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明 李春生
(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30)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问题的多发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政府优先解决哪些问题,如何配置治理资源等,都需要经过相应的筛选和排序。政策议程的建立不仅是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过程,更是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普通公民通常都是分散的原子化存在,既没有足够的行动资源,也缺乏有效的组织,很难通过常规方式来获得话语权,也就难以获得政府及其官员的注意力。正是由于公民缺乏直接影响政府的常规化机制,“闹大”就意外发展成为公民推动相关问题得到解决的重要方式。
作为一个形象的概念,“闹大”是社会抗争或公民维权等的统称,其含义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具体是指“公民个人或集体通过各种方式把矛盾冲突公开化,引起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行动过程,是使社会问题由小问题发展成大事件,进而推动社会力量特别是政府来解决这些问题的演变历程。”[1]现实生活中的“闹大”现象屡见不鲜,常见的如小区业主维权、市民环境抗争和农民工讨薪等。“闹大”是公共治理状况的“晴雨表”,是对治理体系效率的负反馈。“闹大”也是建立政策议程的重要方式,以更具视觉冲击的方式,将社会问题及其治理诉求呈现给党和国家,敦促各方尽快解决问题。
就很多案例来看,公民“闹大”通常以“绝地反击”的姿态将矛盾冲突公开化,迅速突破既有权力格局的限制,依赖非常规的行政命令或者领导批示推动问题的解决,[2]具有突发性、震撼性和特事特办等特点。“闹大”打破了常规的治理进程,消耗了大量的治理资源,形成了负面的示范和模仿效应。尽管如此,“闹大”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有的获得了成功,有的则以失败告终,这些都成为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治理的独特“景观”。本研究试图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样的“闹大”更容易建立政策议程,从而获得外界的声援和支持,推动问题得到解决?其中包含了什么样的要素和机制?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民的行动及其策略,也可以为规范和实现公民有序参与提供参考和借鉴。
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及其互动往往凝结在具体的事件中,“闹大”及其过程揭示了普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及其博弈关系。当前对中国农民、工人以及市民等主体的维权和抗争行动的研究已经相当丰富,这些研究大多以抗争者或者维权者为中心,[3]研究策略通常延续新制度主义的思路,[4]目标是对这些维权和利益表达行动进行客观描述,探究背后的因果机制,以及对抗争者选择、偏好和策略等的关注。[5]而以“闹大”为主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韩志明的系列研究完成了对“闹大”主题的概念化、理论化与操作化。①
当前西方对社会运动的研究,主要从社会运动的特性[6]、运动策略[7]、框架使用[8]、舆论支持[9]和制度机会[10]等影响因素来解释社会运动的结果。我国对于影响“闹大”结果因素的研究集中在社会抗争和维权等领域,比如在业主维权中,认为权益的合法化表达、丰富的关系资源和地方政府支持是维权成功的必要因素;[11]在环保行动中,抗议相对力度、行动非暴力程度、积极分子参与、社会力量支持和政治机会是抗争成功的关键因素。[12]具体到以“闹大”为主题的研究,韩志明提出痛苦表达、资源调动、领导人关注程度、新媒体使用以及主体规模等是影响“闹大”结果的重要因素。[13]总的来说,已有的研究主要是从主体维度、资源维度和策略维度来分析影响“闹大”结果的要素。
参与主体规模。“闹大”通常是“弱者的武器”,是普通群众在话语权力和行动资源缺乏情况下采取的非常规行为。一般而言,集体行动更容易放大诉求的信号,以获得足够的注意力和舆论支持,拓宽行动边界,推动问题的解决,[14]比如城市小区业普遍采用“组织化动员”和“草根动员”等方式开展集体行动。[15]大规模行动也更能展现诉求的代表性和问题的紧迫性,使处于弱势的一方在博弈中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16]获得更多的博弈资源和“同理心资本”等,给党和国家施加更大的压力。而个体“闹大”往往势单力薄,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比如自焚、跳楼或者长期越级上访等。[17]
主体整合程度。无论是个体行动还是集体行动,最终能否向国家或者社会发出强有力的诉求呼声,还取决于诉求的整合程度和利益的一致性等,主体整合程度便成为影响“闹大”结果的关键变量。“闹大”的组织动员网络是否存在,能否产生权威性的意见领袖或者代表等,直接决定了具体行动是“孤军奋战”还是“集体作战”,从而影响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诉求的关注程度。[18]通常来说,基于地域、血缘或者其他关系等的动员网络更加强大,万筠和王佃利的研究表明,与其他主体相比,城市业主以社区为纽带,往往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组织动员程度更高。[19]行政组织在基层的权威相对弱小,力量往往不够集中,这也为关系网络的建立和运行等提供了契机。[20]
