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越
摘 要: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有“VO接受者O客事”“VO接受者以O客事”“以O客事VO接受者”“VO客事O接受者”“VO客事于O接受者”五种。影响这几种句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有:话题性原则,象似性原则,信息结构原则,韵律原则,经济性原则。每种原则都会对其中的某些句式形成制约。
关键词: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句式选择;影响因素
一、引言
(一)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界定范围
针对双及物结构,学界已有众多研究。本文在讨论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时,选取Malchukov,Haspelmath & Comrie对双及物结构的定义:一种包含了一个双及物动词,一个施事论元,一个接受者论元,和一个客事论元的结构[1]。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相关句法表现如下:
(1)或赐二小人酒,不夕食。(《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2)宋之鄙人得璞玉而献之子罕,子罕不受。(《韩非子·喻老》)
(3)初,卫人翦夏丁氏,以其帑赐彭封弥子。(《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4)楚人献鼋于郑灵公。(《左传·宣公四年》)
(5)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左传·成公二年》)
(6)召使者,裂裳帛而与之,曰:“带其褊矣。”(《左传·昭公元年》)
在具体研究中,不同学者对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界定范围有所不同,时兵将双及物结构仅限定为双宾语结构,如上述例句中的(1)(2),把和给予类双宾语结构相关的用“以”字和“于”字介引客事论元和接受者论元的结构分别看作广义处置式和向格结构,如上述例句中的(3)(4)[2]。而张国宪[3]、刘宝霞[4]、宋文辉[5]、潘秋平[6]、王诚[7]等,则将(3)(4)这种用“以”字和“于”字介引客事论元和接受者论元的结构,也纳入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考察范围。张文在此基础上,又把带有施事、接受者、客事三个论元的话题句和连谓结构式如上述的(5)(6)也纳入双及物结构的范围[8]。
我们讨论影响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句式选择的因素时,主要将范围限定在双宾句、“以”字介引客事论元的句式、“于”字介引接受者论元的句式这三种。理由如下:
1.时兵认为,双及物结构“SVO接受者O客事”表达的语义,凸显的是“接受者对客事的获得”;向格结构“SVO客事于O接受者”表达的语义,凸显的是“客事的转移途径”,双及物结构“SVO客事O接受者”源于此结构中介词“于”的省略;广义处置式“S以O客事VO接受者”和“SVO接受者以O客事”表达的语义,凸显的是“对客事的全部处置”[2]。而我们认为,当给予动词用于上述几种不同的结构式时,其核心语义是相同的,都表示施事把客事给予了接受者,即核心语义均为句中主要动词所具有的“给予义”。也就是说,格式的变化并不影响它们共性的语义特点,因此“以”字、“于”字介宾结构式也应属于双及物结构式的范围。
2.张文谈到的话题句、连谓结构式确实也包含了双及物结构应当具有的论元成分:施事、接受者、客事[8],但这两种句式中的客事论元均与句中的给予义核心动词在结构距离和线性距离上相隔较远,较难辨别。如上述例(5)中的客事论元“器与名”处于句首位置,例(6)中的客事论元“裳帛”与核心动词“与”之间隔了连词“而”,且这两类句式在汉语史、现代汉语讨论双及物结构时也都是较少提及的句式,因此,本文暂且不纳入讨论的范围。
综上,本文研究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时,将范围界定为:双宾句、“以”字介引客事论元的句式、“于”字介引接受者论元的句式。
(二)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有关研究
