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洛忠 孙枭坤 崔露心
(北京师范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社会治理创新在现有政治体系和框架内,对传统治理模式进行适时调整,既促进了政府自身变革,也提升了政府社会治理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近年来为切实解决社会治理难题,各地纷纷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涌现了大量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但通过社会治理创新项目跟踪分析发现,社会治理创新项目并非呈现相同的结果,有的创新项目昙花一现、不了了之,有的创新项目成为典型治理模式并在全国推广。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差异性对社会治理创新持续与扩散提出巨大挑战。社会治理创新是各级政府探索服务型政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式,其实践价值在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背景下更为突出。
随着各地创新实践的深入,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社会影响力逐渐扩大,学界对其高度关注并进行了有益探索。相关研究对结果类型主要划分为持续与非持续两种形态,即侧重从项目本身成败来定义创新结果,影响因素则从上级政府、创新主体、创新项目、制度环境、社会力量等方面对动因、强度、持续性、政策转换等进行了探讨。上述研究无疑为社会治理创新的结果差异分析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关于结果差异的区分较为笼统,仅做持续与非持续的二分在某种程度上简化了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此外,已有研究多集中于分析创新的产生机制,对创新结果差异的原因分析不足,且多为单向线性分析,缺乏系统阐释。基于此,本文尝试探讨以下问题:在现实情景中,影响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的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又是如何作用于不同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即影响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的路径模式有哪些?本文采用定性比较分析(QCA)方法,基于30个社会治理创新的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影响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的作用机制,明晰结果差异的条件及组合情况,以期丰富与完善社会治理创新相关理论研究。
社会治理是指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治理,进而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1]社会治理创新则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所做的调整和变革,[2]其本质在于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3]从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4]关于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多数学者从持续性进行切入,一是从时空维度来看,持续性主要体现为时间上的存续性和空间上的辐射性,[5]即地方政府创新的优良因子在选择、模仿和试错性学习的过程中得以保留、扩散,[6]但部分学者鉴于我国地方政府创新持续力过弱,时间上的持续力更易测量,[7]倾向于创新措施在时间维度上的持续;[8]二是有学者认为持续性不应仅侧重时空维度,更应关注持续性能给创新带来的正向影响和持续性动力,强调“质”而不是“量”,[9]从公共利益视角来看,作为创新主体的地方政府应通过控制、协调各创新要素来维持和增进创新的长期公共利益,[10]而从社会及制度视角来看,持续性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政治的制度经常地演化以适应不断改变的知识、价值和道德规范。[11]
由此可知,学界主要从时间维度的持续性、空间维度的扩散性或从实质要素等方面对创新结果进行了界定,对社会治理创新的结果形态,大部分学者在持续性内涵的基础上将其划分为持续与非持续两种。[12]但简单的二元形式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划分比较单一,而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又多为理论上的界定描述,在具体经验上不易识别。因此,本文依据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具体实践情景,在突出创新项目本身特性的基础上将社会治理创新结果进行细化,以尽可能展现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全貌。
新时代背景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离不开社会治理创新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但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实施并不必然形成同一种社会治理创新结果,而会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出现社会治理创新的结果差异。在既定的社会治理创新制度环境下,要探究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从“主体-客体”分析视角来看,主要涉及创新主体、创新客体及其作用关系。因此,本文基于创新主体和创新客体两个层面探索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影响因素问题。