权威媒体报道。“闹大”最终能否得到回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动者对政治机会的把握,“政治机会结构”已经成为理解西方社会运动的关键变量。[21]权威媒体,特别是中央媒体,兼具科层和市场双重属性,其意见和态度往往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又在一定程度上相对独立。[22]国家支持的权威媒体报道通常反映了国家对“闹大”事件的态度,可以“指示”地方政府及时出面解决,也会增强行动者的信心。特别是,权威媒体的报道往往反映了体制内主体与“闹大”行动的关联,使“闹大”行动的政治关联性更强,会更有利于获得广泛的政治资源支持。[23]
领域专家参与。在日趋复杂的技术社会,拥有科学知识“垄断权”的专家,拥有引导社会认知的潜力,具有高度的话语权威。在环境抗争中,掌握科学知识的权威专家通常是站在政府或者企业一方,通过技术分析来进行科学判断。[24]技术专家往往会忽略行动者的风险意愿与生活质量需求等,从而引起行动者的怀疑或者猜忌,甚至会引发更加激烈的冲突。[25]当“闹大”获得领域内权威专家支持时,相关问题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会立即发生根本性改变,使“闹大”迅速从情感共鸣转向理性建构。[26]“技术型维权行动,地方政府采取在制度框架内对话、召开专家听证会协商等形式,瓦解集体行动。”[27]
上级(层)政府支持。领导批示是我国政治运行的关键环节,也是改进和优化政治运行过程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推动问题及时解决。[28]在“一票否决”的考核压力下,地方政府也更倾向对上级(层)政府负责。[29]韩志明的研究表明,“对上负责”的制度逻辑会使“闹大”行动直接将目光锁定到中央或者上级(层)政府身上。[30]在现实场景中,“闹大”的相关问题可能也会涉及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如果因处置问题引发负面影响,领导干部同样会被问责,因此各级党政机关对公民“闹大”的发展、演变和处理等也是非常关切的。[31]
暴力性策略。暴力性策略是指“闹大”的行动方式具有暴力特征,包括以暴力威胁、自焚、暴力袭击和使用违规器械等行为危害公共秩序,从而造成公共财物的损失和人员伤亡等,[32]也有人称之为破坏性策略。[33]破坏性行动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地方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迅速将诉求的信号放大。西方学者对社会抗争和社会运动的研究也表明,暴力性策略能够明显提高穷人抗争或社会运动的成功率。[34]暴力性行动通常都具有很大的破坏性,解决它需要很大的投入,也面临很大的风险。[35]暴力行为也会严重危害公共秩序,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或损毁等。
表演性策略。由于暴力性策略的门槛很高,后果很严重,容易产生两败俱伤的结果,许多“闹大”选择了相对温和的“表演性策略”,即不以追求破坏性后果为目标,而是以某种吸引公众或媒体眼球的戏剧化方式来表达个人诉求。最终成功的“闹大”行动通常充满着表演性和仪式性,比如跳楼、跳桥、拉条幅、发传单、贴宣传标语、下跪和哭诉等。[36]这些表演性行动以道德情感作为施压方式,从而获得道义上的支持,改变与党政机关之间的权力不对等关系,推动问题的解决或诉求的满足。[37]公民“闹大”终归只是“弱者的武器”,只有问题不断被政治化,利益诉求才有可能进入政策议程。换句话说,只有通过表演来吸引媒体和公众等的关注,对政府行动形成监督效力,才能让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已有的研究从主体、资源和策略等维度,对公民“闹大”的行动深入剖析,从微观层面对影响“闹大”结果的要素进行了经验分析。还有学者基于案例考察,从议题的基本属性[38]、主体的制度化程度[39]和问题的发生时机[40]等维度,对影响公民“闹大”结果的其他要素进行了研究。也有大量研究开始关注到,影响公民“闹大”的最终结果是多种要素的组合,比如参与主体规模和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之间的相互影响等。[41]还有的研究关注到了“闹大”结果影响条件的复杂性,通过规范分析对“闹大”的行动逻辑进行了定性描述。
近年来,个别学者开始尝试使用多案例比较或者定性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影响社会抗争、邻避运动和公民维权等结果的因果机制进行要素组合分析。比如俞志元基于3个集体行动的案例,分析集体性抗争结果的因素组合;[42]黄荣贵等创新性地将定性比较分析应用于拆迁抗争研究,通过40个案例的模糊集定性比较来确定影响拆迁抗争结果的条件组合;[43]万筠和王佃利在黄桂荣等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社会抗争理论框架,对影响邻避运动结果的因素进行了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44]这些研究都为公民“闹大”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方法借鉴。