上古汉语双及物结构研究已较多,针对给予类的双及物结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双及物结构相关句式中不同句法成分的语法性质、语义特征。关于语法性质,刘宋川[9]、时兵[10]分别对先秦至西汉时期双宾语结构中的述语动词和宾语的语法性质进行了分析。关于语义特征,邵永海[11]、张先坦[12]、时兵[2]、陈冰清[13]、张美兰[14]、潘秋平[6]、王诚[7]均提到上古汉语里,典型的“赏赐类”给予动词表示上级对下级的赐予,主要用于双宾句“VO接受者O客事”,“以”字介引客事论元的“以O客事VO接受者”和“VO接受者以O客事”句式;而典型的“进献类”给予动词主要表示下级对上级的进献,主要用于双宾句“VO客事O接受者”和“于”字介引接受者论元的“VO客事于O接受者”句式。
2.双及物结构不同句式的表义差别。尽管同属给予类双及物结构,核心语义均表示“给予”,但不同的句式序列会有不同的表义差别,有些学者已注意到这一点。关于“VO接受者O客事”,时兵[10]、张美兰[14]认为,其语义主要表达“施事使接受者获得客事”,突出“接受者的获得”;关于“以O客事VO接受者”,时兵认为,它表达“客事向接受者移动”,突出“客事的移动”[10];关于“VO客事O接受者”和“VO客事于O接受者”,张美兰认为,其语义侧重表达“客事向接受者的移动”[14]。
3.双及物结构不同句式的侧重成分。关于“VO接受者O客事”和“VO客事O接受者”,何慎怡认为,后者的重心是O客事所代表的事物[15];张先坦认为,前者的表意重心在O客事,后者的表意重心在O接受者[12];张文也认为,后者的表意重点在句末焦点O接受者[16]。关于“以O客事VO接受者”和“VO接受者以O客事”,周迟明认为,前者侧重强调动词的宾语O接受者,后者侧重强调介词的宾语O客事[17];魯国尧则认为,“以”字介宾结构不管前置还是后置,其介引的成分都是句子语义的侧重点[18]。关于“VO接受者O客事”和“VO客事于O接受者”,刘宝霞认为,前者的焦点是转移的客体即O客事,后者的焦点是接受者即O接受者[4];王诚则认为,前者的凸显角色是O接受者,后者的凸显角色是O客事[7]。
关于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前人较少关注的是制约给予类双及物结构句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刘丹青[19]、何晓炜[20]、王琳琳和蒋平[21]、张文[8]主要从现代汉语、英语、整个汉语史的角度,讨论了影响双及物结构句式选择的制约因素,涉及指称表达、话题性、信息结构、象似性、经济性等原则。这些原则是否也是影响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不同句式选择的因素?除此之外,上古汉语对给予类双及物结构不同句式取舍的影响因素是否存在不同于现代汉语或其他语言的特殊原则?
本文主要针对这些前人没有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我们选取的语料主要是上古汉语不同时期的代表作品:西周时期的《诗经》;春秋时期的《诗经》①
《左传》《论语》;战国时期的《孟子》《庄子》《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战国策》;西汉时期的《史
记》。所选取的动词为徐红在研究上古汉语各个时期不同语义类别的给予动词中较有代表性的一些[22],分别为:
赐予类:赐(锡)、赏、予、授、降;
付与类:施、与、畀、贿、赂;
进献类:进、献、荐、贡、奉;
馈赠类:馈、赠、遗、送、贻;
供给类:分、发、共(供)、给、资。
二、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不同句式使用频率概貌
本文对给予类双及物结构表达式的界定范围为:双宾句、“以”字介引客事论元的句式、“于”字介引接受者论元的句式。通过对本文选定的给予动词在上古汉语不同时期的代表作品中所出现的双及物结构的考察得出,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句法表现主要有以下五种:
VO接受者O客事:神赐之土田。(《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VO接受者以O客事: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诗经·郑风·溱洧》)
以O客事VO接受者:万章曰:“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万章上》)
VO客事于O接受者:乃遣子良北献地于齐。(《战国策·楚策二》)
VO客事O接受者: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韩非子·和氏》)