从创新主体来看,创新主体是创新系统中的首要因素,[13]决定着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内容和形式,进而影响创新结果。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地方政府创新可以被视为地方政府有目的、有意识的适应性学习过程,[14]而组织是否能够为达到理想生存状态而进行必要的创新和持续创新活动,正是取决于机构领导者,[15]地方官员可以通过政府创新显著地表达和展示其施政绩效,[16]通过追求绩效合法性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同时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能否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也是一个重要的关联因素,政府创新实质上是一种柔性的政治改革,通常没有现成的制度和政策可以直接依托,上级领导的支持便显得特别重要,[17]进一步创新项目如果能够获得中央政府的肯定,就可以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示范效应。[18]另一方面,社会力量也是社会治理创新主体中的重要参与成员,只有公众参与创新和改革的决策过程才能够真正实现创新和改革,[19]如社会组织主要借助服务购买和项目制形式进入社会治理领域,[20]从而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因而社会力量是影响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重要因素。
从创新客体来看,与创新主体相对的是创新客体,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形态主要是通过创新项目的具体落实情况予以呈现,有些创新项目自身拥有的特质或经验使得这些模式取得成功,[21]因而创新结果与创新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有着密切联系。首先,创新项目的启动最终是为了完成项目目标,而项目目标是指项目未来想要达到的结果,只有根植于公共价值的创新活动才能有较长的持续期,政府的创新产出才是有效的。[22]其次,任何创新项目的顺利实施都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如果没有资金支持,那些服务性项目也就不能再持续,[23]一些创新行为由于缺乏持续的体制内资源支持,也无力吸纳社会的注意力和资源投入,难以保持实践探索的连续性。[24]同时项目未来预期收益也直接影响着创新项目的推行,当人们发现无利可图时,即使创新项目一时启动了,决策者们还会选择中途停顿创新项目。[25]最后,创新项目并非一成不变,那些因人民利益和群众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主题[26]的创新项目,才能获得生命力,朝着更好的结果发展。
从作用关系来看,对于地方政府与社会力量,有学者认为政府应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群众首创精神,[27]为市民社会组织提供合理合法性职能与适当的资金支持,[28]同时注重发挥民众,特别是利益相关群体参与决策过程的积极性,[29]“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构成了一个双向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成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主体结构运行的内核层;[30]对于地方政府与创新项目,政府应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政策执行中的偏差,保证社会治理实践与目标的匹配性;[31]对于社会力量与创新项目,既有研究表明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地方政府创新内容的充分了解、持续关注,[32]有利于减少创新项目推行的阻力,增强创新项目的合法性、持续性及拓展性。由此可知,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创新项目三者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
综上所述,从“主体-客体”分析视角来看,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创新项目三个维度的影响因素对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均存在重要影响,并且三者之间相互作用。但现有研究关于影响因素对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多为单向线性关系,缺乏多个相互作用的影响因素对社会治理创新结果作用机理的分析,因而难以诠释“主体-客体”分析视角下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影响机制。据此得到本文的研究模型(见图1),即探究创新主体和创新客体两个层面下,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创新项目三个维度的影响因素对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影响机制。具体而言,三者之间如何互动,如何影响社会治理创新结果,还需要结合具体的社会治理创新项目案例,运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做进一步的探索。
图1 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影响因素的研究模型
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简称QCA),最早由查尔斯·拉金(Charles Ragin)于1987年提出,[33]是一种融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研究方法,目前该方法已得到广泛应用。具体而言,定性比较分析使用布尔代数(Boolean Algebra)与集合论思想来进行中小数量的跨案例比较研究,从而处理多个原因与同一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34]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策略选择来解释变量,得到解释变量和结果变量的所有组合;[35]从方法论上看,QCA尤其适用于案例数量大于10而小于60的比较研究。[36]