已有的研究主要还是停留在单要素的因果分析阶段,在全面追踪个别事件的发生机理和过程上具有优势,却缺乏一般性的解释力。对于多要素的组合,大多是基于个案或者少量案例来进行经验性逻辑关系分析,或者是理论推演,最终结果很难得到进一步验证或者应用。少量的定性比较研究,在案例选择、赋值过程以及最终的条件组合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案例选择标准模糊,赋值过程充满主观随意性,以及结果的条件组合过多。本研究将建构影响公民“闹大”结果的分析框架,采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方法,深入分析公民“闹大”成功的影响因素及其因果机制。
本研究将以2003—2019年期间的40个公民“闹大”案例为研究对象,使用fsQCA3.0分析软件,使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对案例进行组态分析。根据文献的梳理,结合社会抗争理论的基本框架,通过韩志明对“闹大”基本环节及其机制的动态分析,[45]本研究以参与主体规模、主体整合程度、权威媒体报道、领域专家参与、上级(层)政府支持、暴力性策略和表演性策略等6个条件为条件变量,建立起“主体-资源-策略”三个维度的公民“闹大”研究框架(见图1),从“行动者”的视角去探索公民“闹大”成功的影响因素及其因果机制。
本研究采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对公民“闹大”的行动逻辑及其因果机制进行跨案例探索和分析。在资料来源上,主要通过团队案例库的积累、相关新闻报道、权威网络媒体、自媒体报道以及相关学术研究等途径,最终获得40个公民“闹大”案例。在方法和案例准备的基础上,对条件变量的赋值标准和依据进行解释,对不同案例的条件进行赋值与校准,形成对“闹大”结果进行多案例比较分析的真值表(truth table),这也是使用fsQCA3.0软件进行组态分析的基础,是定性比较分析最为核心的步骤。
图1 公民“闹大”的研究框架
QCA是基于“组态比较”的跨案例研究方法。与其他研究方法不同,QCA更加适用于中小样本的比较分析,弥补了中等样本量研究上的空白。与定量研究的单变量相关性分析不同,QCA借助“集合论”来建立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识别结果发生的多种原因组合及其逻辑。[46]本研究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索不同要素的组合路径,寻找推动“闹大”成功的不同前因条件组合。在具体操作上,“a”表示条件发生,“~a”表示条件不发生,操作符“*”表示“且”,操作符“+”则表示“或者”,操作符“→”表示条件与结果的因果连接,公式“a*~b+~a*c→o”表示“a且~b”或者“~a且c”都可以使结果“o”发生,即存在因果关系,这个公式也可以根据需要简化为质蕴含式(prime implication)。[47]
定性比较分析主要有三种类型: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和多值集定性比较分析(mvQCA)。本研究的条件变量是存在或者不存在,结果变量是公民“闹大”的成功或者失败,是典型的定类变量,结合不同类型定性比较分析的特点与适用要求,以及资料特征与研究目标,本研究采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csQCA也具备反事实推断的“思想实验”特征,[48]可以为公民“闹大”成功的行动模式寻找新的解释模型。在接下来的研究中,将对条件和结果进行“0”或者“1”的赋值,在csQCA中,“0”代表条件不存在或者“闹大”失败,“1”代表条件存在或者“闹大”成功。
本研究以“闹大”最终结果是否成功为结果变量,探讨推动公民“闹大”成功的条件组合以及行动逻辑。在具体的案例选择上,主要基于以下原则:(1)案例的典型性,即“闹大”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发生以及之后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获得持续的关注;(2)案例的可获得性,要可以获得充分的案例资料,QCA也是案例导向的研究方法,非常注重研究者对案例的熟悉程度;(3)案例的时效性,即“闹大”的案例已经产生明确的处理结果,基本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4)案例数量的适中性,QCA是中小样本的研究方法,数量要控制在10~40个左右。[49]
在具体操作上,首先,使用中国知网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以主题词“闹大”或“抗争”或“维权”精确搜索(检索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获得5079篇报道,依据研究团队的案例库存中的265个“闹大”案例,对相关报道进行剔除与筛选,从中筛选出获得2家以上媒体报道的56个“闹大”案例。其次,对这些案例进行网络搜索,结合腾讯、新浪、网易、搜狐等大型门户网站的报道,对案例进一步筛选,剩余47个案例。最后,搜集案例相关的论坛发帖和微博等,查阅政府部门相关公告、学术文章和有关出版物,最终确定2003—2019年的40个“闹大”案例和对象(见表1)。②