上古汉语是跨度较长的时期,引言部分我们已将本文选用的语料按时间段的不同区分开,在此,我们对上古汉语双及物结构“VO接受者O客事”“VO接受者以O客事”“以O客事VO接受者”“VO客事O接受者”“VO客事于O接受者”这五种句式在不同时间段的使用数量(占比)进行了统计,具体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1.从西周时期到西汉时期,“VO接受者O客事”一直是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主要句式,使用频率最高。2.春秋、战国、西汉三个时期,“以O客事VO接受者”的使用频率一直高于“VO接受者以O客事”的使用频率,且二者之间的使用比例差别从春秋到西汉在逐渐扩大,春秋时期二者的比例差为2.53%,战国时期为10.11%,西汉时期为12.79%。3.西周、春秋、战国、西汉时期,“VO客事于O接受者”的使用频率一直高于“VO客事O接受者”,不过二者的使用比例差别在逐渐缩小,西周时期比例差为20%,春秋时期比例差为8.86%,战国时期比例差为2.44%;西汉时期比例差为0.57%。
为什么有些句式的使用频率比较高?使用频率比较低的句式存在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有些相近句式间的使用频率差别会发生变化?这些都和影响给予类双及物结构不同句式选择的因素有关,值得细加探究。
三、影響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句式选择的因素
(一)话题性原则
从西周时期到西汉时期,“VO接受者O客事”一直是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主要句式,使用频率最高。张国宪也指出,“VO接受者O客事”这一句式在上古时期表现出较高的无标记性[3]。我们认为这和话题性原则有关,徐烈炯、刘丹青曾指出,Mallinson & Blake认为语言中指人的间接宾语通常比指物的直接宾语有更强的话题性,且这种话题性主要体现在生命度和有定性两方面[23]①。在“VO接受者O客事”句式里,O接受者即是间接宾语,O客事即是直接宾语。O接受者的生命度和有定性均比O客事要高。
从生命度的角度看,O接受者大多指人,O客事大多指物。在我们统计的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所有用例中,“VO接受者O客事”共有566例。其中,O接受者指人的共有534例,占比为94.35%;O客事指物(包括具体事物和抽象事物)的共有547例,占比为96.64%。即“VO接受者O客事”句式中绝大部分的搭配都是O接受者指人而O客事指物。例如:
(7)公赐公衍羔裘,使献龙辅于齐侯,遂入羔裘。(《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8)嗣公为关吏曰:“某时有客过而所,与汝金,而汝因遣之。”(《韩非子·内储说上》)
从有定性的角度看,O接受者的定指程度要高于O客事的定指程度。陈平根据定指程度的高低确定了一个层级:人称代词>专有名词>“这/那”+(量词)+名词>光杆普通名词>数词+(量词)+名词>“一”+(量词)+名词>量词+名词[24]。
根据上述等级,我们来看上古汉语给予类“VO接受者
O客事”中,O接受者和O客事的有定性表现。
O接受者最常用人称代词和专有名词①来充当。从人称代词的使用来看,O接受者由人称代词或由人称代词构成的短语充当的用例共304例,在“VO接受者O客事”总用例中占比53.71%,包括代词“之”②249例,代词“我”以及包含“我”的短语25例,“其”以及包含“其”的短语13例,“吾”以及包含“吾”的短语3例,“汝(女)”6例,“尔”6例,“余”2例,“己”2例。例如:
(9)日君以夫公孙段为能任其事,而赐之州田,今无禄早世,不获久享君德。(《左传·昭公七年》)
(10)帝甚喜,赐我二笥,皆有副。(《史记·赵世家》)
(11)彼将夺其所谓不肖而予其所谓贤,夺其所憎而与其所爱。(《战国策·赵策三》)
(12)苟与吾地,绝齐未晚也;不与吾地,阴合谋计也。(《史记·张仪列传》)
(13)既入焉,而示之璧,曰:“活我,吾与女璧。”(《左传·哀公十七年》)
(14)我图尔居,莫如南土。锡尔介圭,以作尔宝。(《诗经·大雅·崧高》)
(15)逆为余请,豹与余车,余有私焉。(《左传·哀公十四年》)
(16)初,声伯梦涉洹,或与己琼瑰,食之,泣而为琼瑰,盈其怀。(《左传·成公十七年》)
从专有名词的使用来看,O接受者最典型的表现是用指人的姓名、称谓词,指国家的国名来充当,用例共222例,在“VO接受者O客事”总用例中占比39.22%。例如:
(17)王使宰孔赐齐侯胙。(《左传·僖公九年》)
