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博 段天然 陈阳阳
1(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沈阳 110169) 2(河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天津 300401)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以粗放型工业发展模式为主,持续高速发展的背后,资源与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瓶颈。通过推动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实现资源要素有效利用和绿色发展,是走出经济增长与环境恶化相伴怪圈的关键[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与此同时,绿色技术创新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现有成果主要侧重于绿色技术创新的内涵、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关系以及政府研发资助与绿色技术创新关系3个维度。
绿色技术创新的内涵研究方面。雷善玉等[2]认为绿色技术创新主要是绿色技术的创新,绿色技术是通过发展污染源头控制和预防、废物循环再利用以及环境净化技术使生态负效应最小。刘晓音等[3]将绿色技术创新理解为绿色的技术创新,将绿色技术创新分为绿色产品创新、清洁工艺创新和末端治理技术创新3类。张倩[4]根据绿色技术创新的定义开展了绿色技术创新的定量化研究,采用万元新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对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进行测度。
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关系方面。赵细康[5]指出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抑制效应,环境规制使得企业绿色技术研发投入减少,对企业开展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方面的活动增加了限制条件,绿色技术研究和活动开展受到了影响。王文普等[6]基于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开展了环境政策对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研究结果对波特引致创新假说进行了验证。王小宁等[7]从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隐性环境规制的角度对环境规制工具类型进行了分类,开展了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认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对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正向作用,而自愿型环境规制的作用相反。张华等[8]对碳排放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构建两步GMM法的环境规制对碳排放影响模型,认为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大,环境规制的作用由悖论效用逐渐向倒逼效应转换。曹霞等[9]构建了政府、企业与消费者间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通过仿真分析得出环保宣传、创新激励和征收污染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均有促进作用。
政府研发资助与绿色技术创新关系方面。何小钢[10]在研究公共政策与绿色技术创新研发时考虑了直接补贴、税收减免以及专利保护等因素,认为政府的研发资助对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经费的不足具有明显的弥补作用。吕久琴等[11]利用我国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了政府科技创新资助对企业研发投资的作用,并进行对比分析,认为政府补助对企业研发投资具有明显的挤出和替代效应。李瑞茜等[12]利用门槛面板回归模型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R&D资助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R&D资助强度与企业创新绩效呈现出 “倒U型”关系。郭晓丹等[13]建立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考察了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活动的影响,从企业研发创新投入和获得创新成果两方面展开分析,认为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支出影响不明显,但是对企业明确技术攻关方向作用显著。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发现,当前学术界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研究成果中,较多侧重于如何提高绿色技术的创新水平,而忽略了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是否真正应用绿色技术的问题。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是否真正采纳绿色技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难以被政府有效监管,当存在利益冲突时,企业可能会忽视政府对绿色技术应用的监管与考核,而基于企业自身经济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采用低成本的传统技术进行生产活动,闲置绿色技术,甚至在排污过程中不进行任何技术处理。为此,本文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出发,从双重委托代理的视角探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企业真正应用绿色技术的作用机制,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中央政府在对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应用监管过程中,有多种类型主体参与,不同层级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动,各主体之间的联系较为复杂。