QCA方法并不要求对多层次的前因条件做特殊处理,[37]有助于回答多重并发的因果关系、因果非对称性和多种方案等效等因果复杂性问题,[38]因此,对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影响因素及路径模式的探索,采用QCA方法比较适合。依照集合形态的不同,定性比较分析法可细分为清晰集(crisp set)定性比较分析、模糊集(fuzzy set)定性比较分析和多值(multi-value)定性比较分析,此外,近些年时序(time-series)定性比较分析也被开发出来,但时序分析的相关技术还处在发展阶段。[39]由于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存在多种类型,故本文选择多值定性比较分析。
在样本选择上,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典型性原则,为了能够深刻揭示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影响机制,所选案例应能够代表和反映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水平和发展状况;二是差异性原则,为了保证案例之间具有差异性,所选案例涵盖社会民生、制度建设、治安防控、社区治理、数字治理等不同领域;三是可行性原则,鉴于创新项目实施缓冲期,案例时间段划定为2011—2016年。基于上述原则,参考由中国全面小康论坛所评选出的“中国十大社会治理创新”奖项,①该论坛每年基于不同主题,对各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民生决策、社会治理创新等领域的宝贵经验进行总结与推广,从2011年起,每年评选出“中国十大社会治理创新”奖项,至今获奖数量为90个。在资料来源上,根据三角验证原则,本研究尽可能保障资料来源多样化,主要包括中国小康官网、人民网、新华网、地方政府网站、国务院政策文件搜索系统以及《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全文检索系统等网络资料,同时参阅相关学术成果、书籍、报纸、杂志及档案文件等资料,最终确定30个典型案例,其中项目改进10个,项目制度化11个,项目终结6个,项目失败3个,如表1所示。
1.结果变量
研究将社会治理创新结果作为结果变量。学者们从时间维度的持续性、空间维度的扩散性或从实质要素等方面对创新结果进行了划分,但目前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类型划分多是一种理论上的界定描述,在具体经验上对社会治理创新的结果识别较为困难。基于持续性具体实践情景,结合三位负责社会治理创新项目工作的地方政府官员和两位相关专家的工作与研究经验,本研究以如下三个判断标准对社会治理创新结果予以区分:(1)创新项目是否上升为法律法规或制度规范?(2)创新项目在时间上是否持续?(3)创新项目是否达成既定目标?以此将创新结果细分为项目制度化、项目改进、项目终结和项目失败四种类型,具体判断路径如图2所示。
表1 社会治理创新获奖项目案例库
图2 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判断路径
具体而言,项目制度化是指创新项目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演变为一种固定模式,通常基于创新传播与扩散,表现在中央层面上,则指创新项目被中央政府所关注进而在全国推广或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表现在地方层面上,则指创新项目不因地方政府主官调离或连任出现剧烈波动,转而成为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项目改进是指创新项目在实施一段时间后,为了更好地适应现实情境,在原有创新项目稍加变动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其本质未发生根本性变化。项目终结是指创新项目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因既定目标达成而主动结束。项目失败是指创新项目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停止推行或名存实亡,不能被继续追踪。关于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赋值,如果创新项目制度化,赋值为1;如果创新项目改进,赋值为0.75;如果创新项目终结,赋值为0.25;如果创新项目失败,赋值为0。
2.条件变量
定性比较分析条件变量的数量要和案例样本的数量保持良好平衡,理想的平衡状态没有绝对的数值范围,[40]但通常情况下,在中等样本(10~40个案例)的分析中,通常选择4~7个条件变量。[41]基于社会治理创新已有研究并结合典型社会治理创新项目案例,依据所构建的“主体-客体”研究模型,从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创新项目三个维度对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进行解释说明,包括7个条件变量,如表2所示。
从地方政府维度来看,地方政府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主体,在社会治理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主官意愿、上级偏好和资源禀赋3个条件变量。
首先,主官意愿。主官意愿是指地方主官推行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意愿,中国的官僚体制实行集体决策,但地方党政“一把手”权力高度集中,[42]对创新项目的最终结果形态起决定性作用。面对大量涌现的创新项目,究竟哪些项目能够持续推进,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地方主官的认可是一个重要因素。与此同时,中国行政生态环境下的地方主官变动较为频繁,当创新项目的原地方主官调离或新地方主官接任时,由于地方主官思维方式与价值理念的差异,推行创新项目的意愿会有所波动,从而进一步影响创新项目的结果。在变量赋值方面,如果地方主官关注项目进程、主动询问或视察项目发展情况则表明主官意愿强,赋值为1,否则表明主官意愿弱,赋值为0。
