产做出了确权。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财产被侵犯时,如果通过自力救济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那么就需要国家机器的出动来保护这些财产。国家设立盗窃罪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财产权的认可和进一步保护。
我国法律对亲属相盗问题的价值取向为兼顾公民财产权和社会伦理性,既在《刑法》条文中进行普遍性规定,不加区分地将所有符合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而后又通过司法解释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具有谦抑性,能以其他方式解决的问题就无需动用法律,运用法律时也要以最小的代价来解决问题。亲属相盗的相关规定中体现了对被害人意志的重视,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刑罚的发动权属于国家,但刑罚的适用是为了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如此进行弹性规定避免了法条的僵化、死板,从而适应着当代不同的社会需求。
二、亲属相盗问题的司法疑难问题分析
(一)对“谅解”应如何理解
司法解释中规定,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但应获得何人谅解又是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在不同的情形下需要获得不同人的谅解。
1、行为人所偷的是成年被害人自己的个人财物。如果被害人已经成年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论被害人是否已婚,他都有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当他的财产受损时,他本人做出的谅解是有法律效力的。
2、行为人所偷的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物。此时应该得到该未成年人的谅解还是其监护人的谅解?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往往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有着属于自己的可支配财物,那么在这些财产受到侵害时应当由其本人来做出自由意志还是由其监护人代劳?受害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否在刑事领域起到一定的作用?谅解与否关乎行为人的罪与否,未成年人是否清楚地知道他的决定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呢?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当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以被害人的意见为辅,以被害人的监护人的意见为主;如果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则以被害人的意见为主,以被害人的监护人的意见为辅。当然,事先必须与被害人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并且不可以让监护人诱导其决定。
3、行为人所偷的是被害人替他人保管的财物。此时应当得到该财物占有人的谅解还是财物所有人的谅解?虽然财产不是该成年人所有,但如果财产是在他手里损毁,他需要对财产的所有人进行赔偿,那么仍然造成了该占有人的财产损失,因此这种情形应当取得的是财产占有人的谅解。
4、行为人所偷的是被害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应当得到谁的谅解?对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夫妻双方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行为人获得夫妻双方的谅解时,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获得夫妻一方的谅解时,则对犯罪金额的一半成立了谅解,此时应当根据犯罪金额另一半的数额大小和被害人的诉求对此做具体的分析。
(二)夫妻之间盗窃行为的处理方式
1、一方窃取另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如果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在漫长的夫妻生活中转化成共同财产,对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当进行同等保护,一方侵害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应当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根据是否获得对方谅解来决定是否进入法律途径。
2、一方窃取另一方婚后个人财产的。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我们经常讲的妻子将丈夫的画卷占为己有的案例,丈夫正是通过创作取得了画卷的所有权,并通过估价拥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情形下,主要应当注意的是区分盗窃与侵占,因为夫妻生活的特殊性,双方都可以合理地接触到对方的所有物品,有时是对其进行保管,有时是想占为己有,就要分清行为人是想变合理占有为非法所有还是暂时地对其进行保管,还是初衷就在于是否想将对方的财物永远地占为己有。
3、被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出现,这一情形下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就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因此,在一方盗取夫妻双方财产的情形下应该以全部价值为犯罪数额还是将财物价值的一半作为犯罪数额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一方将双方共有的财产占为己有时,应当将估价的一半作为犯罪数额。虽然财产还没有进行划分,但既然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就应当一人一半,夫妻一方拿走的自己的那一半不能算作犯罪数额。
4、盗窃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转移财产行为。此时夫妻关系较为紧张,双方都可能会出现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能一方为了挽留另一方故意将对方的财产控制在自己手中。离婚诉讼期间不是夫妻生活的常态,如果双方都想离婚,那么此时的转移财产行为就应当视同盗窃,以数额的一半计算犯罪数额;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且把共同财产暂时控制住来挽留一方,则不能视为盗窃。此时主要还是要通过行为人的表现、双方的诉求、双方目前的感情状态来推断行为人是暂时的侵占行为还是打算长期据为己有的盗窃行为。(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注解:
① 任泽亚:《亲属相盗窃定性处罚研究》,吉林大学,2007年。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李彦:《亲属相盗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3]鲁昕:《新中国亲属相盗问题研究——以家庭伦理为背景的展开》,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4]李斌:《亲属相盗研究》,安徽大学,2012。
[5]周杰:《妻子占有丈夫画卷拒不交出的案件分析》,兰州大学,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