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2019年12月10日
“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说,司法解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协议案件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严格兑现政策承诺。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協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等6类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