(18)以扁鹊言告简子,简子赐扁鹊田四万亩。(《史记·扁鹊仓公列传》)
(19)惠公用虢射谋,不与秦粟,而发兵且伐秦。(《史记·晋世家》)
(20)赵予璧而秦不予赵城,曲在秦。(《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O接受者用人称代词和专有名词充当的总用例占比为92.93%,有定性很高。
O客事常用光杆普通名词及“数+量+名”“数+名”等和数量相关的短语充当,这些在陈平的定指层级里都是定指度较低的成分[24]。O客事用光杆普通名词充当的用例为249例,在“VO接受者O客事”总用例中占比43.99%。O客事用和数量表达有关的短语充当的用例为76例,在“VO接受者O客事”总用例中占比13.43%。例如:
(21)子命起舍夫玉,是赐我玉而免吾死也,敢不藉手以拜?(《左传·昭公十六年》)
(22)颍考叔为颍谷封人,闻之,有献于公,公赐之食,食舍肉。(《左传·隐公元年》)
(23)与之一箪珠,使问赵孟,曰:“句践将生忧寡人,寡人死之不得矣。”(《左传·哀公二十年》)
(24)子之因遗苏代百金,而听其所使。(《史记·燕召公世家》)
O客事用定指度较低的光杆普通名词和数量短语充当的总用例占比为57.42%,无定性较高。除此之外,O客事也经常会用名词性短语如并列短语、偏正短语等充当。例如:
(25)与之犀轩与直盖,而先归之。(《左传·定公九年》)
(26)赐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左传·襄公十四年》)
虽然这类名词性短语的定指程度在陈平的定指层级里没有被谈到[24],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定指度肯定没有人称代词和专有名词高,因为人称代词和专有名词是较为确指的成分,而名词性偏正短语和并列短语只是加了修饰语,真正的中心名词依然是不定指名词。
综上可见,从生命度和有定性的角度看,“VO接受者O客事”中,O接受者的生命度要高于O客事,O接受者的定指度也要高于O客事。那么,O接受者的话题性就要比O客事强。反过来理解,如果一个给予动词的接受者论元和客事论元在生命度和定指度上有较大差别时,就会倾向于用“VO接受者O客事”这种能体现间接宾语、直接宾语话题性差别的句式。
“VO客事O接受者”也是双宾句式,其中,O客事为直接宾语,O接受者为间接宾语。从生命度的角度看,间接宾语O接受者表示人的用例较多,共42例,占比85.71%;直接宾语O客事表示物的用例较多,共44例,占比89.8%。因此,间接宾语的生命度高于直接宾语。从有定性的角度看,间接宾语O接受者用专有名词充当的用例为42例,用“代词+名词”充当的用例为2例,合起来的占比为89.8%。例如:
(27)此时孟尝君有一狐白裘,直千金,天下无双,入秦献之昭王,更无他裘。(《史记·孟尝君列传》)
(28)有侁氏女子采桑,得婴儿于空桑之中,献之其君。(《吕氏春秋·孝行览·本味》)
直接宾语O客事用代词“之”充当的用例为32例,占比65.3%;其余用普通光杆名词充当的用例为17例,占比34.69%。例如:
(29)晋唐叔得嘉穀,献之成王,成王以归周公于兵所。(《史记·周本纪》)
(30)南海民王织上书献璧皇帝,忌擅燔其书,不以闻。(《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可以看出,和“VO接受者O客事”相比,盡管“VO客事O接受者”的间接宾语、直接宾语的生命度也有明显差异,但间接、直接宾语间的有定性差异较小,间接宾语倾向于用专有名词充当,直接宾语倾向于用代词“之”充当,二者的有定性均较高。因此,“VO客事O接受者”相比于“VO接受者O客事”而言,受话题性原则的影响较小。
(二)象似性原则
象似性原则是认知语言学里的重要原则,用来说明语言表达和现实世界之间的象似性联系。对于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部分句式而言,象似性原则在其中起到了制约作用,主要体现为复杂象似性、次序象似性。
复杂象似性主要影响到句式“VO接受者以O客事”“以O客事VO接受者”“VO客事于O接受者”。复杂象似性在语言学中的体现为相对简单的概念由相对简单的语言形式表达,相对复杂的概念则由相对复杂的语言形式表达。张国宪谈到,“‘给予表述的是由‘交和‘接两个过程构成的一个复合事件”[3](P356)。那么从这点可以看出,双宾式“VO接受者O客事”和“VO客事O接受者”是较难反映给予事件的两个过程的,因为其接受者论元和客事论元均被编码为给予动词的宾语。而相比之下,用介词介引客事论元或接受者论元的句式在语言形式上更复杂,也更能体现给予事件的复杂性。例如:
(31)庆封如师,男女以班。赂晋侯以宗器、乐器。(《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32)往年天以晋赐秦,秦弗知取而贷我。(《史记·晋世家》)
