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协同创新

2020-04-28 22:24马会敏
中国房地产业·中旬 2020年11期
关键词:不动产自然资源协同创新

马会敏

摘要:在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改革背景下,自然资源登记制度也逐渐由理论向实践发展,两项制度在改革背景下怎样有效进行衔接,实现统筹兼顾与协同创新是当前应重点思考的问题。从共性来讲,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二者内容和内涵上,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协同创新过程中,原本部门发展中分别管理与分散登记的现状得到了转变,这属于制度改革的大方向。

关键词: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制度;协同创新

自然资源登记制度在进行改革时,核心目标主要是集中在自然资源的监管与保护两个方面,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使财产权益得到保护,交易安全性得到保证。前者主要是为自然资源的监管与保护提供服务,和市场交易安全性并无多大联系,后者主要是使财产权益交易安全与保护得到充分保证[1]

1 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衔接

首先,登记主体之间的衔接。登记主体衔接属于制度进行科学衔接的保障与基础,就登记主体来讲,主要包括登记办理以及登记监督主体,在相关条例与办法中进行了明确,不动产相关登记机构属于自然资源与不动产进行登记时的责任主体,登记工作的实施主要由登记中心负责。其次,登记内容。登记内容之间的衔接属于进行制度设计时的核心内容,在对自然资源进行登记时不会再进行重复登记,并且自然资源在确权登记的情况下,应注重救济保护的落实,并且对自然资源与不动产在登记时的时间顺序进行详细考虑,不能由于后期新增保护或者是监管进行随意调整或者是随意限制,如果出现侵害合法权利的问题,需运用合法的方式进行保护与救济。再次,信息登记平台。自然资源在进行确权登记时,信息要被纳入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管理平台中,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与自然资源相关登记信息之间的有效衔接[2]。同时针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平台,应进行功能板块的增加,进而使不动产与自然资源在登记数据库上实现技术标准、归口管理、平台环境之间的统一,在此情况下,更便于开发利用以及监管工作的实施。

2 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协同创新

2.1 对改革广度进行拓展

在进行二者协同创新过程中,需将统一登记主体作为基础,并且针对登记客体范围进行延伸与拓展,保证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在客体对象上的全面覆盖,这是二者时间协同创新的主要方向[3]。自然资源登记制度改革当前确权的主要方面为矿产、土地、森林、水流以及草原等,这些方面需保证确权登记制度的统一性,并实现全要素覆盖,关注重点为制度实施时相关的标准、技术以及方法,促进湿地、水流和自然资源实现登记试点的高效衔接。对于不动产来讲,应尽快将取矿权、探矿权、取水权和租赁权纳入到登记能力涉及的范围内,促进信托登记的有效进行,进而使各类财产权益得到保护,交易安全得到维护。

2.2 加强对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

在进行二者协同创新过程中,首先是促进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和自然资源与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制度改革之间的融合,并且推动其深度融合的实现,提升彼此在融合之后的决策支撑服务、高效便民便利方面的价值。同时注重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网上愉悦、自助缴费、自助查询的实现,针对自然资源,可以运用情境虚拟模式,促进管理水平与服务效率的提升[4]。除此之外,应该加强三维地矿与三维地籍建设,针对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自然资源在确权登记时存在的障碍进行积极应对,促进自然资源相关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在性能和功能上的完善。最后,加强和工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将国土资源干网、政务网、互联网等网站打通,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的问题,促进部门与部门在信息上实现共通,进而顺应共享经济与数字经济发展潮流,实现对不动产与自然资源相关大数据的深入挖掘,以及对品牌性信息产品的打造。

2.3 注重体系框架的完善性

首先,注重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对原本实施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相关登记方法进行修改与完善,逐渐由试点向着全面推广方向发展[5]。其次,在技术方面制定统一标准体系,保证自然生态空间与自然资源在进行登记操作时的明确性,同时针对技术规程进行细化,其中对自然资源登记时的单元编码规则、单元划定、数据库标准等进行着重细化,促进特殊区域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自然资源在调查方式、调查内容、工作流程方面能够得到完善,推動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协同创新。

2.4 积极破除权利保护救济

首先,针对原有的草、地、林、农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中实施的权利救济做法进行全面总结与梳理,运用分门别类的方式,构建实效性较强的应急预案、处置方式以及应对机制。其次,针对不动产权登记当中涉及到权利保护救济途径、方式进行探索,同时也包括自然资源相关确权登记内容,进而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能够得到平等、严格的保护。

3 结语

总之,自然资源与不动产之间在客体对象、记载对象、单元划定、启动程序和启动模式上会有所不同,要想实现二者在登记制度改革方面的协同创新,就需对改革广度进行拓展,加强对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注重体系框架的完善性,积极破除权利保护救济。制度存在的差异性属于分工实现的必然,制度衔接属于进行协同创新的基础,因此在进行二者协同创新过程中,需对二者的差异性与衔接性有清晰、明确认识,进而促进协同创新的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J].自然资源通讯,2020(10):33,35.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J].自然资源通讯,2019(20):18-19.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的通知[J].自然资源通讯,2019(12):39-40.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J].国土资源通讯,2018(20):32.

[5]范雁阳,周培荣,韦宏益.啃下”硬”骨头做好”快”文章——广西自然资源系统以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纪实[J].南方国土资源,201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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