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科视阈下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主体研究

2020-05-14 15:57林森朱晓雯
河南科技 2020年33期
关键词:新工科治理

林森 朱晓雯

摘要:新工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知识产权学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这需要准确认识相关治理主体的构成及功能,并找到整合不同主体功能的路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学院;新工科;治理

中图分类号:D912.1;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3-0018-03

1 引言

为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挑战,我国自2017年以来提出要大力发展新工科,要求高等院校紧密贴合实际需求开设相关新课程、设立新专业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这对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启示在于,其应当通过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整合不同主体的建设功能,以便能更好地服务于发展新工科的要求。

2 新工科的内涵及其对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启示

新工科不是传统意义上工科概念的延伸,而是在其基础之上又有创造性的突破。具言之,新工科是以互联网和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能科技之迅猛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新概念。新工科与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高新尖端技术的出现有关,这些技术一方面成为推动产业变革的直接动力,可谓彻底改变了工业生产与制造的模式,为今后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这些技术也在促使传统工业制造业积极转型,不断在标准、手段、方法等层面做出主动的调适,从而激发出全新的活力,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1]还要看到,当前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各国正面临着激烈的科技竞争,全球产业链的升级和重组已在进行之中。我国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加快推动构建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客观上就需要以新工科作为智力支持和驱动力,以此实现自主创新,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方面,科技领域的各种创新活动及成果转化需要运用知识产权对其加以有效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也可以对科技创新活动起到强大的引领作用。发展新工科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诸多新型的知识产权问题,而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就是要集中优势资源,紧密围绕国家政策和战略导向开展教研,为发展新工科保驾护航。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并不是简单地在高等院校里再设置一个常规的二级学院那么简单,更不是要重复以理论通识教育为主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而是要以产学研一体化为目标,根据新工科的内涵,开设新课程,研究新问题,培养具有复合知识背景的高端人才。因此,我们主张在时机成熟时,应当将知识产权学院定位为以高等院校作为依托的独立的专门研究机构,在人财物的配置上赋予其充分的独立性,积极搭建其与相关利益方的交流平台,实施开门办学。为此目的,我们进而认为,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应当尽快建立并完善符合自身实际的治理机制,以合作为特征的治理替代自上而下的管理,充分发挥治理的灵活性与回应性之优势,以期最大限度实现建设资源的最优配置。

3 新工科背景下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主体之构成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2]这一重要表述是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提出的。这说明,治理是今后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路径,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同样要以治理作为指针。知识产权学院要集思广益,统筹多渠道的建设资源,客观上就必须将相关治理主体连接起来,构建出一套能高效运作的治理机制。

3.1 建设的主导主体是政府

各国的实践表明,科技创新离不开政府的顶层设计。特别是就发展新工科而言,其在时间维度上是指向未來的,面对研发的科学不确定性,单靠关注微观层面的市场机制难以形成推进所需要的合力。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政府对于把握全局的前瞻性和宏观视野决定了其能够为发展新工科创造长效稳定的创新空间。知识产权学院建设作为这一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也必然会被纳入到政府的总体安排之中。具言之,首先,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根本策略需要政府做出明确的阐述。其次,知识产权学院建设作为新生事物,要在不断探索中前进,会遇到许多从未有过的新问题,这需要政府为其提供宏观指导,避免出现不合规的情形。再次,由于相关治理主体的诉求并不相同,这就需要具有权威性的政府向所有主体提供一套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当然,政府自身也应遵守这套规范。唯此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才能有效团结各主体,防止治理出现僵局。

3.2 建设的实施主体是高等院校

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具体工作最终要由高等院校负责实施。具言之,首先,决定师资资源的配置。教师是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成败的关键要素,有关新工科知识产权的科研活动、人才培养能否取得预期效果,都直接与教师的知识结构、实务经验息息相关。教师对于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最为敏感,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症结所在。其次,落实学生的学习诉求。知识产权学院建设要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考虑学生的需要,应当尊重学生对于建设所提出的意见,确保学生能获得充足的学习获得感。再次,决定教材与课程安排。知识产权学院要以科研带动教学,以教学促进科研,选用或编写优秀的教材并设置完整的课程群是夯实建设实际载体的前提。[3]