(33)蔡昭侯为两佩与两裘,以如楚,献一佩一裘于昭王。(《左传·定公三年》)
对于“VO接受者以O客事”“以O客事VO接受者”句式而言,动词的客事论元由“以”介引,“以”最初为动词,表“使用”义。当“以”语法化为介词后,根据语义滞留的原则,它还保留了“使用”的语义在内,即“以”是表处置的介词。因此,“VO接受者以O客事”“以O客事VO接受者”可以体现出两个过程“以O客事”和“VO接受者”,“以O客事”中“以”的宾语是客事,“以O客事”为处置客事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交”的过程;“VO接受者”中“V”的宾语是接受者,“VO接受者”是接受者获得的过程,可以理解为“接”的过程。同理,对于“VO客事于O接受者”而言,动词的接受者论元由“于”字介引,“于”在早期曾被假借为动词“往”,引申有“到达”之意,即“于”作动词时有“到达”的含义。“于”在语法化为介词后,也保留了这一语义在内,“于O接受者”即为客事到达接受者的过程,亦即“接”的过程,而给予动词“V”的宾语为客事,表示给予客事的过程,即“交”的过程。因此,“VO接受者以O客事”“以O客事VO接受者”和“VO客事于O接受者”均可以体现给予事件的“交”“接”两个过程,“以”字介宾句中是用介宾短语体现“交”的过程,动宾短语体现“接”的过程;“于”字介宾句中是用动宾短语体现“交”的过程,介宾短语体现“接”的过程。因此,“VO接受者以O客事”“以O客事VO接受者”“VO客事于O接受者”句式主要是受复杂象似性制约的句式。
次序象似性主要影响到句式“以O客事VO接受者”“VO客事于O接受者”。前文已谈到,春秋、战国、西汉三个时期,“以O客事VO接受者”的使用频率一直高于“VO接受者以O客事”,我们认为,这和次序象似性相关。次序象似性在语言学中的体现是句子表达的语序应当和现实世界事件发生的顺序相一致。上文已谈到,“VO接受者以O客事”“以O客事VO接受者”中,介宾短语“以O客事”表示“交”的过程,动宾短语“VO接受者”表示“接”的过程,给予事件肯定是先有“交”后有“接”,因此,符合“交”“接”现实顺序的“以O客事VO接受者”句式肯定会比不符合此顺序的“VO接受者以O客事”句式在使用上更占优势。对于“VO客事于O接受者”句式,“VO客事”表示“交”的过程,“于O接受者”表示“接”的过程,语序表达也是符合給予事件现实顺序的。因此,“以O客事VO接受者”“VO客事于O接受者”句式主要受次序象似性的制约。
(三)信息结构原则
影响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句式选择的信息结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旧信息居前原则,一条是重成分后置原则。
旧信息居前原则主要指在一个句子中,已知信息、旧信息倾向于放在新信息、未知信息的前边。上古汉语有一个经常表达旧信息的词,即代词“之”。“之”的主要功能是回指上文提到的内容,尽管也有代指下文所提内容的用法,但用例非常少,而且是有条件的。因此,“之”主要还是指已知信息。“之”在上古汉语的给予类双及物结构里,也是经常使用的一个论元,在每种句式里都有应用。“VO接受者O客事”“VO接受者以O客事”“以O客事VO接受者”中,“之”主要用来充当O接受者论元。“VO接受者O客事”中O接受者为“之”的用例是249例,“VO接受者以O客事”中O接受者为“之”的用例是27例,且这两种句式中,O接受者都位于O客事前边,当O接受者用“之”充当时,均符合旧信息居前原则。例如:
(34)虢公使祝应、宗区、史嚚享焉。神赐之土田。(《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35)晋献公将欲袭虞,遗之以璧马。(《韩非子·喻老篇》)
“VO客事O接受者”“VO客事于O接受者”中,“之”主要用来充当O客事论元。“VO客事O接受者”中O客事为“之”的用例是32例,“VO客事于O接受者”中O客事为“之”的用例是6例,且这两种句式中,O客事都位于O接受者前边,当O客事用“之”充当时,也均符合旧信息居前原则。例如:
(36)凡为人臣者,犹炮宰和五味而进之君,君弗食,孰敢强之也。(《韩非子·难二》)
(37)使道而可献,则人莫不献之于其君。(《庄子·天运》)
只有“以O客事VO接受者”这种句式里,O接受者论元用“之”充当时,不符合旧信息居前原则,而是受象似性原则的影响。因此,对于上古汉语给予类的双及物结构句式,不管体现旧信息的“之”充当的是接受者论元还是客事论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遵循旧信息居前原则的。影响最为明显的要属“VO客事O接受者”“VO接受者以O客事”,前一句式O客事用“之”的比例为65.31%,后一句式O接受者用“之”的比例为50.94%,两者均超过了50%。