定性比较分析在研究设计上只提供基本的分析工具,没有具体的条件设计和赋值指南,这就需要研究者根据问题的特性和研究现状来建构条件变量框架,利用已有的知识去解释条件的选择依据、原则和真值表的赋值标准。本研究的第二部分已经建构了公民“闹大”的“主体-资源-策略”研究框架,这里对7个前因条件和1个结果条件的“0”或者“1”赋值进行标准解释和校准。除此之外,还将对影响公民“闹大”结果,但没有运用到本研究的前因条件进行简要的说明。最终建立了“公民”闹大的清晰集真值表(见表2)。
1.条件变量赋值
第一,参与主体规模(scale)。参与主体规模隐含着“闹大”诉求覆盖面大小的假设,是影响“闹大”结果的关键变量。一般而言,公民“闹大”行动中的参与主体规模越大,集体行动的程度越高,就越能够发出强烈诉求信号,吸引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等的注意力,更容易建立政策议程,推动诉求的解决或者满足。本研究在参与主体规模上采用“个体性行动”和“集体性行动”的二分标准,划分依据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将5人及以上定为集体性上访,5人以下定为个体性上访,人数统计的标准为公民“闹大”时,对抗、冲突或者静坐等的发起人或者直接参与人员。本研究将5人以下的“个体性行动”赋值为“0”,5人及以上的“集体性行动”赋值为“1”。
表1 公民“闹大”案例
第二,主体整合程度(integration)。无论“闹大”主体的参与规模如何,更重要的是能否形成一致的诉求并进行集中表达。公民“闹大”主体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关系网络越密集,给政府形成的压力就越大,诉求也就越容易满足。本研究将农村和城市社区等“熟人社会”,在“闹大”过程中提出具体而一致的利益诉求,出现权威性的意见领袖,获得体制内相关人员的支持,在网络论坛中拥有明确的口号、诉求和意见引导者,以及存在动员网络核心等,视为拥有高度组织化的行动网络,主体的整合程度高,赋值为“1”。反之,公民“闹大”过程中主体呈现出零散化、无组织,或者是出现内部矛盾冲突等情况,则认为主体的整合程度低,赋值为“0”。
表2“公民”闹大真值表
第三,上级(层)政府支持(support)。在“闹大”的行动中,上级政府至少持有支持、保持沉默、反对和自相矛盾等四种态度。[50]本研究将上级政府通过领导批示、下发文件、口头督促以及出台相关法规政策等,视为上级政府明确支持“闹大”问题的解决,赋值为“1”;将上级政府保持沉默,或者直接反对视为上级政府不支持“闹大”问题的解决,赋值为“0”。需要说明的是,许多“闹大”行动并不直接针对政府,比如针对污染企业、开发商以及学校等,这些情况则依据主体的主管政府部门的态度来进行判定,主管部门如果解决或回应问题的态度,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0”。
第四,领域专家参与(expert)。“闹大”诉求通常集中在法律、环境、维权以及拆迁等领域,涉及大量专业内容,权威专家的参与能够提供更加专业和科学的解决方案。当“闹大”行动过程中存在相关领域专家的参与,并在整个过程中产生实质性影响和作用,则认为权威专家参与“闹大”,赋值为“1”。当“闹大”行动中不存在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相关专家在参与的过程中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甚至产生非专业性的反作用,则赋值为“0”。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权威专家参与可以是直接参与“闹大”行动的个体或群体,也可以是体制内的政府工作人员,或者是参与政府回应“闹大”行动的“智囊团”。
第五,权威媒体报道(media)。新媒体为“闹大”提供了强大的情感建构和利益凝聚工具,能够快速吸引政府注意,大大降低了个体性问题公共化的成本,[51]“上访不如上网”甚至已经成为维权或抗争行动等的共识。但是,最终能否形成决定性的影响,很大程度上还是要看是否被权威媒体报道,特别是随着新媒体使用的泛化,权威媒体的支持意见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文将《人民日报》、新华网、中央电视台和《新华每日电讯》等央媒,以及《科技日报》《法治日报》《工人日报》等行业性权威媒体的正面报道或者评论等,视为公民“闹大”获得权威媒体报道,赋值为“1”,没有报道、负面报道和普通地方性媒体的报道则赋值为“0”。③
第六,暴力性策略(violence)。公民“闹大”中的暴力性行为是表达弱势地位的强势“武器”,能够快速吸引相关政府部门的注意,也能够激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本研究将打砸抢烧、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人身攻击、冲击党政机关、打砸警用设备、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堵塞交通、非法示威游行、故意杀人以及与公权力机关持械打斗或对峙等的行为发生,视为公民通过暴力性策略“闹大”,赋值为“1”,未发生这些行为则赋值为“0”。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暴力性策略主要指的是“热”暴力,对于不配合公权力机关、刁难公权力机关以及故意躲避党政机关等“冷”暴力,并不属于“闹大”的暴力性策略的范畴之内,在具体案例中也赋值为“0”。
第七,表演性策略(acting)。表演性策略具有典型“以法抗争”的特征,往往“行走在制度的边缘”,通过戏剧化的“情节”设计,吸引公众和媒体的注意,最终转化为对政府部门施压,成为转型时期公民“闹大”的重要策略。本研究将出于上述目的而实施的静坐、散发宣传手册(页)、拉横幅、贴标语、自焚、跳楼、跳桥、寄贺卡“请愿”、住草棚讨薪、摆“诚信”人体字讨薪以及自残等具有明显“表演”性质的行为,视为具体案例中采用表演性策略,赋值为“1”,在具体案例中没有发生这些行为的,则认为没有使用表演性策略,赋值为“0”。