为了便于研究,本文将关注的视角放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主体上,分析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行动策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行为主体均是理性经济人,中央政府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地方政府和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中央政府委托企业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同时也委托他们负责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排放。中央政府同时又委托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环保行为和生产排放进行监督并对地方政府进行相关考核。作为中间人的地方政府代理中央政府监管企业行为,同时也获得中央政府给予的报酬。作为代理人的企业在地方政府的监管下进行生产活动获取利润[15]。
在绿色创新技术在企业治理环境污染应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由于监管成本高昂而委托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管。中央政府对污染企业绿色技术使用情况的监管实质上是一种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本文沿用双重委托代理的概念和关系界定,将企业绿色技术应用监管过程的三方参与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分别定位为初始委托人、中间委托代理人和终端代理人,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委托代理框架下的三层关系。初始委托人、中间委托代理人和终端代理人之间呈现出“双重委托代理”的关系模式 (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绿色技术应用监管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
图1中实线代表理想委托代理关系,虚线代表实际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作为国家监管机构,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项目的初始委托人,但由于企业众多、监管成本高,真正的监管者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的委托,直接监管各地方企业,是项目的中间委托代理人。企业作为绿色技术的直接应用者,定期向监督方报告绿色技术的实际应用情况,是项目的终端代理人。
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政府作为中间层在扮演“代理人”角色的同时,有如GDP增长率、财政收入等自身的利益诉求,当中央政府在环保方面的激励机制不足时,地方政府对企业监督就存在“代理风险”。地方政府、企业都是理性的 “经济人”,其目标是使得自身收益最大化,由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与企业容易形成 “默契”的攻守同盟,即产生合谋。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同时应用传统技术和绿色技术,采用这两类技术的努力程度分别为e1和e2,为了方便研究和对比,假设应用传统技术只产生经济效益,应用绿色技术只产生环境效益,只有污染企业了解自身的努力水平,作为委托人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无法观测。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大小与工作的努力程度成正比,则企业的经济效益S1与环境效益S2分别为:
其中,m为绿色技术环境效益的系数,表示企业单位努力程度下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比值。若0<m<1,则表示企业在应用绿色技术中付出1份努力,相比应用传统技术只能够产生小于1份的环境效益;若m=1,则表示企业应用绿色技术和应用传统技术付出1份努力可以获得相同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若m>1,则表示企业应用绿色技术付出1份努力,相比应用传统技术能够产生大于1份的环境效益。
根据边际成本递增规律,随着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逐渐增多,企业的生产成本也随之增加,企业生产的总成本C(e1,e2)为:
中央政府在考核地方政府政绩时,通过设计激励约束机制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益的考核和环境效益的考核,在这种考核机制下,地方政府同样也会根据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企业进行惩罚或奖励。假设中央政府采取线性激励函数方式对地方政府进行考核,则地方政府收益函数R为:
式 (4)中,R为地方政府的考核绩效,λ1为经济效益考核系数、λ2为环境效益考核系数。
在中央政府的绩效考核下,地方政府采取税收和奖励的方式调节企业的生产行为,激励函数Q为:
式 (5)中,Q为地方政府对企业生产行为的激励,b1为地方政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奖励系数,b1≥0表示地方政府采用奖励的手段,b1<0表示地方政府采用征税的手段;b2为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效益的奖励系数。
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会由于中央政府监管能力有限和双方自身利益驱使存在合谋行为,合谋程度用h(0≤h≤1)表示。在合谋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企业收益增加,而中央政府的环保利益受损。地方政府实际政绩R为:
政府对企业激励收益Q为:
中央政府的总收益取决于企业的环境效益,收益函数Z为:
为了避免合谋,中央政府会不定期对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谋行为进行抽查,若发现合谋行为,会进行相应的惩罚,如罚款、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行政撤职等,惩罚程度与政企合谋程度高度相关。随着政企合谋程度越高,每增加1单位合谋程度,中央政府的惩罚费用越高,合谋罚款表示为:
式中,Ch为合谋惩罚系数。
