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其森 吕顺 胡重毅
[提要]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现代学徒制是在传统学徒制基础上演变而来,在国家和教育部的大力号召下每个地方、学校和每个专业都在试点现代学徒制,但每个专业有没有真正结合本专业认识到现代学徒制的真知,只有掌握了真知才能为试点的实行做理论支撑,才能让试点工作成功。本文主要从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容易出现的认识误差展开探讨,分别是理论学习的认知与实践之间的误差、理论本质的认知对行动实践指导的误差和试点中各方人员的身份没有界定清晰及明确的保障。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知行合一;试点
本文为无锡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教师教学研究专项课题(编号:H/E/2018/007);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度一般课题(编号:B/2018/078/027)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3月11日
在当前国内国际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环境下,全国上下都在推进现代学徒制的试点,更甚至有些地方或专业要“全面展开”或“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这一现象是基于我国看到了国外现代学徒制在人才培养中发挥的优势较为明显,所以要采取措施来发展适合我国的现代学徒制。在试点中或者全面实施前对现代学徒制的认知是非常重要的,认知的正确与否将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行为结果,正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一、试点前现代学徒制的学习与研究
某一产物的学习和研究的过程就是认知的过程,当今学界普遍将“认知”定义为信息加工的过程,是个体以知觉形式对主客观事物的辨识、了解和知道后掌握其基本特点并内化的过程。
我国明朝的先哲王阳明先生就指出过“知是行的注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其大意可以理解为认知是行动的注意,行动是认知的功夫。认知是行动的起始点,行动是认知的时间或结果,套用大家很容易理解的一句话即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试点前,现代学徒制的学习和研究要结合实际需求去做,不能一股脑的全学,要结合自己要试点的专业去专门学习。因为我国的现代学徒制是舶来品,所以在学习国内一些主管部门的文件、学者或专家的研究成果的同时要学习和研究一下国外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情况,我国的现代学徒制主要借鉴的有:英国的学徒制、德国的双元制、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制等。但是,在学习国外的现代学徒制的同时,也应了解我国的传统学徒制,因为我们引入的舶来品,最终要做到本土化才能真正实施,学习借鉴传统的学徒制对现代学徒制的实施也有一定的帮助或促进作用。
二、现代学徒制的本质
我国所借鉴的现代学徒制都是具有典型行的,英国政府从1993年11月起對外公布了实施“现代学徒制”的战略计划,自2004年之后将现代学徒制统称为“学徒制”即(Ap-prenticeship)。我国学者蒋竞芳、吴雪萍从英国学徒制的内涵出发,在她们的著作《英国学徒制探析》中将其定义为“职业教育形式”与“学习途径”,她们说“学徒制是英国政府所青睐的以工作为本位的职业教育形式,也是年轻人进行以工作为本位学习最为常见的途径”。
德国将现代学徒制称为“双元制”即英文“Dual-system”。关于“双元制”现在国内比较权威的概念是冯增俊、陈时见、项贤明三位学者在其著作《当代比较教育学》中的定义,他们将德国的“职业教育制度”与“双元制”融为一体,所谓德国的“双元制”是指“青少年既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和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又在职业学校里接受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教育”。
澳大利亚则称为“新学徒制”,张南南在其著作《澳大利亚新学徒制的特点及发展趋势》中指出,新学徒制“源于传统学徒制与受训生制的合并,实质上就是把实践工作与有组织的培训结合起来,将实际操作与层次分明的培训课程有机结合,新学徒制的培训项目和依据标准是澳大利亚全国统一的资格框架和在资格框架下的培训包”。
我国的职业教育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学生和企业组成的管、教、学和用的单一流程,而国外的职业教育在教务主管部门和学生中间还有行业组织或职业鉴定组织的参与,这是我国目前所欠缺的。国内学界对现代学徒制的研究成果中,现代学徒制的概念形成了基本一致的概念是将传统学徒制与现代职业教育模式相结合,以学校、企业深度合作和教师同师傅的密切配合为支撑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形式。是现代社会工业化、信息化、自动化高度发展的环境下,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更高要求的时代产物。对学生而言,上学就是就业,对于企业技工而言,入职就是入学,他们一部分时间在企业劳动,一部分时间在学校学习,甚至劳动和学习同时进行。