2.结果变量赋值
公民“闹大”的结果包括“成功”和“失败”两个方面。当公民“闹大”的诉求事项成功进入政策议程,即党政机关着手调查、处理相关诉求,做出惩处相关官员和责任人、进行相关赔偿、承诺解决问题、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开进行道歉等行为,或者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解决民众诉求的问题,无论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即使是付出巨大代价的“惨胜”,都认为诉求进入了政策议程,“闹大”取得了成功,赋值为“1”。④当党政机关对“闹大”行动的处理和回应只是针对“闹大”行动本身,而无视“闹大”事件中的具体诉求,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视为“闹大”失败,赋值为“0”。
3.未使用条件说明
在社会抗争、维权抗争以及邻避运动等研究中,文化框架使用和新媒体使用对最终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52]定性比较分析是中等样本的研究,要求将条件限制在4~7个,否则会出现大量理论上存在的逻辑余项(logical remainders),⑤降低最终解释路径及其因果机制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文化框架的使用已经成为公民“闹大”的“标配”,本研究将其整合到行动策略。绝大多数“闹大”事件往往首先由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进行披露,但发挥作用的关键还是引起中央媒体的关注,由权威媒体“接盘”,进行追踪报道和评论。本研究对这两个因素与其他条件进行了整合,将文化框架使用的大部分具体内容纳入表演性策略,将新媒体使用整合到权威媒体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条件变量的代表性。
根据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的赋值标准,对获得的40个“闹大”案例进行清晰集二分赋值,并进行反复校准与测试,最终获得“闹大”成功案例29个,占总案例数的72.5%,失败的案例11个,占总案例数的27.5%。在定性比较分析中,“0”或者“1”案例同时存在是进一步分析的必需条件,但二者的数量对最后的运算结果和路径组合没有实质性影响。接下来,本研究将首先对条件变量进行单变量必要性检验,确定可能存在的必要条件;其次对条件变量的充分路径组合进行运算,获得影响公民“闹大”结果的充分条件组合路径;最后结合典型案例,对充分条件组合进行模型化归纳和因果分析。
在具体对“闹大”案例的定性比较分析中,一致性(consistency)和覆盖度是(coverage)是确定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关系,以及原因组合与案例之间关系的关键指标。一致性是用于判断特定条件(组合)是否为结果变量的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若条件“X”的得分小于结果“Y”的得分,则可视为结果“Y”覆盖了条件“X”,当一致性指标大于0.8时,则可认为条件“X”是结果“Y”的充分条件,当一致性指标大于0.9时,则可认为条件“X”是结果“Y”的必要条件(公式1)。当一致性符合条件后,可以进行覆盖率的计算,覆盖率越大,则特定条件(组合)对结果的解释强度就越大(公式2)。[53]具体的计算是由fsQCSA3.0软件对真值表的运算来完成。
根据清晰集真值表,使用fsQCA3.0软件进行公民“闹大”的单变量必要性检验,确定单个条件变量对“闹大”最终结果的影响。运算结果表明(见表3),“上级(层)政府支持”的一致性达到了0.93,完全超过了0.9,通过了单变量必要性检验,是影响公民“闹大”结果的必要条件。而覆盖率为1,说明所有的“闹大”成功案例都或多或少存在“上级(层)政府支持”。这也表明,在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干部包干责任制以及对上负责等的科层压力下,领导或者“关键个人”的意志和关注的议题等,更容易驱使地方政府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迅速将公民“闹大”的问题或者诉求纳入政府议程,寻找其中的利益契合点和问题解决方式,解决公民“闹大”中的具体诉求,也可以缓解上级(层)政府施加的压力。
表3“闹大”成功的单变量必要性检验
在主体维度,“主体整合程度”的一致性达到了0.82,构成了影响结果的充分条件;在资源维度的其他条件中,“领域专家参与”和“权威媒体支持”分别为0.59和0.72,单独出现对“闹大”结果的解释效力一般;而在策略维度,“表演性策略”一致性达到了0.76,不是影响“闹大”结果的充分条件,“暴力性策略”的一致性却只有0.17,单独出现对结果几乎不产生影响,“暴力性策略”不发生的一致性则达到了0.83,说明在“闹大”中,感官冲击更大、更震撼力的暴力性策略事实上并非最有效,甚至可能会引起政府、媒体甚至是社会公众的反感。