在绿色技术应用监管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当中,企业的总收益来自使用传统技术获得的经济效益、地方政府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给予的激励以及生产成本三方面。地方政府的总收益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激励、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激励成本、合谋行为被中央政府发现的惩罚。中央政府的收益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环境效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为风险中立型,所有的税收和惩罚收入不算自身的收益,污染企业是风险规避型。
基于以上假设,企业的总收益X可以表示为:
地方政府的总收益Y为:
中央政府的收益Z如式 (8)所示。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中委托人设计激励合同的两个约束条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激励政策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 (IC)和参与约束(IR)。其中,激励相容约束是指给定委托人,要满足代理人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只有代理人实现了自身效用最大化,委托人才能保证其愿意参与行动;参与约束是指代理人采取委托人所希望他采取行动时的收益要大于他不采取这种行动时的保留效用。在设置激励契约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目标都是使各自的收益最大化。
中央政府的目标主要是通过设置经济效益考核系数λ1、环境效益考核系数λ2以及合谋惩罚系数Ch来实现,地方政府的目标主要是通过设置企业经济效益奖惩系数b1、环境效益补贴系数b2以及合谋系数h来实现,企业的目标主要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水平e1和e2来实现。
因此,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在本质上就是:中央政府如何确定地方政府的经济效益考核系数λ1、环境效益考核系数λ2以及合谋惩罚系数Ch,以使中央政府的收益Z最大化;同时地方政府如何确定企业的经济效益奖惩系数b1、环境效益补贴系数b2以及合谋系数h,以使地方政府的收益Y最大化,即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并且地方政府的收益应该大于或等于某个目标收益Y0,即满足参与约束条件;企业如何确定自身的努力水平e1和e2,以使自身的收益X最大化,即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并且企业的收益应该大于或等于某个确定性等价收益X0,即满足参与约束条件。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双重委托代理模型可表述为:
式 (14)分别对b1、b2和h进行一阶求偏导,可得:
从式 (18)和 (19)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经济效益奖惩系数b1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经济效益考核系数λ1正相关,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谋程度h正相关。地方政府的环境效益补贴系数b2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效益考核系数λ2正相关。
式 (20)表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谋程度h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经济效益考核系数λ1、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效益考核系数λ2以及企业环境效益系数m正相关,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合谋惩罚系数Ch负相关。
根据b1、b2求解结果可以得到:
由式 (21)和 (22)可以看出,企业应用传统技术的努力程度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经济效益考核系数λ1正相关,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谋程度正相关。企业应用绿色技术的努力程度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效益考核系数λ2正相关,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谋程度正相关,除此之外,还与企业环境效益系数m呈正向变化关系。
从式 (23)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收益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效益考核系数λ2和企业环境效益系数m正相关,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谋程度h负相关。企业环境效益系数m对中央政府的收益影响更大。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经济效益考核系数λ1相关不大,但是当经济效益考核系数λ1过大时,企业会将发展重点聚集于获取经济效益上,从而导致使用绿色技术的精力不足,令中央政府的环保利益受损。
影响中央政府决策的因素包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效益考核系数λ2、企业绿色技术环境效益系数m以及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谋程度h。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谋程度h和地方政府的环境效益考核系数λ2、企业绿色技术环境效益的系数m以及对地方政府的合谋惩罚系数Ch相关。中央政府需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调节以达到期望的激励水平。本文结合实际数据进行数值仿真模型,探究各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考虑各参数的取值可能范围和当前政企合谋的普遍情况设定模型初值,λ2=0.4,m=1,Ch=2, 结果如下。
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效益考核系数λ2不断增大的过程中,考察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三方收益变化,结果如图2所示。
图2 不同环境效益考核系数下三方收益