重成分后置原则主要指在一个句子中,长度更长、结构更复杂的成分倾向于后置;长度较短、结构较简单的成分倾向于前置。在上古汉语的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五种句式里,“VO客事O接受者”和“VO接受者以O客事”是100%的用例遵循重成分后置原则的,即置于后边的论元在音节上和结构上均比前边的论元更长、更复杂或相当。例如:
(38)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
(39)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庭实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宾于王。(《左传·庄公二十二年》)
(40)楚侵及阳桥,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斫、执针、织纴,皆百人。(《左传·成公二年》)
(41)秦送三千人为卫,以备晋乱。文公修政,施惠百姓。(《史记·晋世家》)
(42)晋唐叔得嘉穀,献之成王,成王以归周公于兵所。(《史记·周本纪》)
(43)是故秦王使使臣献书大王御史,须以决事。(《战国策·韩策一》)
例(38)~例(40)为“VO接受者以O客事”句式,其中,“O客事”不仅在音节上比“O接受者”更长,结构上也更复杂,有偏正结构、并列结构。例(41)~例(43)为“VO客事O接受者”句式,与此同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符合复杂象似动因的“VO客事O接受者”句式和不符合次序象似动因的“VO接受者以O客事”句式,在旧信息居前原则和重成分后置原則上却有着较好的体现,符合信息结构原则。
(四)韵律原则
韵律原则尽管在前人讨论现代汉语、英语、汉语史等双及物结构句式选择的影响因素时没有被提及,但我们认为,它对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话语的生成不仅和句法、语义有关,还和韵律有关。一个句子是由多个音节组成的,不同的音节组成的单位是音步。而音节的组合也有一定的模式,如冯胜利谈及音节的组合时曾提到,三个音节的组合通常可以分成[1+2]、[2+1]两种韵律模式;四个音节一般是由两个双音节音步组成,即[2+2]韵律模式,但[1+3]、[3+1]也存在;五音节的组合一般为[2+3]、[3+2]两种韵律模式;六音节的组合一般为[2+4]、[4+2]两种韵律形式,也有[3+3]的;七音节最常见的形式即为[4+3]韵律形式,但[3+4]的也有[25]。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不同句式中,三音节、四音节、五音节的组合情况是最多的,这三种情况在“VO接受者O客事”“VO接受者以O客事”“以O客事VO接受者”“VO客事O接受者”“VO客事于O接受者”五类句式中的总占比分别为71.21%、75.47%、54.88%、95.92%、68.75%,均超过了50%,是较有代表性的。因此,我们在此主要选取这五类句式中三音节、四音节、五音节的韵律模式来考察,多于五音节的我们暂且不考虑。
在“VO接受者O客事”句式中,构成的韵律模式有:[2+1],[2+2],[3+1],[2+3],[3+2]。例如:
(44)吾闻汝今者发蓐而席弊甚,赐汝/席。(《韩非子·内储说下》)[2+1]
(45)桓公赐之/衣冠,将见之。(《吕氏春秋·离俗览·举难》)[2+2]
(46)周元王使人赐句践/胙,命为伯。(《史记·越王勾践世家》)[3+1]
(47)赐平/金千斤,益封三千户。(《史记·陈丞相世家》)[2+3]
(48)昭公往贺,赐昭公/宝器;已而悔,复诈取之。(《史记·鲁周公世家》)[3+2]
在“VO接受者以O客事”句式中,构成的韵律模式有:[2+2],[2+3],[3+2]。例如:
(49)德盛而教尊,五谷时孰,然后赏之/以乐。(《史记·乐书》)[2+2]
(50)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史记·五帝本纪》)[2+3]
(51)婴贫无财,请假于君子,赠吾子/以言:乘舆之轮,太山之木也,示诸檃栝,三月五月,为帱采,敝而不反其常。(《荀子·大略》)[3+2]
在“以O客事VO接受者”句式中,构成的韵律模式有:[2+2],[2+3],[3+2]。例如:
(52)子胥言于吴王曰:“天以越/赐吴,勿许也。”(《史记·越王勾践世家》)[2+2]
(53)臣窃矫君命,以责/赐诸民,因烧其券,民称万岁。(《战国策·齐策四》)[2+3]
(54)天子乃徙泽为燕王,乃复以琅邪/予齐,复故地。(《史记·荆燕世家》)[3+2]