造成这种实际结果和感官认知的巨大反差也可能是因为:(1)与普通的“闹大”策略相比,暴力性策略更吸引眼球,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产生“闹大”与暴力紧密关联的“刻板印象”;(2)新闻媒体在“流量经济”的驱使下,更倾向于持续跟踪报道破坏性大、冲突激烈和产生剧烈对抗的暴力性“闹大”,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绝大多数“闹大”更倾向于“小打小闹”;(3)本研究案例的材料主要来源于新闻报道、互联网以及相关字纸和电子文献资料等,这些材料可能在后续记录的时候对暴力性行为进行了弱化与淡化。
只有“上级政府支持”构成“闹大”成功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将重点探索影响公民“闹大”结果的组合路径。fsQCSA3.0生成的组合路径包括三种“解”:复杂解、简单解和中间解。⑥复杂解是对选择样本案例所有条件组合的直接呈现;简单解包含了大量样本未能反映,但理论上存在的逻辑余项;中间解则介于二者之间,能够覆盖所有样本案例,还包含部分重要的逻辑余项。本研究的条件变量较多而案例数量中等,简单解会过滤掉大量样本案例中解释力强的路径组合,复杂解也会过滤掉很多理论上具有一定解释力的路径组合。本研究采用中间解更为合适,从而使提炼的解释路径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一般性,这也是定性比较分析的常用“解”。通过对公民“闹大”真值表进行运算,解的覆盖度为1,条件组合能够解释所有案例(见表4)。
推动公民“闹大”成功的路径共有8条,包括:表演性策略*无暴力性策略*领域专家参与*上级政府支持*高主体整合程度(P1);表演性策略*无暴力性策略*权威媒体报道*上级政府支持*集体行动(P2);表演性策略*无暴力性策略*无权威媒体报道*上级政府支持*高主体整合程度*个体行动(P3);无暴力性策略*无权威媒体报道*领域专家参与*上级政府支持*高主体整合程度*个体行动(P4);表演性策略*无暴力性策略*权威媒体报道*领域专家参与*低主体整合程度*集体行动(P5);无暴力性策略*权威媒体报道*领域专家参与*上级政府支持*低主体整合程度*集体行动(P6);表演性策略*无暴力性策略*无权威媒体报道*领域专家参与*高主体整合程度*集体行动(P7);无表演性策略*暴力性策略*权威媒体报道*无领域专家参与*上级政府支持*高主体整合程度*集体行动(P8)。
表4“闹大”成功的路径组合
在8条组合路径中,P1、P2和P83条路径的唯一覆盖度最高,分别为约0.10、0.17和0.17,P3的唯一覆盖度也达到了约0.07,这4条路径共能解释约51%的案例,对公民“闹大”的因果机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为了提升最终路径组合的解释力,基于布尔运算的基本原理,本研究将表4转化为路径组合中条件相似性更加简明的表5,依据条件发生的时序性、条件的相似性以及案例的交叉状况,对推动“闹大”成功的8条路径进行模型化归纳,提炼其中的共享条件或条件组合,构建更具解释力的模型。最终,归纳出公民“闹大”成功的四种模式:制度框架使用模式(M1)、集体施压模式(M2)、专家引导模式(M3)和暴力强推模式(M4)。这四种模型组合起来能够解释所有的案例,唯一覆盖度总共达到了约0.66,每一种模式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定性比较分析的最终目标不是检验单个条件的影响,而是对条件组合的理论化归纳和操作化解释。从公民“闹大”成功的四种解释模型来看,是以“行动者”为出发点,从公民“自身”条件的组合路径,去寻找建构政策议程,将问题上升为政府议题,从而推动“闹大”成功的行动模式。从“闹大”的制度化程度来划分,分别对应的是制度内的制度框架使用模式(M1)和制度外的暴力强推模式(M4);从“闹大”组织化程度划分,分别对应的是集体施压模式(M2)和个体行动模式(M3)。这些模型中的共同条件构成了“基础条件”,而差异性条件则丰富了模型的框架,增加了模型的韧性和解释力。
1.制度框架使用模式(M1)
第一个解释模型(M1)包含了路径1和路径3,基本的表达式和经过布尔简化后的表达式为:
表5“闹大”成功的模型归纳
M1覆盖了13个案例,基础条件(组合)是表演性策略、无暴力性策略、上级政府支持和高主体整合程度,根据这些条件的基本特征和发生的时序等,本研究将M1命名为制度框架使用模式。在公民“闹大”中,诉求整合程度高的公民通常都采用表演性行动策略,以“痛苦表达”、仪式化行为和静坐抗议等“行走在制度边缘”的制度框架使用,向党政机关表达诉求的紧迫性和急切度,也表达了对公权机关的信任和在制度内解决问题的期待,从而激发公众的同情心,快速获得上级(层)政府的注意,得到上级(层)政府的支持,使得诉求转化为政策议程,推动问题解决或诉求满足。
政策议题的关键是“提出议题,将其夸大以引起关注,从而向政府施压,要求其采取行动,这些都是重要的政治策略”。[54]相对于“集体闹事”和“打杂抢烧”等,制度框架使用的“闹大”产生科学知识或者官僚知识,迅速获得相关领导人或者官僚组织的理解,建立政策议程,推动问题的解决。在“开胸验肺事件”中,张海超尽管付出了“开胸验肺”的沉重代价,却以相关医疗机构的检验为“闹大”的证据,最终获得了相关领导的支持,获得了数额巨大的赔偿。
2.集体施压模式(M2)
第二个解释模型(M2)包含了路径2和路径5,基本的表达式和经过布尔简化后的表达式为:
M2覆盖了12个案例,基础条件(组合)是集体行动、表演性策略、无暴力性策略和权威媒体报道。M2的典型特征为直接参与主体的规模相对较大,是集体行动推动“闹大”成功,因而将M2概括为集体施压模式。与暴力性强推模式不同,集体行动模式的典型特征是集体的理性化和组织化的程度很高,通过资源动员来塑造集体行动的话语机会,借助权威媒体报道作为增强信号的媒介,以“请愿”“集体下跪”“集体跳楼”和“象征性示威游行”等策略,持续给官方进行舆论施压和“道义谴责”。把集体困境转化为国家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使政府不能推诿、拖延和敷衍等,迫使政府及时做出回应,出面解决问题。[55]或者是引起上级(层)政府的注意,主动出面调解、作出相关指示或者批示等。
