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防专利制度

2020-05-25 02:49王莉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8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

摘  要:国防专利制度的产生源于保密专利制度的建立,其设立初衷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制度相较西方发达国家建立较晚,在相关国防专利的处理事宜上明显经验不足,因此存在诸如权利归属尚存争议和“重保密,轻解密”等问题。由于国防专利涉及国家安全这一特殊性,这就从硬性要求上需要我国在制度改革方面,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并借鉴西方国家较为成熟的体系,完善《国防专利条例》,设立专门解密机构,更有利于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

关键词:国防专利;权利归属;保密性;制度完善

国防专利制度作为专利制度中的一个例外,其存在有着特殊而巨大的价值,它利用了法律和经济的手段转化为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军事科技的发展,成为拉动我军装备技术跃上新局面的重要引擎,为我国军队的武装装备和军事创新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为谋求大国地位以应对瞬息万变的21世纪新格局,改变以往仅仅是政治大国的局面,不仅从经济上,更从军事上谋求革新与发展。过去,在国防科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聚焦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相较于知识产权方面,一直都存在着权益和责任不清以及“重保密和轻解密”的问题。关于国防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我国目前国防专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三者构成本文探究的核心内容。

一、国防专利制度概述

(一)国防专利制度的沿革

1.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19世纪中叶,有关膛线炮和后膛炮的两项专利被英国的武器制造商阿姆斯特朗公开后,但却很快地被德、法两国应用在了新研制的武器系统上,这件事使英国政府大受震惊并且使这两个国家的军事实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出于对国家的安全考虑,与国家安全挂钩的发明专利相关的法律应运而生,于是英国议会在1859年4月8日通过了《军需品发明专利法案》。该法案首次提出了对于涉及军需品以及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规定由国家军事部门扣压,且不像其他专利一样,不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公开,并率先在专利制度中引入了保密这种行政措施。自此,凡是实行专利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纷纷效仿英国也都建立起了保密专利制度,以便于对影响到国家安全或者关于国防武器装备的发明创造进行管理。法国和美国两国相继在1914年和1917年逐步地建立起了保密专利制度,并在随后将保密专利的相关法律补充进入了《专利法》。

2.相关概念的界定

(1)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指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者对其发明享有专利权,以保护和促进系统技术发明的制度。其中一个主要的基本原则是,当授予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或发明申请专利后,授权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应该是向公众公开的。

(2)保密专利制度

涉及武器或其部件的一些专利发明,一旦泄露,会损害国防安全利益或者重大国家利益。在这方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需要特别保密的专利申请进行专项管理,并且在专利制度中引入保密这一措施。

(二)国防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

国防专利制度建立之初是为了防止有关设计国家安全的军事技术泄露出去,在历史的发展中,制度随着相关法律的产生和完善,其立法目的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反而使之覆盖的领域愈发宽广,对国民经济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相关立法目的主要是在于:

1. 实施并建立国防专利制度,是历史发展和考量各国国情后的必然趋势,是在于其中的绝密性国防技术很有可能会使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遭受严重破坏并走上亡国的道路,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2. 将国防专利权授予发明者将能有效的起到促进国防科技的发展和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并且创造出一种崇尚发明创造的环境;

3. 在相关技术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保证技术不被泄露的情况下进行有关的技术交流,能够使持有技术者主动提供自己的技术,避免重复的开发,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让具备足够研究能力和资金实力的单位承担国防科研并有序地利用现有的技术,不断地使技术转化为成果,可以使我国国防工业走出一条低投资,高效率的发展道路,而且可以通过开展国际间军事的交流与合作,展示我国的国力,使我国在军事出口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的特殊性

(一)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的现状

1.《国防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2008年修正版的《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这里可以看出关于国防专利的规定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指“国家安全”,也就是指国防;第二层是“重大利益”,即排除了国家安全以外的重大利益。这里所提到的除国家安全以外的重大利益本文在此并不涉及,意即主要阐述与国防有关的国防专利的相关情况。