其次,上级偏好。上级偏好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推行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态度倾向,上级领导对政府创新的支持,是政府创新得以持续的关键。[43]在压力型体制下,上下级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政府要服从上级政府的命令,虽然下级政府可以行使自主裁量权,但没有上级政府政策决议的支持,创新很难获得成功。布赖恩·琼斯(Bryan D.Jones)指出,“当政策制定者们的注意力不断变换时,政府的政策也紧跟着发生变化”,[44]当上级政府注意力有所变化时,如果下级政府所实施的某一创新项目备受青睐,该项目推行的阻力就会大大减小,下级政府也往往会倾向投入更多的资源与精力,从而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目前,对于地方政绩考核主要是上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多半是自上而下进行的,[45]这就促使上级政府的决策偏好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作下级政府策略行为的“风向标”,下级政府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容易出现“唯上”的结果导向。在变量赋值方面,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上级政府的相关文件、会议讲话或实地调研语录等明确予以支持,则表明上级偏好强,赋值为1,如果予以否定或没有表态,则表明上级偏好弱,赋值为0。
表2 结果变量和条件变量赋值表
最后,资源禀赋。财政资源是指社会治理创新项目实施应具备的资源要素,任何项目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财政资源投入,不仅是项目“落地生根”的重要保障,也是项目“枝繁叶茂”的关键因素。社会治理创新是需要成本的,限于资源禀赋,某些创新项目只是地方政府为了绩效考核而象征性实施的产物,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因而这些创新项目的持续力较为堪忧。具体来看,许多创新项目因缺乏足够的经费支持而最终夭折,创新项目的经费来源是创新得以持续推进的保障,[46]故选取财政资源作为测定变量。如果地方政府始终疲于解决财政赤字与债务危机的困境,就很难为社会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更遑论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实施与推行。在变量赋值方面,如果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有明确用于推进创新项目,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从社会力量维度来看,社会力量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合法性基础,公民是政府创新的根本动力,也是创新最终服务的对象。[47]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公民个人以及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在民主政治活动中的参与度日趋增强,[48]以公民个人及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衡量该项维度既顺应时代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在变量赋值方面,如果有公民个人或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创新项目方案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从创新项目维度来看,创新项目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基石,没有了创新项目,社会治理创新也就无从谈起,创新项目主要包括项目目标、项目需求和项目影响力3个条件变量。
首先,项目目标。项目目标是指社会治理创新项目实施所要达成的预期效果,每个创新项目实施都会伴随一个时间周期,如果项目目标较难达成,创新项目实施阻力较大,或者项目目标本身需要持续实施下去,则创新项目的持续性周期较长;反之,如果项目目标较易达成,创新项目实施阻力较小,或者项目目标为临时性性质,则创新项目的持续性周期较短。在变量赋值方面,如果创新项目相关政策文本中明确表明创新项目已达成项目目标,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其次,项目质量。项目质量是指创新项目自身形式、内容、方式等要素的基本情况,有时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出现某些内生性问题,如果创新项目自身瓶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单纯依靠地方政府的强力推行,创新项目也不会长久维持下去。许多创新项目之所以失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略了创新项目本身的科学性与可行性问题,唯有明确项目短板,对症下药,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在变量赋值方面,如果相关政策文本中没有明确提及需要解决的项目短板问题,如项目实施细则不科学、项目缺乏配套的监督与奖惩机制、项目实施技术不成熟以及项目对社会环境适应度降低等情况,表明项目质量较好,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最后,项目影响力。项目影响力是指因创新项目实施而形成的外部效应。如果项目影响力大,不仅可以增强地方政府持续推进创新项目的信心,也可以促使创新项目在原发地之外进行扩散,鼓励其他地方政府进行创新,甚至引起中央政府关注,进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或制度。如果项目影响力小,地方政府看不到创新所带来的实际效益或实际效益甚微,即便获得上级政府支持,规避创新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从而影响创新项目的成败或存留。在变量赋值方面,如果创新项目被中央或地方主流权威媒体积极报道则表明项目影响力较大,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多值定性比较分析一般采用fm-QCA软件,相较于多值QCA(mv-QCA)软件,fm-QCA软件能够同时处理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均为多值的QCA数据,并包含了多值逻辑化简、Intermediate solution自动生成以及一致性、覆盖率计算等功能。本研究对选取案例的相关变量进行了赋值,得到了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的原始数据表,进而运用fm-QCA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首次合成,构建出真值表。条件变量为主官意愿(ZGYY)、上级偏好(SJPH)、资源禀赋(ZYBF)、公民参与(GMCY)、项目目标(XMMB)、项目质量(XMZL)、项目影响力(XMYXL)。