但是,对“劳动者”的界定学界各有区别,目前法学界对界定其基本达成共识,那就是,“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区别于“非法劳动者”,如偷渡者打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达到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止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我国传统的学徒制是在近代职业学校教育出现之前,手工作坊或店铺中师徒共同劳动,徒弟在师傅指导下习得知识或技能的传艺活动,这种活动是一种高度情境性的学习方式,学徒在真实的工作场所中观察师傅的劳作,感知和捕捉师傅的技术和技巧,然后在师傅的指引下进行实际操作,逐渐学会师傅的技能。这种方式不但可以解决青年的就业问题,还能帮助企业快速的获取高水平技能人才,进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新时代教育界对现代学徒制的核心要素基本达成一致的认识,那就是现代学徒制应具备的要素:(1)学校与企业、学徒与雇主签订培训合同或协议;(2)学习某一职业或职业群技术技能;(3)工作本位学习与学校本位学习相交替且有机联系;(4)一定期限;(5)学徒获得报酬(工资或津贴);(6)正规教育体系的组织部分;(7)行业领导、企业主导;(8)外部法规制度有力保障。
因此可以总结出现代学徒制的本质为,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以国家法律制度为保障,企业为主导,校企合作为主体,政府领导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和家长配合为前提,校企更好地整合双方资源,达成成本共担和收益共享,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通,实现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学生和家长的互惠多赢的人才培养模式。
三、试点中“学生”、“学徒”身份的界定
现代学徒制国家战略层面的制度管理,多元参与的利益相关者机制,应是以企业为主的深度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学徒为主的双重身份,统一规范的教育培训标准和与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的融通等。试点过程中学生应具有双重身份,教师也应具备双重身份,教师的双重身份比较容易理解和界定,学生的双重身份“学生”和“学徒”不容易界定。
之所以不容易界定,原因在于学生的性质。学界对“学生”给出的概念大致可以总结为学生: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研究机构或工作单位)受教育的人,而以前与学生的性质相似的还有徒弟、弟子等。从这个概念归纳可以看出,学生是正处于接受教育的状态,且按照规定要缴纳一定的学费或者杂费的人员。
在计划经济阶段单位制管理时期,学徒意味着其技能并不熟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人,强调更多的是其“学生”的身份。这一阶段的学徒是在培训中的学生。然而,劳动部1958年颁布《劳动部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学徒(练习生)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工人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报告》中明确规定:“在生产、工作中培训的学徒或练习生,在工人技术学校、工人技术训练班培训的学员或学生,都属于学徒的范围”,该规定在1987年被取消,让“学徒”的概念变得模糊起来。
1987年国务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规定,“目前各企业部门每年招收的上百万学徒工,也要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经过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加以改革”。这一规定仍没有将“学徒”与“劳动者”划上等号。1990年《工人考核条例》第七条规定,“学徒(培訓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然区分为学徒期和熟练期。《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解决了工厂学徒的劳动者身份,但仍旧没有解决“学生”、“学徒”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公布判例中,认定即将毕业的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亦按合同实际履行了的,应当视为劳动关系。可见,最高法倾向于在特定情况下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劳动法》(2010版)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第九十四条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在法律的约束下、在教育教学标准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中,目前对“学徒”没有一个明确的年龄和权利的界定,各个试点单位都是在保证不违法的前提下开展试点工作,这里就要注意试点的专业和试点中“学生”的年龄是否都符合相关法条的规定,对试点中的“学生”即“学徒”的权利保障是建立在学校和企业协商兼顾“学徒”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的。
四、总结
现代学徒制的本质和“学生”、“学徒”的界定都是目前试点过程中需要理解和知晓的理论、制度、法律的内在本质,在试点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在这一“知”的前提下“行”试点的实施过程。试点过程中,不仅能茫茫荡荡悬空去臆想而不去付出实施,更不能懵懵懂懂地任意去做而全然不解思维省察,要做到知的真而又行的实,这才是试点工作成功的前提。现代学徒制试点做到知行合一,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明确了实施中各自的身份,试点在此基础上才能顺利地开展下去,才有可能取得预期的成效。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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