在“VO客事O接受者”句式中,构成的韵律模式有:[2+2],[2+1],[3+2]。例如:
(55)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是剥是菹,献之/皇祖。(《诗经·小雅·信南山》)[2+2]
(56)然则不买五双珥,令其一善而献之/王,明日视善珥所在,因请立之。(《战国策·楚策四》)[2+1]
(57)上从代来,初即位,施德惠/天下,填抚诸侯四夷皆洽驩,乃循从代来功臣。(《史记·孝文本纪》)[3+2]
在“VO客事于O接受者”句式中,构成的韵律模式有:[2+2],[2+3],[3+2]。例如:
(58)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诗经·豳风·七月》)[2+2]
(59)蔡人闻之,固请而献佩/于子常。(《左传·定公三年》)[2+3]
(60)丁未,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左传·僖公二十八年》)[3+2]
我们对给予类双及物结构中不同韵律模式的使用占比进行了统计,具体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1.“VO接受者O客事”和“VO客事O接受者”都是双宾句,但“VO接受者O客事”用[2+1]韵律模式的情况最多,其次是[2+2]韵律模式;而“VO客事O接受者”用[2+2]韵律模式的情况最多,其次是[2+1]韵律模式,且二者的使用频率相差较多。2.“VO接受者以O客事”“以O客事VO接受者”“VO客事于O接受者”均是动词短语和介词短语的组合,它们都最常使用[2+2]韵律模式,即构成四字短语;差别是“VO接受者以O客事”“VO客事于O接受者”也较常使用[2+3]韵律模式,而“以O客事 VO接受者”则较常使用[3+2]韵律模式,这种差别中也有共性:由动词短语和介词短语组合形成的给予类双及物结构式里,如果动词、介词的宾语有单双音节的区分的话,那么动词的宾语使用单音节的频率要高,而介词的宾语使用双音节的频率要高。3.受韵律模式影响较为明显的:“VO客事O接受者”用[2+2]韵律模式的比例为71.43%,“VO接受者以O客事”用[2+2]韵律模式的比例为45.28%,这两种句式在[2+2]这一模式的应用上有较强倾向性。
(五)经济性原则
前文谈到,尽管上古汉语不同时期“VO客事于O接受者”的使用频率一直高于“VO客事O接受者”,不过二者的使用比例差别在逐渐缩小,这应当和语言的经济性原则有关。语言的经济原则讲求尽量以简洁的语言表明完整的信息。“VO客事O接受者”相较于“VO客事于O接受者”而言,少了一个介词,语言更简练,但在表义上二者是相同的。例如:
(61)舜之相尧、禹之相舜也,历年多,施泽于民久。(《孟子·万章上》)
(62)秦送三千人为卫,以备晋乱。文公修政,施惠百姓。(《史记·晋世家》)
上述例句中,“施泽于民”“施惠百姓”均表示舜、禹、文公将恩泽、恩惠施予百姓人民。可见,介词“于”的存在与否是不影响句义理解的。
我们对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不同句式在不同时期的使用频率进行了概貌描写,并分析了影响上古时期双及物结构不同句式选择的具体因素。综合来看,“VO接受者O客事”是上古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在各个时期使用频率最高的句式,主要受话题性原则影响,即“O接受者”的生命度、有定性要高于“O客事”,有明显话题性差别。使用数量仅次于“VO接受者O客事”的句式是“以O客事VO接受者”“VO客事于O接受者”,这两个句式主要受复杂象似性、线性象似性的影响,即能较好地体现给予事件的“交”“接”过程以及“交”“接”的先后顺序。用例最少的句式是“VO接受者以O客事”“VO客事O接受者”,这两个句式主要受信息結构原则的影响,即两个句式中处于前边的O接受者或O客事用表示旧信息的“之”充当的用例均超过50%,符合旧信息居前原则;且两个句式的实际用例中,后一个论元均比前一个论元在音节长度上更长,结构上更复杂,符合重成分后置原则;此外,这两个句式在[2+2]这一韵律模式的应用上也有较强倾向性,使用比例均较高。“VO客事O 接受者”相较于“VO客事于O接受者”而言,少了一个介词“于”,更符合经济性原则,但背后应当也是受韵律模式制约的,如当O客事为单音节、O接受者为双音节的时候,“VO客事O接受者”恰好构成[2+2]韵律模式,而这一句式也很倾向用这一模式,所以这时单音节的客事论元、双音节的接受者论元会优先进入符合经济性原则的无介词句式“VO客事O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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