多值定性比较分析需要计算一致性和覆盖率来探索变量之间必要性与充分性的关系。一致性是指纳入分析的所有案例在多大程度上共享了导致结果产生的某个给定的条件或条件组合;覆盖率是指这些给定的条件或条件组合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了结果的出现。当一致性大于0.7时,说明有70%以上的案例符合一致性条件,QCA通常的阈值设定为0.8,此时当一致性大于0.9时,则认为X是Y的必要条件。本研究采用fm-QCA软件对单个条件变量是否构成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必要条件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详见表3。由表3可知,创新项目制度化必要条件为主官意愿强、项目目标已达成、项目质量较好和项目影响力较大;创新项目改进的必要条件为主官意愿强、项目目标未达成和项目影响力较大;创新项目终结的必要条件为主官意愿强、上级偏好弱、项目目标已达成、项目质量较好和项目影响力较大;创新项目失败的必要条件为上级偏好弱、项目目标未达成、项目质量较差和项目影响力小。
通过fm-QCA软件运算,会得到三种不同的条件组合方案:过简方案(Parsimonious solution)、中间方案(Intermediate solution)和复杂方案(Com-plex solution)。由于QCA产生的组合数是2的条件变量数的幂,即若有n个条件变量,其组合数为2n个,从而产生众多的逻辑余项目,形成的组合并没有现实的案例可以解释,为剔除这样的逻辑余项,QCA的分析结果多采用中间方案,表4为本研究所得出的中间方案结果。
表3 单一条件变量必要性分析
依据表4,对影响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的条件及组合情况分析如下:
第一,创新项目制度化的产生路径有三条,三条路径的覆盖率为1,即三条路径覆盖了研究所选择的全部创新项目制度化案例。路径一ZGYY*SJPH*~GMCY*XMMB*XMZL*XMYXL,即主官意愿*上级偏好*~公民参与*项目目标*项目质量*项目影响力。路径二ZGYY*~SJPH*~ZYBF*GMCY*XMMB*XMZL*XMYXL,即主官意愿*~上级偏好*~资源禀赋*公民参与*项目目标*项目质量*项目影响力。路径三ZGYY*SJPH*ZYBF*XMMB*XMZL*XMYXL,即主官意愿*上级偏好*资源禀赋*项目目标*项目质量*项目影响力。其中路径一的覆盖率在60%以上,是创新项目制度化的显著路径。与路径一相比,路径二和路径三未发生改变的条件是主官意愿强、项目目标已实现、项目质量较好和项目影响力较大,可见这四个条件是创新项目制度化的关键并且必要的因素。具体而言,创新项目在自身发展完备和主官强烈推进的情况下,实现了项目目标,并且取得较大的项目影响力,由上级或者地方主官进一步推动创新项目常态化、制度化,我们把这种创新项目发展模式称为“稳定存续型”。
表4 多值集定性比较分析结果
第二,创新项目改进的产生路径有三条,三条路径的覆盖率为1,即三条路径覆盖了研究所选择的全部创新项目改进案例。路径一ZGYY*~SJPH*ZYBF*~GMCY*~XMMB*~XMZL*XMYXL,即主官意愿*~上级偏好*资源禀赋*~公民参与*~项目目标*~项目质量*项目影响力。路径二ZGYY*~SJPH*GMCY*~XMMB*XMZL*XMYXL,即主官意愿*~上级偏好*公民参与*~项目目标*项目质量*项目影响力。路径三ZGYY*SJPH*ZYBF*~GMCY*~XMMB*XMZL*XMYXL,即主官意愿*上级偏好*资源禀赋*~公民参与*~项目目标*项目质量*项目影响力。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虽然三条路径存在不同的条件变量,但其路径依赖的共性明显,即当创新项目目标未实现时,地方主官的推动意愿仍然很强烈,且创新项目影响力较大,创新项目效果呈现良好态势,那么创新项目可继续改进和推行。因此,主官意愿强、项目目标未实现和项目影响力较大是创新项目改进的必要条件,我们把这一路径依赖称为“内生动力持久型”。
第三,创新项目终结的产生路径有两条,两条路径的覆盖率为1,即两条路径覆盖了研究所选择的全部创新项目终结案例。路径一ZGYY*~SJPH*ZYBF*GMCY*XMMB*XMZL*XMYXL,即主官意愿*~上级偏好*资源禀赋*公民参与*项目目标*项目质量*项目影响力。路径二ZGYY*~SJPH*~ZYBF*~GMCY*XMMB*XMZL*XMYXL,即主官意愿*~上级偏好*~资源禀赋*~公民参与*项目目标*项目质量*项目影响力。其中路径一的覆盖率在80%以上,而路径二的覆盖率为16.7%,只覆盖了一个案例,因此路径一是创新项目终结的典型路径。对比两条路径发现,主官意愿强、上级偏好弱、项目目标已实现、项目质量较好、项目影响力较大是创新项目终结的必要条件,即创新项目自身发展完备,项目质量较好,在主官推动下实现了项目目标,且有较大的项目影响力,但是并没有得到上级的持续关注,导致创新项目终结,我们把这种发展路径归纳为“阶段性目标主导型”。
第四,创新项目失败的产生路径有两条,两条路径的覆盖率为1,即两条路径覆盖了研究所选择的全部创新项目失败案例。路径一~ZGYY*~SJPH*~GMCY*~XMMB*~XMZL*~XMYXL,即~主官意愿*~上级偏好*~公民参与*~项目目标*~项目质量*~项目影响力。路径二ZGYY*~SJPH*~ZYBF*GMCY*~XMMB*~XMZL*~XMYXL,即主官意愿*~上级偏好*~资源禀赋*公民参与*~项目目标*~项目质量*~项目影响力。对两条路径的共性分析后发现上级偏好弱、项目目标未实现、项目质量较差、项目影响力较小是导致创新项目失败的必要因素,即创新项目本身存在短板,加之没有得到上级或主官重视,导致无法实现项目目标,最终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致使创新项目失败,我们把创新项目失败的路径归纳为“治理效果不佳型”。
本文通过对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与分析,从“主体-客体”分析视角出发,构建了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创新项目三个维度的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影响因素研究模型,在此基础上,运用多值定性比较分析方法,以2011—2016年“中国十大社会治理创新”奖项中的30个典型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为案例数据库来源,探讨了哪些因素会影响社会治理创新结果,以及各因素之间如何相互作用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创新结果,最后归纳总结了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路径模式,研究的基本结论如下:
第一,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是多种因素的交叠效应。基于现有理论研究和对创新项目深入挖掘发现,之所以会出现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并非是单一因素的决定性作用,而是多种因素相互交叠的效应。通过单一条件必要性分析发现,每种结果类型的产生都是多个必要因素相互交叠组合作用的产物,创新项目制度化是主官意愿强、项目目标已达成、项目质量较好、项目影响力较大的交叠;创新项目改进是主官意愿强、项目目标未达成、项目影响力较大的交叠;创新项目终结是主官意愿强、上级偏好弱、项目目标已达成、项目质量较好、项目影响力较大的交叠;创新项目失败是上级偏好弱、项目目标未达成、项目质量较差、项目影响力较小的交叠。
第二,项目影响力是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的基础性条件。通过对单一条件的必要性分析发现,项目影响力是产生所有创新结果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在结果路径的分析中也发现项目影响力的影响至关重要。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创新的持续性动力来源于解决自身、社会所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项目影响力是对地方政府所推行创新项目的实践检验,直接决定了地方政府对创新项目的态度。通过对所选30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项目影响力较大的创新项目往往能够得到上级领导的支持、主官的肯定、公民的认同,而极有可能成为制度化的治理模式;反之,影响力较差的创新项目因得不到相应的支持,造成其在时间存续和空间扩散上存在差异。因此,项目影响力是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的基础性条件。
第三,公民参与对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影响不显著。通过研究发现,在所有的路径模式中,公民参与因素均不是必要条件,对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影响不显著。结合案例进一步分析可知,除2011年“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2013年“浙江省德清县:‘百姓设奖奖百姓’,建设群体性精神文明”、2013年“四川省双流县:探索‘五化’管理模式,新型社区实现群众自治自管”等少数创新项目中公民参与程度较高之外,大部分创新项目中公民参与程度均较低。这表明,作为一种外推的社会力量,现阶段总体上公民参与对创新项目结果良好态势的作用力较弱,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性不高,社会治理创新更多源自政府自身革新的内在驱动力。
第四,稳定存续型、内生动力持久型、阶段性目标主导型和治理效果不佳型是影响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差异的主要路径模式。“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需要各领域内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有效落实,但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实施并不必然导致同一种结果,而是具有差异性。在相关研究基础上结合具体实践项目分析,将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细化为项目制度化、项目改进、项目终结、项目失败四种类型,进而通过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发现,上述四种类型的典型路径可以分别归纳为稳定存续型、内生动力持久型、阶段性目标主导型和治理效果不佳型。值得注意的是,在30个创新项目中,项目制度化和项目改进的数量比重较大,而项目终结和项目失败则比重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实施,并且少数创新项目因项目影响力大而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推广,这将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本文的研究重点是试图对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做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治理创新结果影响因素和路径模式,以期描绘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真实形态。从“主体-客体”分析视角得出的上述结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同时,当我们在重新审视社会治理创新结果时,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治理创新项目都必然要达成项目制度化的结果,而是要依据创新项目所在情境具体分析,这不仅需要创新主体对预期结果的判别能力,更要以创新项目特性为导向,尤其是建立合理的项目进退机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时代意蕴不断丰富,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也要积极纳入社会力量,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创新的主体结构,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本文仍存在一定的研究局限:(1)对单一社会治理创新结果的条件组合做了共性分析,却不可避免地忽略了条件组合的差异性分析,需要进一步回归到对具体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深入解读;(2)所选案例均为“中国十大社会治理创新”奖项中的获奖案例,在保证案例典型性的同时,对呈现社会治理创新的现实全貌略显不足,后续可纳入未获奖的代表性案例,以对本文结论做进一步补充与验证。
注释:
①“中国十大社会治理创新”奖项,2014年之前名称为“中国十大社会管理创新”奖项,2019年的名称为“中国十佳社会治理创新”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