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国防法》,法条内虽并不直接有提出国防专利的相关内容,但国防专利所涉及到的与军事有关的经济、科技等仍然适用本法。因此《国防法》与《专利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专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等一系列的法规共同组成了国防专利制度的法律体系。

2.《国防专利条例》的施行

西方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就注意到如果忽视有关国家安全的相关发明创造,将会使国防安全受到威胁,同时也会影响相关经济产业,因此他们开始重视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并相继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填补了空缺。我国在1984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步伐迈得很快。在1985年4月1日起,我国正式受理国防专利申请,自此开启了国防知识产权的新篇章。随后,在1990年7月30日,由当时的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并经中央军委、国务院的批准的《国防专利条例》,正式标志着我国国防專利制度的确立。2004年11月1日,新修订后的《国防专利条例》开始实施,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使我国的国防科技的发展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保密与公开之间的问题的特殊性

1.普通专利的公开性

专利申请一旦公开,与该发明有关的知识(专利权的客体)就不可能再为发明人所独占,而可以被任何具有相应知识基础的人利用。专利权的这一特点是专利制度的基础,因为授予专利权不仅是为了让专利权人能够独占使用该发明,更重要的是为了让公众能够从该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中受益。

2.国防专利的保密性

《国防专利条例》中对国防专利规定到:“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另外《条例》还规定:“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因此可知,保密性是国防专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保密性问题上,的确存在着与一般专利的公开性之間的冲突,这也是建立国防专利制度这种模式的根本原因所在。

3.问题的特殊性

(1)我国“重保密,轻解密”的现状

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由于诞生时间不长,因此对于一些容易产生的问题也未能避免,其中较为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重保密,轻解密”。由于其大都涉及国家安全,而且某些重要的技术在保密期间一经泄露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巨大而又难以挽回的。但是公开与保密的矛盾并不是完全不可调和的,正如保密的专利若在保密期间被公开会带来巨大损失一样,过去保密的专利在失去其保密意义或保密期限过时,若得不到及时的解密,对于社会和公众来说同样也会是一笔巨大的损失。就目前来看,我国虽然在《国防专利条例》中有涉及到国防专利解密的相关条例,但实际却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国防专利解密程序,并且也并未设立相应的解密部门以辅助国防专利局进行解密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解密成功的国防专利仍然只是极少数,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国防科技资源的极大浪费。

(2)军用技术转为民用技术步伐缓慢

国防科技中的许多技术都属于高新技术,通常也是一个国家的命脉产业,不仅肩负着国防建设的任务,而且还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我国目前还并没有什么成功的由军用技术转为民用技术的例子,这正是因为我国“重保密,轻解密”的做法所导致的,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军转民”战略的实施。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密是一种资源的消耗,但国防安全的利益相比于国防专利局耗费的人力、物力来将技术保密是一种更大的资源。但是我国国防专利的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增加,当保密这种形式的资源消耗达到一定数量的累加后将有可能超过泄密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这同样也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

(3)保密性影响了资源共享和技术进步

基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考虑,国防专利需要保密,似乎是必然的,然而两者产生的矛盾所带来的影响也就是阻碍了国防技术的共享共用,制约了整体技术升级。

国防专利制度最初确立的保密性仅仅只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而并未考虑的之后的资源共享以及技术进步,基于此可能产生的一种情况就是拥有国防专利权的人并不一定需要这些资源和信息,而需要这些资源用以研究新的技术的人却无法得到,这一问题也是制度产生以来的一项“顽疾”;并且由于有权利了解到和使用该项技术的人毕竟只是少数,相应地也就不会有人愿意对其进行再加工,将其整理成二次文献用以共享了(当然这种技术一般并不属于特别机密的一类);再者从影响技术进步的角度考虑由于对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的群体和个人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了解国防专利的信息,所以一定程度上会产生重复研究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国防科研投资效益。资源共享所带来不仅仅是避免了相关科研人员的重复劳动这么简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可以说是加速知识信息的创新与传播,提升了知识信息在社会中的地位,并且提高了人类文明程度。所以解决国防专利的保密性所带来的阻碍资源共享,影响技术进步这一问题也正亟待解决。

