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成为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通过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让企业可以获得更多可支配的流动资金,重新投入到转型发展中,激发市场活力。我国增值税实行的40多年里,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先后进行了多次改革调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步要密切结合国际形势、国内市场,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在不断的调整中,更好地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刺激和推动作用。
关键词:增值税;新常态;分税制改革;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07-0167-02
一、引言
我国从1978年引进增值税以来,关于增值税的改革就一直在进行。特别是从“新常态”以后,增值税改革向更加深化、更加細化的方向发展,仅在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增值税相关的政策、通知就多达20多项。虽然这些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和适用领域有所不同,但是整体来看都是遵循了“减税降负”的趋势,旨在通过进一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纳税额,让企业能够支配更多的流动资金,支持自身的发展,进而活跃整个市场经济。现就我国增值税历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未来的改革趋势进行简要分析。
二、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
1.1979年~2004年 从试点到逐步推广
改革开放后,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扶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的阶段,两种经济模式下的税制也发生了冲突。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工商税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让工商企业因为面临较为沉重的税费负担,导致经营和发展难度增加。为了进一步释放市场经济发展活力,激发工商企业的经营积极性,从改革开放的第二年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开始引进增值税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1982年4月份,总结前几年试点经验,财政部颁发了《增值税暂行办法》。从此增值税被纳入我国税种体系。
20世纪90年代初,上至中央,下至地方,财政赤字居高不下。为了重振中央财政地位,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在改革实行后的第二年,中央财政同比上升了200%,改革效果显著,这也成为我国税制改革历史上一次里程碑式的事件。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三:一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全国所有工商企业全部作为纳税对象;二是简并税率档次;三是细分纳税人成分,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2004年~2012年 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阶段
分税制改革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其一是在这次改革中,给予了地方财政更大的权利,例如允许土地出让费用直接归地方政府所有。而此后的20多年时间里,房地产为地方财政贡献了大量的税收收入。其二是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在一些基层地区,由于监管不到位,乱收费、乱摊派的情况较为常见。因此,为了解决分税制改革遗留下来的弊端,从2004年开始对增值税进行了新的调整。以东北振兴、西部开发等重大战略为契机,推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增值税改革的重要试点场所。经过4年的试点经验积累,在2008年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版)》,本次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是进一步扩大了进项税予以抵扣的范围,例如购进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够全额抵扣,极大的减轻了企业扩大经营的经济负担。
3.2012年~2017 年“营改增”全面推广
从1978年引进营业税以来,我国一直存在营业税、增值税并行的局面。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两税并行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日益严峻,特别是新兴的中小企业,因为税费负担过重经营和转型发展困难。为了应对经济新常态,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进行“营改增”的试点。整个改革分为三个阶段,从2012年1月开始,至2013年的7月份,相继在上海、北京、江苏等8个省份开展,试点领域以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主。从2013年的8月份开始,“营改增”的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期间先后将铁路、邮政、电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畴。从2016年5月份开始,“营改增”在全国、全领域推开。2017年11月19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后,标志着“营改增”正式完成。
三、我国增值税深化改革阶段
“营改增”之后,我国税制改革持续深化。从2017年7月份开始,正式实施《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按照该文件中的明确规定,原来增值税税率取消了13%一档,调整为17%、11%和6%三档。原来需要按照13%税率缴纳税费的农产品、天然气等行业,在政策实施后统一下调至11%档。在2018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按照该文件内容,从2018年的5月份开始。原增值税税率的第一档和第二档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最新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10%和6%。在这次调整后的1年时间里,全国各行业增值税的减税金额已经超过了4000亿元。2018年的6月末,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当然,在增值税深化改革进程中,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新政策、新文件中,远不止上述几项。但是总体来看,增值税深化改革以“并档、减税、降负”为方向,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刺激市场发展活力上效果显著。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这次公告的最大亮点是做出了“降四率”的调整。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率,从16%降低至13%;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从10%降低至9%;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的使用税率从16%降低为13%;离境退税物品的适用税率从13%降低至11%。
通过回顾增值税深化改革(2017年至今)的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一阶段增值税改革的几个明显特点:其一,政策调整频率之快前所未有。对于早期增值税改革,短则一两年年,长则数年才颁发一项改革政策;而从2017年以后,每隔数月甚至是一个月内,就会发布一则通知、出台一项政策。仅在2019年的1~10月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涉及到增值税的相关文件,就多达20项。其二,改革内容更加细化、深入。现阶段的增值税改革,已经详细到某个具体的领域,并且解释说明也更加详细、清晰。例如2019年4月份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针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事项做出了专门的说明。同样的,在2019年1月份发布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专门针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限制条件做出了解释说明。
四、未来展望
1.增值税是中性税种,理应避免其对经济活动的畸形干扰和增加政府的征管成本。为实现这两个目标,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借鉴OECD成员国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设计经验,调整和优化增值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适当降低税率。当前,通过一系列简并税率的改革,我国增值税税率已简并至三档,但从全球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看,多数国家实行一档或两档的税率。基于我国增值税制度的综合考量,建议在适当时间审慎推出税率“三档变两档”,即设置一档标准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货物和服务,且税率建议为12%;同时,为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兼顾效率和公平,对基本的民生领域和需求弹性较低的公共产品设置一档优惠税率,税率建议为5%。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建议统一为3%。
2.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在运用税收杠杆来实現政策目标、服务宏观调控时,往往倚重通过增值税优惠政策来调节市场资源的配置。过多的税收优惠往往会打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我国采取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方式。在2016年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明确说明“企业向银行取得贷款支付贷款利息,银行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这部分贷款利息也就无法采用抵扣的方式进行减免。随着“营改增”已经完成,这一试点办法也应根据当前形势作出优化调整。实际上,早在2016年国家税务总觉颁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中,就规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按照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的比例,分步抵扣。但是在最新的改革政策中,允许不动产增值税可以进行一次性全额抵扣。为鼓励实业发展,建议将贷款利息分步走的方式先行在制造业或者国家鼓励类行业中抵扣。并且根据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向更多的行业进行推广。
3.随着税制改革与信息技术融合的不断加深,未来将重点在以下4个方面寻求增值税改革的新突破:一是加强电子发票的管理,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电子发票中包含的经济信息进行深入挖掘、整合利用。二是实现“区块链技术+税制改革”的有机融合,借助于区块链中典型的分布式数据存储技术、去中心化共享理念等,创新增值税改革的新思路。三是警惕互联网环境下涉税信息的安全性、隐私性问题。要尽快做好互联网领域的涉税信息监管立法工作。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说,要提高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保管和保密工作;从纳税人角度来说,应当依法履行税务信息共享义务,保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的对称性。四是尽快建立中央与地方统一的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地方税务部门采集获得的税务信息,需要通过该互联网平台同步共享给中央,在信息互通共享的过程中,中央可以更加全面的掌握各地增值税改革情况,并且通过信息反馈为下一步改革调整提供参考。
五、结语
在增值税实施的40多年里,一方面,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另一方面,也通过不断的改革调整,发挥了对企业及市场经济的刺激作用。正是基于增值税的重要价值,我国在引进增值税以后,多次对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回顾40多年的改革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从试点到逐步推广、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阶段、“营改增”全面推广和深化改革阶段。每一次的税制改革,都是基于时代背景做出一种最优选择,在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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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蒯京燕,供职于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会计师,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