政治机会结构是连接行动与政策结果的中介变量,当短期政治机会结构不利时,集体行动等进取性策略更能影响政策结果。[56]2009年“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震惊全国,在通过各种渠道得知附近将要建造垃圾焚烧厂消息后,数百名业主发起反对建造垃圾焚烧厂的抗议活动,“体制内”人员的参与成为凝聚共识的“意见领袖”,迅速将整个事件一览无遗地在全市乃至全国人民“面前”“放大”,成为轰动全国的公共政策事件。此后,之前支持建厂的媒体纷纷“改口”,相关专家站出来对项目前期环境评估提出质疑,然后由广州市政府出面调停,与居民展开多渠道对话,重新评估垃圾焚烧厂选址,最终因流程违规的“程序性问题”停止建设垃圾焚烧厂。
3.专家引导模式(M3)
第三个解释模型(M3)包含了路径4、路径6和路径7,基本的表达式和经过布尔简化后的表达式为:
M3覆盖了9个样本案例,基础条件(组合)是无暴力性策略和领域专家参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在这个解释模型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和显著,因而将M3称为专家引导模式。[57]在社会抗争、公众维权和社会运动等研究中,领域专家的作用几乎都被排除在研究的重点范畴之外,在必要性检验中(见表2),单独的“领域专家参与”对“闹大”结果的影响也很弱。而在M3中,“领域专家参与”成为“闹大”成功的核心因素,在“闹大”公众和相关政府部门之间,专家群体的专业化知识起到了强大的连接与协调作用,也不断引导“闹大”行动趋于理性化与制度化。特别是在公民“闹大”对象是非政府的组织时,专家的权威性解释能够在公众和政府之间建构起可以对话的“话语场”,促进政府与公众相互理解、交换意见,防止普通维权演化成社会稳定问题。
“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中,在大规模的抗议后,西安市中心医院以及宝鸡各大医院的相关专家对村民的血液铅含量进行权威检测,随后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对冶炼公司进行追责,对受污染地民众进行免费治疗与补偿等。
4.暴力强推模式(M4)
第四个解释模型(M4)就是路径8,基本表达式为:
M4单独覆盖了5个样本案例,可以解释约17%的样本,以条件发生的时序性为脉络,M4的条件包括:高主体整合程度、集体行动、无表演性策略、无新媒体使用、无权威专家参与、暴力性策略和上级政府支持。群体性暴力行动是M4的典型特征,因而是“暴力强推模式”。在政治机会和制度空间“狭小”的情境下,公众不能获得足够的话语机会来表达诉求,也难以在议程设置的“话语博弈场”占据有利的话语位置。采取打砸抢烧、暴力威胁等非法、非理性的形式,迅速将自身的困境转化为国家重视的社会稳定问题,触动党政机关及其领导的敏感神经,迫使其主动出面解决问题。
“局外人认为行动者的行为不够合理或非理性,并不反映行动者的本意,用行动者的眼光衡量,他们的行动是合理的。”[58]在法律、规范等制度空间不足的情境下,充满冲突、“情节夸张”以及出现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暴力“叙事框架”也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在“马鞍山局长打人事件”中,马鞍山市旅游局局长剐蹭中学生后直接动手打人,迅速引来近几千名愤怒群众围观,对该局长的车进行打砸并将其围困,随即与防暴警察发生大规模冲突,迫使马鞍山市委书记赶到现场,对该局长立即进行停职处理。
在定性比较分析中,条件和结果变量的赋值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特别是在清晰集的“0”或者“1”的二分赋值中,往往依赖研究者的研究经验及其对问题和材料的熟悉度,这也是定性比较分析“混合”特质的体现。为保证赋值方式的准确性,确保最终模型的解释强度,需要对整个研究的赋值及其最终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基本思路是对结果变量的赋值方式进行调整。一方面,将“反转”事件赋值为“1”,这些事例主要表现为议题进入政策议程,但是由于捏造事实等最后失败了。另一方面,将案例中“闹大”一方损失惨重的结果赋值为“0”。结果表明,上级(层)政府支持依然是推动“闹大”成功的必要条件,组合路径及其模型只在覆盖率,以及个别条件产生略微变化。
社会问题是公共治理的起点,也是连接政府与公民的纽带。由于社会问题很多,相互之间可能还具有竞争性,而治理资源又是有限的,很多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及时回应,因此具体问题只有吸引党和政府及其领导人的注意,才有可能成为提上议事日程的政策议题。“闹大”便意外成为解决问题的特殊“叙事”。“闹大”构造了一个独特的互动空间,暂时性地改变了政府和公民的互动方式,衍生出问题解决逻辑及其机制。本研究筛选出40个“闹大”案例,通过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根据“主体-资源-策略”的分析框架,对公民“闹大”成功的条件组合进行了探索性研究。
研究发现:(1)公民“闹大”成功的路径组合共有8种,具体可归纳为制度框架使用、集体施压、专家引导和暴力强推模式4种解释模型,其共同特征是利用制度空间“踩线而不越界”,从而建立政策议程,成为推动公民“闹大”成功的重要内容;(2)“上级政府支持”是“闹大”成功的必要条件,在“对上负责”的制度运作情境下,领导“批示”或者指示与公民“闹大”形成了隔空对话,也有利于快速建立政策议程;(3)“高主体整合程度”和“表演性策略”是影响公民“闹大”结果的重要条件,“暴力性策略”对结果几乎没有影响,这就表明,理性明确地表达诉求往往更容易解决问题。