国防专利制度建立至今,在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相继产生了接二连三的问题,但是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问题的解决和发展也不尽相同。因此,基于我国国情,除了上述的保密与公开的问题及权利归属的主要问题,还存在着保护机制不健全,存在着“二次付费”的问题和补偿制度未能有效实施的问题,在这里不再赘述。21世纪以来,各国国防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国防军事的实力在国际舞台上也越来越有发言权,因此,我国在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上必须重视国防专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早日改进以适应国际新形势的变化。

三、关于完善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的若干建议

就目前来看我国国防专利制度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几大问题,而这几个问题若不尽早解决,将由内及外并逐渐转变为我国在国防军事领域的落后以及在高新技术领域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拉越大。因此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情况下,要在平衡好国家机密不被泄露和适度公开的情况下,将国防专利的专利权归属问题,明确下来之后补充进入《国防专利条例》,使保密及解密制度和相关补偿制度得以完善,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国防智力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保障其相关利益。

(一)尽快修改和完善《国防专利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作为我国目前在国防专利申请、审查等方面作为主要参考的法规,在1990年制定之后,仅仅在2004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距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这期间一定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国防科技工业也在不断发展,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中存在着的缺陷需要及早解决以使我国国防专利制度成为以国家利益为主导,兼顾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特色鲜明,运行顺畅,保护和激励的成就更加明显的制度。

(二)将国防专利的相关内容补充进入《专利法》与《国防法》

考虑到国防专利对国防建设的重要性,但我国目前的《专利法》中对相关内容提到的很少,而《国防法》中甚至根本没有提到有关内容,这显然不符合法律与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之间的协调,所以应该在《国防法》与《专利法》中就国防专利权的权利归属问题与其他一些相关的问题,作出规定与解释,以完善国防专利制度。

(三)设立相应的解密机构,重视军用技术转化民用技术

关于设立国防专利的解密机构,我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经验,设立一个由政府授权的解密机构用以辅助我国国防专利局的解密工作,在法规政策的完善下,相信国防专利的解密工作也能得到有效的开展,从而促进我国民用技术和军用技术的共同进步和发展。

(四)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增强专利权保护意识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第一章第6条所述,个人是可以申请国防专利的,但就目前了解来看,普通民众以及社会对国防專利的认知度都普遍不高,更不用说提出申请国防专利以及国防专利被侵权时的保护措施了。虽然说国防专利是涉及到国家安全,一般不对外公开,但是民众若对此一无所知,同样是不利于国防科技的进步的,因为当国防专利需要解密的时候,它可以转化为民用技术进而为社会做出贡献。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因此在国家大力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今天,普通民众更加需要熟悉与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防专利。因此国家不仅要在平时的普法宣传中增加国防专利的内容,更应在各地设立相关机构处理代理国防专利申请以及相关的咨询以适应我国日益增长的专利申请量。

结语

我国国防专利制度虽然确立至今仅有二十余年,但是它所承载的国家安全以及高新技术等国家命脉产业,使得在近年来研究国防专利制度的学者越来越多。它不仅标志着我国过去无处、无法申请国防专利的历史成为过去,因此,在现今的制度所存在的种种不足都会影响到未来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甚至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如此重要的制度,所以仅仅是专家学者之间的讨论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普通民众对国防专利的相关概念知之甚少,甚至连专利的概念也很模糊,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普法教育水平依然很低,所谓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不仅仅是法律体系的成熟,更应该是民众对法律概念的了解与理解程度的提高。因此,笔者认为,既然国防教育被提高到一个全民教育的程度,那么在我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国防专利既囊括了两者的内容更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当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解决制度内部的问题是最为重要的,及早地解决权利归属以及“保密、公开”等两个主要的问题将有利于我国国防专利制度走向完善和成熟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技术进步以及军转民用技术的蓬勃发展。至于国防专利制度中的一些其他问题,诸如补偿问题虽然在我国案例还不太多,但难以保证在未来不会逐渐产生,法律需要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因此国防专利制度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还有待于专家学者的进一步探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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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莉,1994年3月出生,女,安徽芜湖,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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