由图2,随着环境效益考核系数λ2的增加,企业和地方政府收益下降,而中央政府的收益增加。随着中央政府对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的重视不断提升,加大对地方政府环境考核的同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并给予补贴,地方政府也会加大对企业的环境效益激励,降低企业应用传统技术创造经济效益的补贴,甚至会采用税收的手段,增加企业在环境效益努力的积极性,降低企业在经济方面努力的积极性,然而增加的环境效益不能弥补经济效益的损失,导致企业整体效益受损,企业的整体效益受损就导致地方政府的总体收益降低。
考察在m和Ch给定情况下共谋系数h的变化情况,如图3所示,随着环境效益考核系数的增加,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共谋系数呈现出先下降后趋于平稳的变化过程。中央政府奖惩系数提高,地方政府更加重视环保效益,使污染企业不敢违法排污,地方政府和企业共谋的风险增大,其更倾向于为获得更高的奖励,而提高绿色技术的应用率。
图3 不同环境效益考核系数下共谋系数
在企业绿色技术环境效益系数m的变化过程中,考察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三方收益变化,结果如图4所示。
图4 不同绿色技术环境效益的系数下三方收益
图4表明,随着企业绿色技术环境效益m的增加,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收益不断上升,而中央政府的收益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化过程,中央政府的收益受到企业绿色技术环境效益系数影响较大。在本文假定的参数下,当m=2时,中央政府的收益达到最大,即当企业应用绿色技术付出1份努力,相比应用传统技术能够产生2份的环境效益时,中央政府的收益最大。在实践中,由于企业是风险规避者,企业应用绿色技术的努力程度与绿色技术环境效益系数呈正向变化关系,因此,提升绿色技术的应用效益,有助于调动企业应用绿色技术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提高三方收益。
随着企业绿色技术环境效益系数m的变化,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共谋系数变化情况如图5所示。随着企业绿色技术环境效益系数增加,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共谋系数不断增大,特别是在m>1时,共谋系数增加的幅度明显增大,这意味着,当绿色技术环境效益系数超过一定程度,中央政府的收益将小于损失,导致中央政府的收益降低。
图5 绿色技术环境效益系数下的共谋系数
在合谋惩罚系数Ch变化过程中,考察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三方收益变化,结果如图6所示。
图6 不同共谋惩罚系数下三方收益
图6表明,随着合谋惩罚系数Ch的增加,企业和地方政府收益上升,而中央政府的收益增加最后趋于平稳。随着合谋惩罚系数的增加,合谋系数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随着共谋系数的降低,企业在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努力程度也随之降低。企业受损的同时,地方政府的效益也随之受损。虽然合谋系数降低,但是由于企业在环境效益的努力程度降低,使得中央政府的收益上升并不明显。
企业应用绿色技术的努力程度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效益考核系数正相关,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谋程度正相关,与企业环境效益系数正相关,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谋导致中央政府的环保利益受损。考虑到中央政府绩效考核中对环境效益的考核偏低,绿色技术应用的收益相对传统技术一般较低,以及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谋使得中央政府的整体收益偏低。基于此,从四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加大生态绩效考核的比重,实施生态环境终身负责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考核时,不仅要关注GDP的量更要关注GDP的质。如果地方官员只对其任期内的生态环境负责,容易导致关注短期收益而忽略当地的生态环境,只有推进建立终身负责制,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时才会考虑到未来的收益损失,抑制其合谋的冲动; (2)增强税收激励作用。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降低企业购置应用绿色技术的成本,促进企业强化污染治理,要做好宣传工作,吸引企业依法享有优惠。
从长远来看,提高绿色技术水平,降低企业绿色技术使用和维护成本,提高企业治污效益,才是促使绿色技术真正落地企业的根本原因。(1)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为企业绿色创新提供重要激励;(2)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不足的问题,对绿色市场的形成和扩张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3)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制度,建立科学的绿色采购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绿色采购产品价格补贴等优惠政策。
如果中央政府对待地方污染状况的惩罚过于“温和”,单纯采用罚款等经济手段,难以起到震慑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效果,导致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合谋成本偏低。因此,对政企合谋的惩处方式除了必要的经济惩罚手段外还应积极加大行政处罚,一旦政企合谋导致环境遭到破坏,采取 “一票否决”、降级甚至革职的处罚。引导企业着眼于长远发展,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积极主动推进绿色技术应用,倡导绿色文明发展方式。
随着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自身居住的环境越来越关注,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公众的积极性,委托公众监督周边企业排污情况,遏制企业间断式违法排污行为。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成熟的信息化手段进行巡检、采样,为环境管理提供科技支撑,充分利用如物联网技术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采样,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遥感技术进行巡逻,从而达到监管、震慑以及查漏补缺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