制度结构是影响普通公民政治参与和解决问题方式的关键因素,任何社会都有其特定的动员资源、组织社会行动的资源库(repertoires)。在其他要素不健全或社会主体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大多数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党和国家的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与之相应的,问题的最终矛头也很可能指向党和国家。有研究者指出,当前我国的政策议程设置模式主要有关门模式、动员模式、内参模式、借力模式、上书模式和外压模式等六种模式。[59]就“闹大”而言,在资源短缺的约束下,很多诉求只有通过外压模式,转换成政府关心的政治问题,才有可能建立政策议程。因此,要继续推进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建设,从制度层面构建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群众诉求与制度响应之间的有效对接。
公民“闹大”总是由小及大逐步发展起来的,而政府处理事情的思路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通常,政府越是担心“闹大”带来的负面影响,公民就越是想着怎么把“小事”“闹大”,形成有效的社会压力,敦促党和政府领导人主动出面解决问题。随着许多“闹大”事件获得成功,政府“花钱买平安”和“破财消灾”等处理方式让更多人看到“闹大”的“红利”,“缠闹”和职业“闹大”(医闹领域的案例比较多)等谋利型“闹大”事件时有涌现,比如成都七中的摆拍“发霉照”事件,最终将政府推向“真理还在穿鞋,板砖已经拍到了面前”的尴尬境地。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本研究对“闹大”成功的影响因素及其机制形成了很多新的发现和认识,但也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影响“闹大”成功与否的因素很多,受到文献资料和方法框架等的限制,条件变量还有优化的空间;另一方面,本研究在案例筛选上虽然严格按照科学的步骤进行,但也难免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着主观性较强的问题。
注释:
①韩志明对“闹大”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界定,对“闹大”的制度根源、影响机制、不同主体的行动策略和影响等进行了深层次分析,完成了“闹大”的理论化。详见韩志明“闹大”研究的系列论文。
②本研究搜集资料的过程历时近四个月,最终从265个“闹大”案例挑选出40个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这些案例的内容十分丰富,共获得文字材料近60万字。单个案例描述的文字材料最多达20万字,最少的约8000字。之所以选择2003年作为典型案例的研究的时间起点,是因为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直接推动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在21世纪之初,“孙志刚案”的最终结果无论是在影响力还是在关注度上都非常高。还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最终选择案例的类型非常广泛,各个方面的“闹大”案例都有,尽可能多地将社会中的“闹大”事件囊括其中,也会使最终的解释路径和模型的解释力更强。这也符合QCA的基本要求,即保持样本案例间的最大差异,以及样本案例与其他案例的最小差异。
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诸如《北京晚报》《解放日报》《安徽日报》《广州日报》等地方性报刊媒体的报道也会对“闹大”结果产生影响,但不同报刊对不同事件的影响及其程度不同。相对于央媒,地方性媒体在权威性上相对较弱,这里也赋值为“0”。
④“绩效合法性”压力使政府逐渐演化为全能政府,只要具体问题或者诉求进入政策议程,通常都会以政府的让步而结束,不同的只是让步的程度和大小。这里的问题或者诉求是具有一定真实性的,即使是“缠闹”等不合理的诉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真实的需求,而不是以谣言或者谎言等而杜撰的要求。
⑤逻辑余项(logical remainders)是理论上存在,但在既定研究的分析案例中并不存在的组态,比如有10个案例和5个条件变量,那么可能出现的条件组合就有32个潜在组态,而研究中的10个案例至多能覆盖其中的10个组态,还有32-10=22个充分条件组态在研究案例尚未观测到,这也不代表这些组态事实上不存在。当条件数量n越大,则潜在的逻辑组态就越多。因此,定性比较分析中的条件变量需要控制在一定数量,否则研究案例不能解释组态会非常多,从而削弱研究结果的解释力。
⑥反事实假设是理解三种“解”的关键。简单来说:复杂解是不考虑逻辑余项的情况;中间解是只考虑“简单”反事实假设的情况;简单解是既考虑“简单”反事实假设,又考虑“复杂”反事实假设的情况。相比较而言,中间解释最常规的解释路径,也是研究中用的最多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