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博 刘妍
〔内容提要〕 志愿服务随着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而得以普及。近年来,高校作为社会青年阶层缩影使得高校志愿服务团体比重增加。但志愿者服务队伍不够稳定,服务运行管理机制尚未完善。本文分析了高校志愿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志愿立法 权益保障 高校志愿
西方《全国与社区服务法案》鼓励高校师生为社区提供志愿服务,并对此补贴学生奖学金和大学贷款。展现社会保障等多方协同,莫于川在《中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新探索》的举证展现西方先进的志愿服务进程,具有他山之石的作用。2017年,国务院公布《志愿服务条例》,报告中提出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存在活动不规范、权益保障乏力、鼓励机制简陋等问题。为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进程,对志愿服务的相关原则、体制改革、权益保护、促进方向等作全面规定。志愿服务在我国的现代化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大学生价值观塑造具有重要作用,为我国志愿服务的实践提供法律保障刻不容缓。
一、大连市高校志愿服务现状
大连市积极响应辽宁省志愿服务号召,加大对志愿服务指导帮助,全市志愿时长141286时,位居辽宁省第二位。2019年,大连市团委开展大连青年公益社会组织孵化培训课程,推动学校志愿服务工作有序发展。全市14个区市县,21所高校多以社区志愿为主,以点带面,形成网状辐射。高校内部对学生志愿活动进行登记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对表现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积极打造郭明义等杰出志愿形象,力求在全市营建良好志愿环境。但同时也因为志愿者服务队伍缺乏经验,服务运行管理机制尚未完善;侧重道德鼓励而忽略社会保护。校外,志愿活动辐射受众容易误解“志愿”本质、志愿管理及保障制度无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权益缺乏保障,损伤活动质量和服务积极性。
二、高校志愿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德育与物质保障缺乏统一
1.学校多与周边社区开展志愿合作并积极宣传立足社会、服务大众的志愿服务精神,力主追求高校学生在志愿活动中建立良好社会价值,从而极易忽略高校学生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障权益。精神建设和物质保障投入不协调,加上大学生本身固有的经济能力薄弱与某些志愿活动造价较高之间的矛盾,这些因素对高校志愿活动开展造成阻力。
2.学校管理者注重德育功能忽略社会服务功能,在志愿活动具体实施通常由学生团体自身制定实施,志愿服务与校园评比、学生组织等形成循环链条的前提下,易导致部分大学生产生个人功利思想,利用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形成难以避免的利益转化。大学生本身社会价值判断不足,忽略实际在活动中不计成本,活动开展求新、求大、求出彩。这种畸形的志愿服务心理无疑对志愿活动质量、志愿者服务价值构建及志愿服务态度造成巨大影响。
(二)权益保障了解不足
1.志愿受众了解不足,志愿活动由于学校限制,开展对象多为福利院、社区孤寡老人、社区卫生等。服务对象多为缺乏对社会新兴事物认知的老年人团体,对高校志愿活动难以理解。同时,开展对象对接的基层工作人员存在惯性思维,往往将高校志愿活动定义为学生实践作业,对学生身份认知过重缺乏平等对待。这些由于认知性缺乏错误导致志愿活动难以开展,在言语行为中易使学生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2.通过对大连地区高校志愿者的抽样调查,笔者发现大学生目前对志愿服务的法律认知不足。数据显示,仅有26.07%的志愿者持认同观点,65.02%的同学仅对此持旁观看法,8.91%的同学对志愿服务立法的作用不认可,这说明大多数大学生无法辨识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权益和志愿立法之间的认知,或者说缺乏相关意识。在校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受到过损害自身权益问题占比高达34.65%,这种双方缺乏维权意识而造成的问题极为严重。
三、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高校在开展学生志愿活动过程中,应该在遵循当地部门对志愿活动的规章规范,保障本校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切身权益。减少学生在参与志愿活动过程中的顾虑,通过正确引领,提升自身品质,扩大服务范围,为学校志愿活动营建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志愿服务管理培训
学校应当在遵循志愿《志愿服务条例〈二十条〉》保护志愿者信息安全,避免泄露,鼓励引导志愿者进行登记注册,可以通过对参与者进行统一的志愿技能培训、权益保障培训以及志愿服务调配。一是可以对志愿者进行更加高效管理,积极应对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益侵害问题,使志愿服务更加规范,提高志愿服务效率,扩大志愿服务带来的社会正能量。二是有利于志愿者群体在志愿服务中权益的统一保障。关于对志愿者的培训,应当依托学校及周围实际详细规定培训的内容、时间等,在具体实施时可以鼓励学生依托自身特长和专业知识积极发挥作用,并依据本校志愿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培训,提高学生志愿服务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这种方式使参与志愿服务培训的志愿者不仅能够通过志愿服务帮扶他人、保护自身权益,还可以提升专业知识技能。
(二)完善对志愿者的激励制度
针对目前高校志愿者制定激励机制的规定,将志愿服务的时间与学生的学业、评优、就业等切身利益挂钩进行区分,使其由评比择优转化为学分、操评乃至奖学金等方面,减少价值转化出现的同时,还可以适当对贫困学生予以倾斜,减少贫困学生的生活困境,把志愿时长作为公共服务记录的标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证明,逐渐使志愿服务成为高校学习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证明,这些措施的应用具有明显受益,不仅没有违背立法的初衷,而且通过实施鼓励措施能够在保障志愿服务质量的同时,减少学生生活难题,更好致力于自身素质的提升。
(三)加强志愿权益保障制度
1.依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高校在安排学生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学生采取相应措施。在鼓励学生回馈社会的同时,应当对活动中所能遇到的风险提供保护。
2.在志愿活动开展之前,应当对保障活动准参与者明确阐述活动具体内容,保障志愿者关于相关活动知情权,同时在志愿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以鼓励引导为主,不得违反规定,强迫学生参与志愿活动。
3.学校应当承担志愿活动选择、规划的主要责任,依托志愿活动实际规模给予经济支持,避免出现大学生因思维不成熟和自身经济缺乏而导致发生的缺陷失误。打造志愿活动项目化、規格化、精品化,学校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设立长期校园服务项目,与周边需要的社会机构共建志愿服务基地,为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创造有利条件。并与合作单位进行正面沟通,保障本校学生在外志愿服务享受正当权益。
通过立法改善社会对大学生志愿者的认知观念,明确志愿者资格、权益及义务统一。提倡合作方与志愿者签订服务保障协议,提供书面保障。建立并完善志愿服务事业的鼓励保护措施,包括活动中的资金提供、合作组织资源、媒体宣传报道、校园评比等鼓励志愿服务的措施。为学生在学校开展的志愿活动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权益损害提供相应的保护以及避免在活动过程中因为资金与活动规模不对等而出现的问题。
(作者单位:大连民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