3.3 建设的协同主体是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是对各类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有关的各外部主体的总称,从具体类型上来看,主要包括与新工科知识产权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新工科知名专家、新工科科研单位等。这些主体大多不隶属于高等院校,但其直面新工科产出与应用的市场环节,也是接收知识产权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是产学研一体化链条中的终端。社会力量具有强烈的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的意愿,能够在互动中及时督促知识产权学院审慎反思建设中所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当然,作为知识产权学院的外部主体,其作用不能过分夸大,其在治理中应当是辅助性的,是对知识产权学院内部常规运作的一种补充。

4 新工科背景下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主体之功能

明确了治理主体的构成后,需要对各自的具体治理功能做出合理界分。

4.1 政府方面

就政府而言,其主要负责制定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总体规划,持续投入建设资源,制定考核绩效标准。但是,政府应当减少行政手段的运用,不宜频繁地直接下达过多过细的行政命令去直接干预治理活动。相反,政府应当秉持服务精神,为各主体的合作治理牵线搭桥,确保其能够开展自主治理。简言之,就是要赋予其他主体,特别是知识产权学院以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涉及大量的专业性问题,政府强行干预往往会适得其反,引发过度行政化的弊端。但是,这不等于政府只能无所作为。政府要做的是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建设不会偏离新工科的要求,确保建设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4.2 高等院校

就高等院校而言,其应当因地制宜,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学术传统,做好对既有优势学科的提升、深化工作,并加强与知识产权学院的学科融合力度,为后者提供技术支持。具言之,首先,对于本就拥有突出工科优势专业的高等院校,应侧重于对工程科技的创新,鼓励教师加大对传统工科专业的改造力度,以追赶世界先进水平为己任,知识产权学院则要对与此相关的前沿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重点攻关。其次,综合性高等院校由于其一般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底蕴,应当聚焦对新產业的关注,知识产权学院要加大对跨学科交叉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再次,地方一般性高等院校,要继续深化服务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着重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市场需求的供给,深化实用性人才的培养质量。

4.3 社会方面

就社会力量而言,实践能力不足一直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广为诟病的突出问题,[4]而社会力量恰好在这一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除了各类型科研合作之外,其应当与知识产权学院通力合作,积极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有关新工科知识产权实践实训的机会和平台。特别是以课题制为重点,围绕新工科知识产权的动态和信息持续沟通,帮助知识产权学院及时调整教研思路。

5 新工科背景下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主体之整合

前述主体作为社会子系统,大致可以将其分别归类为政治子系统、文化子系统与经济子系统。发挥不同功能的社会子系统拥有自己与其他子系统相互区别的运作逻辑,相互的价值追求与行动方式并不完全一致。[5]当这些子系统背后的各个主体同时在一个治理体系中采取行动时,其功能有可能会出现程度不等的交错或重叠,这就需要考虑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对不同功能加以整合,使之能够以“结构耦合(structural coupling)”的方式来实现彼此之间的和谐“共振(resounce)”,[6]这是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体系能跨越障碍的关键所在。在整合的对策上,我们认为完善知识产权学院的决策机制是重中之重。

决策体现了治理权力的分配格局,是后续具体治理措施得以实施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只有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才能有效平衡不同利益诉求,使得不同主体可以不断形成共识。据此,我们认为决策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安排。首先,治理决策的做出。知识产权学院可以组建一个由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委员会作为最高的权力机关。所有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引入协商民主的做法,明确重大决策事先应当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方可做出。原则上,应当将决策过程公开并备案,邀请相关教师、学生或其他第三方代表观摩、旁听。该委员会应当在学院章程中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决策的范围,根据事项的性质可以规定差异化的表决方法。如果该委员会引入了类似于公司制下的董事会治理结构,则可以按照建设投入的比例分配表决权,但为确保知识产权建设的正确导向,应当赋予政府享有最终的否决权。另一方面,治理决策的执行。知识产权学院应当设置秘书处作为专门的执行机关,秘书长由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对治理委员会负责。该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不同主体采取集体行动,并接收执行反馈。研究执行中出现的阻碍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对于执行结果负责实施事后评估。定期主持交流活动,收集并整理关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中有关技术性问题的意见、建议。

参考文献:

[1] 马坤,郭炳晖,郑志明.基于“新工科”建设的人才培养挑战与机遇[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109-110.

[2]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1).

[3] 邓建志.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教育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7(11):77-83.

[4] 邓恒,周小祺.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高校科技,2020(6):42-45.

[5] Niklas Luhmann.Operational Closure And Structural Coupling: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J].Cardozo Law Review,vol.13,1992.

[6] Niklas Luhmann.Operational Closure And Structural Coupling: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J].Cardozo Law Review,1992(13):1429-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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